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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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局部修订条文
(征求意见稿)
7.1.3
【原条款】不能提供足够路侧安全净距的快速路路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当路基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必须连续设置防撞护栏。

【修订】快速路路侧无足够的路侧安全净距时,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或者中央分隔带12m范围内有墩、柱或墙等车辆不能安全穿越的障碍物时,必须设置防撞护栏。

【原条文说明】…本规范借鉴以上研究成果规定当路基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必须连续设置防撞护栏。

【修订】…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是为了防止车辆越过中央分隔带闯入对向车行道或撞击中央分隔带内的墩、柱或墙等障碍物而设置的。

各国在规定中央分隔带护栏设置标准时,主要以中央分隔带宽度、设计速度和交通量为依据。

根据国外研究,可能发生对撞事故的道路,行车速度约为70km/h,因此由于城市快速路,车辆行驶速度高,如果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或者中央分隔带内有障碍物时,如果不设置护栏,则容易出现车辆闯入对向车道或者撞到分隔带内障碍物,产生严重后果,因此这种情况下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其中墩、柱主要是指照明设施、交通信号设施、监控设施、交通标志支撑结构、上跨桥梁的桥墩等;墙是指构筑物的墙体。

7.2.1
【原条款】防撞护栏等级分为五级,各等级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表7.2.1 护栏防撞等级
【修订】防撞护栏的防护等级按照设计防护能量划分为八级,见表7.2.1。

表7.2.1 防撞护栏的防护等级
【原条文说明】…根据对我国不同区域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现状的调研,通过对道路状况、车辆行驶状况、事故车辆以及发展趋势的分析,依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原则,制定我国城市道路防撞护栏的防撞等级,共分五级。

【修订】…原规范防撞护栏的防护等级共分五级。

但是随着城市公共交通和物流的不断发展,大型公交车与货车不断增多,譬如大型铰接客车总重可达25t,集装箱
卡车总重可达55t,碰撞能量大幅提升,出现了大型客车或大型货车越出护栏的交通安全事故,同时实车碰撞试验表明,33t重的大型货车碰撞速度为65km/h时,碰撞能量大于600kJ,超过了SS级碰撞能量520kJ。

因此有些城市道路已经不满足SS 级碰撞能量要求,从安全角度出发,规范增加HB与HA两个防护等级,碰撞能量分别为640kJ与760kJ。

目前国外道路护栏设计防撞能量的最高值分别为:美国548kJ、欧盟724kJ、日本650kJ,增加两个等级后的城市道路防撞能力要求已经高于国外标准了,也符合目前我国重载车辆较多的现状。

次干路、支路常规路段一般不设置防撞护栏,但是在高边坡、桥头引道、隧道洞口连接线等路段,从安全角度,需要设置防撞护栏,但是车速较低,撞击能量不大,增加低等级防护C级,碰撞能量为40kJ。

因此在原规范五个等级的基础上,增加了低等级防护C级、高防护等级HB与HA共三个等级,防撞护栏的防护等级共分为八级。

7.2.2
【原条款】在综合分析城市道路线形、设计速度、运行速度、交通量和车辆构成等因素的基础上,当需要采用的护栏碰撞能量低于70kJ时,护栏可确定特殊的碰撞条件并进行设计;当需要采用的护栏碰撞能量高于520kJ时,护栏应确定特殊的碰撞条件并进行设计。

【修订】防撞护栏的试验碰撞条件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表7.2.2防撞护栏的试验碰撞条件
【原条文说明】…当需要采用的护栏碰撞能量高于520kJ时,本规范规定的五个护栏等级均不能适用,必须根据交通调查的结果,分析确定出护栏碰撞条件的各个参数,再进行护栏设计。

【修订】防撞护栏的试验碰撞条件是以碰撞能量满足相应防护等级的设计防护能量为原则制定。

碰撞能量计算公式为:
E=E
E(EEEEE)E(7-1)
E
式中:E—碰撞能量;
m—车辆总质量;
v—碰撞速度;
θ—碰撞角度。

7.2.3
【原条款】城市道路可采用刚性或半刚性或柔性护栏,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采用不同的防撞等级和结构形式。

【修订】城市道路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防护等级的刚性、半刚性或柔性防撞护栏,防撞护栏的高度不应低于表7.2.3的规定。

