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华东地区空防安全分级动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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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空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空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规范空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国空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空防机构和相关单位的空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空域管理、飞行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等。

第三条空防安全管理工作应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切实加强对空防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空域管理第四条空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空防规划,合理划定、管理、利用空域,确保空域的安全和畅通。

第五条空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空域管理制度,明确空域划分原则和程序,履行空域管理职责。

第六条空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审核和发放航空器进出空域的许可证,确保航空器飞行的安全和顺利。

第三章飞行安全第七条航空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飞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飞行员培训和考核,确保飞行安全。

第八条航空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航空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航空器飞行的正常和安全。

第九条空防机构应当建立飞行事故调查制度,对发生的飞行事故进行调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设施设备安全第十条空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空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空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各级空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与考核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空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三条空防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空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对空防安全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奖励,激励其继续努力。

第六章处罚与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责任人员,空防机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对因空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力导致的事故,空防机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确保相关责任人员受到应有的惩处。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空防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空防安全管理工作。

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是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重要任务。

为了规范和完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提高民用航空业的安全水平,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制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保障航空工作的安全、顺畅进行,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器运行、飞行员训练、机场运营等。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的原则是以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分级负责、公平公正。

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性,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安全信息的采集和分发第六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采集应当依托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相关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器自动监测系统、卫星导航系统等。

第七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采集范围包括航空器的飞行数据、维修记录、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分发应当依据需要和权限进行,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分发对象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机构、国家相关机构等。

第十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分发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网络传输等。

第三章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第十一条凡是发生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民航局报告。

第十二条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的报告应当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等详细信息。

第十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的调查由当地民航局或者国家相关机构负责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的调查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调查结论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第十五条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的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布,遵守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章安全信息管理的要求第十六条所有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信息管理体系,确保安全信息的采集、分发、报告和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管理规定

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管理规定

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管理规定
为确保民航安全,我国提出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旨在加大安全管理力度,确保安全系统可靠性和及时有效性。

该机制既要将有害因素排除在计划外,也要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采取控制杜绝有害因素的进入和传输,有效预防和遏制安全事件的发生。

针对安全事故的可能性,《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管理规定》还提出了各类控制和检查措施,强化机组和其他员工在飞行过程中的安全指导。

此外,每年还将对飞行人员和机场管理员有关安全管理技术能力进行测试,确保飞行安全。

航空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航空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航空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概述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航空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以确保项目的安全性和风险管理。

目标- 分级评估航空项目的安全风险;- 建立有效的管控措施,以降低安全风险的发生和影响;- 提供明确的责任和权限分工,确保管控措施得以落实。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1. 安全风险评估- 对航空项目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存在的安全风险;- 根据风险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将安全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

2. 风险管控措施2.1 高风险级别- 针对高风险级别的风险,制定专门的风险管控计划;- 通过加强检查、监控和培训等措施,及时识别和控制高风险的发生;- 定期评估和调整高风险级别的管控措施,确保其有效性。

2.2 中风险级别- 针对中风险级别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方案;-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掌握中风险的动态变化;- 加强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项目成员对中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2.3 低风险级别- 针对低风险级别的风险,建立常规的风险管控机制;- 定期检查和评估低风险级别的控制措施,确保其有效性;- 将低风险级别的经验教训和最佳实践分享给项目成员,提高整体风险意识。

3. 责任和权限分工- 明确项目成员在安全风险管控中的责任和权限;- 建立相应的沟通和协调机制,确保信息的流通和问题的解决;- 定期对责任和权限进行审核和调整,以适应项目的变化需求。

总结本文档制定了一套航空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旨在确保航空项目的安全性和风险管理。

通过对安全风险的评估和分级,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和责任分工,帮助项目成员理解和应对不同级别的风险,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民航发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民航发

民航总局民航发[2006]109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维护队伍稳定,保证航空安全,民航总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的意见飞行队伍是民航运输生产和保障安全的中坚力量。

几十年来,民航广大飞行人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作风、技术、纪律等方面严格要求,以对党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吃苦耐劳,出色地完成了不断增长的运输飞行任务,为国家经济建设和民航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也必须看到,相对于民航快速发展的形势,飞行队伍也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

当前,飞行人员短缺的矛盾比较突出,有些飞行人员不重视世界观的改造,思想作风纪律滑坡,思想不够稳定,工作不够安心,个别的法纪观念不强,作风散漫,纪律松懈,甚违法乱纪,打架斗殴,私带外汇,涉足“黄赌毒”。

