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内人员登外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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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内人员登外轮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3.12.09
【实施日期】1993.12.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国内人员登外轮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5日)修正
【失效依据】江苏省上下外国船舶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内人员登外轮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1993年12月9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开放口岸的管理,维护港口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确保在港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外轮)及人员的安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轮,系指停泊于本省对外开放港口的外国籍商船、客船、旅游船、考察船、勘探船和捕捞船等民用船舶。
第三条国家设在本省各对外开放港口的边防检查站,负责登外轮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开放港口登外轮的国内人员。
第二章证件办理
第五条凡因工作需要登外轮的,除国家规定的免办登轮证件者外,均应持有有效登轮证件。
第六条登轮证件分长期和临时两种。长期《登轮证》有效期为一年;《临时登轮证》有效期以所登外轮的一次在港时间为限。
第七条办理《登轮证》的,由所在单位人事、保卫部门负责审查,填写《登外轮人员申请表》,向当地边防检查站申请,由边防检查站核发。
办理《临时登轮证》的,凭所在单位的介绍信及相应的身份证,向当地边防检查站申请,由边防检查站核发。因参观、实习、采访等事由登外轮的,还须经当地口岸管理委员会(办)核准。
在外轮上服务的中国籍船员的父母、配偶、子女要求登轮或住宿的,凭本人或单位的证明,由船长提出书面申请,经边防检查站核准后,签发临时登轮证件。
第八条港务局所属工人经常登外轮作业的,由港口公安机关审查办理登轮证件,报边防检查站备案。需临时登外轮作业或工作的港务局其他职工以及外包工、临时工等,由边防检查站按规定签发《临时登轮证》。
第九条办理登外轮证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工本费。
第十条下列人员登外轮执行公务,凭规定的制服和标志,免办登轮证件:(一)联合检查单位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检查、检验单位人员办理联检和检查、检验手续的;
(二)港口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登轮办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