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员工管理自考劳动法第五章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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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自考劳动法第

五章

第五章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壹节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于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劳动法基本原则和宪法原则的联系和区别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宪法。可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又不同于宪法原则,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宪法原则是各个部门法的指导原则,劳动法也毫不例外地必须服从宪法的指导。劳动法基本原则是根据宪法原则确定的,它是劳动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所特有的原则。

劳动法基本原则和劳动法具体原则的联系和区别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又不同于劳动法的具体原则。前者于效力层次上比后者高。劳动法基本原则于劳动法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是劳动法法典和其他单行劳动法规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而劳动法的具体原则仅适用于劳动法的某个方面(如劳动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它必须符合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劳动法中所体现的原则、精神有许多,要衡量某壹个原则是否能够成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需要有壹定的标准,这就是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1、劳动法基本原则应该具有壹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

2、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3、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全面的覆盖性和高度的权威性。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决定了劳动法的发展方向及其基本任务。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1、劳动法基本原则指导着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有助于劳动法制的统壹、协调和稳定;

2、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助于理解和解释劳动法律法规,解决各具体劳动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

3、劳动法基本原则能够弥补劳动立法具体规定的不足,用于解决某些实际问题。

学术理论界对劳动法基本原则内容的不同概括

关于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于理论上壹直存于着争议。学者们根据自己的不同理解,提出了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不同见法。综观各种关于劳动法的有代表性的著述,关于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各种表述大致能够划分为五类:

1、以高等学校法学统编课件《劳动法学》(关怀主编,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件《劳动法学》(李景森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为代表的“八原则说”和“七原则说”;

2、全国高等政法院校规划课件《劳动法学》(郭婕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版)的“四原则说”;

3、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劳工神圣”的卫士——劳动法》(董保华著,1997年版)的“四原则说”;

4、“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课件《劳动法》(王全兴著,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的“三原则”说;

5、世界银行法律援助项目法学系列文库——经济法系列《劳动法学》(冯彦君著,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提出的“劳动自由、劳动协调、劳动保障三原则说”。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劳动权利义务相统壹原则;

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劳动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应地,劳动法主体利益包括国家的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三方利益的平衡。国家的利益是整体利益,于劳动法上,主要表当下通过保障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宁和经济文化发展,从而为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和用人单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只有用人单位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才能更好地改善生产条件,改进运营管理,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实现劳动法主体三方权益的平衡,劳动法的具体条文也是于充分考虑、衡量了主体三方利益之后确定的。因此,这个原则也应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壹。

观点:每壹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有从事劳动的平等权利,即享有劳动权。所谓劳动权,指的是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和职业选择权。劳动权是关系到公民的生活保障,关系到劳动者聪明才智的发挥,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壹个重大问题。公民只要有劳动能力,不论性别、民族、财产情况等的不同,均有权参加劳动且获得劳动报酬;有权依法选择符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人单位;有权利用国家、社会提供的各种机会参加不同的培训,以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但于专制国家,独裁者往往剥夺政治异议人士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以此威胁甚至剥夺政治异议人士的生存权。专制国家往往没有平等的就业机会,统治集团往往利用自己掌握的支配权将优势职业分配给自己的亲属或亲信,形成具有明显专制政治特色的“太子党”现象。

观点:于专制国家,宪法于名义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于实际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是最低的,甚至抵不上壹个地方政府发布的文件。于专制国家,宪法只是独裁者粉饰自己专制统治的壹个“法律花瓶”。

第二节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关于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均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可从广义、狭义俩个方面理解:

1、狭义上的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获得和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和工作权、就业权同义,具体包括职业获得权、平等就业权和择业权;

2、广义上的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获得的壹切权利,包括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结社权、集体协商的权利、民主管理权、劳动争议权等。可见,劳动权利是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壹个组成部分,它涉及人权的各个层次,是壹种综合性的权利。

本节所讨论的劳动权利是指广义上的劳动权利。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劳动报酬权;

3、休息休假权;

4、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

5、接受职业培训权;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8、结社权;

9、集体协商权;

10、民主管理权。

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且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运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劳动就业权于劳动者享有的各项劳动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利,是各国宪法确认和保护公民的壹项重要的基本权利。我国法律于确认和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的同时,仍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和自主择业权,为劳动者就业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于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等人的自然差别而受歧视,就业机会面前壹律平等。具体体当下《劳动法》第12、13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3条等法律条文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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