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变更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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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以争议解决为导向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变更”认定标准的完善

观点以争议解决为导向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变更”认定标准的完善

观点以争议解决为导向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变更”认定标准的完善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应以“正当竞争说”作为认定是否对中标合同进⾏“实质性变更”的理论基础,在判定招标⼈及中标⼈签订的合同是否实质性背离招标⽂件及中标⼈的投标⽂件时,应当看双⽅签订的书⾯合同是否能够固定经过招标所取得的竞争成果。

中标合同未作“实质性变更”的构成要件应当同时满⾜主观要件—招标⼈及中标⼈未恶意串通及客观要件—未损害投标⼈及潜在投标⼈的竞争利益。

【关键词】招标投标实质性变更背离实质性内容【关键词】⼀、问题提出《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第四⼗六条规定:招标⼈和中标⼈应当⾃中标通知书发出之⽇起三⼗⽇内,按照招标⽂件和中标⼈的投标⽂件订⽴书⾯合同。

招标⼈和中标⼈不得再⾏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根据该条⽂规定,招标⼈和中标⼈应当以招标⽂件及中标⼈投标⽂件内容为基础签订合同,且该合同不得背离招标⽂件及中标⼈投标⽂件的实质性内容。

基于此,本⽂将招标⼈及中标⼈签订书⾯合同背离招标⽂件及中标⼈投标⽂件的实质内容称之为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

在缺乏理论⽀撑的情况下,“实质性内容”概念的内涵及外延并不清晰,从⽽导致在实践当中,何种情形下,招标⼈以及中标⼈签订的书⾯合同是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没有统⼀的认定标准。

在此情况下,司法裁判的结果呈现出极⼤的恣意性。

我们常常提到,⼤陆法系在技术层⾯的优势来源于其确定性及预测性。

[2]但正由于“实质性变更”的⽤词蕴意不清,不同维度的理解⽅式层出不穷,反⽽导致确定性及预测性的优势⽆法体现。

可见,厘清“实质性变更”的内涵及外延,确定统⼀的认定中标合同“实质性变更”的标准,殊有必要。

本⽂的写作思路从现⾏的认定中标合同“实质性变更”的路径及司法实践数据⼊⼿,明确现有认定“实质性变更”路径的困局及不⾜,在此基础上,回归“实质性变更”的制度本义,从⽬的解释的⾓度明确不得对中标合同进⾏“实质性变更”制度的⽴法⽬的在于保证招投标过程的竞争果实,避免招标⼈和中标⼈通过变更中标合同使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并最终提出对认定中标合同“实质性变更”标准的完善建议。

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涵义的理解

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涵义的理解

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涵义的理解何汉初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根据《招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该条文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违反,则相关协议将会被裁判机构认定为无效。

然而,对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涵义,法律没有明确,这就容易导致具体适用层面的混乱。

此,要判断中标合同以外的其他协议是否存在无效情形,就应当先弄清楚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涵义。

一、关于“实质性内容”涵义的规定对于是否属于“实质性内容”的判断,既有一些共性的要求,也有少量的针对特殊项目的规定。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归纳出如下要点:1 . 现行法律规定,中标合同、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三者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一致。

2 . 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为“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

3 . 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可被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4 . 建设工程开工后,因涉及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协议变更实质性内容的,不受《招投标法》第46条第一款的影响。

具体来说,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1 . 《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关于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三十条

第三⼗条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致。

受要约⼈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期限、履⾏地点和⽅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要约的内容变更的规定。

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致,不得作任何更改,是英美法与⼤陆法两⼤法系⼀致的原则。

否则,视为新的要约。

但在解释上,也并⾮铁板⼀块。

因为现实中的往往不是简单地回答“是”或者“同意”,是否与要约完全⼀致,也是需要进⾏判断的。

形式上虽然对要约内容有变更,但实质上并没有变更的,仍然可以认为与要约⼀致,仍为有效。

⽐如就要约的主要内容意思⼀致,仅就要约的附随事项附以条件或者为其他变更,仍为有效。

要求与要约的内容绝对⼀致,不利于合同的成⽴,不利于⿎励交易。

在英美法,也突破了所谓的镜像原则。

美国统⼀商法典第2—207条第1款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寄送的表⽰或确认书,只要确定并且及时,即使与原要约或原同意的条款有所不同或对其有所补充,仍具有的效⼒,除⾮中明确规定,以要约⼈同意这些不同的条款为的⽣效条件。

