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j57—83试行.doc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J57—83试行)

10.5.1 总则

建筑防雷设计,应认真调查地理,地质、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各地年平均雷暴日数,应根据当地气象台、站资料确定。适用于新建工程的设计,不适用于电视塔、有爆炸危险的油罐的防雷设计。

10.5.2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雷分类

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应根据其生产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往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第一类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a.凡建筑物和构筑物中制造、使用或贮存大量爆炸物质,如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b.Q-l级或G-1级爆炸危险场所。第二类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a.凡建筑物和构筑物中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但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b.Q-2级或G -2级爆炸危险场所。第三类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a.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同周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Q-3级爆炸危险场所或H-1、H-2、H-3级火灾危险场所;b.根据建筑物年计算

雷击次数为0.01及以上并结合当地雷击情况,确定需要防雷的建筑

物;c.历史上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和构筑物;d.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和构筑物,在少雷区高度可为20m及以上。

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性质,按防雷要求分为两类。第一类民用建筑物: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建筑物,如重要的国家机关、迎宾馆、大会堂、大型火车站、大型体育馆、大型展览馆、国际机场等的主要建筑物.第二类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a.重

要的公共建筑物,如大型百货公司、大型影剧院等,结合当地雷击情况确定需要防雷者;b.根据雷击后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Q-3级爆炸危险场所或H-1、H-2、H-3级火灾危险场所。

10.5.3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一、二类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应有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第三类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及第一、二类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应有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不属于第一、二、三类工业和第一、二类民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必装设防

雷装置,但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采取防止雷电波沿低压架空线侵入的措施。

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台下列要求;

a.装设独立避雷外或架空避雷线,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突出屋面的物体(如风帽、放散管等),均应处于避雷针或架空避

雷线的保护范围内。对排放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或粉尘的管道,其保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应小于2m。

b.独立避雷针至被保护建筑物和构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金属物(如管道、电缆等)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m(图10.5.3-1),应符合下列公式要求:

Sk1≥0.3Rc h+0.1hx(地上部分)

Sd1≥0.3Rc h(地下部分)

式中:Sk1——空气中距离(m),

Sdl——地中距离(m);

Rch——避雷计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Ω);

hx——被保护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计算点的高度(m)。

c.架空避雷线的支柱和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和构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金属物之间的距离符合规定;架空避雷线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物体(如风帽、放散管等)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图10.5.3-1),应符合下式要求:

Sk2≥0.15Rc h+0.08(h+)

式中:Sk2——计及避雷线弧垂的空气中距离(m);

h——避雷线的支柱高度(m);

l——避雷线的水平长度(m)

图10.5.3-1 防雷装置至被保护物的距离

d.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干10Ω。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可适当增大冲击接地电阻,但应符合要求。

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为防止静电感应产生火花,建筑物和构筑物内的金属物(如设备、管道,构架、电缆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构件)和突出屋面的金属物(如放散管、风管等),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金属屋面周边每隔18~24m应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现场浇制的或由预制构件组成的钢筋混凝土屋面,其钢筋宜绑扎或焊接成电气闭合回路,并每隔18~24m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

b.为防止电磁感应产生火花,平行敷设的长金属物,如管道、构架和电缆外皮等,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20~30m用金属线跨接。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也应跨接.当管道连接处,如弯头、阀门、法兰盘等,不能保持良好的金属接触时。在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用丝扣紧密连接的φ25及以上的管接头和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c.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并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此接地装置与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的接地装置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规定要求。屋内接地干线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低压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在接埋地敷设,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铁横担架空线,但应使用一段长度不小于50m的金属铠装电缆直接埋地引入.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还应装

设阀型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b.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和构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距离建筑物和构筑物100m内的管道,还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支架的基础可作为接地装置。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和构筑物处也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由于建筑物和构筑物太高或其他原因,难以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时,可将避雷计或网格不大于6m ×6m的避雷网直接装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上,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a)所有避雷针应用避雷带互相连接;b)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其间距不应大于18m,沿建筑物和构筑物外墙均匀布置;c)排放有爆炸危险气体、蒸汽或粉尘的突出屋面的放散管、呼吸阔、排风管等,应采用避雷什保护,管口上方2m 应在保护范围内,避雷针针尖应设在爆炸危险区之外(包括水平和垂直两个方向);d)建筑物和构筑物应装设均压环,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2m,所有引下线、建筑物和构筑物内的金属机构和金属设备均应连在环上,可利用电气设备接地干线环路作为均压环;e)防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