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榆林市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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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榆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价行函〔2007〕27号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
时间: 2007-3-14 17:18:18
榆林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核准榆林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方案的请示》(榆政价发〔2006〕182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榆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
榆林市城市规划区和所辖县城及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1、榆林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最高不超过7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收取。

规划区范围内不同区位、不同用途、不同条件建设工程,按你市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收取。

2、榆林市所辖11个县及神府经济开发区按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收取。

3、根据省委、省政府陕发〔1996〕5号文件确定的榆林市镇川镇等11个试点建制镇按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收取。

4、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按最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3—5%收取。

城市配套费中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所占比例分别为10%、12%和3%,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三、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在确定或收取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的比例相应减去天然气或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部分。

四、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其中由省消防局监审项目的城市配套费由你市统一收取后按3%的比例上缴省财政。

五、城市配套费的减免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陕价行发〔2005〕17号文件执行。

六、请你们根据上述规定对实施方案修改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精神,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择机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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