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票据法律制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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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
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
票据权利。第二,以无偿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 得票据的,不得享有超过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4、票据权利的消灭 时效
• 例、200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 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 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 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 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 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
• 我们知道,票据的发行或转让总是有其一定原因的,任何 人都不会无缘无故开出一张票据,或把票据转让给他人。 发行票据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可能是为了支付买卖合同的 价金,可能是借贷,也可能是提供担保等,这些产生票据 关系的原因,并由此所发生的关系,就是票据的原因关系。 由于原因关系通常都是有对价的,所以有时亦称之为对价 关系。尽管票据的发行或转让都有某种原因为依据,但是, 各国票据法都认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成立,即 与原因关系相脱离,不论其原因关系是否继续有效、是否 继续存在,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上的债权人在行使 其权利时,不必证明票据的原因,仅凭票据上的文字记载, 即可要求票据上的债务人给付票据规定的金额。当然,票 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毕竟存在着某种联系,这在票据 的直接当事人之间表现得尤为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原因 关系就会对票据关系产生影响。例如,甲乙二人签订了一 项买卖合同,买方甲为了支付货款给卖方乙开了一张本票, 甲乙二人就是该本票的直接当事人,如果日后卖方乙不交 货,则当乙凭本票要求付款时,甲又以对乙提出同时履行 的抗辩,即乙不交货,甲亦得拒绝付款。
四、票据权利与抗辩 (一)票据权利
1. 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就是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
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 2. 票据权利的分类
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是债权,也即请求权。根据这一 性质,票据权利可分为以下两类:
(1)第一次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 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

A、2006年6月25日之前
B、2006年8月15日之前
C、2006年9月15日之前
D、2006年12月5日之前
• 5.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
但是,如果乙遗失了一张无记名汇票,被甲拾 到并把它转让给丙,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只要丙是 善意的、支付了对价的票据受让人,他就有权得到 票据的全部权利,乙不能要求丙把票据返还给他。 这就需要通过票据的无因性特征来说明了,即票据 本身与其基础关系是分离的。也就是说票据法为了 促进票据流通,保障票据交易的安全,票据善意受 让人享有优于其前手(甲)的权利,不受其前手 (甲)权利瑕疵的影响。
• 根据票据关系赖以发生的票据行为,可将票据 关系分为下列不同种类: (1)票据的发行关系。 (2)票据的背书转让关系。 (3)票据的承兑、付款关系。 (4)票据的参加、保证关系等。
• 非票据关系是相对于票据关系而言的一种 法律关系,这类关系虽不是基于票据本身 而发生的,但却与票据有密切联系。根据 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非票据关系又分为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民法上的非票据 关系。
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可以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 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 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 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二)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94条的规定,"票据当 事人"是指在票据上签章并承担责任的人和 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 承兑人、保证人、汇票和本票的付款人、 持票人、收款人。
(三)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承担票据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
(2)第二次请求权。
第二次请求权,又称追索权,是指票据持有人行使付款 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 额及其他费用的权利。
• 3. 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是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必须占有票
据才能享有并行使票据权利,所以,凡合法取 得票据的人,也就取得了票据权利。票据权利
取得的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2010年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的特点:
1、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2、票据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
托他人支付
5、票据是无因证券幻灯片 4幻灯片 5幻灯片 6
6、票据是可转让证券
• 例如,如果甲窃取或拾到一件属于乙的财物,并把 它转卖给丙,一旦日后被乙发现,乙有权要求丙把 该财物返还给他,因为甲对该财物并无任何合法权 利,所以从甲手中买受该财物的丙也无权取得该财 物的合法权利。
例、票据关系形成后,票据基础关系是否存 在或有效,均不影响wk.baidu.com据的效力。 ( )
(二)票据法的概念 (三)我国票据立法概况
二、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 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 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 务关系,或称权利义务关系。
出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兑等 六种。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在我国票据行为仅包括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 而为的法律行为,除包括以上各种狭义的票据行为外, 还包括付款(在我国为狭义的票据行为)、参加付款、 见票、划线、涂销等。本书所指的票据行为仅为狭义的 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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