这些问题,从根本上反映出少数单位对飞行队伍管理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严,思想政治工作薄弱。

为了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思想过硬、作风优良、技术精湛的飞行队伍,确保民航飞行和空防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对进一步加强飞行队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飞行队伍管理责任各航空公司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把飞行队伍管理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逐级落实责任。

各航空公司要按照“五严”要求,对飞行队伍实行综合管理,明确一位公司领导全面负责飞行队伍的管理。

要建立健全飞行队伍管理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分析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要坚持“严”字当头,抓好飞行人员的思想、作风、纪律和训练管理。

在飞行人员转机型、升标准、放机长、聘教员等方面要严格把关,防止出现“降标准、送人情”等现象。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意见〉的通知》民航发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意见〉的通知》民航发

民航总局民航发[2006]109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维护队伍稳定,保证航空安全,民航总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的意见飞行队伍是民航运输生产和保障安全的中坚力量。

几十年来,民航广大飞行人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作风、技术、纪律等方面严格要求,以对党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吃苦耐劳,出色地完成了不断增长的运输飞行任务,为国家经济建设和民航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也必须看到,相对于民航快速发展的形势,飞行队伍也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

当前,飞行人员短缺的矛盾比较突出,有些飞行人员不重视世界观的改造,思想作风纪律滑坡,思想不够稳定,工作不够安心,个别的法纪观念不强,作风散漫,纪律松懈,甚违法乱纪,打架斗殴,私带外汇,涉足“黄赌毒”。

这些问题,从根本上反映出少数单位对飞行队伍管理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严,思想政治工作薄弱。

为了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思想过硬、作风优良、技术精湛的飞行队伍,确保民航飞行和空防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对进一步加强飞行队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飞行队伍管理责任各航空公司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把飞行队伍管理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逐级落实责任。

各航空公司要按照“五严”要求,对飞行队伍实行综合管理,明确一位公司领导全面负责飞行队伍的管理。

要建立健全飞行队伍管理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分析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要坚持“严”字当头,抓好飞行人员的思想、作风、纪律和训练管理。

在飞行人员转机型、升标准、放机长、聘教员等方面要严格把关,防止出现“降标准、送人情”等现象。

机场空防安全管理制度

机场空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机场空防安全,预防和减少航空安全事件,保障航空器、旅客、货物和机场设施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机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场及其所属单位、航空器运营单位、地面服务单位、保安公司等相关单位,以及所有进出本机场的人员和物品。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机场空防安全管理委员会(1)负责制定机场空防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规划。

(2)审批机场空防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和应急预案。

(3)监督、检查机场空防安全管理工作。

2. 机场空防安全管理部门(1)负责机场空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

(2)制定机场空防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和应急预案。

(3)组织开展机场空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4)对机场空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 航空器运营单位、地面服务单位、保安公司等相关单位(1)按照机场空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空防安全措施。

(2)组织开展空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3)及时报告空防安全事件。

四、空防安全管理措施1. 人员管理(1)对机场工作人员、旅客、机组人员进行空防安全教育培训。

(2)对涉嫌危害航空安全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2. 物品管理(1)严格执行行李、货物、邮件的安检制度。

(2)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检查。

3. 设施管理(1)定期对机场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2)加强机场周界、航站楼、停机坪等区域的巡逻。

4. 信息管理(1)建立空防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收集、分析、处理空防安全信息。

(2)加强与其他机场、公安机关、民航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

五、应急处理1. 机场空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空防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措施和职责。

2. 发生空防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处置。

3.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空防安全事件,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六、监督检查1. 机场空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定期对机场空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民航安全是当前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确保飞行安全,民航界采取了一系列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主题,从简单介绍到深入分析,帮助读者全面了解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重要性和运行机制。

一、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重要性民航业作为一项高风险行业,为了确保旅客和乘务人员的生命安全,需要严格的风险分级管控机制。

这种机制可以帮助航空公司和相关机构识别和评估潜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降低风险。

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 保障旅客和乘务人员的安全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可以帮助航空公司预测和控制潜在的安全风险,从而有效保障旅客和乘务人员的生命安全。

通过对各个风险等级进行科学的评估和管理,可以避免潜在的事故和意外事件的发生,提升民航业的整体安全水平。

1.2 降低事故和意外损失民航业一旦发生事故或意外事件,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还会导致航空公司财产损失和声誉受损。

