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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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情同意权的概念及起源

1.1知情同意权的概念

知情同意权由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密切相连的权利组成,知情权是同意权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同意权又是知情权的价值体现,强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相应的告知义务,使患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础上自由作出选择,从而维护患者的利益,改变患者相对弱势地位。

1.2知情同意权的起源

知情同意权被定为法定权利是在二战以后。二战结束后,战胜国在纽伦堡审判中发现纳粹

强迫人们接受野蛮的非人道人体实验,严重危害了受试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制定了《纽伦堡法典》,明确规定:“人类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要的:应该使其能够行使自由选择的权利,而没有任何暴力、欺骗、强迫、哄骗以及其他隐蔽形式的强制或强迫等因素的干预;应该使其对所涉及的问题有充分的知识和理解,以便能够做出明确的决定。”

一般认为,最早的侵犯知情同意权的判例发生在1914年的美国。当时,某患者因为脊椎方面的疾病到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术前医院向患者告知手术过程有可能导致死亡,但是没有告知患者可能会导致残疾。术后患者终身残疾,遂将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承担告知不足的责任。此后各国出现了大量的判例,最终美国在1957 年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理论,并把知情同意权作为患者的一项权利。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医疗风险从医学研究领域扩散到常规治疗领域,如注射、手术、麻醉等常规治疗也存在风险性,因此知情同意在临床治疗领域也成为了法定权利。

知情同意权的起源之初,仅是为了保护患者的各项权利免遭伤害,发展至今,已演变成对医患双方生命、人权等的共同保护。医疗纠纷产生原因中,医疗事故只占较小的比例,而知情同意落实不到位引起的医疗纠纷所占的比例最大。*1

2.从临床案例中深化知情同意权

2.1.1案例1回放

2012 年8 月1 日,《美国临床营养学杂志》刊登了一篇名为《黄金大米中的β-胡萝卜素与油胶囊中的β-胡萝卜素对儿童补充维生素A 同样有效》的研究论文。论文透露,美国塔夫茨大学一科研机构2008 年在湖南省一所小学进行过转基因大米(黄金大米)人体试验。论文称,为了比较儿童摄入“黄金大米”、菠菜和β-胡萝卜素油胶囊对补充维生素A 有何不同,美国塔夫茨大学、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浙江医学科学院等工作机构的研究人员2008年共同在湖南省的一所小学进行试验,针对的是6 到8 岁健康的在校小学生。研究所用材料———黄金大米和菠菜都是在美国生产、处理和蒸煮,然后冷藏运至中国实验所就地加热后供小学生食用。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随即谴责研究人员使用转基因大米对中国儿童进行人体试验,掀起轩然大波。

2.1.2案例1分析

该案例中,“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被剥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参与试验,是缺乏伦理道德的行为。正如美国《科学》杂志主编布鲁斯·艾伯茨所言:“其实,每个科学家都希望通过自身努力让生活变得更好,但在这个过程中,科学家不能违背基本的行为准则和伦理准则。否则,再伟大的科学成果也会黯然失色。从纯科学角度看,科学家对转基因食品的研究富有成效。但我们都认为,美国研究者在这件事上犯了一个明显错误:不该对参与实验者及其家人隐瞒真相———孩子们在实验中将食用转基因大米。这么做是故意欺骗和隐瞒,是违背科学家精神的行为。无论是什么实验,参与者都有知情权,有权了解潜在风险。”

临床中也不乏此类在患者不知情情况下进行人体试验的丧失医德的行为,这严重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有损患者的身心健康。知情同意作为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源自于患者最基本人权、生命权、健康权的,是必须得到尊重的。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有助于患者对自己病情以及医生诊断进行认知,这样才有助于医患双方更好的相互理解,减少医疗纠纷,创造更和谐的医疗环境。

2.2.1案例2回放

2007年11月21日正义网独家报道妻子难产,丈夫拒不签字,致使妻儿双亡的案例。当日下午5时,一名22岁女性,怀孕近足月,在其夫陪同下到北京某医院呼吸科门诊就诊。当时她呼吸衰竭,而且心功能也处在衰竭状态,所以呼吸科医生马上请妇产科会诊,妇产科医生立刻给她办理入院手续,因为从外地来京打工,身上没钱,医院马上给他办理紧急欠费住院手续,然后转入妇产科病房紧急会诊。决定给她做紧急剖宫产手术,这样还有可能抢救患者的生命,主要是可以保证胎儿的存活。但是患者家属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拒绝手术*3。医院在制度可以通融的范围内,承诺减免费用,苦劝丈夫签字,请示上级领导,一次次采取手术外的急救手段,却因为知情同意的关系眼睁睁地看着一个本可以救治的生命死在医院。

2.2.2案例2分析

如果家属不在场,医院可以当作紧急情况处理立即手术,可家属在场并明确拒绝手术,导致医生受限于同意权而无法进行救治,致使患者最终死亡。该案例反映了患者知情同意权和医生特殊干涉权之间相互协调、制约的关系。知情同意权本是为了患者权益着想,但在此处,却成了患者致死的罪魁祸首。由此,我们不得不深思一下,绝对的知情同意权真的对患者就是最好的吗?由此案例来看,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基于医学知识、认知水平的不同,患者及其家属很难像专业医生一样对病情进展有清晰的认识,从而在决断过程中会出现由于认知受限而做出错误判断的现象。尤其是在紧急情况下,时间就是生命,多一分钟有时候都等不及。在极短的时间内,让医生把自己所学传达给病患或其家属,让其明晰,这是很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病患及其家属,得不到有效认知又如何能做出合理的判断呢?正如此案例,其丈夫的错误判断,是致使妻子死亡的关键,而知情同意权,是限制医生抢救的根源。医生特殊干涉权,在此种情况就有了决定性的意义。医生干涉权是医疗中相对于医生一般权利而言的一种特殊权利。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用来限制病人自助权利以达到完成医生对病人应尽义务的目的。可是,一般情况下,医生的干涉权不能对抗病人拒绝权。此案例中,医生干涉权能否有效利用略显尴尬。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医生的特殊干涉权,由此看来,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3.总结

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法定权利,对于医生则是一项法定义务,医生有责任保证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不受侵犯。知情权是患者对医疗行为、医疗风险等知晓的权利,同意权则是在知情的情况下,选择、接受或拒绝的权利,知情并不等于同意。在医疗实践中,经常可见只有患者签名,缺少患方对告知内容是否理解、是否同意告知的医疗行为的清晰描述的知情同意书,造成了知情同意书法律效力的下降。更有甚者,个别医生为谋私利,刻意欺瞒患者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诸如此类事件,均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总之,知情同意权体现了尊重人权、尊重患者对其身体和精神自主决定权的基本精神。在医疗实践中重视医患沟通、充分的医疗告知、尊重患者的选择权是构建新型医患关系的基础,对和谐医患关系,保护患者和医师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作用。*4

知情同意权是患者医疗权利的基本保障,但绝对的知情同意并不是最佳选择。很多时候,医生的干涉权对最优方案的选择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医生干涉权是对患者知情同意权存在缺陷的有效填补。但是医生干涉权,适用条件不够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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