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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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题目: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摘要:柏拉图是古希腊政治思想家、唯心主义哲学的杰出代表。柏拉图以理念论为基础,从抽象的人性出发,提出了人性正义的理论,并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将人性的正义等同于国家的正义。在政治实践受挫后,他又发展了自己的法律理论,走向了法律概念的一元论,最终实现了法律理论的转变。柏拉图的人治乌托邦和法治乌托邦在最终目的上是统一的,即实现国家正义,在逻辑上也是相通的。他的法治理论奠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价值基础,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柏拉图人治理想国法律正义

一、柏拉图的思想概述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这句话正是出自于柏拉图。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也是全部西方哲学乃至整个西方文化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

柏拉图对整个西方文明产生的巨大影响是不可替代的。其法律思想不仅在历史上对西方法治的发展方向起到导航的作用,而且对于今天的整个人类法治事业都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和贡献。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着作里,主要有《理想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

这三篇对话反映了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可以说,《理想国》是柏拉图探讨哲学和道德哲学的重大智慧结晶,《政治家篇》和《法律篇》才真正在《理想国》的基础上构建城邦的政治法律制,而晚期的《法律篇》更是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律思想。

《理想国》中他提出了关于正义的思想。柏拉图认为城邦起源于社会分工。人们追求各种美德如智慧、勇气、节制,一个正义的城邦也应该具有这些

美德。找到城邦的正义后,柏拉图开始探讨个人的正义。他认为,人的灵魂里存在三种品质,即理智、激情和欲望。因此,他所认为的正义就是“自己做好自己的事情且不兼做他人的事情”。同时,柏拉图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就是服从了正义,以此强调法律的权威。

《理想国》中的关于人治的思想。柏拉图前期倾向人治,在《理想国》中,强调的是掌握哲学的人治国家。柏拉图认为,一个国家的领导人应该是哲学家,因为只有哲学家才能具备真正的知识,才能洞见到真实的世界,从而管理好整个国家。从柏拉图的这个理想的乌托邦的画面可以看出柏拉图这时的法律思想极权主义相当严重,并且将其变为事实的可能性相当小。

《法律篇》中的关于法治的思想。在《法律篇》中,他提出:神是法律的制定者,每个民族有自己的法律,这也许是基于这个民族的传统,也有可能基于地理环境;法律可以用于战争的目的,但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战争,而是为了通过法律达到和平,正如同在一个家庭里,一个好的家长不是要处罚捣乱的兄弟,而是要达到家庭的和睦一样,法律的目的是和平,立法者的任务是获得最大的善。柏拉图指出,法律的权威是至上的,实行依法治国即意味着包括统治者在内的所有阶级都要尊崇法律的权威,自觉接受法律的统治,这是新的法治国最为重要的特征。

柏拉图的法治主义思想对西方近代法治主义的复兴具有深远的影响,并成为罗马法的重要思想基础;其法律思想概括了古希腊政治哲学的精髓:最好的政治是难以实现的,而防止最坏的政治是可能的,这就是,必须运用至高无上的法律进行统治。柏拉图关于“混合政体”的研究以及“分权原则”的论述,被学者

誉为三权分立的原型。集体主义方法论也开创了后世以集体为单位研究国家、法律学说的先河,

二、对柏拉图思想的评价

柏拉图法律思想中的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柏拉图认为,智慧是至高,凭着智慧一个国王没有做不到的事情;如果国王有了智慧,那么他有没有其他治国良法则无关大局。因为这个缘故,所以在《理想国》里,法律是无足轻重的,甚至受到柏拉图讥笑。这种法律是得不到遵守的,也是不会持久的。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构建了一个乌托邦国家,他强调哲学王统治,轻视法律,反映了他反民主的人治思想;后期他培养哲学王失败,才转而在《法律篇》中表达了对法治的诉求。因此,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的思想经历了由“哲学王”的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描述的就是一个理念的世界,由于现实的挫败,到《法律篇》时,柏拉图开始关注与理念世界相对的现实世界,开始了对现实世界的思考。但根据理念说,现实事物本质上是不完善的,只是对它的理念的不完美的模仿,它的完善也只存在于现实世界之外的理念世界,它只能无限地追求和趋近于理念世界。因此,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强调用树立法律权威,用法律的统治来弥补现实世界的不完满,同时也不能忽视“善”的重要性,以尽可能的使现实世界趋近于理念世界。由此可见,从天上之城到地上城邦的构建,从《理想国》中的关注理念世界到《法律篇》中的走向现实世界,也是柏拉图理念思想的发展过程。

不管我们怎么解释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如何地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无可置疑,柏拉图对整个西方文明产生的巨大影响是不可替代的.其法律思想不仅在历史上

对西方法治的发展方向起到导航的作用,而且对于今天的整个人类法治事业都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和贡献.。

三、柏拉图思想对中国法律实践的意义

在柏拉图看来,一个人品性中,都具有“较善”和“较恶”两部分。如果较善的那部分占优势,就控制住“较恶”的那部分,他就成为自己的主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坏人的薰染,他便成为“自己的奴隶”。当恶性膨胀时,就只好服从外在的权威,这个外在权威就是法律。

对于柏拉图来说,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但是,法律的正义与道德正义不完全相同。法律正义是“诉讼正义”,是指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获得的后果或判决。因此,法律正义是为道德正义服务的。

柏拉图认为,实现法治的前提是做好立法工作。只有制定良好的法律人们才应该遵守,才能够维护正义,在此也体现了柏拉图的恶法非法的思想。柏拉图认为,立法的最根本原则是要遵循公正和善德的理念。柏拉图很重视守法问题。他认为人类不仅要有法律,而且更重要的是要遵守法律,全体公民都要依法办事。

在立法上,我国立法更要注重对正义的诠释,确保立法的公平性与正义性。

法律只是维护正义的手段,立法应以正义为原则,以获得最高善德为目的,采用说服和惩罚相结合之方法。这样的法律才能得到普遍的遵守,才会有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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