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诉讼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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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诉讼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积极、有效维护本行金融债权,规范贷款诉讼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贷款诉讼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贷款诉讼行为是指借款人不依约归还到期贷款且担保人亦不履行担保义务时,贷款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提起诉讼以及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法维护本行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行成立诉讼组,负责贷款诉讼案件从起诉到审理直至执行终结。诉讼组由诉讼人员及清非人员组成,诉讼人员负责案件的起诉到审理,清非人员负责配合法院对转入执行后的案件进行执行清收。

第二章提起诉讼

第四条基层支行对逾期贷款,经催要未果,拟提起诉讼的,

应报总行批准。原则上,贷款逾期3个月仍不归还,或在逾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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