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和犬只管理办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和犬
只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眉府办函[2017]47号
【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10
【实施日期】2017.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和犬只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的通知
(眉府办函[2017]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和犬只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已经市第四届政府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
眉山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和犬只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逐步消灭狂犬病,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控制狂犬病和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预防控制狂犬病,以预防为主,实行犬只“管、免、灭、测”综合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必须进行登记,接受免疫,实施拴(圈)养。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和犬只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狂犬病预防控制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狂犬病防制规划,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对狂犬病疫情和相关突发事件实施应急处置,防止疫情发生和蔓延。
教育部门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