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仓储保管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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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案例

【篇一:仓储合同案例分析】

仓储合同案例分析

个体户a在b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共计 100万元。双

方商定:仓库自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a分三批取走;2月15日a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00元。2月15日,a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a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 月25日晚上才入b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 元。b 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a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a是不是准时进库是a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a

认为b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b

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b仓库于是拒绝

个体户a提取所剩下的彩电。

(1)个体户a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

(2)b仓库在a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

取货物?为什么?

(1)个体户a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

不合理。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2条

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

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货

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

(2)b仓库在a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

取货物?为什么?

答:可以拒绝。《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

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

拒绝其取仓储物。

所以说,本案保管人b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个体户a的货物是不妥的。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

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所以b仓

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

05年7月24日,沈阳a有限公司与烟台b仓储有限公司签订《仓储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在b仓库中储存纸浆,b仓库须保证仓

库温度不能高于15 度、湿度不得大于70%,需配备相应的降温、除湿设备;存储时间为 05年8月1日至05年11月30 日;a公司按

月支付仓储费2.5万元;不得允许未取得a公司签字的出库单的单

位或个人提取纸浆,否则由b仓库承担一切经济损失。随后,a公

司将共499.815吨未漂白木浆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交付给

b仓库,b仓库于7月27日提取货物后存放在仓库,同时出具收条。 2005年8月11日,b仓库空调发生故障,直到9月17日故障才

被完全排除。在这期间,

a公司的纸浆一直存放在平均温度为23度的环境中,致使纸浆纤维

会发生降解,开始霉变。b仓库发现上述情况后,多次与a公司联系,但一直无法联系上。为防止双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烟台公司

于10月12日自行将货物作为废品卖给了收购废品的人,卖得价款

68万元。2008年10月24日,a公司向b仓库提取上述货物时,b

公司不能提供并声称已经自行处理了。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的

情况下,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烟台b公司赔偿损失人

民币2923917.75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被告b仓储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

赔偿损失161930.06美元(如折算成人民币支付,则应当按照

2005 年7月27日的汇率计算),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b仓储公司作为货物保管人在履行《仓储合同》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一、没有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货物保管义务

二、b仓储公司处臵货物的方式不妥

一、没有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货物保管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

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 仓储公司应对因此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处臵

货物的做法没有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为此付出了一定的法律代价。

二、b仓储公司处臵货物的方式不妥根据《合同法》第309条的

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它损坏,危及其它仓

储物的本案中,b仓库发现货物发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霉后,虽也曾通过各种方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式积极联系a公司,但

在联人作出必要的处臵。因情系无果的情况下,将a公司况紧急,

保管人可以作出价值20多万美元的工业原必要的处臵,但事后应当料当作废品处理,且未将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其进行公证、提存。为此或者仓单持有人”。付出了一定的法律代价。

【篇二:仓储合同案例】

仓储合同甲方乙方应注意事项时间:2010-12-24 09:56来源:未知作者:漆律师点击:471次您最值得信赖的成都合同律师——尽在成都合同纠纷律师网!甲方(存货人)应注意:

1.保管人资格

2.合同形式

3.验收与检查

4.仓储费用

5.说明

6.期间及提取

7.担保

乙方(保管人)应注意:

1.存货人资格

2.合同形式

3.仓储费用

4.验收

5.保管

6.担保

7.留置权和提存权

一、仓储合同概念与特征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化,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专业仓库储存业务。

仓储合同是指依照存货人与保管人的约定,保管人为存货人储存和保管物资,存货人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合同。

《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例如某服装贸易公司与某仓库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仓库为服装贸易公司储存50万件羽绒服,并在储存期间保证羽绒服完好无损,服装贸易公司交纳3万元仓储费,储存期限至12月20日。合同标明了储存的羽绒服的质量、包装和标记等,同时约定了双方具体责任的划分和违约条款。合同签订以后,服装贸易公司依约将羽绒服送至仓库并交纳了仓储费。仓库在收到羽绒服并验收后向服装贸易公司签发了仓单。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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