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2019年文档资料
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论文提要: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介入侦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由于律师介入侦查的权利极其有限,特别是没有确立律师在场权,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法及时有效地介入侦查,也无法充分地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
刑事案件辩护难尤其是在侦查阶段辩护难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本文对我国有关侦查的现行立法进行了分析,从律师在场权缺失的原因和设立律师在场权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律师在场权的确立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价值、意义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确立律师在场权的可行性,提出了构建我国律师在场制度的初步意见。
全文共6485字。
以下正文:律师在场权, 有广义与狭义二解。
从广义上说, 律师在场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在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追诉、审判时, 辩护律师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有权在场履行其法律援助职责。
从狭义上说, 律师在场权特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 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开始直到侦查终结, 在侦查机关每次讯问时辩护律师均有权在场, 犯罪嫌疑人也有权要求辩护律师在场。
本文从狭义的角度探讨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一、我国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制度的立法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律师辩护制度,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保障人权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合理化的发展方向。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辩护人的权利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辩护人的权利3.阅卷内容:诉讼文书+证据材料。
4.阅卷方式:复印、扫描、拍照等。
5.阅卷地点:审查起诉之日, 检察院;诉至法院后, 法院。
6.法检职责:提供便利与时间, 复制只收工本费, 法援律师应减免。
1.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接受阅卷。
2.侦查阶段不允许阅卷, 但可以了解案件情况, 譬如: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提出意见。
3.在检察院阅卷, 必要时, 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1)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事务所证明。
(3)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3.会见看守所安排, 不超48小时。
4.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律师会见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但仅限于侦查阶段。
5.核实证据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 侦查阶段不可以。
6.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1.关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1)范围:(a)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犯罪情节恶劣的;(b)有重大社会影响的;(c)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2)审批程序:(a)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 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
(b)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 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c)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见到犯罪嫌疑人。
2.辩护律师可以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除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 无需经办案机关许可, 会见同样不被监听。
3.审前阶段, 非律师身份的其他辩护人的会见通信权受限:(1)检察院许可其他辩护人通信, 可以要求看守所或公安机关将书信交检察院检查。
(2)检察院可以拒绝其他辩护人会见通信或阅卷:(a)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b)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c)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的;(d)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e)有事实表明存在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
辩护权的本质属性及其保障——基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双重视角
辩护权的本质属性及其保障——基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双重视角辩护权的本质属性及其保障——基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双重视角引言:辩护权是现代法治国家中普遍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它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项权利,辩护权不仅是被告人受到公正审判的基础,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机制。
本文将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分析辩护权的本质属性,并探讨其保障机制。
通过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旨在揭示辩护权的重要性,为其有效保障提供参考。
一、辩护权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辩护权,也称为诉讼权,是指被告在受到刑事指控时,有权利对控辩,提供证据和辩护意见的权利。