”在第2款中,明确规定如果“补充条款对合同作了实质性改变”则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因此,可以认为,对要约的内容并⾮绝对不可以改变,对⾮实质内容可以变更,改变实质内容则是⼀个新要约。

问题在于,什么样的内容是⾮实质性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第3款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当事⼈对另⼀⽅当事⼈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但是,除了列举的这些项⽬,其他项⽬如合同的标的、合同所适⽤的法律等是不是实质性的内容?就列出的项⽬来说,是否任何⼀点改变就是实质性改变呢?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1条也规定了实质性改变合同构成反要约,但没有具体列项规定什么条款是实质性条款。

通则认为,什么能构成实质性变更,对此⽆法抽象确定,必须视每⼀交易的具体情况⽽定。

建设工程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条款一、变更的定义与范围1. 变更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设计、施工技术要求、工程量、工期、质量标准、施工方法等发生变化,导致合同价格、工期或其他合同条件需要相应调整的情况。

2. 变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工期调整、施工方法改变、材料替换等。

二、变更的提出与确认1. 承包方应在发现需变更事项时及时书面通知发包方,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及预计影响。

2. 发包方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及时组织相关方进行评估,并在合理时间内给予答复。

3. 变更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明确变更的内容、价款、工期等调整情况。

三、变更价款的确定1. 变更价款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原则确定,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可参照国家或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2. 变更价款的确定应考虑变更对工程成本、利润、风险等因素的影响,确保公平合理。

四、变更工期的调整1. 变更导致工期延长的,承包方应提前向发包方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延期原因及预计延长时间。

2. 发包方应根据变更事项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期延长时间,并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延期协议。

五、变更责任的承担1. 因设计错误、勘察失误等原因导致的变更,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变更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 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的变更,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分担变更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六、争议解决1. 变更事项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2.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部分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七、其他事项1. 本变更条款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变更条款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八、附则1. 本变更条款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变更条款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进度款支付时间及方式变更是否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

进度款支付时间及方式变更是否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

进度款支付时间及方式变更是否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写在前面:认定“阴阳合同”时所涉的“实质性内容”,包括造价、质量、工期三块。

工程款支付时间及方式变更是否属于实质性变更,实务中存有争议。

本案系浙江高院再审案例,一定程度上可以定纷止争。

一、案例索引浙江高院《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华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案号(2017)浙民申1067号,审判长卢世昌,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二、案情简介发包方:宁波华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方: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争议焦点:进度款支付时间及方式变更是否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三、裁判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对该规定所涉“实质性”内容应结合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内容予以认定。

本案工程经公开招投标后,华信公司与标力公司于2011年4月13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同年4月15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对原合同部分事项进行了变更,并由标力公司签署了三份《承诺书》。

《补充协议》第一条及《承诺书一》第一条、《承诺书二》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及方式进行了变更,将地下室工程价款中的10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作为标力公司向华信公司购房的款项、500万元在工程结算完成后一并支付。

由于该约定仅系对进度款支付具体时间及方式的变更,不涉及到最终工程价款的变更,故该变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变更。

原判认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四、启示与总结仅对进度款支付时间及方式变更不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

变更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最新

变更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最新

标题:变更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最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市场也在不断变化,劳动合同的变更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常见的法律行为。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我国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变更的赔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对变更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进行详细解析。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及类型劳动合同变更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对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

劳动合同变更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等方面的变更;非实质性变更包括劳动合同的形式、履行方式等方面的变更。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赔偿标准1. 劳动者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生效,原劳动合同终止。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赔偿金。

2. 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1)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2)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赔偿金=经济补偿金×2。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赔偿金计算方法1.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月工资。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 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赔偿金=经济补偿金×2。

四、注意事项1. 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与劳动者充分沟通,尊重劳动者的意愿。

2. 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时,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3. 劳动者在收到劳动合同变更通知后,有权在一个月内提出异议。

异议期满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变更。

什么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变更

什么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变更

什么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变更,怎样在履⾏合同过程中避免因重⼤误解造成损失,是当前建设企业应重视的问题。

⽐如,在采购建筑材料的过程中,购销双⽅如果以确认书的形式对合同的最终成⽴进⾏确认的话,⼀定要留意⼀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已变更,如果变更就要考虑是否接受合同的最终认定,以及怎样调整履约⽅案。

不然,因履约与合同内容不符造成的损失就要单独承担了。

⼀般来说,合同的内容由当事⼈约定,包括:当事⼈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期限、地点和⽅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法。

