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内人员登外轮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国内人员登外轮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3.12.09

【实施日期】1993.12.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国内人员登外轮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5日)修正

【失效依据】江苏省上下外国船舶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内人员登外轮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1993年12月9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开放口岸的管理,维护港口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确保在港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外轮)及人员的安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轮,系指停泊于本省对外开放港口的外国籍商船、客船、旅游船、考察船、勘探船和捕捞船等民用船舶。

第三条国家设在本省各对外开放港口的边防检查站,负责登外轮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开放港口登外轮的国内人员。

第二章证件办理

第五条凡因工作需要登外轮的,除国家规定的免办登轮证件者外,均应持有有效登轮证件。

第六条登轮证件分长期和临时两种。长期《登轮证》有效期为一年;《临时登轮证》有效期以所登外轮的一次在港时间为限。

第七条办理《登轮证》的,由所在单位人事、保卫部门负责审查,填写《登外轮人员申请表》,向当地边防检查站申请,由边防检查站核发。

办理《临时登轮证》的,凭所在单位的介绍信及相应的身份证,向当地边防检查站申请,由边防检查站核发。因参观、实习、采访等事由登外轮的,还须经当地口岸管理委员会(办)核准。

在外轮上服务的中国籍船员的父母、配偶、子女要求登轮或住宿的,凭本人或单位的证明,由船长提出书面申请,经边防检查站核准后,签发临时登轮证件。

第八条港务局所属工人经常登外轮作业的,由港口公安机关审查办理登轮证件,报边防检查站备案。需临时登外轮作业或工作的港务局其他职工以及外包工、临时工等,由边防检查站按规定签发《临时登轮证》。

第九条办理登外轮证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工本费。

第十条下列人员登外轮执行公务,凭规定的制服和标志,免办登轮证件:(一)联合检查单位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检查、检验单位人员办理联检和检查、检验手续的;

(二)港口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登轮办案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