第十四章食品卫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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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食品卫生法律制度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掌握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食品和食品卫生的概念;食品卫生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是什么;食品卫生法的适用范围;食品卫生的一般卫生要求有哪些;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哪些;食品的生产经营有哪些卫生要求;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我国的食品卫生管理有哪些法律规定;特殊食品的卫生管理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及其职责;食品中毒和食品污染的处理;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法律责任。
二、讲授学时
2学时
三、讲授的内容纲要及重点、难点
(一)内容纲要
1、食品和食品卫生的概念。
2、食品卫生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
3、食品卫生法的适用范围。
4、食品卫生的一般卫生要求。
5、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
6、食品的生产经营经营的卫生要求。
7、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
8、我国的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规定。
9、特殊食品的卫生管理规定。
10、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11、食品中毒和食品污染的处理。
12、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法律责任
(二)教学重点
1、食品和食品卫生的概念。
2、食品卫生法的适用范围。
3、食品卫生的一般卫生要求。
4、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
5、食品的生产经营经营的卫生要求。
6、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
7、我国的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规定。
8、食品中毒和食品污染的处理。
(三)教学难点
1、食品和食品卫生的概念。
2、食品卫生的一般卫生要求。
3、食品的生产经营经营的卫生要求。
4、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
5、我国的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规定。
6、食品中毒和食品污染的处理。
四、教学设计
食品卫生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食品卫生法概述
(一)概念
1、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食品卫生:是指控制食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等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有害因素,从而保障食品对食用者无害的一切措施。
3、食品卫生法是指调整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增强人体体质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食品卫生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食品卫生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广义的食品卫生法则是泛指一切食品卫生法律规范,不仅包括《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也包括有关食品卫生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食品卫生的规定。(二)食品卫生法的法律体系
现在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由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规和规章、食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刑法、民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中与食品卫生监督有关的条款组成的食品卫生法律体系。(三)食品卫生法的适用范围
1、食品卫生法关于地的效力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即使用于在我国领土、领空、领海、领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2、食品卫生法关于物的效力范围: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含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简言之,一切可能涉及食品卫生的因素都适用于食品卫生法。
二、食品卫生法的沿革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物质基础,所以食品的安全、卫生和应当有的营养是食品的基本要求。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与健康,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增强人体体质,我国非常重视食品卫生的法制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卫生部发布了《清凉饮料食物管理办法》、《食用合成染料管理办法》等单项规章、标准。1964年国务院颁布了《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条例》,加强了政府对食品卫生法制化管理的力度,食品卫生管理由单项规章过渡到全面管理,开始步入法制管理的轨道。但是,由于十年内乱等原因,刚刚建立的食品卫生法制工作处于停滞状态。直至1979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食品卫生管理的重点从预防肠道传染病发展到防止一切食源性疾患的阶段,推动了全国食品卫生工作的开展。但是,该条例侧重道德规范的要求,卫生监督部门职责不明确,对违法者如何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也无明确规定,因而造成受害者无处申诉、违法者无法处罚、执法者无法可循的局面。1982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明确了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不足。随后的10多年中,我国加快了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法制建设,颁布了与《食品卫生法(试行)》配套的规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从而加速了食品卫生法律体系的建设。为了适应时代的变迁,解决食品卫生领域的新情况,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简称食品卫生法),并在同日公布和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同时废止。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监督是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实施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监督,强化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严
明了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节食品及食品用工具、设备等卫生的法律规定
一、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一)食品的一般卫生要求: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1、无毒无害,即食品应安全卫生。无毒无害是指不造成食用者的急性、慢性疾病,不构成对人体的危害而言,或食品中虽含有极少量有毒、有害物质,但在正常食用情况下,不致危害人的健康。可见,所谓食品的无毒、无害是相对的,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必须在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限量内。
2、食品应达到一定的营养要求,这是衡量食品卫生标准是否合格的标准。营养要求,不仅包括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等营养素的含量,还包括该种食品的消化吸收率及对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应发挥的作用。
3、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这是衡量食品是否变质的重要标志。感官性状包括色、香、味及组织状态上的弹性、干湿、滑涩、清浊程度等靠人的感觉器官加以判定的性质状态。
(二)婴幼儿食品的卫生要求:婴幼儿时期是人类生长发育的基础阶段,这类人群的身心健康和茁壮成长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整个中华民族素质的提高。由于他们的消化系统、免疫系统不够完善,抵御疾病的能力较弱,所以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除了具有食品的一般卫生要求外,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专项营养、卫生标准。如婴幼儿食品中不得加入香精、色素、糖精、味精等添加剂。
(三)保健食品的卫生要求: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四)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2、食品中不得加入药品,但是按照传统即使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及加入的除外。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