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警惕落人虚假招聘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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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警惕落人“虚假招聘”的陷阱
阳春三月,正值求职旺季,心急火燎找工作的大学生开始四
处奔波。尽管“先实习后签约”已成必经之路,可有些企业在招
聘时,并不明确告知试用期,当试用期即将结束时,又以各种理
由炒求职者的“鱿鱼”。这种招聘让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很容易一
不留神钻进了用人单位设计的圈套,不但白白给用人单位贡献了
自己的脑力和体力,丧失了其他的就业机会,而且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对此,有关职业顾问与法律专家提醒广大应届毕业生,在找工作的时候要调整好心态,谨慎入职,同时要保留证据
以备今后维权所用。
●案例重现:公开招聘走形式,骗取免费劳动力才是真
北京某学校自2010年10月开始在各大招聘网站上发布信息,征集档案管理员、行政管理员等文职岗位,吸引了很多应届生跃
跃欲试。该中学称要先考核后择优,让应聘者分别实习两周,据
了解当初被录用实习的学生最后全部被辞退了。
笔者后来调查得知,其实该校早已有内定人选,公开招聘只
是走个形式,加之好多杂务没人做,校方就瞄准了让大学生当免
费“苦力”。一位“受害”的同学向笔者抱怨说:“当时我去学
校面试,对方让我先实习,把学校库房的杂物清理干净,然后又
整理积攒了几年的档案。为了得到这份工作我非常卖力,每天早
出晚归,不敢出一丝差错,整整干了一个多月,最后校方以高考
成绩低为借口把我撵走了。一直以为,像学校这么好的事业单位
招聘不可能存在暗箱操作等欺骗行为,真没想到也这么做!”
据了解,除了名为招聘、实为内定的现象外,还有一些单位
借着招聘名义,实际上是在骗取免费的劳动力。像所谓的调适员、助理、文秘等工作,其实干的却是杂务重工的活儿,没有任何专
业技术可言。
●律师分析:虚假招聘钻的是法律漏洞
对此,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任亚刚律师分析指出,这所学
校的招聘行为显然是违法的。这类行为不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的“合法、公平、平等、诚
实信用原则”,更违反了公开招聘中的公开原则。这类行为,侵
害的不仅是应聘者的自身利益,而且还扰乱了国家对劳动力市场
的管理,严重侵害了国家、劳动力管理部门和劳动力市场的公信力。
笔者翻阅了《劳动合同法》相关条例,发现这其中没有实习
的概念,只有试用期的规定。国家在法律中设置试用期,就是为
了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以后的一定期限内有一个
选择权,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聘用劳动者,劳动者也可以选择辞职。而一些非法用人单位却借此设置所谓的实习期,企图获得免
费的劳动力。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任亚刚律师对此表示,我国《劳动合
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
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
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些非法企业口中的“实
习期”实际上就是试用期。从这一点来讲,“零月薪”是违法的,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
●专家支招:调整心态、谨慎入职、保留证据以备维权是关
键
目前存在的就业不公现象,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招聘秩序,更
让毕业在即的大学生白白浪费时间和精力。谈及如何才能维护自
己的权益,职业顾问和法律专家们也给大学生们支了些招。
高级职业顾问陈曦认为,作为求职者处于弱势地位,一旦被
企业以某种诱惑或合同钳制住十分被动。因此,在确定去某单位
之前,最好先四处搜集信息,如找到该公司的员工打听消息,询
问那里的工作情况;或在百度上查找单位方面的信息,看看是否有
被投诉等负面消息。如果已经去了某家单位,更应该主动多和单
位同事交流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做“冤大头”。
市场部经理王剑提醒大家,求职时不要过于贬低自己的价值。虽然目前零月薪已成为不少大学生的求职心态,但其做法其实并
不可取。凭着劳动拿薪水,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最好不要将身价
贬值到零。面试前,可以提前探查企业的办公室环境与工作状态,看出一些端倪;如果已经在实习中,就要留意周围的变化。有时候
从单位的气氛、员工的态度和领导的语气中也许可以感受到自己
的地位,如果看着听着都不靠谱,就提早放弃为妙。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任亚刚律师表示,虽然目前没有一部
法律单独惩罚这类欺骗行为,但是我们可以借助于不同的法律有
针对性地惩罚其相关行为。同时任亚刚律师指出:“虚假招聘现
象的解决或者减少,仅仅靠大学生和应聘者的努力是很难解决的,国家劳动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成为规范和惩戒这类行为的主体,
并且全国人大应当把惩罚这类行为写进相关的法律中,才能使管
理部门或者司法部门规范的时候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