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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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夫妻财产制度,作为介于身份法与财产法之间的法律制度,是婚姻效力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微观的财产制度,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不容忽视。结合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与有限的生活观察就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做粗浅的论述,分析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并进一步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议。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制度演变缺陷完善

目录

前言 (4)

一、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的历史类型与制度演变 (4)

(一)封建社会的夫妻财产关系与制度演变 (4)

(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夫妻财产关系与制度演变 (4)

(三)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夫妻财产关系与制度演变 (5)

(四)新中国成立时期的夫妻财产关系与制度演变 (5)

(五)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确立 (5)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实施中的存在的缺憾 (6)

(一)、关于夫妻约定财产中的难点问题 (6)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难点问题 (7)

(三)、关于夫妻个人财产中的难点问题 (8)

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8)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中的缺陷 (8)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的缺陷 (8)

(三)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中的缺陷 (9)

四、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9)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的完善 (9)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 (10)

五、结束语 (10)

参考文献 (11)

试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前言

夫妻财产制度,作为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和司法领域有着广泛的运用,发挥着其特有的巨大作用,对其进行现时的研究特别是发现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规定的不足并加以完善仍有深远的意义。本文主要论及了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以及国外和我国的相关内容,最后发现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的历史类型与制度演变

(一)封建社会的夫妻财产关系与制度演变

在中国古代社会,农业是社会的主流,“男耕女织”、“男主外、女主内”是生产生活的主要方式,男性天生在体力上的优势占有了家庭中的主导地位,而妻子却要始终秉承“事夫如天”的理念生存。因此,我国古代实行宗族或者家庭成员的财产共有制度,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度可言。清末修律民法草案(第一次)仿照日本民法,引入了妻的特有财产制。规定:"妻于成婚时所有之财产及成婚后所得之财产,为妻特有财产。"规定妻的特有财产,旨在缩减封建家长的财产权。在封建家长制时代这无疑是一大进步,然而由于辛亥革命的爆发,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

(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夫妻财产关系与制度演变

到1930年,中华民国政府法制局公布了《民法亲属编》。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夫对妻的财产享有管理、收益、使用权的夫妻财产制。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后,选择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的任意一种作为约定财产制,并且该约定不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共同财产制是指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合并为共有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的夫妻财产制度。统一财产制是指婚姻成立后妻将其全部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夫,仅保留返还请求权。婚姻终止时,夫或夫的继承人有对妻或妻的继承人负返还妻财产或原财产价金的义务。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出现约定财产制是进步,但统一财产制将物权转

变为债权是不合理的,是妻处于不利地位。可见当时的封建思想并未改变。1

(三)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夫妻财产关系与制度演变

贯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婚姻立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就是男女平等原则。

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也依不同阶段而有所不同。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1、夫妻双方在土地革命中的田地和财产,以及各自的债务,由本人处理;2、结婚满一年,夫妻共同经营所增加的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平分,如有子女则安人口平分;3、婚后所负的共同债务,由男方清偿。2这是夫妻共同财产溶于家庭财产之中的共同共有。这个阶段的夫妻财产制是夫妻特有财产制与婚后所得共同制相结合同时考虑到当时的实际情况兼顾妇女、子女的利益。到了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立法扩大了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规定了约定财产制。与前一阶段比,有了很大的进步。夫妻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即一般共同制,法定财产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特有财产制。

(四)新中国成立时期的夫妻财产关系与制度演变

新中国成立后,民主意识在人们脑海中发芽。废除了封建夫权,实行男女平等的法律制度,妻子在财产上享有与丈夫相同的权利。1950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关于“家庭财产”

的内容,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解释是:“家庭财产主要不外下列三种:1、男女婚前财产;2、夫妻共同生活时所得的财产……;3、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关于这些财产的权利归属及行使,立法解释为:“使夫妻间无论在形式上或实际上都能真正平等地共同所有与共同处理第一和第二种家庭财产以及共同管理第三种家庭财产”。这就是说,在夫妻间实行一般共同制,双方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共同行使所有权。这种规定,一方面是“针对着中国绝大多数人作为一般通例的夫妻财产关系”,另一方面体现了“男女权利平等和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之原则”。它的实施,对于我国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革命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社会主义夫妻财产法的完善奠定了良好基础。

(五)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确立

1980年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它以巩固和完善社会1王胜宇:《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载,2013年4月20日访问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国女性百科全书》学问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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