辩护权的本质属性可以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1.宪法视角:辩护权的宪法基础辩护权在宪法中的基础是体现在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上。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中的“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可以扩展理解为法律意义上的辩护权。
此外,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了公民受到非法侵害时的申诉权,这也可以理解为辩护权的一种体现。
2.刑事诉讼法视角:辩护权的法律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护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保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在宣告被告人有罪前,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被告人都有权利进行辩护。
此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的地位、辩护人的职责和义务也在法律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促使审判达到公正和妥善的结果。
二、辩护权的保障机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辩护权的保障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法定保障刑事诉讼法对辩护权进行了明确的法定保障。
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被告人都享有辩护权。
再者,辩护人的地位、职责和义务也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这有效保证了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利。
此外,宪法中对公民有自由言论权,也为辩护人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环境,使其能够充分行使辩护权。
律师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职业道德
律师的权利义务篇第一节执业律师的权利一、律师权利的概念律师的权利,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于律师的权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首先,从律师权利的本质来看,它应该是一种职务性权利,是律师以其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职务身份,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时所享有的特殊权利。
律师如果不从事法律规定的业务活动,则不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
其次,从律师权利的范围来看,它可以分为法定权利与继受权利两类。
法定权利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所固有的权利,由法律直接赋予;继受权利是律师在业务活动中由当事人授予的权利。
由于继受权利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授予,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本章所讲的律师权利是指律师的法定权利,而不涉及其继受权利。
再次,从律师权利的内涵来看,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律师依法可以为一定行为;二是律师依法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三是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法律、法规赋予律师的权利,都是上述内涵的具体化。
二、律师权利的内容:根据律师法与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律师在执业中具有以下权利:1、阅卷权律师法第34 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文书及的案卷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据此,律师执行职务活动,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案卷材料。
律师享有阅卷权,是顺利开展刑事辩护、代理与民事、行政诉讼代理活动的必要手段,通过查阅案卷,达到掌握事实与证据、熟悉与了解案情的目的。
查阅案卷时,律师应对案卷中的各种材料进行认真阅读,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各种证据,应注意研究各种证据之间有无矛盾、所控事实是否存在、案件性质与危害结果是否严重。
律师在查阅案卷时,普通首先查阅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与证据:刑事辩护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首先要查阅起诉书,了解起诉书的内容;民事原告的代理律师则可以通过阅卷了解被告答辩状的要点及主要依据。
论律师的法律地位及保障
论律师的法律地位及保障法律地位,就是指人或团体在社会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那么律师的法律地位又是怎样的呢,一起来看看看下面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相关论文范文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内容提要] 所谓法律地位,就是指人或团体在社会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
从上世纪1912年律师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至今,律师的法律地位走过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之初的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对律师的法律定位是“国家法律工作人员”.1996年颁行的《律师法》,将律师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的法律地位变成“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强调律师为社会提供服务。
2007年修订《律师法》时把律师的社会性改成“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成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而在律师保障条件上,新《律师法》解决了律师会见权,保障了律师的阅卷权,解决了律师调查取证难的法律问题。
新《律师法》的颁布,为律师执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依据。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我国立法的缺失、制度的缺陷,造成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权利屡屡遭到侵犯,律师的人身权利和执业权利难以保障。
[关键词] 律师的法律地位律师的保障一、律师的法律地位1、律师法律地位的历史演变自1912年北洋政府公布实施《律师暂行章程》,律师制度在中国正式建立,至新中国成立,这个时期的律师在社会上,其性质是“自由职业者”身份。
律师以个人身份,独立地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在法庭诉讼或非诉业务中,具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可以独立地进行辩护或代理。
新中国成立后,律师被当作国家司法干部的一个组成部分。