表7.2.3防撞护栏的高度
【原条文说明】无
【修订】刚性护栏是车辆碰撞后基本不变形的护栏,主要是通过车辆爬高并转向来吸收能量,代表形式是混凝土护栏;半刚性护栏是车辆碰撞后有一定的变形,又具有一定强度和刚度的护栏,主要是通过基础、立柱、钢板的变形来吸收碰撞能量,代表形式是波形梁护栏、金属梁柱式护栏;柔性护栏是具有较大缓冲能力的韧性护栏,主要是通过车辆碰撞时缆索的变形能力来吸收碰撞能量,代表形式是缆索护栏、高分子材质带有填充物的护栏。

增加了护栏最小高度的规定,护栏高度为护栏顶面距设计基准线的高度,以护栏面与路面的相交线为设计基准线。

7.2.4
【原条款】路侧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路侧护栏的防撞等级应符合表7.2.4-1的规定;
表7.2.4-1 快速路路侧护栏防撞等级的适用条件
2 主干路的路侧宜设置防撞护栏。

主干路路侧护栏的防撞等级应符合表7.2.4-2的规定;
表7.2.4-2 主干路路侧护栏防撞等级的适用条件
3 次干路、支路的路侧一般不设置路侧护栏,当车辆越出路外可能发生严重事故或严重二次事故的路段,宜设置防撞护栏。

次干路和支路路侧防撞护栏的防撞等级参照主干路设置。

4 邻近干线铁路、水库、油库、电站等需要特殊防护的路段,应对防撞护栏进行特殊设计。

【修订】路侧防撞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路侧防撞护栏的设置应符合表7.2.4-1的规定;
表7.2.4-1 快速路路侧防撞护栏防护等级的适用条件
2 主干路、次干路与支路路侧防撞护栏的设置应符合表7.2.4-2的规定。

表7.2.4-2 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路侧防撞护栏防护等级的适用条件
3 设计交通量中,总质量大于或等于25t的大型货车和总质量大于14t的大型客车之和所占比例超过20%时或邻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铁路、轨道交通、危险品仓储、高压输电线塔及电站等需要特殊防护的路段,应在表7.2.4-1或7.2.4-2规定的防护等级基础上提高1个或以上等级。

【原条文说明】…防撞护栏等级的选择不仅应考虑车辆越出路外的危险程度,也应该考虑车辆碰撞护栏的碰撞能量大小。

在车辆构成相类似的情况下,车速越高,碰撞能量一般也越大。

由此,根据需设置护栏路段的设计速度和道路等级,以及越过护栏的危险程度,确定了护栏防撞等级的选取办法。

【修订】防撞护栏等级的选择应该考虑车辆碰撞护栏的碰撞能量大小和产生的直接危害,还应考虑车辆越出路外的危险程度。

在车辆构成相类似的情况下,车速越高,碰撞能量也越大。

由此,根据需设置护栏路段的设计速度和道路等级,以及越过护栏的危险程度,确定了护栏防护等级的选取办法。

将表7.2.4-1快速路路侧护栏防护等级的适用条件做了适当调整,原有靠近构造物路段改为车辆越出路外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路段,涵盖了多种情况,防护等级提高1级;车辆越出路外可能引起二次事故的路段和匝道产生的危险程度更高,在一般路段和匝道基础上防护等级提高2级;车辆越出路外可能发生重大二次事故的路段,在一般路段和匝道基础上防护等级提高3级。

原第2款和第3款,主要表述主干路宜设置防撞护栏,次干路、支路一般不设置路侧护栏,而未对容易产生交通安全事故,需要设置护栏的路段做明确规定。

合并第2款与第3款,明确了主干路、次干路与支路需要设置路侧防撞护栏的条件与对应防护等级要求,强化了交通安全要求。

原第4款要求邻近铁路、轨道交通、油库及电站等需要特殊防护的路段进行特殊设计,对第4款进行修订,改为第3款设计交通量中,总质量大于或等于25t的大型货车和总质量大于14t的大型客车之和所占比例超过20%时或邻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铁路、轨道交通、危险品仓储、高压输电线塔油库及电站等需要特殊防护
的路段,应在表7.2.4-1或7.2.4-2的基础上提高1个或以上等级,明确了防护等级的要求,更具可操作性。

7.2.5
【原条款】中央分隔带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中央分隔带护栏的防撞等级应符合表7.2.5-1的规定;
表7.2.5-1 快速路中央分隔带护栏防撞等级的适用条件
2 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50km/h的主干路中央分隔带宜设置防撞护栏。

