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36 中美民航法规体系和美国空中交通管理法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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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编号:IB-TM-2005-006

部门代号:TM

批准日期:2005年8月29日

法规信息通告第1期总第1期

中美民航法规体系和美国空中交通

管理法规概况

各地区管理局,各地区空管局,民航学院、飞行学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民航学院,民航科研二所:

健全和完善空管法规体系是2004 年《民航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空管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确定的民航空管重点工作之一,也是全面落实国家依法行政要求和适应民航体制改革新形势的需要。为了促进法规体系建设工作,尽快实现民航空管法规与国际民航标准接轨,有必要吸收和借鉴国际上航空发达国家空管法规方面的成功经验。

美国是航空强国之一,美国联邦航空局在民用航空各个领域,尤其在民航法规建设方面,积累了大量成功的经验。学习和研究美国联邦航空局在空中交通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将有益于我国空中交通管理制度和法规的建设。

本信息通告对中美民航法规概况、美国联邦航空局法规体系构成、美国空中交通管理法规和规定、美国航空领域执法等方面作一简单介绍,供有关单位在工作中参考。

第一部分中美民航空中交通管理法规体系比较

一、中国法规基本情况

(一) 立法的影响因素

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利益、资源配置、安全保证、公众权利的要求。制定行政法规要符合部门的行政权限,要明确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要界定行政责任与相关的责、权、利。制定行政程序,要有行政监管和执行的手段。

行政法规与行政管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行政主体与管理对象、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行业特点和具体环境都对行政法规的制定有着直接的影响。同时在制定行政法规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行政管理现实和未来发展的需要,使法规切实可行。

(二)我国法国的层次

我国的法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除此以外,规范性文件也起着重要的作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民航总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民航空管行业管理的文件繁多,各类文件具有不同的效力。对空管直属单位外的行业管理一般通过法规实现;对空管直属单位可以用规范性文件管理;对于具体事项的规范可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技术标准与行政法规有着密切的关系。对于技术领域可以使用强制标准实现,或充分利用推荐标准进行引导。

二、中国民航法规体系

(一)民航法规的层次

民航总局为了做好我国民用航空领域的法规建设工作,于1999 年制定了《中国民用

航空法规体系框架表》(MD-11LR-01),用以指导民航中长期的立法工作,并于2004 年下发了民航政法发[2004]220 号文件对其进行了调整。该法规体系以《民用航空法》的内容和体例为基本框架,借鉴民用航空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及管理模式,按照法律规范纵向关系将民航法规划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个层次,按照规范对象的统一性原则及民航行业特点横向划分为不同的管理领域。民航总局法规规章体系共分十二部分,包括:行政规则、航空器、航空人员、空中交通管理、一般运行规则、运行合格审定、学校及经审定合格的其他部门、机场、经济与市场管理、航空安全信息与事故调查、安全保卫、其他等部分。

民航空管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民航总局空管局,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经民航总局局长授权由空管局局长签署下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普遍适用的有关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方面的文件。民航空管规范性文件包括管理程序(英文缩写为AP)、咨询通告(英文缩写为AC)、管理文件(英文缩写为MD)、工作手册(英文缩写为WM)、信息通告(英文缩写为IB)、表格(英文缩写为CH)等六类。

(二)民航法规体系中的空管法规

民航空管领域是民航法规体系框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航空管现行相关法律一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现行民航空管相关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四部。

目前,民航总局法规体系框架规章第三部分航空人员中涉及民航空中交通管理规章包括《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等六部。民航总局法规体系框架规章第四部分空中交通管理中,规章包括《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等十部。

截至2004 年底,民航空中交通管理规范性文件共有26 部,其中管理程序3 部、管理文件17 部、工作手册1 部、信息通告5部,从其内容来看,涉及工程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空域管理、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标准化管理等方面。

三、美国法规概况

(一)美国法规体系

美国联邦行政法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在联邦宪法的框架之内建立起来的一套法规体系。该体系有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国会制定的法律;第二部分,联邦法院对宪法及上述国会立法所做出的解释或界定;第三部分,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第四部分,各行政机构,包括总统直接领导下的各个部、局和联邦独立委员会所颁发的规定。

美国一级法是由美国国会通过的,其汇编称为《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简称USC),其中1958 年联邦航空法(Federal aviation act)是航空界的最高法律。《联邦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简称CFR)是美国的二级法汇编,其中的规定是由美国政府行政执行部门或机构颁发的。《联邦法典》共50 集(英文称Title),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联邦法典》的各部分每年都要定期修订。按照不同集号,分别在不同季度进行,其中1-16 集1 月1 日公布修订,17-27 集4月1 日公布修订,28-41 集7 月1 日公布修订,42-50 集10 月1日公布修订。《联邦法典》的各集按颁发机构分为章(英文称Chapter),每章继续细分为部(英文称Part)。其中14 集为《航空和航天(Aeronautics and Space)》,第I 章是以联邦航空局名称命名的《运输部联邦航空局》,其法规内容称为《联邦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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