通过风险分级管控,可以在事前识别和控制潜在的风险,减少事故和意外的发生,降低潜在损失。

1.3 提升民航业发展的可持续性民航安全是影响整个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的基础上,可以提高行业的整体安全水平,增强各个环节的运行效率,从而促进民航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机制和策略2.1 风险评估和分类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第一步是风险评估和分类。

通过对各个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可以根据其潜在危害程度和发生概率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对机械故障、人为失误、天气影响等因素进行评估,将其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等级。

2.2 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基于风险评估的结果,民航公司和相关部门需要制定一系列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加以实施。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标准化操作规程、进行培训和演练、强化机械设备和设施的维护等。

中国民航国内航线航班评审规则-民航规〔2021〕30号

中国民航国内航线航班评审规则-民航规〔2021〕30号

中国民航国内航线航班评审规则正文:----------------------------------------------------------------------------------------------------------------------------------------------------中国民航国内航线航班评审规则民航规〔2021〕30号一、主要依据为规范国内航线航班经营许可管理工作,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289TR -R1)、《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航改革工作的意见》(民航发〔2016〕40号)、《关于印发提升枢纽机场集散功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17〕24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货运航线航班管理政策的通知》(民航规〔2020〕8号文号)、《民航局关于印发“十四五”期间深化民航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民航发〔2021〕4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则。

二、基本原则(一)市场主导。

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充分发挥航空运输企业的积极性、自主性,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稳步推进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放开。

(二)政府引导。

更好地发挥政府政策引导作用,促进市场有序竞争,优化航线网络,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是充分发挥国内超大市场优势和内需潜力,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二是使资源保障能力与市场需求相匹配,提高航班运行品质;三是促进枢纽建设,提升枢纽集散功能;四是促进干支通结合,提升通程航班普及率,扩大民航服务覆盖范围;五是支持航空货运及航空物流业发展。

(三)分级分类管理。

1.分类管理:将国内航线分为核准、登记两类。

核准航线是指涉及北京、上海、广州机场(以下简称“北上广”)之间及北上广连接部分国内繁忙机场的客运航线(详见附件1),其他客运和全部货运航线为登记航线。

对核准航线实施核准管理,登记航线实施登记管理。

2.分级管理:国内航线由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分级管理。

空防安全管理制度

空防安全管理制度

空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航空运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机场、航空公司、维修单位、地面服务单位等。

第三条空防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综合治理,分工协作;3.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4. 依法治航,规范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空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空防安全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空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以下工作机构:1. 空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空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2. 空防安全检查组:负责对航空器、机场、航空公司等单位的空防安全进行检查;3. 空防安全培训组:负责空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4. 空防安全应急处理组:负责空防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六条各单位应设立空防安全管理部门,明确职责,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空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空防安全管理内容第七条航空器安全管理1. 航空公司应确保航空器符合适航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2. 航空器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3. 航空器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确保其在飞行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机场安全管理1. 机场应确保飞行区、航站楼等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2. 机场应加强对航空器、旅客、行李的检查,防止危险品进入机场;3. 机场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九条旅客安全管理1. 旅客应遵守航空运输规定,不得携带危险品;2. 机场、航空公司应加强对旅客的宣传教育,提高旅客的安全意识;3. 机场、航空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旅客非法携带危险品。

第十条物流安全管理1. 航空物流企业应严格执行物流安全管理规定,确保物流安全;2. 航空物流企业应加强对物流过程中的货物检查,防止危险品流入航空物流领域;3. 航空物流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飞行安全区管理制度

飞行安全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飞行安全,保障航空器及人员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飞行区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用航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用机场飞行区及其周边区域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飞行安全区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措施到位;(三)科学管理,持续改进;(四)全员参与,共同维护。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设立飞行区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飞行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飞行区安全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飞行区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监督、检查飞行区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三)组织开展飞行区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处理飞行区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五)协调相关部门,确保飞行区安全。

第六条飞行区各岗位人员应明确自身职责,严格遵守本制度及相关操作规程。

第三章安全设施与设备第七条飞行区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一)跑道、滑行道、停机坪等;(二)灯光、信号、标志等;(三)通讯、导航、监视等;(四)消防、应急救援等。

第八条安全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四章飞行区安全管理第九条飞行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飞行区通行管理制度;(二)飞行区作业管理制度;(三)飞行区应急管理制度;(四)飞行区安全检查制度。

