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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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能证明阳明公司除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本
次异议外还在其他地方使用过该印章。
二审法院认为:
阳明公司在异议阶段提交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商标
代理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盖的公司印章编号及
印文与阳明公司真实印章的编号及印文均不同。虽然阳明公司
在原审诉讼中提交了对其刻制有两枚公章的情况说明,并在原
实合法的主体资格,并提交真实、准确、完 整的证据材料。阳明公司在异议阶段提交的 《商标异议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盖的公司印章编号 及印文与阳明公司真实印章的编号及印文均 不同,据此可以认定阳明公司对被异议商标 所提异议程序并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异议程 序违反2001年商标法规定,阳明公司所提异 议申请应予以驳回。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 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查,成都清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成
清司鉴(2012)文字第2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记载: “送检两册《异议书》内的《商标异
议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上的六枚‘成都阳明房地产有限责
任公司’印文与《施工合同》和《授权委托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书》上的同名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
申请注册,并于2011年3月20日获得初步审
定并公告,指定使用在第39类“观光旅游、旅
游安排、导游、旅行预订、安排游览、运送
旅客、运输、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
停车场服务、货物贮存”等服务上。
内蒙古聚祥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聚
祥煤业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商 标局作出第55660号裁定:华韵恒晟公司恶 意抢注“油松王及图”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 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证据不足,
审诉讼过程中作出其针对本案被异议商标所提起的商标异议申
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明确陈述。但是,针对初步审定的商标
提出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异议应
当是异议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提出商标注册异议是否是异议
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不宜在法定期限届满后追认。因此,鉴
于阳明公司提交的异议申请材料未使用公司真实印章,商标评
嘉德公司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并 会提出复审申请,其复审理由为:商标局所 收到的阳明公司提交的“商标申请异议书” 不是阳明公司的意思表示,是阳明公司其他 股东私刻公司印章,盗用阳明公司名义提出 的异议申请,故该异议申请形式违法,异议 理由应不予成立。嘉德公司请求对被异议商 标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 当事人对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应具备真
阳明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向商标评审委 员会出具的《关于“蔚蓝卡地亚”商标异议 有关情况说明》,该说明的主要内容为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本案被异议商标案件给 予复议和答辩的机会,另表示阳明公司有两 枚公章,两枚公章均能代表该公司的真实意 思。该说明下方有阳明公司法人代表“沈家 先”的签名,并加盖有阳明公司的两枚印章, 两枚印章的编号不同。
标“蔚蓝卡地亚LA CADIERE”于被异议商 标申请日之前在“商品房销售”等服务项目 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 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所述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 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故裁定:阳明公 司所提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 注册。 嘉德公司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并 会提出复审申请。
二审另查明:
阳明公司的两个股东泉州嘉华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四川省盛祥综合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各占
阳明公司50%的股份,该两股东就是否对被异议
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一事持相反态度。此外,各方
当事人均认可,阳明公司在向商标局就被异议商
标提出异议时所使用的是同一个印章,该印章不
是阳明公司依法向公安部门登记的印章,且现有
审委员会据此认定阳明公司对被异议商标所提异议程序并非其
真实意思表示是正确的,原审法院认定阳明公司针对被异议商
标所提起的商标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不足。
案例2、第8211272号“油松王及图”商标商标
异议案(2016)
被异议商标为第8211272号“油松王及图
”商标,由华韵恒晟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司法解释实务讲解
一、司法解释制定
(一)必要性 (二)可行性 (三)制定过程
二、程序方面
(一)明确案件范围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
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 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 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一审法院认为: 阳明公司针对本案被异议商标所提起的商标
异议申请应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诉裁定中关 于阳明公司提交的异议申请材料中的公章印文存 在瑕疵、该申请并非阳明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认 定错误,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未听取阳明公司意见 陈述的情况下,直接驳回了阳明公司的商标异议 申请,对阳明公司的程序权益造成了较大影响。 被诉裁定迳行驳回阳明公司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 并未对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 一条相关规定的理由进行实体审理。在商标评审 委员会驳回阳明公司商标异议申请的处理有误的 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各方当事人的 意见,对阳明公司主张的异议复审理由进行实体 评述。
案情:被异议商标系嘉德公司于2010年3月22日
申请注册的第8140982号“蔚蓝卡地亚LA
CADIERE”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6类不动产评
估、艺术品估价、代管产业、不动产管理、住所
(公寓)、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
经纪、典当、金融服务。
阳明公司提出商标异议。
商标局认为: 阳明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
——明确了原告、被告、案由
1、原告—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1)任何人与相对人?
(2)股东与公司? (3)公司高管与公司? (4)夫妻、父母子女等特定亲属关系? (5)母子公司、总分公司? ——确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案例1、第8140982号“蔚蓝卡地亚LA
CADIERE”商标异议案—(2016)京行终24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