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学徒制校企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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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学徒制校企合作协议书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结合甲乙双方实际情况,甲方拟与乙方合作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携手推行建立创新培养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本着平等互惠、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指导思想

根据《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河南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试行)》、《河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文件精神,

甲乙双方开展新型学徒制合作。

第二条合作对象与方式

(一)培训对象为与甲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以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具体培养对象由甲方结合生产实际和培训需求自主确定。

(二)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总培训计划的35%,即理论培训部分;其余65%的实操培训部分由甲方聘请企业内部导师完成,需要时可委托乙方指导参与部分课时。(三)培养职业(工种)为,培养期限为一年期。

第三条培养模式及费用

(一)甲乙双方共同完成新型学徒制培养,乙方为甲方参训人员建立学籍档案,协助甲方完成技能鉴定考核。

(二)乙方采用弹性学制的授课方式,通过应用互联网+模式,根据甲方需求和实际情况弹性安排课时。

(三)根据乙方提供的预算表(包括但不限于教师课酬、耗材、教材费用等),结合培训完成后最终实际发生的培训支出结算培训费用。

(四)甲方在当地人社部门完成备案并获得新型学徒制首笔50%补贴后,根据乙方提供的预算表,先向乙方预支表列培训费;技能鉴定考核结束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实际发生培训费用清单及票据,甲方向乙方支付其余款项(多

退少补)。

(五)乙方收取的培训费用原则上不应超出甲方获得补贴的35%,若实际超出,

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相关费用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以供人社部门审查。

第四条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拟定学徒名单、学徒协议等。

(二)负责与乙方共同制定学徒培养计划、考核评价方案。

(三)负责新型学徒制班学生(学徒)在岗工作(学习)的日常管理。

(四)负责提供新型学徒制班企业运行所需的工作场所、工作设备等。

(五)负责新型学徒制班企业技能培训的组织与运行。

(六)负责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督促企业导师高标准完成培养任务。

(七)负责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对资金使用合法负责。

(八)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培训费用。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结合经营、生产实际和岗位技能要求,与甲方共同制定学徒培养计划、考核评价方案;开发培训内容及教学资源;保证保量地完成相应培训计划内容。(二)负责新型学徒制培训班的筹建、授课教师的配备工作。

(三)负责新型学徒制学生的非全日制学制教育的学籍注册及管理。培养结束后,

为考核合格学徒办理发放相应证书。

(四)负责提供新型学徒制班校内运行所需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包括多媒体教室、实训室、图书阅览室、教学器材设备等。

(五)负责新型学徒制班学生学习日常管理。

(六)负责为学徒安排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的指导教师,负责承担学徒的学校教学任务,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七)定期向甲方沟通,汇报学徒学习情况。

(八)配合甲方完成新型学徒制申报及补贴申请工作。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一)一方有证据证实另一方未能认真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职责时,有权要求对方整改以及按照本协议要求履行,拒不整改或为按协议要求履行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二)因国家政策、行业管理调整涉及到本协议内容的,双方应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协商修订协议的相关条款、内容。

第六条附则

(一)本协议是建立在双方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培养期限结束。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或代表:法人或代表: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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