第十条飞行区通行管理:(一)飞行区通行人员、车辆、设备应遵守通行规定;(二)非飞行区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飞行区;(三)飞行区通行人员应穿戴反光背心,佩戴通行证。

第十一条飞行区作业管理:(一)飞行区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措施;(二)飞行区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三)飞行区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飞行区应急管理制度:(一)制定飞行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三)确保应急物资和设备完好。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加强民航空防安全和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职责分工】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领导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章标准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航空安保主管部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设置民航公安机关,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民航公安机关职责】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和空中警察机构的民航公安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

民用机场公安机关、空中警察机构依照规定负责民用机场、飞行中航空器的民航公安工作。

第六条【民用航空企业职责】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与规章,承担以下工作:(一)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送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审定;(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三)根据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反恐及安全保卫培训和演练;(四)发生非法干扰事件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来源:中国民航局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分享到:《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2月1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6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2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一节安全管理体系第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一)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2.安全问责制;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4.应急预案的协调;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1.危险源识别;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三)安全保证,包括: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2.变更管理;3.持续改进。

(四)安全促进,包括:1.培训与教育;2.安全交流。

第七条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二)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三)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依法经民航行政机关审定。

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备案。

空防安全保卫测试 (1)

空防安全保卫测试 (1)

1、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A.行为人 B.监护人 C.其所在的单位 D.行为人或监护人标准答案D 本题得分:0.52、为了安全、秩序、移交主管当局等合理理由,以下哪个不属于在三大国际公约中《东京公约》规定的机长的权利?() A.合理的措施(必要的管束行为) B.要求本人离开航空器 C.移交降落地主管当局 D.确定引渡标准答案D 本题得分:0.53、机场安检部门应当将符合规定的携抢人员的人数、座位号等相关情况书面通知() A.机长 B.乘务长 C.空保人员 D.无须通知标准答案A 本题得分:0.54、《安全生产法》体现了()的理念,在赋予各种法律主体必要权利的同时设定其应尽的义务 A.以人为本 B.效率为上 C.降低事故率 D.安全监管标准答案A 本题得分:0.55、以下那个选项不是航空安保危险源收集的方式?() A.检查、审计、测试中发现的安保隐患 B.接到的匿名电话 C.公司各部门收集到的航空安保不安全信息 D.员工报告标准答案B 本题得分:0.56、《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主义做出明确定义,通过()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A.诱惑、破坏 B.暴力、破坏、恐吓 C.恐吓、诱惑 D.暴力、恐吓、诱惑标准答案B 本题得分:0.5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何时生效:()A.2006年3月1日 B.2006年5月1日 C.2007年5月1日 D.2007年3月1日标准答案A 本题得分:0.58、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是:() A.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B.妨害公共安全行为 C.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D.妨害执行公务标准答案D 本题得分:0.59、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实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日以下拘留: A.十五 B.二十 C.二十五 D.三十标准答案A 本题得分:0.5 10、下列哪类人员违反治安管理,不予处罚。

民航局空管办关于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民航局空管办关于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民航局空管办关于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4.06.2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征
求意见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各服务保障公司,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更好满足行业发展需求,我办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行业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认真研究,如有意见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于2024 年7月19日前反馈至邮箱*********************,并将邮件标题注为“83部意见反馈表”。

意见反馈表和征求意见稿可从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意见征集”栏目
(/HDJL/YJZJ/) 下载。

联系人:程晓林,电话:
185****1214。

民航局空管办
2024年6月27日附件:
附件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2:意见反馈表。

民航华东地区航班备降工作实施细则

民航华东地区航班备降工作实施细则

民航华东地区航班备降工作实施细则民航华东地区航班备降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华东地区航班备降工作,贯彻落实好民航局下发的《航班备降工作规则》(民航发〔2013〕6号),明确航班备降中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华东地区范围内实施航班备降活动中所涉及的航空公司运行、空中交通服务保障、机场保障等工作,应当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航班备降是指航班因故不能或不宜降落在目的地机场而需在其他机场降落。

