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总论+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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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是指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支配该智力成果或标记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1.定义的方法。

2.它属于民事权利(私权private rights)
3.法律事实(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产生或工商业标记的形成)。

法律关系
4.权利的内容(属支配权);与“所有权”的比较。

Proper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5.组成范畴。

两种分类方法
5.1.
创造性智力成果(权):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商业秘密,
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权
v.
商业标记(权):商标权,商号(厂商名称)权,
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商品包装装璜,域名
5.2.
著作权
工业产权
5.3.国际公约与TRIPS协定的分类
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有关项目的权利:
(1)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 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
(3) 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
(4) 科学发现;
(5) 工业品外观设计;
(6) 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
(7) 禁止不正当竞争;
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intellectual property” shall include the rights relating to:
– literary, artistic and scientific works,
– performances of performing artists,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s,
– inventions in all fields of human endeavor,
– scientific discoveries,
– industrial designs,
– trademarks, service marks, and commercial names and designations, – protection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
and all other rights resulting from intellectual activity in the industrial, scientific, literary or artistic fields.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所称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1) 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指邻接权);
(2) 商标权;
(3) 地理标记权;
(4)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 专利权;
(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 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
(8) 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WTO-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TRIPS协定
PART II Standards Concerning the Availability, Scope and 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1.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2. Trademarks
3.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4. Industrial Designs
5. Patents
6. Layout-Designs (Topographies) of Integrated Circuits
7. Protection of Undisclosed Information
8. Control of Anti-Competitive Practices in Contractual Licences
二.特征
1.知识产权的对象,即知识产品“有形无体”,或者无体性。

Intangible。

1.1.两个二分法:思想—表达;实用—非实用。

1.2.对象的差异,决定了知识产权在权利内容与特征上的差异。

公共产品public / private goods;非竞争性产品non-rivalrous / rivalrous products.
参考阅读Reference
兰德斯、波斯纳《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第1章《财产的经济理论》。

Harold Demsetz, 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57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347-359 (1967).
/Anno%20Demsetz%20Property%20Ri ghts.htm
2.严格的地域性。

3.权利的受限制性。

4.人格权与财产权保护的一体性
思考: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比较。

三.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解释—各种理论介绍
洛克--劳动理论。

黑格尔—人格理论。

普兰特、波斯纳—经济理论。

参考阅读:
William Fisher, Theori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New Essays in the Legal and Political Theory of Proper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中译本见《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第一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Justin Hughes, The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77 Geo. L. J. 287 (1988)。

中译本见《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第二卷。

四.功能
五.历史
知识产权制度历史进程中的里程碑分别是:1474年《威尼斯专利法》(Venetian Patent Act)、1624年英国《垄断法》(Statute of Monopolies)、1643年英国印刷商公会(Stationers’ Company)向议会提出的请愿书、《安妮法》(Statute
of Anne,即1710年英国著作权法)、1787年《美国宪法》中的专利与著作权条款、1790年美国专利法与著作权法、1791年《法国专利法》。

著作权法
第一节导论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人格和财产权利。

(刘春田)著作权,是基于特定作品的人格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合称。

(张俊浩)
(一)广义、狭义。

(二)著作权—版权之争。

Copyright一词由日本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翻译为“版权”,清末传入中国。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中国立法之争。

(三)法律事实,必须有特定作品的产生。

吴冠中假画案:/Article/default.asp?id=33985
二、著作权的历史
技术(印刷技术)+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私权)
1710年《安妮女王法》Statute of Anne,1787年美国宪法“知识产权条款”,1790年美国著作权法Copyright Act,1793年法国著作权法。

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罗马公约》、录音制品公约、1995年WTO-TRIPS协定、1996年WIPO的《版权条约》WCT、《表演者录音制作者条约》WPPT
三、著作权在新技术、新经济中的意义
(一)著作权的历史表明,其权利内容与技术发展、社会思潮紧密相关
著作权内容的不断增多:copy right → copyright
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不断延长:14 years →28 years →life-plus-50 years →life-plus- 70 years.
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不断扩张:文字作品、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数据库
(二)传播技术、创作手段对著作权保护的影响
1、印刷革命。