1957年下半年至“***”期间,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国家取消了律师制度。
论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三个限度
论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三个限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律师的职业责任越来越重要。
忠诚义务是律师道德素质的重要体现。
本文将探讨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三个限度,以期为律师们提供一些参考。
当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可能误判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真相,避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忠诚义务要求律师不能隐瞒对委托人不利的事实,即使这些事实可能影响案件的胜诉率。
如果律师明知道委托人存在违法行为,却仍然为其辩护,这将对委托人造成极大的伤害,也会损害律师的职业声誉。
因此,忠诚义务的误判是律师职业道德所不能容忍的行为。
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尊重客户隐私,不泄露客户的商业机密信息。
尽管律师有义务向委托人透露相关信息,但在透露信息时,必须注意保护客户的商业机密。
如果泄露客户的机密信息,不仅会损害客户的利益,还会对律师的职业声誉造成极大的损害。
因此,忠诚义务的过度透露是律师职业道德所不允许的行为。
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守保密协议,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尽管律师有义务为委托人保密,但在某些情况下,律师可能需要在法庭上披露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保密协议,不得擅自披露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如果律师违背保密协议,不仅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还会对律师的职业声誉造成极大的损害。
因此,忠诚义务的违背是律师职业道德所不允许的行为。
忠诚义务是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切实履行好忠诚义务。
本文旨在探讨辩护律师的公益义务及其履行限度的相关问题。
辩护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还承担着一定的公益义务,如参与公益活动、提供法律援助等。
然而,这种公益义务也受到一定限制。
本文将从辩护律师的公益义务概念、职责、履行方式、限度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辩护律师的公益义务指在私人执业的同时,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有需要的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这种公益义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可以提高律师的社会责任感,还可以帮助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论辩护律师的执业保密权
论辩护律师的执业保密权作者:刘婉琼来源:《青年时代》2018年第04期摘要:2013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46条规定了辩护律师的保密权,表明我国的律师保密制度实现了从义务到权利的质的飞跃。
辩护律师的保密权是一项建立在保密义务基础上的复合性权利,它与执业豁免权和拒证权有相似的价值,但不能混为一谈。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辩护律师的保密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加以规定,但在我国,由于律师制度发展不够成熟等原因,相关立法和实践同国际通行做法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保密权一、辩护律师保密权的概述(一)保密权的含义及性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该条款既赋予了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又对该特权予以限定,即保密的范围仅限于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这一过程中所知悉的,且必须是与委托人相关的情况和信息,在这一范围内,即使是委托人的一些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或者未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信息,辩护律师也有权利选择为委托人隐瞒和保密。
但是,在面对一些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对其进行打击和防范的社会利益价值,超过了对辩护律师保密权的维护价值。
关于辩护律师执业保密的性质,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是一种法律义务,有的学者认为这是对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相关事实负有保密义务并对此有拒绝作证的特权;也有学者认为这既是辩护律师的一项权利,又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
本文赞同第三种观点,辩护律师执业保密制度具有复合性,它面向不同对象扮演不同角色。
在面对委托人时,辩护律师有为委托人保守秘密的职业义务,在受到来自外部的压力时,保密权利作为辩护律师的对抗武器应运而生,来保障保密义务的顺利完成。
论刑事辩护律师权利之保障
影 响,辩护律师不能够参与审讯过程 。审讯过程在 司法 部门的掌控之下 ,采用封 闭式的方式进行 。在 审讯过程 当中,对涉案人员进行逼供等行 为依旧存 在 ,部分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办案人员的威胁甚 至 暴 力侵害 。刑事辩护律师在这一过程当中并不能发 挥 辩护人 的职 能,对办案人员 的行为也无法起 到监
调阅是对刑事律师的权 限的严重 限制 ,刑事辩护律 师能够在 法庭 上发挥 的作用将十分有 限。
二、 障刑事辩 护律 师的权利 保
情 况, 收集和整 理有用信 息, 与法律 知识相 结合形 并 成辩护方 需要 的法律逻辑 。 但两者 的调查范 围不 同, 前 者是 同涉案 人员进行直 接交流 而获得相 关信息 , 后 者侧重 于对案卷 、证物等其他资料进行收集从而 实现对相 关信 息的收集 。在我 国的法律体 制当 中, 辩护律师 的会见过程受 到司法部 门的直接 限制 。司 法 部门有权对会见进行 审批 ,会见过程 当中还有司
我 国刑事辩护律 师制度还不够完备 ,存在一些 缺陷 , 主要表现在地位不 明、 不参 审讯 、 会见不利和 调查不顺等方面 。 ( ) 一 刑事辩 护律 师 “ 地位 不明”
刑事辩护律师的法律辩护地位在我 国的刑法 中 并没有被确立为为犯罪嫌疑人进行直接辩护的律师 ,
讯过程 当中,刑事辩护律师可 以在场对整 个审讯 过 程进行监 督和记录 。在一些 国家 ,刑事犯甚至可以
督和制约 的作用 。
( ) 事辩护律 师‘ 见 不利” 三 刑 会
在我 国的司法体系 当中,刑事辩护律师 需要经 过 司法机构 的审批才能够会见 当事人 。在 会见过程 当中,刑事辩护律师往往不能保证没有其他人 员在 场和 自由取证 。这对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 实现具有
试论律师权利保障
对刑事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充分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 人 权保 护状 况 与司法 公正 的一个 重要 标 志 。而 在我