包括计划备降、非计划备降和紧急备降。

计划备降是指航班飞机按照航空公司飞行计划中所列明的备降机场实施的备降。

非计划备降:除计划备降以外的其他备降。

一般是指航班飞机因故无法飞往计划备降机场的备降。

紧急备降是指航班飞机发生空中遇险、非法干扰、危险品泄露、油量告警等紧急情况,需要尽快降落而实施的备降。

第四条航班备降工作应该遵循保证安全第一、积极主动、综合协调、密切配合、保障有力的总体原则。

第五条航空公司对航班备降承担主体责任,空管部门、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航班备降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六条空管部门针对航班备降活动,应当及时按照调配预案,协调相关军民航管制部门以及空中其它航空器机组,积极做好备降航班的指挥工作。

同时,管制员应当积极向机组通报已掌握的管制辖区内影响机场正常运行的各类信息(如天气、设施设备以及其它影响因素)以及机场恢复运行的情况,并及时通报备降机场对外公布的地面保障信息(如可用停机位等)。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航班备降保障预案。

承担备降保障任务的机场(含航路备降机场),应当挖掘潜力,充分利用现有保障资源,积极做好备降航班保障工作。

当备降航班需求量大时,应启动相应预案,在保证安全和机场正常运行前提下,为正常航班预留的机位有2小时以上空余等待时间的,应当先给备降航班调剂使用。

第八条承担备降航班保障任务的机场,当有航班备降时,机场运行指挥部门应使用规范用语向空管部门说明所能提供的正常机位及临时机位数量、可使用机型等信息;因机位饱和等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备降航班保障时以及上述情况发生变化、能够提供备降保障时,应及时通报空管部门,并发布航行通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11.19•【文号】国办发[2002]63号•【施行日期】2002.11.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政企分开、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保证安全的目标,建立与民用航空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实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两级行政管理体制。

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安全管理和民用航空不同业务量的需要,在所辖区内设立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机构设置(一)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航总局下设7个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域的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

7个民航地区管理局为: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

各民航地区管理局为正司局级机构。

在北京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在沈阳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在上海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和山东省;在广州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海南省;在成都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和西藏自治区;在西安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青海省;在乌鲁木齐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管辖地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管理工作,适应新的安保工作机制和外部安保形势,所以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加强民航空防安全和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职责分工】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领导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章标准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航空安保主管部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设置民航公安机关,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民航公安机关职责】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和空中警察机构的民航公安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

民用机场公安机关、空中警察机构依照规定负责民用机场、飞行中航空器的民航公安工作。

第六条【民用航空企业职责】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与规章,承担以下工作:(一)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送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审定;(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三)根据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反恐及安全保卫培训和演练;(四)发生非法干扰事件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航空公司分级安全制度

航空公司分级安全制度

航空公司分级安全制度介绍航空公司分级安全制度是为了确保航空公司在飞行及相关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而制定的一套规程和程序。

该制度根据不同航空公司的规模和运营情况,将航空公司分为不同的级别,并为每个级别设定相应的安全要求。

分级标准航空公司的分级标准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1. 航空公司的规模:航空公司的规模可以通过其机队数量、航线覆盖范围以及旅客运输量来衡量。

规模越大的航空公司一般需要更高的安全标准。

2. 运营类型:不同类型的运营(如定期航班、包机航班、货运航班等)可能涉及不同的安全风险,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安全要求。

3. 安全记录:航空公司的安全记录对分级安全制度也有重要影响。

如果航空公司存在安全事故或违规行为,可能会导致其被降级或受到其他制度限制。

分级制度根据以上标准,航空公司分为以下几个等级:一级一级航空公司是规模最大、运营最复杂并且安全记录最佳的公司。

这类航空公司通常拥有大型机队,覆盖全球各地的航线,并且在飞行及运营过程中保持了良好的安全纪录。

一级航空公司需要遵守最高的安全要求,并接受更频繁的安全审查。

二级二级航空公司规模较小,运营相对简单。

它们的机队规模可能较小或只覆盖特定地区。

二级航空公司需要遵守较高的安全标准,但相对于一级航空公司来说,安全审查的频率可能较低。

三级三级航空公司规模较小,经营相对简单。

它们可能只拥有少量飞机,运营固定的航线或专门提供包机服务。

三级航空公司需要遵守一定的安全要求,但相对于一、二级航空公司来说,安全审查的频率可能较低。

四级四级航空公司是规模最小、运营最简单的公司。

它们可能只有一两架飞机,运营固定的航线或为特定客户提供定制服务。

四级航空公司需要遵守基本的安全要求,但安全审查的频率相对较低。

安全监管航空公司分级安全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

该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各航空公司进行安全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对航空公司进行评级或重新评级。