古登堡(Gutenberg)
/treasures/gutenberg/homepage.html
http://www.gutenberg-museum.de/。

著作权保护开始。

2、电气电子时代。

收音机、电视机、录音录像。

邻接权保护。

合理使用。

集体管理。

SONY CORP. OF AMER.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案判决 1984
/copyright/cases/464_US_417.htm
3、数字化革命。

电脑、网络、数据库
网络传播权。

保护—使用的冲突。

A&M RECORDS, Inc. v. NAPSTER, INC案判决 2001
/copyright/cases/239_F3d_1004.htm
METRO-GOLDWYN-MAYER STUDIOS INC. V.GROKSTER案判决 2005
/supct/html/04-480.ZS.html
国内相关案件介绍
/fwkj/albd/banquan/t20060801_81187.htm
(三)新技术条件下的著作权法:平衡
在对著作权人加强保护的同时,著作权法也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以缓解“激励—接触”incentive- access的矛盾。

1、思想—表达二分法
2、合理使用
3、法定许可
4、保护期限
四、著作权与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的关系
(1)著作权与物权
两者在权利的内容上极为相似,除了著作权人不能占有。

区别在于:
1)标的不同;2)能否实际占有标的;3)是否受到限制,例如权利行使;期限。

补: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补:合同法第137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3)著作权与人身权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属于人格权,而非身份权;著作人身权与人身权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基于特定作品而产生的,后者是基于人格或者身份产生的。

故,所有自然人都有人身权,但并非所有人都享有著作人身权。

但两者都没有时间限制,都是不可转让的。

补:吴冠中案回顾。

(4)著作权与专利权
两者的对象都属于创造性智力成果,都属于思想的表达。

区别在于:
1)标的不同,作品—发明创造。

前者主要是审美的,后者主要是功能的。

交叉的对象:实用性艺术作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

2)权利的专有性程度不同。

专利权的专有性程度高于著作权,近乎绝对。

两人以上作出相同的发明的,早申请者获得专利;两个以上完成相同作品的,均得享有著作权。

3)权利产生的手续不同。

著作权采自动保护原则,专利的保护必须依法经由申请授权。

(5)著作权与商标权
前者属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后者属于工商业标记。

第二节著作权的对象—作品
导入:哪些是作品,哪些有著作权
《阿Q正传》;周作人的作品;CCTV电视节目预告表;天气预报;“女子十二乐坊”策划创意;《老照片》书名
一.作品的概念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
条件:
(一)作品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 idea-- expression
TRIPS协定第9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及于表达,而不及于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Copyright protection shall extend to expressions and not to ideas, procedures, methods of operation or mathematical concepts as such (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originality
导入:广西煤矿工人报转载一周电视节目预告案:/article/default.asp?id=33984
美国Feist案:/copyright/cases/499_US_340.htm
1.独创性是指作者对思想的表达,体现其取舍、选择与安排。

美国法官认为,独创性不仅要求作者独立创作,还要具备“最低创造性”(at least some minimal degree of creativity)标准。

故对于电话号码簿不给予著作权保护。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copyright in Rural's directory protects the names, towns, and telephone numbers copied by Feist
The most fundamental axiom of copyright law is that [p*345] "no author may copyright his ideas or the facts he narrates." Harper & Row,Publishers, Inc. v. Nation Enterprises, 471 U.S. 539, 556 (1985)
To qualify for copyright protection, a work must be original to the author. To qualify for copyright protection, a work must be original to the author. See Harper & Row, supra, at 547-549. Original, as the term is used in copyright, means only that the work was independently created by the author (as opposed to copied from other works), and that it possesses at least some minimal degree of creativity. 1 M. Nimmer & D. Nimmer, Copyright §§ 2.01[A], [B] (1990) (hereinafter Nimmer). To be sure, the requisite level of creativity is extremely low; even a slight amount will suffice. The vast majority of works make the grade quite easily, as they possess some creative spark, "no matter how crude, humble or obvious" it might be. Id., § 1.08[C][1]. Originality does not signify novelty; a work may be original even though it closely resembles other works so long as the similarity is fortuitous, not the result of copying. To illustrate, [p*346] assume that two poets, each ignorant of the other, compose identical poems. Neither work is novel, yet both are original and, hence, copyrightable. See Sheldon v. Metro-Goldwyn Pictures Corp., 81 F. 2d 49, 54 (CA2 1936). The “sweat of the brow” doctrine had numerous flaws, the most glaring being that it extended copyright protection in a compilation beyond selection and arrangement -- the compiler's original contributions -- to the facts themselves.
2.数据库是否享有著作权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