国的刑 事法 律规 定及 刑事诉 讼 司法 实践 中 ,对 辩护 律师权利的法律规定并未得到贯彻落实 ,严重制约 和影 响 了律 师从 事刑 事辩 护 的积极性 ,无 法保 护犯 罪 嫌 疑人或 被告 人 的合法权 利 ,从 而最 终会 影响甚 至损 害刑 事司 法制度 的公 正 以及公 民 的基本权 利 。
尽管 19 年修正后 的 《 96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
诉 讼 法 》( 以下简称 为刑诉 法 )第 9 条 对会 见权 作 6 了 明确规定 ,但在律 师 办理刑 事业 务 中会见 权是最
难得到保障的权利之一。在侦查阶段 ,如果没有得
到侦 查机 关 的批准看 守所 几乎 是不 可 能批准 律师 会
正 以及 公 民 的基 本 权 利 。
关键词
律 师权利保障
公 民权利保护
20 是新 中国首部 《 法 》施 行 五 十周 年 , 04年 宪 也首 次把 “ 家 尊重 和 保 障 人 权 ”写 入 《 法 》 国 宪 , 尽 管 人们 对人 权 的概念 和含义 因政 治制 度 、文化 观 念 等有所 不 同 ,但 是对 于公 民人 身 自由、生 命 、财
罪轻 的证据或证人线索等等。这些内容很多被侦查
人员 明确告 知不 得就 这些 问题 提 问或进行 解 答 , 由 于律 师 也惧 怕 《 刑法 》第 36条 规 定 的 : “ 护人 0 辩
以分为侦查机关 的调查与辩护律师的调查,在对抗
式审 判 中其 对 立 作 用 是 很 明显 的 。尽 管 刑 诉 法 第 4 规定 “ 判 人 员 、检 察 人 员 、侦查 人 员 必 须 3条 审 依照 法定 程序 ,收集 能够 证实 犯 罪嫌疑 人 、被 告人 有罪 或者 无罪 、犯 罪 情 节 轻 重 的各种 证 据 ” ,但 司 法 实践 中公诉 机关 一般 并不 会 出示犯 罪嫌疑 人 、被 告人 无 罪或犯 罪情 节较 轻 的证据 ,这类 的调 查收 集 当然 只能 由辩 护 律师来 完成 。由于 目前我 国辩护 律 师在调 查收集 证 据方 面所 面临 巨大 困难 ,几 乎无 法 让 律 师敢于调 查 收集证 据 ,这也 是刑 事辩护 难 的主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
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或受案场所、律师会见室、阅卷室,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
探索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第五条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材料。
办案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六条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论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保障
方 面 是 有 法 不 依 . 法 不 严 , 一 方 面 掉 于 立 法 不 执 另
笔 解有 关 案 件 情况 的 权 利 。刑 诉 法 第 9 6条 规定 , 罪 完 善 和 缺乏 可 操 作 性 。 有 鉴 于 此 , 者 认 为 除 应 加 犯 强严 肃 执 法 外 . 应 完善 立 法 . 也 加强 律 师 会 见 制 度 的 嫌 疑人 在 被 侦 查机 关 第 一 趺讯 问后 或栗 取 强 制措 施 增 之 日起 , 以 聘 请 律 师 。受 委 托 的 律 师有 权 向 侦 查 可操 作 性 。首 先 , 加有 关 非 法 剥 夺或 限 崩 律 师 会 可 见 权 的 法 律 后 果 的 规 定 . 确 规 定 对 于 律 师 会 见 权 明 机 关 了解 犯 罪嫌 疑 人 涉 嫌 的 罪 名 . 以会 见 在 押 的 可 犯 罪嫌 疑 人 , 在会 见 时 侦 查 机 关 根据 案 件 情 况 和 需 受 到剥 夺 或 限 制 的情 况下 所 取 得 的嫌 疑 人 口供 不 得 由此 从 撮 奉 上 杜 壹 侵 犯 雄 师 会 见 权 邑 要 可 以擐 员 在场 。这一 规 定 赋 予犯 罪 嫌 疑人 在 侦 查 作 为证 据 使用 , 其次 , 确 规 定 对 于会 见 时 间 、 数 及 明 次 阶 段 即可 获 得律 师 帮 助 的 权 利 . 于保 障 犯 罪 嫌 疑 情形 的发 生 ; 对 会 见 内容 不得 予 以 限制 ; 确规 定 对 于 律 师会 见 不 明 人 的 诉 讼 权 利 具 有 极 为 重 要 的 意 义 但 侦 查 阶 段 的
现 有 的 条 件 下 报 难 获 搏 预 期 的 效 果 , 至 在 很 多 情 会 见 不 得 涉 及案 情 ; 的限 制会 见次 数 。 凡 此 种 种 , 甚 有
论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
论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辩护律师在司法公正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不仅是法律服务提供者,更是司法公正的捍卫者。
本文将探讨辩护律师在现代社会中的真实义务,包括法律规定及实践案例,以期为律师们提供借鉴,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辩护律师的义务繁多且复杂,首要的就是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尽最大努力维护其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需要帮助当事人梳理证据,精准地解读法律法规,甚至在必要时刻为他们提供心理支持。
这一过程中,律师需保持职业操守,遵守法律法规,坚决不能做损害当事人权益的事情。
除了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外,辩护律师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
在实践案例中,有些辩护律师为了取悦当事人或赢得诉讼,过度偏向一方,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因此,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时刻保持冷静客观,避免陷入主观偏见,同时还要积极与法官沟通,确保整个诉讼过程的公正性。
为了体现客观公正,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应发表客观中立的辩护词,不能为了取悦当事人而过度渲染情绪,甚至散布不实信息。
同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辩护律师也应遵守法律规定,不进行任何违法操作,确保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当然,为了更好地履行真实义务,辩护律师还需要时刻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
在法律更新频繁的今天,辩护律师只有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才能紧跟时代步伐,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总之,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不仅限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更重要的是维护司法公正。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呼吁辩护律师们更好地履行职责,时刻保持职业操守和客观公正,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我们也期待社会大众对辩护律师的工作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共同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
刑事辩护律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他们负责为被告提供法律辩护,包括维护被告的权益、揭示案件事实、以及为被告争取最轻的刑罚。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刑事辩护律师需面对两种重要的义务:真实义务和保密义务。