同时,监管机构还应当与航空公司合作,提供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指导,帮助航空公司提升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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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华东地区空防安全分级动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航华东地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持续提升航空安全保卫水平,确保空防安全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和《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航华东地区机场、航空公司以及民航相关责任单位。

第三条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各监管局空防处及经管理局公安局授权的机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监管责任单位”)根据本规定负责对辖区民航企事业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单位”)实施空防安全分级动态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遵循“持续安全”管理理念,延续航空保安审计的有效做法,动态把握民航华东地区航空安全保卫现状,有效控制现实或潜在的安全保卫缺陷或风险,防止和减少航空安保事件的发生,确保空防安全。

第五条各安全责任单位应将本规定中相关要求纳入本单位空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评估等级与分值第六条空防安全评估分为三个等级,分别用绿色、橙色和红色三种颜色表示。

绿色等级表示该单位安保现状处在相对安全状态,须持续保持跟进;橙色等级表示该单位安保现状存在一定安全风险,须采取缓解措施予以改进;红色等级表示该单位安保现状存在高度安全风险,须立即解决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条评估分值以扣分累积计算,不符合评估内容的,按扣分标准扣分,再按本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要求,计算扣分总值。

扣分总值对应不同的评估等级,低于或等于20分为绿色级;高于20分且低于或等于40分为橙色级;高于40分为红色级。

第三章评估内容与标准第八条空防安全评估内容突出动态指标,持续完善安全目标。

通过空防安全评估,对安全责任单位安保管理体系的完整性、措施的有效性、设施设备的符合性、环境的适宜性等作出客观评价,及时发现、处置影响航空安全保卫现实或潜在的各种缺陷或风险。

第九条民航华东地区统一按照《民航华东地区机场空防安全评估内容及扣分标准》和《民航华东地区航空运输企业空防安全评估内容及扣分标准》实施评估,并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完善。

第十条《民航华东地区机场空防安全评估内容及扣分标准》(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民航华东地区航空运输企业空防安全评估内容及扣分标准》(见附录二)。

第十二条扣分标准一、发生一类空防安全事故(事件)的,扣100分。

主要包括:(一)责任原因导致劫机、炸机事件的;(二)责任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空防不安全事故(事件)。

二、发生二类空防不安全事件的,扣30分。

主要包括:(一)责任原因导致外来人员、车辆侵入机场控制区,严重危及飞行安全的;(二)责任原因导致未经授权人员登上航空器的;(三)责任原因导致未经授权人员进入驾驶舱的;(四)责任原因导致违禁物品被带上(或装上)航空器的;(五)责任原因造成后果较为严重的其他空防不安全事件(通常指被民航局在全民航范围内通报批评的)。

三、发生三类空防不安全事件的,扣10分。

主要包括:(一)外来人员、车辆侵入机场控制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责任原因造成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和物品进入机场控制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三)责任原因造成危及空防安全的其他空防不安全事件(通常是指被在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范围内通报批评的)。

四、上一评估周期发生的一、二类空防不安全事件,本周期按30%比例扣分。

五、同一起空防安全事故(事件)中,负主要责任单位的按该事件应扣分值的70%、次要责任的按30%扣分。

第十三条发生空防不安全事件,安全责任单位出现隐瞒不报的,扣10分。

第十四条监管责任单位在空防安全评估中所提出的整改意见,安全责任单位未按期整改完毕的,或相同问题一年内多次发生的,扣10分。

第四章分级管理程序与措施第十五条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公安局统一部署空防安全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在空防安全威胁增大或特殊时期,可适时开展评估。

第十六条各监管责任单位应制定具体评估计划,并告知各安全责任单位。

评估完成后应及时出具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及整改要求、建议通报安全责任单位。

各安全责任单位在收到空防安全评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整改计划提交监管责任单位。

第十七条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每半年统一发布全区空防安全评估情况。

各监管局经管理局授权,可在本辖区内发布空防安全评估情况。

监管责任单位应客观反映评估结果,严禁隐瞒或歪曲事实,违者将追究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根据评估结果,监管责任单位对不同空防安全评估等级的安全责任单位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绿色等级的,应持续推进完善;橙色等级的,应引起警觉。

监管责任单位要持续跟踪督导问题的整改,采取保安检查、测试等方法加强监管,适当增加监察频次,并要求安全责任单位分析存在问题的风险程度,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控制;红色等级的,应引起高度警觉。

