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2014年税收政策调整细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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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2014年税收政策调整细则
一、直接税
(一)税收优惠
1、上调个人所得税(PAYE)征收门槛,由之前的每月2200克瓦查提高至3000克瓦查。
此措施将增加工人的可支配收入,防止其税后收入因通货膨胀而实质减少。
2、税务局局长可免除赞比亚股东自房产贷款股份公司(卢萨卡证交所上市)所获的债券相关利息的预扣税,以鼓励房地产部门的投资。
(二)补偿方案
1、对跨国公司分公司的分红征收15%的预扣税,与跨国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所需支付的预扣税税率相同。
2、非赞居民所获中介费、公共娱乐费以及非赞承包商所得的预扣税自15%提高至20%,使该类税率与非赞居民所获版权费、管理费和咨询费的预扣税相同。
3、博彩、彩票和赌博所得征收20%的预扣税,并为最终税率。
4、租赁收入的预扣税自15%降至10%,促进房地产发展。
5、将财产转移税的税率自5%提高至10%。
(三)其他相关措施
1、修改《所得税法》,赋予赞税务局局长为征税之目的查看律师、会计师以及金融机构持有的任何信息的权利。
2、重新颁布PAYE规定:
(1)取消雇主提交雇员年度报税表的要求。
(2)《外交豁免和特权法案》管辖下的赞比亚人根据直接支付体系(DPS)缴纳税款的周期由每季度改为每月。
(3)税务中介可填报每月报税表。
(4)修改现行法规相关条款,使其与现行实践相符。
(5)整合过往修正条款,便于法规执行与解释。
3、修改《所得税法》和《转移定价规定》中防止避税条款,使其与国际最佳范例相符。
4、修改《所得税法》的46A条,使其与收费表的第2段第(c)节相匹配,取消个人所得税缴纳门槛调整时46A条所规定的行程程序要求。
5、修改政府公告关于周转税申报表的规定,便于申报表格式和要求调整。
6、修改《所得税法》附录1,重新定义股票期权收入。
7、修改《所得税法》,允许税务局局长在评税通知书中确定的任何时间收税。
8、定义“分支机构利润(Branch Profits)”。
9、定义“房产相关股份(Property Linked Unit)”。
10、修订《所得税法》,取消税务局局长评定已征预扣税的租赁收入的要求。
二、增值税
(一)税收调整方案
1、标准增值税税率将适用于以下商品/服务供应商:
(1)出口港提供的辅助服务;
(2)绿色胶质;
(3)所有特色旅游服务,如野生动物观光、蹦极;
(4)提前预订的团组旅游,但2014年1月1日之前预订有效的不在此列。
(二)其他措施
1、修订《增值税法》,赋予税务局长在相关税款未缴纳时,中止土地交易的权利。
2、修订《增值税规定》第2(d)项(零税率范围),将赞
政府与援助伙伴共同资助项目内赞方贡献部分纳入零税率范围。
3、修订《增值税豁免规定》,将不流通的赞比亚硬币排除在缴税范围内。
4、修改《增值税法》,规定税收争议审议期间,若税务局局长作出决定,可先征收有争议的税款,返还。现行规定为30天审议结束后,才可征收有争议的税款。
5、将《增值税法》第21条(9)款“申诉期(Appeal Period)”修改成“审议期(Review Period)”,使其与第30条一致。
6、修订《增值税豁免规定》,使根据《关税与消费税规定》可享受退税的进口商品亦可享受增值税豁免。
7、修改《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的税收抵免额可与任何应缴税款互相抵消。
三、关税和消费税
(一)税收减免
取消原油进口关税,以降低石油产品的成本。
(二)补偿措施
1、将通信费用的消费税从10%增加到15%,以增加额外收入支持政府相关发展计划。
2、对粗铜、铜粉、铜片、铜板等征收15%的进口关税,统一相似类型产品的关税待遇。
3、对原料金属和半加工金属征收10%的出口关税,以鼓励增加金属产品的附加值,创造就业。
4、废止2010年第23号法案,将啤酒的消费税从40%恢复到60%。
(三)其他配套措施
1、修订《关税和消费税法》第二税表中的错误,即将“HS3304.99.00”改为“HS3304.99.90”来表示“其他化妆品”。
2、修订关税表3304.99.10项中对商品的描述,即删除其中的“vaseline(凡士林)”,而用“petroleum jelly”这一通用术语来表示。
3、修订关税表中3923.21.91和3923.29.91项中对“袋子(bag)”的表述,明确以上两项中的“袋子”须为购物包装袋。
4、将《关税和消费税法》第二税表中指定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由从价税改为固定税。
5、修订《关税和消费税法》第20、21、22和23条中进口商品报关和清关的部分,以实现电子货单的提前报关。
6、修订《关税和消费税法》中32B(1)(a)和(b)条,将其中的申报单必须“手写”改为“用规定方式申报”。
7、修订《关税和消费税法》第32(4)条,将保税商品进行消费、仓储和再出口的时限由30天改为15天,以提高效率并增加税收收入,并保证代理商和纳税人的合规性。
8、修订《关税和消费税法》第33(1)条,将商品可以入
境的时限由30天改为15天。
9、修订《关税和消费税法》第62(2)条,将仓储商品超过仓储期处以没收的超限天数由30天降为15天,使之与第32、33条的修改相匹配。
10、修订《关税和消费税法》第86条,将其扩展应用于第88条,授予税务局局长在征收进口商品消费税时调整商品评估价值的权利。
11、修订《关税和消费税法》第162(9)和(10)条,将“商品没收通知”期限从30天降为15天,并将从在报纸上刊登没收消息到执行的时限由45天降为30天,以便及时处置商品。
12、修订《关税和消费税法》第173(3)条,接受电子文档形式的凭证。
13、更新《关税和消费税规定》第三税表,以使致力于支持赞比亚政府发展并已被财政部长批准的国际组织可免关税进口商品。
14、修订2009年《公共利益组织法令》,加强对于这些组织的管控,并使他们与政府政策保持一致,使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化,防止财政流失。
15、修订《关税和消费税规定》第85A(1)(d)条款,将代理人进口已死亡人员的家庭用品、个人财物的免税期由6个月延长到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