主干路中央分隔带护栏的防撞等级应符合表7.2.5-2的规定。

表7.2.5-2 主干路中央分隔带护栏防撞等级的适用条件
【修订】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的防护等级应符合表7.2.5-1的规定。

表7.2.5-1 快速路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防护等级的适用条件
2 设计速度为60km/h的主干路中央分隔带应设置防撞护栏或高路缘石,设置高路缘石时,中央分隔带宽度应大于或等于2.0m,路缘石高度宜为25cm~35cm。

设计速度为50km/h的主干路可设置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

设置的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防护等级应符合表7.2.5-2的规定。

表7.2.5-2 主干路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防护等级的适用条件
【原条文说明】…对于护栏防撞等级的选择,依据车辆穿过中央分隔带护栏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进行设置。

【修订】原7.2.5条第2款主要表述主干路中央分隔带宜设置防撞护栏。

本次修订进行了细化,根据设计速度、中央分隔带宽度分为叁类,设计速度为60km/h的主干
路,中央分隔带宽度小于2.0m,要求应设置防撞护栏;设计速度为60km/h的主干路,中央分隔带宽度大于或等于2.0m,应设置防撞护栏或高路缘石,设置路缘石时,路缘石高度宜为25cm~35cm;设计速度为50km/h的主干路可设置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

7.2.7
【原条款】桥梁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机动车行驶的桥梁外侧应设置防撞护栏,桥侧护栏宜设置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两侧分车带上,双幅式桥梁中央分隔带护栏与桥侧护栏的防撞等级相同,单幅式桥梁中央分隔带护栏的设置参照路基段中央分隔带护栏设置原则设计。

2 城市道路桥涵护栏防撞等级的适应条件应符合表7.2.7的规定;
表7.2.7 城市道路桥涵护栏防撞等级的适用条件
3 次干路、支路桥涵护栏防撞等级可按表7.2.7中设计速度为40km/h的主干路的标准选取;
4 邻近或跨越干线铁路、水库、油库、电站等需要特殊防护的路段,桥梁护栏应确定合理的碰撞条件并进行特殊设计。

5 快速路与主干路的小桥、涵洞、通道应设置与路基段形式相同的防撞护栏。

【修订】桥梁防撞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桥梁应设置防撞护栏,其他等级道路桥梁应采用防撞护栏或高路缘石进行防护,高路缘石设置要求应符合《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的相关规定。

2 设置防撞护栏时,桥梁防撞护栏防护等级的适用条件应符合表7.2.7的规定。

表7.2.7 桥梁防撞护栏防护等级的适用条件
3 因桥梁线形、桥梁高度、桥下水深、车辆构成、交通量或其他不利现场条件等因素易造成更严重碰撞后果的路段,经综合论证,可在表7.2.7的基础上提高1个或以上等级,其中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轨道交通的桥梁,以及特大悬索桥、斜拉桥等缆索承重桥梁,防护等级宜采用HA级别,跨越高速铁路的桥梁应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设置防撞护栏。

4 桥梁防撞护栏可采用金属梁柱式护栏、混凝土护栏或组合式护栏,桥梁防撞护栏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SB级及以下防护等级的金属梁柱式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00m,SA级防护等级的金属梁柱式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25m,SS级及以上防护等级的金属
梁柱式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5m。

2)各等级混凝土护栏的高度不应小于表7.2.3的规定。

3)各等级组合式护栏的总高度可在对应等级混凝土护栏的高度基础上增加
0.1m。

5 快速路、主干路的小桥、涵洞、通道应设置与路基段形式相同的防撞护栏。

【原条文说明】相对于路基段而言,车辆越出桥外的事故往往要严重很多,因此,为了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对于桥梁路段防撞护栏的设置要求要高于一般路基段。

当车辆在邻近或跨越干线铁路、水库、油库、电站等特殊路段上发生碰撞护栏事故时,因车辆一旦越过护栏,有可能引发特别严重的二次事故,因此必须最大程度的保证上述路段的安全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防撞护栏进行特殊设计。

【修订】通过一系列调研分析,目前城市桥梁防护主要通过防撞护栏或路缘石+栏杆,全文强制标准《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21586中6.2.7条规定当桥梁或道路路侧悬空或车辆越出路外可能产生严重交通事故时,应采用防撞护栏或高路缘石等设施进行防护。