合同的签订过程⼀般包括要约和过程。

要约是希望和他⼈订⽴合同的意思表⽰,该意思表⽰要具体明确;是受要约⼈同意要约的意思表⽰;⽣效时合同成⽴。

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致。

根据《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受要约⼈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期限、履⾏地点和⽅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签约双⽅采⽤信件、数据电⽂等形式订⽴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

因此,签约过程中,⽆论是要约⽅还是⽅⼀定要留意⼀下合同的内容与先前⽐较有⽆变化,再签字。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效后,当事⼈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式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如果因重⼤误解签订了合同,《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协商⼀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办理批准、登记⼿续的,依其规定。

还有⼀种补救措施就是:当事⼈可以向⼈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合同中规定以仲裁⽅式解决争议),请求变更或撤销,撤销权要在当事⼈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劳动合同的变更包括啥意思

劳动合同的变更包括啥意思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合同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含义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或者目的发生改变,从而使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调整的行为。

劳动合同变更包括内容的变更、形式的变更和目的的变更。

1. 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变更。

例如,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保险福利等条款的变更。

2. 劳动合同形式的变更: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形式的变更。

例如,劳动合同的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条款的变更。

3. 劳动合同目的的变更: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的目的发生变更。

例如,劳动合同约定的项目发生变化,导致双方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的目的发生变化。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1. 合法性原则:劳动合同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平等自愿原则:劳动合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变更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一致,保持诚实信用。

3. 客观性原则:劳动合同变更应当基于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

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4. 必要性原则:劳动合同变更应当具有必要性。

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必须是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的合理期望。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方式1. 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形式和程序达成一致,并书面确认。

最高法: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如何认定?

最高法: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如何认定?

最高法: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如何认定?裁判要旨认定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法院主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是是否影响其他中标人中标,二是是否较大影响招标人与中标人的权利义务。

案例评论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如何认定?司法实务中争议大。

本案中,最高法的裁判观点,可为借鉴:一、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施工合同无效。

请求权基础为建工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条之规定,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具体适用。

实质性内容在类型上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

中标合同俗称白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施工合同俗称黑合同。

二、法院认定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标准。

工程实践中常见问题:只要施工合同变更了建工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条“规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四类型的内容,就是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就是黑合同无效?最高法一锤定音,法院认定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是是否影响其他中标人中标,二是是否较大影响招标人与中标人的权利义务。

该裁判规则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谓宽严相济。

综上所述,本案对承包人的重要启示:承包人投标响应时要充分测算,签了中标合同,就要一杆子插到底。

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黑合同,一旦打官司,都是废纸。

裁判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为:一、案涉《会议纪要》是否违背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投标后可否变更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招投标后可否变更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应一概禁止双方签订背离合同实性内容的协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立法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对于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禁止性规定有以下条款:1、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第五十九:“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根据上述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对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能进行变更。

这一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实践有重要影响:既有良好的规范作用,又因为内容笼统、宽泛而带来明显的消极影响。

将要产生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理应对此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遗憾的是,《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此没有涉及。

现就《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此应予规定,应如何规定进行简要阐述:一、现行法律规定的必要性:发出中标通知书,签署中标合同,就确定了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在投标人中标后,允许双方对原招标过程中已经确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这将使公开招标活动徒有其表,失去了它原有的意义。

《招投标法》中的此款规定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并保护了市场稳定,同时兼顾保护合同当事人以及其他投标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体现了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规定,能够对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招标人与投标人为了共同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达到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的目的;招标人或投标人单方利用自身优势,诱骗迫使对方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等违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因此是非常必要的。

二、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弊端:该条法律规定在保护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了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对合同变更法定事由的阻确:在市场经济中,有时客观情况变化非常大,一味地禁止双方改变合同的内容是不恰当的,这样会阻碍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建设过程中调整价格、工期等,是否属于违反招投标法?

建设过程中调整价格、工期等,是否属于违反招投标法?

建设过程中调整价格、工期等,是否属于违反招投标法?观点经过招标的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实际情况发生改变,继而合理调整价格、工期等,导致变更了原合同,不违反招投标法。

起因依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那什么是实质性变更?是不是在招投标后的全部实质性变更都不可以呢?实践中往往由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等等因素与签订合同时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对原合同的价格、工期等条款作出修改,这是否背离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呢?观点笔者认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中标后故意签订背离原招投标价格、工期等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或其他文件,其目的是为了规避招投标,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工程,排斥竞争对手,谋取不正当利益,此种行为应认定为违反《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第二种情况是在工程实际建设中,基于各种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从而调整设计、施工方案、调整工期、价格,并且签订补充协议,目的不是规避招投标而是建设中合理的变更。

