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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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自主创新战略,加强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培育进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自主创新过程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参照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治理方法,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要紧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市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舞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长沙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全面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评价及优惠政策落实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0月31日。

第五条申请长沙市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3000万元以上。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企业决策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进展条件。

(三)企业有一支结构合理、专业素养高的技术创新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进展人员数不低于20人。技术中心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从事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中

心人员的30%。

(四)企业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

(五)技术中心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拥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中试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六)企业技术中心组织机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方向、进展规划和中长期研究开发目标。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技术创新成果显著。

第六条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每年9月10日前,企业依照进展需要,自愿提出申请,向所在区(县)、园区发改局上报申请材料。各区(县)、园区发改局初审后于10月31日前报市发改委。

(二)申报材料包括:

(1)《长沙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2)《长沙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信息表》及附表1—4。

(3)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4)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市发改委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审,必要时对企业技术中心进行现场考察、复核。

第八条依据初评结果,市发改委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第九条市发改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十条市发改委对通过认定的技术中心予以批复,并授牌。

第十一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市发改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考核

第十二条市发改委依据《长沙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信息表》及附表1-4,对所有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进展情况进行考核,每两年一次。

第十三条企业技术中心于考核年度的3月30日前将考核材料报所在区(县)、园区发改局初审,各区(县)、园区发改局初审后于4月30日前报市发改委。

考核材料包括:1.《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2.《长沙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信息表》及附表1—4。

3. 证明材料,包括:技术中心专家名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名单;专利证书复印件;制定或参与制定的标准证明;驰名、闻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科技奖励证书复印件等。

4.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警告和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6分至89分为合格。

3.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为警告。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进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本方法第五条有关规定最低标准的。

第四章调整与撤消

第十五条企业由于改革重组等缘故需要作更名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6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发改委。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3.由于技术缘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4.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5.企业自行要求撤消的。

第十七条市发改委将考核结果和调整与撤消情况,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第五章治理与政策

第十八条企业上报的认定材料、考核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新申报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撤销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九条对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治理、优胜劣汰、滚动进展。成绩突出的优先推举申报省级技术中心,优先申报高技术产业资金;达不到要求的给予警告或撤消资格。撤消资格的企业第三年方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条凡未被认定为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一律不予转报认定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一条加大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支持。对当年新认定为市级技术中心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通过高技术产业进展相关专项引导和鼓舞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快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进展。对特不优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市发改委负责向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推举申报省级、国家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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