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滥用与法律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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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滥用与法律制约

内容提要: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一种常用的救济手段。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现象日益突出,不仅干扰了民事诉讼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拖延了诉讼进程,也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告死你”和“拖死你”,成为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现象。由于相关法律不够健全,缺乏相应的制约手段,司法机关和对方当事人均处于束手无策的境地,影响了司法权威。为有效遏制这种现象,维护司法权威和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拟从法律分析入手,对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表现形式、法律特征及其危害进行剖析,对其作出法律界定,并从立法及实践角度提出解决对策。

一、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概念、法律特征和表现形式

(一)民事诉讼权利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内容

民事诉讼权利,是指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可能性。它表现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己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诉讼行为,当该权利受到侵犯时,他可以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

民事诉讼权利具有如下法律特征:法律教育 :s://

1、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民事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民事诉讼权利的内容为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即诉讼权利的法定性。

3、民事诉讼权利是相关主体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可能性。即民事诉讼权利主体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诉讼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诉讼行为,当该权利受到侵犯时,他可以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

4、民事诉讼权利必须依法行使。即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该权利将不被法律所认可,无法发挥其效能。

民事诉讼权利的内容因权利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案件抗诉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等。

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包括: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

撤回诉讼的权利;被告承认或者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胜诉一方申请执行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辩论的权利、请求调解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提起上诉的权利、申请再审的权利、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对法庭笔录的遗漏或者差错申请补正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等。

(二)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概念、法律特征及表现形式

所谓滥用民事诉讼权利,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出于恶意或者其他不合法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明知自己的主张或者行为不为法律所认可的情况下,以合法形式进行恶意行使,以给其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造成某种损害后果的行为。

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特征:

一是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一方出于恶意或者其他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例如,一方当事人为报复对方而提起诉讼,以扰乱对方正常的生产、生活等。

二是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一方明知自己的主张或者行为不为法律所认可而恶意行使。例如,被告明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为拖延案件的审理,故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并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提起上诉等。

三是滥用民事诉讼权利均以合法形式出现。当事人在滥用诉讼权利时,在表现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使其他诉讼主体明知其出于恶意而无法阻止。

四是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后果表现为给他人造成某种损害。例如,使他人无端受诉而遭受损失及造成诉讼拖延等。

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表现形式,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审判人员滥用审判权、检察人员滥用抗诉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滥用诉权和其他权利、其他诉讼参与人滥用法律赋予的鉴定权、作证权等。

二、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主要方式、形成原因及其危害

(一)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主要方式

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主要表现为诉权的滥用和其他诉讼权利的滥用等方面。

1、诉权的滥用

诉权,是指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审判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诉权对于原告来说,是起诉权和期待获得胜诉的权利;对于被告来说是应诉和对原告主张进行答辩的权利。

滥用诉权,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权,在明知自己缺乏胜诉理由的情况下,以合法形式进行恶意诉讼,以期通过诉讼而给

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的行为。

滥用诉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程序意义方面:一是原告主体不适格,表现为原告主张了不属于自己主张的权利。二是错列被告,即将与本案无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意或无意地列为被告。三是原告随意追加第三人。四是滥用反诉权,将其视为阻却原告顺利实现诉讼目的的一种手段。五是以拖延一审判决进入执行程序为目的的上诉。六是利用再审程序无理缠诉。在这六种表现形式中,前三种属于滥诉的情况,即不管有理没理,对方是否与本案有关,只要能把对方拖入诉讼,诉讼目的即告实现。第四种也属于滥诉的情况,与前三种情况的区别在于角色发生了变化,目的在于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第五种情况属于上诉权的滥用,其目的在于阻止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使对方的诉讼目的延缓实现。第六种情况属于申诉权的滥用,其目的是干扰已进入执行程序的生效裁判的执行。

在实体意义方面,主要表现为明知自己没有胜诉的事实与理由,为将对方拖入一场毫无根据、折磨人的诉讼而提起诉讼。

2、其他诉讼权利的滥用

一是管辖异议申请权的滥用。主要表现为案件受理后,被告为达到拖延诉讼或者由自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目的,在明知受案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并对受案法院作出的驳回管辖异议申请的裁定提起上诉,使案件不能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二是回避申请权的滥用。主要表现为庭审阶段,为拖延诉讼或争取更多的庭前准备时间,故意提起回避申请,造成庭审无法如期进行。

三是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权利的滥用。主要表现为明知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仍提出相关申请和复议,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四是提交收集证据权利的滥用。主要表现为明知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仍提交调取证据的申请、要求证人出庭,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以提交新证据为由拖延案件审理等。

五是延期审理申请权的滥用。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庭审活动开始前,以各种理由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使庭审活动不能如期进行,已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法律教育 :s://

六是请求调解和和解权的滥用。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为阻止人民法院及时作出判决,假意与对方协商,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和解期限,在对方同意与其和解后,又故意不与对方协商,造成诉讼拖延。

上述六种情况,一般是被告一方为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采取的常用手段。

(二)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形成原因及其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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