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谈判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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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谈判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
[摘要]国际商务谈判不仅仅是商务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法律问题。
在合同正式签署之前谈判双方负有先合同义务,这很容易被谈判人员忽视。
这包括谈判过程中双方交换的文书、信件等,有些国家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这些非正式文件具有约束力。
另外,缔约过失责任原则要求谈判双方不能恶意终止谈判,否则要为给对方造成的信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谈判人员有必要了解不同国家对先合同义务做何不同规定,以避免意想不到的损失,将交易风险降到最低。
[关键词]商务谈判先合同文书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先合同义务国际商务谈判是国际贸易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签订贸易合同的必经阶段。
谈判决定着商业利益的大小,决定企业的生存发展,因此一向受到谈判双方的高度重视,常常派出精兵强将。
然而很多情况下,谈判双方重视的是谈判的结果是否达到自己的目的,强调自己利益的满足,往往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很多人以为只有签署了正式合同后才能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此前所交换的任何文件不是合同便不具有约束力,也就不会导致责任和义务。
这种想法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有的情况下,合同与非合同之间的界限很模糊。
商事交易经常在没有明确的要约、反要约或承诺的情况下即被完成。
有时,交易双方可能就主要问题达成协议,然而这个协议可能仅仅是原则性的。
一些重要的问题尚未解决,该协议也就不完整。
那么,合同与先合同协议有什么区别?什么时候先合同协议会生效有约束力?在现代商务交易中,一份合同通常是几轮谈判的结果,在谈判过程中,双方经常会把已经达成的共识意见付诸书面,在真正的合同签订之前达成多个协议。
正式合同签署之前会有一系列非正式的协议达成,这些非正式的协议并不总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这就要求我们谈判人员必须认真了解跨国商务谈判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了解不同国家关于先合同义务的不同规定,才能避免面临意想不到的责任,减少损失。
依据美国普通法,谈判自由一直是合同法的基石。
商务谈判双方可以自由谈判,自由终止谈判,而不必承担责任。
即使有这样的传统,美国法院也逐渐开始承认某些情况下的先合同义务。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保护、互相照顾、诚实信用等义务。
当一方合理的相信双方能达成最终协议时,可以适用信赖损失理论以保护无辜的一方,这也被称为禁止反言理论。
据此,法院可以给予无辜一方以适当的救济,如果一方承诺签署合同并且另一方合理信赖此承诺,此时法院会认定此承诺有约束力以避免不公平状况发生。
例如,当卖方提出要约并规定了承诺期限后,又无法依据要约条件履行,导致买方无法做出承诺,此时,卖方或因疏忽大意,或因非诚实信用阻止了合同的最终达成,应当承担责任。
另一种情况是一方对可能影响对方做出缔约决定的情况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要承担责任。
如买方签订了合伙协议,因为合同对方提供的关于投入资产的价值的错误信息让买方做出缔约决定。
此时买方有权获得真实信息条件下的所有利益。
以下两个具体问题是先合同义务中比较突出的,也是国际商务谈判人员需要特别注意的。
一、先合同文书商务实践中,合同的签署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正式合同签署之前要经过或长或短的过程,有时甚至要经历漫长的拉锯战。
这期间,谈判双方会互相交换文件、信件等先合同文书。
在贸易和金融领域我们会经常看到这类文书,发挥的作用通常是鼓励或说服对方与之签订合同。
这些文书可能是谈判双方发出的,也可能是第三方发给其中一方
的。
如母公司给银行发一封信鼓励银行贷款给他的子公司。
问题是这样的非正式信件能否导致先合同义务?比较一下各国的法律规定看看不同国家的法律如何处理合同签署前的往来信件和文件的潜在责任问题。
在跨国贸易中,法院更倾向于认定此类文书有约束力。
比如大陆法体系在判断是否存在法律强制义务时不看重文书的文字标签。
这就使得确定合同义务时有了更大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
法国的法官可以根据情况推断有合同意图。
这种推断的理由是人们相信谈判双方不会制订毫无意义的类似合同的文件。
德国法院会根据往来文件的目的断定它是否会产生合同义务。
根据这种目的导向”方法,甚至有些表面上看来不会有约束力的非正式信件也很可能产生法律后果,这是因为人们认为大多数商人不会花时间去商议、起草没有实际意义的书面文件的,除非他们相信这些文件有法律约束力。
德国和法国法院通常会问这样一个问题:有丰富经验的谈判双方会花时间去写一份毫无意义、无拘束力的文件吗?所以在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业企业进行谈判时,必须对合同签订前的各种往来信件、文件多加留心,为避免被认定为有约束力,最好在文件上加以声明。
根据美国纽约州法,一份非正式协议也可能对双方有约束力,即使双方打算以一份正式的文件明确他们的缔结合同的意图。
法院通常会权衡多种因素以确定双方在正式签署书面合同之前是否有受到某些文件约束的意图。
如是否已经存在部分履行,是否还有未决的问题,一方是否保留了在正式合同缔结前不受拘束的权利及协议的复杂程度等。
当构成一份合同的所有实质性内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也不存在任何留待未来解决的问题时,一份非正式的协议也可以产生约束力,即使双方打算另签署一份正式的合同。
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给缔约双方以更大的权利去按照他们的意愿和喜好以口头或非正式信件的方式产生有拘约力的合同关系。
僵硬的要求书面格式是不恰当的。
当然企业或公司之间进行的重要的复杂的交易要避免口头协议,美国联邦法律环境下,只有当谈判双方的行动表明他们已经超越了谈判本身时,契约责任才会产生。
谈判与合同之间的界限有时很难划清,谈判双方必须加倍小心,否则谈判时很可能会给双方带来纠纷。
noveconltd.v.bulgarian-americanenterprisefund(baef)一案中,联邦上诉法院认为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件做出的同意对方建议的回应并不表明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
本案原告是在巴尔吉利亚承建项目工程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