WCT第5条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到保护。

这种保护不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也不损害汇编中的数据或资料已存在的任何著作权。

TRIPS协定第10条规定:
/english/docs_e/legal_e/27-trips_01_e.htm
Article 10 Computer Programs and Compilations of Data
1) Computer programs, whether in source or object code, shall be protected as literary works under the Berne Convention (1971).
2) Compilations of data or other material, whether in machine readable or other form, which by reason of the selection or arrangement of their contents constitute intellectual creations shall be protected as such. Such protection, which shall not extend to the data or material itself, shall be without prejudice to any copyright subsisting in the data or material itself.
欧盟数据库指令:Directive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atabases (1996) http://eur-lex.europa.eu/smartapi/cgi/sga_doc?smartapi!celexapi!prod! CELEXnumdoc&lg=en&numdoc=31996L0009&model=guichett
Article 3. Object of protection
1.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Directive, databases which, by person of the selection or arrangement of their contents, constitute the author’s own intellectual creation shall be protected as such by copyright. No other criteria shall be applied to determine their eligibility for the protection.
2.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databases provided for by this Directive shall not extend to their contents and shall be without prejudice to any rights subsisting in those contents themselves.
Article
Article 7 Object of protection of sui generis right
1. Member States shall provide for a right for the maker of a database which shows that there has been qualitatively and / or quantitatively a substantial investment in either the obtaining, verification or presentation of the contents to prevent extraction and / or re-utilization of the whole or of a substantial part, evaluated qualitatively and / or quantitatively, of the contents of that database.
(Term of protection, 15 yrs from completion or publication)
3.临摹是否具有独创性
临摹而成复制,并非独创。

著作权法2001年修订时,第10条第(5)项对“复制权”的规定以及复制行为的列举中,去掉“临摹”字样。

4.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并不等于专利法对于发明创造要求的新颖性
前者不是绝对的。

他人以自己的独立构思而创作出相同的作品的,亦受著作权保护。

两个以上发明人独立完成发明的,专利仅授予先申请人。

美国专利法是授予先发明人。

(三)能够以某种形式复制
1.是否承认口述作品
美国著作权法不予承认,其著作权保护要件中有fixation。

我国著作权法仅要求可复制性,故承认口述作品。

2.网络作品。

博文
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2010年修改】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补:侵权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例如未经许可翻译他人作品,该译文是否有著作权?
三.作品种类
1.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包括小说、诗歌、散文、论文、剧本、乐谱、文书、日记、科学专著等作品。

各国著作权法均将文字作品列为首要的和基本的作品种类予以保护。

(1)文字作品不以长短而论。

(2)单纯的词语没有著作权。

(3)书名有无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按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

2.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方式表达出来的艺术形式,它也属于语言的种形式。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1)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2)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5.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6.电影作品(或视听作品)
《著作权法》用语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MV的著作权收费问题。

MV的作品属性。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著作权问题。

作品属性。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与模型、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8.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根据WIPO的解释,那些作者不明但有充分理由可以推定是公约某成员国国民所创作的未出版的作品,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具体内容和保护方式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

王洛宾记谱歌曲的著作权问题
第三节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一.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作品有权进行控制、利用、支配的具体行为方式,反映了法律对作者与其所创作作品之间的具有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联系方式。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一)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

(1)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视为作者,因而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
(2)著作人身权具有一定的专属性,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
(3)著作人身权不同于民事权利的其他人身权。

1.发表权
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表权的特点:
(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2)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

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随原件所有权而转移。

(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

2.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

(1)署名权还包括了作者资格权。

《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

B. 《我的前半生》被宣告无主财产案
(2)署名权的行使。

(3)署名权与姓名权。

吴冠中案
3.修改权
修改权,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1)修改权可以由作者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

