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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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中央和省市关于财务管理的办法和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按照“主体明确、分级负责;预算管理、严格收支;厉行节约、保障重点”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预决算管理

第三条局计划财务科预算编制应遵循“编制合法,内容完整,保障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各二级单位、机关各科室应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及时向财务科提供资料编报下一年度的支出、采购计划和预算,大型会议、培训等专项经费预算,需报具体项目。固定资产购置、房屋维修、车辆维修费、网络建设维护及邮电和报刊订阅等预算草案,由财务科根据经费的需求和可能,初审汇总平衡后提交局领导审定。

第五条年度预算经批准下达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六条计财科应当确实履行预决算的编制、报送、信息公开,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七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各项收入要及时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单位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单

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切款项,应该及时开具财务票据、收取款项、登记入帐,不得截留、隐瞒、挪用。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八条所有支出均应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严格执行国家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严禁自行扩大发放范围,擅自设立发放项目和自行提高发放标准。人员经费支出由人事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核定标准,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报经分管人事和财务领导审核后交局计财科执行。

第十条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政部有关开

支范围、标准的规定,以年度预算定额标准为依据,实行总额控制,节约使用;原则上当月的票据当月报销。

(一)差旅费用

1.报销依据:根据都办发[2014]32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都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操作流程:事前审批—出差—报销

3.报销费用附件:

(1)公务差旅费审批单:由出差个人填写《公务差旅费审批单》,出差人、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市外外出按审批权限报批)签字。出差事由必须填写详细、具体,如参加会议必须写明会议名称。

(2)出差旅费报销单: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3)差旅费支出规定和标准:交通费发票必须按趟次报销,不同趟次不得出现连号情况;同一趟出差报销不得出现不同运输公司的发票。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可凭收款收据按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若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在内部食堂安排工作餐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3)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抵达目的地发生的室内交通费用。标准: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宜都市外每人每天50元,宜都市内(不同乡镇间)出差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由派出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可凭收款收据按标准报销室内交通费。

4.差旅费报销其他规定: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费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到边远、农村地区出差、或住在自己家中,预计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应当在审批单中写明情况并按规定报批后方可报销)。

计财科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会议费用

1.报销依据:根据都办发[2014]32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都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都财行发[2016]7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都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

2.开支标准:

单位:元

(6)电子结算单(发票)等凭证(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7)其它相关附件资料。

4、讲课费:本系统内人员授课不发讲课费,系统以外人员授课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及相当职级(厅局级)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及相当职级(县处级)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其他人员每半天不超过500元。

(四)公务接待费用

1.报销依据:根据都办发[2014]32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都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及都财发[2017]1号《关于明确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餐及工作误餐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2.接待标准:严格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除此之外,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按差旅费管理办法中伙食补助费的相关规定,向接待对象收取伙食费,用于顶抵接待单位的接待费支出或接待对象自行与商家结算。

接待开支标准(不含酒水)上限为:早餐50/人,中晚餐90元/人(不含酒水),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3.操作流程:

对口接待科室提出申请---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分管领导审批—承办人承办---承办人员结付并报销费用。

4.报销费用附件:

(1)派出单位公函;

(2)公务接待审批单;

(3)公务接待清单;

(4)消费明细单:(《消费明细单》上必须加盖工商户发票专用章,并由经办人员签字)

(5)发票。以公务卡方式结算的,还应提供POS机刷卡小票。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6)其它相关附件资料。

(五)车辆费用

1、租用社会车辆费用。按照都车改组(2016)7号《宜都市党政机关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2、租赁方式:按政府采购确定租车公司,按规范合同签订租车合同,明确租车服务有关具体事项。

3、实行车辆租赁审批制。因公务活动需租用车辆的,应当一事一批,并填写公务活动车辆租赁审批单,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租赁车辆。

4、操作流程:用车单位申请(填写公务活动车辆租赁审批单)-----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局长审批---签订租车合同----填写出差审批单---出车执行任务---办理资金支付。

5、报销费用:

(1)政府租车合同;

(2)公务活动车辆租赁审批单;

(3)发票;

(4)出差审批单(出差租车)、或会议通知(会议租车)、公务接待函(公务接待租车)等相关凭证。

对于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车辆租赁公司的费用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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