这种行为不属于签署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违反《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依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年粤高法发〔2011〕37号)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主要指的是工程计价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等主要条款内容差距较大。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当事人以补充协议等形式约定的正常的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等,一般不认定为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xx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京高法发[2012]245号)黑白合同中如何认定实质性内容变更?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当认定为《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变更。

中标合同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

中标合同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

【转载】徐国良: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2012-11-12 22:13:05)转载▼标签:杂谈分类:博采众长[论文摘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合同变更,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中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是不允许的。

对于实质性内容的含义,本文认为应当根据合同法并结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来界定:在中标合同约定范围内因设计变更、自然条件、工程量、签证与索赔等因素依据中标合同约定对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进行变更,未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均属非实质性变更。

另外,情势变更下应允许对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

最后,非强制招标项目一旦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也不得进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关键词] 招标投标;中标合同;合同实质性内容;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根据此规定,在建设工程中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是不允许的。

但是《招标投标法》和《解释》都没有就什么是合同实质性内容作出规定,并且对实质性条款也未有明确的定义。

由此,对建设工程中标合同进行变更是否合法的问题实际上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

使得参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各方主体,在界定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等问题上产生了很大分歧,不仅难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而且,如处理不当,势必侵犯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利益乃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劳动合同的生命周期阶段

劳动合同的生命周期阶段

劳动合同的生命周期阶段一、引言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其生命周期阶段的划分对于了解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五个阶段入手,详细解析劳动合同的生命周期。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阶段1. 招聘与选拔:用人单位根据自身需求发布招聘信息,对应聘者进行选拔,筛选出符合岗位需求的劳动者。

2. 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 劳动合同的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阶段1. 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劳动,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2.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3. 劳动合同双方应当相互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劳动合同的尊严,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阶段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2. 劳动合同的变更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

非实质性变更包括:合同期限、履行方式等。

3. 劳动合同变更后,原劳动合同失效,新的劳动合同生效。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阶段1.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2.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内容变更是指哪些

劳动合同内容变更是指哪些

劳动合同内容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后,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行为。

劳动合同内容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工作内容的变化工作内容的变化是劳动合同内容变更中最常见的一种情形。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或者职工劳动、生活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劳动者需要从事不同的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进行变更。

例如,劳动者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不能从事原岗位劳动,工作岗位需要作适当调整;或者国家颁布了新的法律、法规,原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与新的法规、法规相悖,需要对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进行延长或缩短。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能需要对劳动合同的期限进行调整。

例如,劳动者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因业务发展需要延长劳动合同期限。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期限进行变更。

三、劳动者工种或职务的变化劳动者工种或职务的变化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工种或职务进行调整。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劳动者个人能力的提升,可能导致劳动者需要从事不同工种或职务的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中的工种或职务进行变更。

四、劳动报酬的变更劳动报酬的变更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进行增加或减少。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或者劳动者个人能力的提升,可能导致劳动者的工作报酬发生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进行变更。

总之,劳动合同内容变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能需要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调整。

(修订)浅谈建筑工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修订)浅谈建筑工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浅谈建筑工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摘要: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然而,建筑工程合同的那些内容属于“实质性”内容,《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其做进一步细化,使得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成为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实质性内容合同变更我国建筑市场起步较晚,缺乏经验,加上越来越多的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市场,使得建筑工程领域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自利驱动下的自由竞争使得部分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除签订经招标投标并备案的合同以外,还签订了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协议,以规避法律和政府监管,谋取不正当利益,破坏了公平的交易环境和整个行业的秩序.正因为这种非正常现象在建筑工程领域的普遍存在,加上相关的法律规范过于笼统,使得建筑工程合同效力认定成为法院审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难题。

一、案例简介某市中学因需要建设教学楼而向社会公开招标,该市某建筑公司中标后,双方于2004年11月13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固定为430万元,工程竣工日期为2005年8月25日,工程验收应达到市级合格。

工程款的支付按照施工形象进度,按季度计算拨付,所付进度款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95%,工程款的4。

5%在工程竣工验收一个月内结清,其余0.5%的工程款在工程保修期届满之日起14天内付清,逾期付款按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依合同约定进场施工.2005年12月l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约定工程价款为闭口包死价共计500万元,工程竣工日期为2006年8月15日,每延迟一天罚息为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

2006年1月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由建筑公司先行垫资50万元施工,学校从2006年2月1日起按照施工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所付进度款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85%,工程款的4。

5%和建筑公司50万元垫资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一个月内结清,其余0。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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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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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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