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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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工商市字[2003]10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06.17

【实施日期】2003.06.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5)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制的通知

(鲁工商市字〔2003〕107号)

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的监管责任意识,促进市场监管职能到位,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工商系统实行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制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行“局所联动,以所为主,上级督导”的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制。市场属地监管的对象是:本辖区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以及

虽未登记注册但已纳入监管范围,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包括各类天天交易的专业性或综合性市场、农村集市、城市早市、夜市以及集贸市场性质的商城、商厦等。

(一)基层工商所全面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场监管工作。要普遍成立市场巡查组织,强化市场巡查力量,全面履行市场监管职能。要将市场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量化分解到各市场、各环节和各岗位,按照职责权限和人员分工,逐级落实到市场巡查组织和具体巡查人员,通过分片包干、层层签订责任书等形式,实行定岗位、定人员、定责任的全方位目标管理。工商所长是法定职权范围内属地市场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所有市场的监管工作负总责。

(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制定属地市场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统一组织指挥辖区内的联合执法行动,协调处理与有关部门的关系,为基层工商所创造内和外顺的工作环境。同时,要加强对基层工商所市场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确定市场监管工作的总体目标和重点,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的市场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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