第1款对设置防撞护栏或高路缘石进行了分类,快速路桥梁设计车速高,且无
非机动车和人行通道,应通过防撞护栏进行防护,如图7-1所示;其他等级桥梁,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可以设置防撞护栏(如图7-2),或者设置高路缘石(如图7-3),路缘石设置要求应符合《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的相关规定。

图7-1 快速路防撞护栏示意
图7-2 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设置高路缘石
图7-3 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设置防撞护栏
第2款,通常情况下,桥梁路侧危险程度明显比路基段高,护栏防护等级高于路基段。

根据道路等级、设计车速与车辆越出桥梁产生二次事故严重性,选择相应防护等级的桥梁护栏,一般情况下,较高的防护等级适用于设计速度高的高等级道路或需要特别防护的桥梁,如跨越高速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或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等路段的桥梁。

第3款,桥梁线形差、桥下净空高及大型车辆比例高的等危险性较高的特殊路段,护栏需要提高至少1个防护等级。

使用经验表明,SS级能满足大多数快速路桥梁护栏设计的需要,在车辆翻车或冲断护栏将导致极为严重后果的桥梁路段,如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轨道交通的桥梁,以及特大悬索桥、斜拉桥等缆索承重桥梁,推荐采用HA等级防撞护栏。

7.2.9
【原条款】不同结构形式或不同刚度防撞护栏的衔接处,应设置过渡段,使护栏的刚度逐渐过渡,并形成一个整体。

【修订】不同防护等级或不同结构形式的防撞护栏之间连接时,应进行过渡段设计,防撞护栏过渡段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所连接防撞护栏中较低的防护等级。

1 当桥梁防撞护栏与路基防撞护栏的结构形式不同时,应进行过渡段设计。

相邻路基未设护栏时,桥梁防撞护栏应进行端部处理。

2 隧道出入口位置,衔接的路基段或桥梁段防撞护栏应进行过渡段设计。

【原条文说明】根据现有护栏设置现状,桥梁护栏与路基护栏的防撞等级和结构形式往往不同,如果它们之间的过渡处理不当,不但会对护栏的美观效果产生影响,发生车辆碰撞过渡段护栏,还有可能发生严重事故。

因此,应对该衔接处护栏做专门的设计,使其刚度逐渐过渡并构成一个防护能力连续的整体。

【修订】根据现有护栏设置现状,不同路段的防护等级和结构形式往往不同,如果它们之间的过渡处理不当,不但会对护栏的美观效果产生影响,发生车辆碰撞过渡段护栏,还有可能发生严重事故。

因此,应对该衔接处护栏做专门的设计,使其刚度逐渐过渡并构成一个防护能力连续的整体。

根据美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资料,车辆碰撞路侧护栏的事故中有50%发生在路基护栏与桥梁护栏的过渡段上,车辆碰撞桥梁护栏的事故中有50%是发生在桥梁护栏段部,因此桥梁护栏的过渡段设计需要特别重视,按照国内外的研究和实践成果,规定路基护栏与桥梁护栏无论是防护等级不同还是护栏的刚度及样式不同,均要进行过渡设计,如果路基未设护栏时,桥梁护栏端部应进行处理,以避免构成行车障碍物。

同样隧道出入口是事故多发点,尤其是隧道入口,进一步强调了护栏的过渡设计。

7.5.2
【原条款】人行护栏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人行护栏的净高不宜低于1.10m,并不得低于0.9m。

有跌落危险处的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当栏杆结合花盆设置时,必须有防止花盆坠落的措施。


【修订】人行护栏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路基人行护栏的净高不宜低于1.10m,并不得低于0.9m。

有跌落危险处的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当栏杆结合花盆设置时,必须有防止花盆坠落的措施。

2桥梁人行道路侧护栏的净高不应低于1.10m,如果桥梁外侧为人非混行道或非机动车道时,护栏的净高不应低于1.40m。


【原条文说明】7.5.2 人行护栏设计的一般规定:
1 人行护栏高度从可踏面算起,不低于1.1m,是为了避免了行人翻越,一般不应低于此值。


【修订】桥梁人行护栏的设置目的是保护行人安全,避免行人意外翻出护栏,人行护栏的高度从可踏面算起,要求不低于 1.10m,为了避免行人翻越产生较大安全事故。

如果桥梁外侧为人非混行道或非机动车道时,护栏净高要高于 1.40m,避免骑行人翻出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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