(2)修改权也不是绝对的。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其中既包括作品的完整性,也包括标题的完整性。

也被称作“同一性保持权”(right of integrity)。

《围城》续集。

补充:作品收回权。

我国著作权法未规定此权利。

(二)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给其带来的财产收益权。

由于作品的传播方式各种各样,故著作权法也相应规定了具体的财产权种类。

著作财产权与所有权的区别:不含“占有”之权能;使用权特别发达。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法规定的各项著作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规定的各项著作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1.复制权
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1)复制是对作品最初始、最基本、也是最重要和最普遍的传播利用方式。

(2)复制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复制权就是严格意义上的复制权,一般仅指以同样形式制作成品的权利(同种复制);广义的复制权则还包括以不同于作品的原来形式表现该作品的权利(异种复制)。

(3)临摹是复制的一种。

2.发行权
发行权,是指为满足公众对作品的需求,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行为。

(1)发行方式
(2)发行与复制是联系在一起的。

出版就等于作品的复制加发行。

(3)戏剧电影作品的表演、音乐作品的演奏、文学作品的朗诵、美术作品的展出、建筑作品的建造,是否等于发行?
3.出租权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不属于此。

注意其范围仅及于电影作品等视听作品和计算机软件。

4.展览权
展览权,也称公开展览权或展示权,是指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展示的权利。

(1)展览权与发表权。

对于未发表之作品进行展览的,即同时行使了发表权;对作品行使展览权的,不以该作品尚未发表为限,已发表之作品仍得行使展览权。

(2)展览权与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所涉及人物的隐私权、肖像权的冲突问题。

(3)展览权与物权。

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5.表演权
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既包括现场表演,也包括机械表演。

(2)表演权不同于表演者权。

6.放映权
放映权,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对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MV收费问题。

7.广播权
广播权,指著作权人依法通过广播、电视等无线发射、有线发射或与前者类似的技术手段传播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王蒙等作家诉北京在线著作权纠纷案。

“等”字的解释
9.摄制权
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
改编权,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亦即对原作品进行二度创作的权利。

改编是一种创作,又称为演绎创作、二度创作、派生创作或衍生创作。

(1)将原作品改作摄制为电影等视听作品的行为也属于改编。

(2)改编权不同于修改权。

后者是著作人身权
(3)改编权不同于改编者权。

11.翻译权
翻译权,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数据库的著作权问题。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例如注释权、整理权。

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了作品的注释与整理。

它们也是一种演绎行为。

追续权(droit de suite)。

追续权,是指艺术作品的作者从公开拍卖形式或通过某个商人和代理商转卖这些作品原件(包括作品手稿)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权利。

法国、德国等著作权法有规定。

追续权起源于1920年法国法。

1948年6月修订的《伯尔尼公约》开始确认之。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不保护追续权。

二.著作权的取得
著作权取得的条件分为实质条件与形式条件。

1、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

(1)作品创作完成。

(2)通过某种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

2、形式条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后,是否还需附加其他条件才享有著作权。

国际上有三种做法:一是以作品的产生为条件自动取得著作权;第二是除作品创作完成外,还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获得著作权;第三种是以加注著作权标记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经产生,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产生著作权,既不要求登记,也不要求发表,也无须在加注著作权标记。

三.著作权的保护期间
著作人身权是不受时间限制的。

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是受到时间限制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
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前述规定。

5.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遗作),其保护期限与其他作品相同,即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

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思考:(1)为什么在作者有生之年还需加上死后若干年?
(2)从著作权制度发展史上看,著作权保护期限有逐步延长的趋势,欧盟、美国延长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

如何理解这一现象?
(3)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者在保护期限上的异同。

(4)《我的前半生》被请求宣告无主财产案。

Economic rights of copyright
处分权
受益权
使用权
复发出展表放广信网摄改翻汇其
制行租览演映播息络制编译编他
权权权权权权权传权权
权权


第四节著作权的主体
一.作者
著作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作者就是著作权人。

(一)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创作,是指设计并完成文学艺术形式的行为,是从构思到表达完成的过程。

?“歌乐山烈士群雕著作权争议案”
(二)法人作者
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
者。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二.著作权的归属
(一)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著作权属于作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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