监管责任单位应加大监管力度,增加监察频次,必要时可派驻督查组进行持续监督检查,直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十九条奖惩措施:空防安全评估等级连续两年为绿色等级的安全责任单位,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将予以通报表彰,并推荐参评当年各类安全先进评选。

空防安全评估等级为红色或连续两年为橙色等级的安全责任单位,取消当年参评各类安全先进资格。

空防安全评估等级为红色或连续两年橙色等级的安全责任单位,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对该单位主管领导进行警示谈话,并建议相关部门对其有关航空业务予以限制或适当降低其收费标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0年4月15日起执行。

2004年10月10日发布的《民航华东地区空防安全分级动态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民航华东地区机场空防安全评估内容及扣分标准》附件二:《民航华东地区航空运输企业空防安全评估内容及扣分标准》民航华东地区机场空防安全评估内容及扣分标准评估项目评估内容评估依据扣分标准一组织机构与管理1.1机场须按规定制订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省会及旅客吞吐量在200万人次以上机场的方案须报管理局初审,其余机场报管理局审定;方案应根据经营范围、机构职责变更、面临的威胁发生变化、重大事件暴露问题和《规划》修改等及时做出修订,确保方案适当、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六条;《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二十九、三十条;《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4.3.251.2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委员会成员设置合理,并根据实际变动做实时调整;按照委员会《章程》或上级要求定期、不定期召开安全保卫会议,形成会议记录,委员会落实改进保安措施和程序情况良好。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4.3.231.3机场应当设立专门的航空安全保卫机构,接受航空保安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和协调本机场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设立直接向总经理负责的分管空防安全的副总经理;设置、配备与吞吐量以及安全保卫需要相适应的岗位和人员。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八条、第九条51.4驻场民航单位应当设置航空安全保卫机构,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保方案,同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情况及方案报民航主管部门备案。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十条、第一百二十条21.5机场管理机构应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配餐、地面服务代理等与保安工作相关的单位签订航空保安协议;航空保安业务外包的应签订航空保安协议;明确航空安全保卫责任、保安要求,并制订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程序。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4.5.521.6机场应利用媒体系统开展航空安全保卫措施和程序的宣传,在候机楼内、安检通道等位置设置适当的保安指示牌。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4.3.22评估项目评估内容评估依据扣分标准一组织机构与管理1.7机场管理机构必须遵守并执行民航局向机场管理机构发布的保安指令和信息通告,应当制定有执行保安指令和信息通告各项措施的具体办法。

收到保安指令和信息通告的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三十五条31.8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航空保安信息报告制度,发生非法干扰事件、因保安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重要威胁信息、重大空防安全隐患和其他紧急事件,应当立即报告航空保安主管部门。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百二十一条31.9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月向航空保安主管部门报告以下情况:保安运行情况、违规和扰乱行为情况、保安方案的执行和修订情况、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百二十二条3二控制区管理和通行管制2.1机场控制区应当采取封闭式分区管理和通行证管理措施,对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车辆实施严密的保安控制。

《国家民用航空保卫规划》6.3.23 2.2进入控制区人员、车辆通行证件由规定的部门统一制发,发证机关应按民航局规定对申请办理控制区证件人员申请理由进行审核,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制发的证件应符合有关制作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十三条;《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6.4.3、6.4.4、6.532.3对办理通行证件的人员应逐一进行背景调查并建档备查;申办证件人员应进行1学时的证件使用和管理的培训。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6.4.3、6.4.42 2.4持临时通行证件进入控制区应有资格的工作人员陪同。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6.3.31 2.5直接通往机场控制区的道口,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值守人员和安保设施设备;道口管理制度健全、值守人员职责明确,各项台帐记录完整;各道口制定有应急反应措施和程序。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七十九条《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6.2.2、6.2.3、6.3.122.6车辆进入控制区应当停车接受道口值守人员对司机、车辆证件和所载物品的安全检查。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八十一条2 2.7道口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作人员进出携带的工具、物料、器材进行检查、登记、核对,使用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这些物品在控制区内的监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七十九条1评估项目评估内容评估依据扣分标准二控制区管理和通行管制2.8候机楼应封闭管理,所有通道口必须实施管制或加锁;凡与非隔离区相毗邻的门、窗、通道等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没有持续实施管制措施的候机楼隔离区在使用之前必须进行清查。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八十一条;《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7.1.232.9候机楼隔离区内的商店、餐厅不得出售可能危害航空安全的商品;所进隔离区的商品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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