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7.深圳原农村土地的二次开发模式探讨——基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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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原农村土地的二次开发模式探讨
——基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视角
郑坚,李昕
摘要:深圳未来的城市发展,重点在存量土地的再开发。虽然深圳土地早已全盘国有化,但土地的实际掌握者仍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为解决这种“政府拿不走、村民用不好、市场难作为”的困境,深圳政府倡导未完全厘清征(转)地补偿关系的原农村土地可以通过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等方式直接进入城市土地的二次开发过程。在此过程中,政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商等将形成新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格局,重新切分市场蛋糕。本文主要以深圳市宝安三围社区土地整备项目为例,探索深圳市原农村土地二次开发过程中如何通过利益共享原则形成新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格局,以促进土地的存量利用。研究发现,土地整备相比于传统征地手段,在政策操作、土地确权、补偿措施等方面有了极大的改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格局趋于合理,并一揽子解决社区的土地利用、管理、利益和发展困境。但相比于城市更新而言,土地整备为政府所主导,可获得增值收益远小于市场主导的更新所得,因此应尽快探索如何利用土地增值理论区分或结合不同二次开发政策,共同促进原农村土地的再发。
关键词:原农村土地,土地开发,存量挖潜,土地整备,城市更新,土地增值收益
1.引言
2015年深圳全市生产总值达到1.75万亿元人民币,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分别为300万、1300万,并且实际上管理着2000万的人口。深圳,是一个经济大市、人口大市,但却是一个土地小市,在1997平方公里的土地总面积中现状建设用地占968平方公里,剩余不到8平方公里的新增建设用地,寸土寸金的现实倒逼深圳必须走存量挖潜的道路。为更好地迎接“存量时代”的带来,深圳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中都制定了相应转变的土地利用目标,但依然收效甚微,究其原因是深圳市内部存在着规模巨大的“合法外土地”和“违法建筑”,致使改革的推进受限于深圳特有的“历史遗留问题”。改革30年,深圳的发展取得了非凡的成就,自1987年深圳土地的“第一拍”,打开了工业化、城市化的土地之门。1992年后深圳发展更加迅猛,亟需大量新增建设用地,在此背景下深圳于1992年、2004年完成了“统征”、“统转”,以此实现深圳市全域的土地国有化,终结了原先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用地并存的二元格局。始料不及的是,由于“转地”补偿标准过低,原村民及基层社区组织纷纷抵制,并在自己实际可以控制的土地上“种房保地”,形成“违建”和“抢建”高潮。深圳大量土地陷入了“政府拿不走、村民用不好、市场难作为”的困境,市政府、原村民集体,乃至整个市场都不是赢家(周
其仁,2014)。
为应对天量的“合法外土地”和“违法建筑”,促进土地的存量开发,深圳于2009年、2011年分别推出城市更新与土地整备政策。目前,城市更新与土地整备是深圳原农村土地进行二次开发的主要政策手段,两者均不同于传统的集体土地国有化再进入开发的过程,该过程中将产生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而深圳原农村土地是通过行政管理方式直接国有化的农村土地,其利益博弈的焦点是在于土地开发利用及利益分配问题,这些问题尤其在城中村土地二次开发过程中日益凸显。本文将在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综述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案例,呈现原农村土地二次开发——土地整备操作过程,探讨分析土地利用及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问题。
2.原农村的土地增值收益的形成与分配
2.1.概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关于土地增值收益的研究,由于土地制度的不同国外在该方面的涉猎较少,而国内有关的研究比较多元且相对成熟,主要集中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理论依据”、“增值收益额的确定与分类”、“增值收益分配的现状”、“原则及方式”等方面的研究。有关土地增值的分类及来源,周诚(1994)认为以土地价值构成来分类,可分为土地物质价格增值和土地资本价值增值两类;按其形成原因来分类,可分为“自然增值”和“人工增值”两类。而比较成熟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原则可大致分为三种:“涨价归公”、“涨价归私”、“公私兼顾”,程雪阳等(2014)认为土地增值收益应在符合比例原则的基础上“归公”,并强调市场价格补偿和合理征税以及政府规划管制将发展权市场化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模式。而作为“涨价归私”的主要代表者周天勇则认为,农转非之后土地增值应当归农民集体及个人所有,政府应当通过税收来调节过高的所得部分。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土地增值收益应考虑公私兼顾,在公平补偿农民的前提下,剩余部分归公以作为支援农村建设并适当兼顾城镇建设(杨红朝,2014)。
图1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三种价值取向
2.2.深圳原农村土地增值收益的形成与分配
城市化进程中,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化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传统征地模式
逐步转为城市土地(罗丹,2004;朱连奇,2007),二是通过直接行政区划调整或管理方式直接转为城市社区(秦瑞英,2008)。深圳农村集体土地在名义上已经完成国有化过程,但这部分土地却实际仍被原村民和原村集体占用、使用和管理,是比较特殊的土地使用类型。与一般集体所有经征收后成为国有储备用地(ΔI1),进行招拍挂出(ΔI2)让房地产二次开发(ΔI3)后继而推进土地再开发(ΔI4)工作的不同,深圳土地是形式上国有实际上集体控制并使用的局面(ΔJ1),其后通过城市更新等方式直接进入土地二次开发过程(ΔJ2)实现真正意义的国有化,之后才推动土地再开发工作将和国有化土地增值收益一直(ΔI4)。
图2 城市土地增值收益的形成(引自岳隽《深圳原农村土地二次开发模式统筹研究》)
对于国有化土地而言一般需要经过3个阶段获得增值收益,但对于深圳原农村的土地增值收益的形成主要通过2个阶段实现,第一阶段是已建集体用地被动纳入城市土地过程,增值收益来源于城市土地的整体价值的提升,但由于这部分土地并非完全国有化,其市场价值与国有储备用地存在一定差距。第二阶段就是原农村土地在产权尚未完全厘清的情况下进入存量一级和存量二级联动开发,这部分土地增值收益巨大(岳隽,2015)。
深圳合法外用地经开发的增值收益分配方式根据具体情况不同,而对于经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等方式进行二次开发的土地,一般的做法是政府回收部分土地的同时再划定或保留部分土地于原村民,划定和保留土地的增值收益由原村民和原村集体共享,但政府使用公共政策管理工具予以调控。从深圳原农村土地增值收益的形成和分配情况来,深圳土地增值的方式多为人工增值,在处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方面也主张“利益共享”原则,与“公私兼顾”分配的原则相似,希望通过利益共享实现多方共赢的结果(岳隽,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