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避税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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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避税及其防范

摘要: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进行的课证,因此要规避税收,就要避免成为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跨国纳税人面对激烈竞争的国际市场,在利益机制的驱使下,不断加强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耗费,同时千方百计避税,精心研究有关国家的税收法规制度,利用各国税收上的种种差异减轻税负,以谋求利润最大化。

关键词:国际避税、避税方式、防范、建议

企业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赚取利润,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在保证收入的前提下,最大限度获取利润的方法无非是尽可能低降低成本,而在降低成本方面,避税无疑是各个企业青睐的重点。国内避税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就是国际避税,它的产生并不是空穴来风,有着其深刻的根源。国际避税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制度上和法律上的因素差异以及沉重的税负造成的。跨国纳税人在不堪重负的条件下,千方百计地寻找这些差异所形成的机会,不仅维护了他们的既得经济利益,而且为他们躲避跨国纳税找到了强有力的法律保证。

一、沉重的税负

国际避税的主要锋芒是所得税,因为跨国所得承受着很重的税收负担。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80年代初,许多国家的税率和实际税负不断提高。所得税税负一般要占净收入的一半左右,使来自国际避税的收益也随之增加。影响税负的主要因素包括税率、税基和通

货膨胀

二、税收管辖权的差异

各主权国家对税收管辖权的规定在一定的程度上造成相互之间的差异,形成某些重叠和漏洞,这使得国际避税成为可能。

三、差别较大的税收制度

各国之间存在着税收差别,才使纳税人实现国际避税的企图成为可能。如果各国税制完全相同,国际避税的可能性就会化为乌有。

国际避税作为跨国企业降低成本的一种方式,虽然都是为使企业少缴税,但它与国际偷税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国际避税主要是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异来进行的,而国际偷逃税主要是利用各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困难和漏洞来进行的;其次,两者的性质有所不同,国际避税是以合法方式为前提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国际偷逃税则是以非法的手段达到上述目的,这是两种行为的本质区别。

当前,国际避税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利用个人居住地的变化避税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其通常的做法是对居民纳税的全球范围所得征税,被称为“无限纳税义务”。而对非居民仅就其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税,这被称为“有限纳税义务”。因此,以各种方法避免使自己成为某一国居民,便成为逃避纳税义务的关键所在。

二、利用公司居住地的变化避税

国际上对法人居民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按机构登记所

在地;另一类是按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按前一类判定标准,企业只要采取变更登记地的临时措施,便可比较容易地达到避税的目的。后一类实际管理机构判别标准有多种,例如总机构标准,即在一个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内设有总机构的公司,就是该国的居民;管理中心标准,即在一个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内设有实际控制或实际管理中心的公司,就是该国的居民;主要经济活动标准,只要某公司的主要经济行动在一个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境内,则该公司就成为该国的居民。

三、利用资产的流动避税

资产的流动是指纳税人将其资产移居国外的行为。

1.企业资产的流动

跨国公司利用其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分布国度的税收差异,精心安排收入和费用项目及其收付标准,使高税国机构或公司的成本费用加大,应税所得减少;低税国机构或公司的成本费用减少,应税所得加大,导致企业的所得从高税国流向低税国,达到避税目的。

2.个人资产的流动

个人财产也可以通过由高税国向低税国的移动,来达到避税的目的。他们通常采用信托方式,造成法律形式上所得或财产与原所有人的分离,但分离出去的这部分所得或财产仍受法律的保护。

四、利用人和资产的非流动避税

纳税人有时并不离开他的国家或实际移居出境,而呆在本国不动,也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此种情况下他们常常利用与银行之间的契约

关系来进行避税。

跨国纳税人的避税主要是通过对几种方法的交叉并用。从纳税主体同纳税客体的结合看,主要有4种基本的结合方式。

1.人的流动与资产的流动相结合

2.人的流动与资产的非流动相结合

3.人的非流动和资产的流动相结合

4.人的非流动与资产非流动结合

国际上,有的国家为了某种目的,为世界上的跨国企业提供避税便利,这些即是所谓的“避税地”。国际避税地通常是指那些可以被人们借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或地区,它的存在是跨国纳税人得以进行国际避税活动的重要前提条件。就目前来看,国际避税地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如:巴哈马共和国、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以及瑙鲁。

2、征收所得税但是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列支敦士登、海峡群岛。

3、所得税课征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香港、巴拿马、塞浦路斯等。

4、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如:卢森堡、荷属安第列斯等。

5、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根据国际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要分别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预提

所得方面的税收优惠。如:荷兰。

国际避税地特征主要是:

1、无税或相对低税率

2、交通和通讯便利

3、银行保密制度严格

4、有稳定的货币和灵活的兑换管制

5、有一个重要且不合比例的金融业,而实质性的交易活动相对比例较少

6、提升和推广避税地成为离岸金融中心

7、税收条约的存在与运用

国际避税地的存在为跨国企业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便利,它们利用“避税地”避税的主要方式有:

1、虚设机构。虚设机构是指某国的国际投资者在“避税地”设立一个子公司,然后把其总公司制造的商品直接推销给另一个国家,在根本未经过“避税地”子公司中转销售的情况下,制造出一种经过子公司中转销售的假象,从而把母公司的所得转移到“避税地”子公司的账上,达到避税的目的。

2、以基地公司为控股公司。这种方式要求下属公司将所获得的利润以股息形式汇到基础公司,利用双方税收协定达到避税的目的。

3、以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所信托的资产实际上在几千里之外,资产信托人与受益人也不是避税地居民,但信托资产的经营所得却归在信托公司名下,并通过契约或合同使受托人按其意愿行事,从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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