最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严肃检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责任追究,促进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全体检察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法律规定,尊重和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为当事人委托律师和律师履职提供相关协助和便利,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委托权的行使。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对于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由犯罪嫌疑人确认委托关系。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查验接受委托的律师是否具有辩护资格,发现有不得担任辩护人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解除委托关系。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情形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并依照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材料。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属于法定通知辩护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的,应当查明原因,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
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及时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并在三日以内答复;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来源:乐而思学法网作者:第一节、律师的权利一、概念律师的权利:是律师依法享有独立执业的保障,是指国家法律赋予律师的,在其执业活动中及执业有关保障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二、律师的权利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我国律师的权利主要指律师的人身权和律师的执业权利两大部分。
(一)律师的人身权利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其内容应包括律师执业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住宅和办公地点不受侵犯;律师的名誉权不受侵犯等。
对于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行为,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律师的执业权利规定律师执业权利是保障律师顺利执业的前提,《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时的有下列权利:1、阅卷权指律师从事诉讼业务时,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案件的卷宗材料的权利。
我国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律师可以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9条阐明: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未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察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所进行鉴定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律师参与诉讼的阅卷权包括以下内容:(1)、在查阅卷宗材料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1981年4月27日)的规定:①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本案的有关材料,了解案情;②律师可能查阅的本案的卷宗材料,不包括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记录,以及事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与权利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与权利刑事辩护律师是法庭中的重要角色,他们负责代表被告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他们承担着一定的职责和权利。
本文将探讨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和权利,以期为读者提供相关理解。
一、职责1. 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刑事辩护律师的首要职责是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他们有责任确保被告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对待,并在法庭上为其辩护。
律师应秉持中立和公正的原则,为被告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被告制定最佳的辩护策略,力图获得公正的判决结果。
2. 收集证据,构建辩护案刑事辩护律师负责收集和分析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他们应深入研究案情,仔细审查相关材料,并与被告进行详细的沟通,以了解案件的细节。
律师还需要与证人交流,采集证人证言,以构建有力的辩护案。
3. 参与庭审,提出辩护意见刑事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起着重要角色。
他们有权利质询控方证人,并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
律师应在庭审中充分展示被告的情况,向法庭陈述辩护观点,以争取被告的权益和正当状况。
4. 保障被告的隐私权和人权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他们应确保被告的隐私权和人权得到保护。
律师有责任对于被告的相关信息保密,确保其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
同时,律师还应关注并维护被告的人权,保护其受到公正对待的权利。
二、权利1. 自由表达的权利刑事辩护律师有权自由表达其辩护观点,无论是在庭审中还是在法庭以外的场合。
他们可以针对案件相关问题提出见解和意见,为被告发声。
2. 客观及中立的权利刑事辩护律师有权保持客观和中立的立场,在代表被告时不受外界压力或干扰。
他们应根据案件事实,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为被告提供真实和准确的法律帮助。
3. 聆听和调查的权利刑事辩护律师有权聆听被告的陈述,并深入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相关证据。
他们可以调查相关事实和证据,以帮助辩护构建有力的案件。
4. 法庭相关权利刑事辩护律师有权在庭审中提问和质询控方证人,并对庭审中的相关事宜提出意见和异议。
此外,律师还有权调取和复制案件相关文件,并就案件问题与法庭进行沟通和交流。
论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制度及其完善
2 职责根源: 律师职责定位的双重性 . 在我国, 辩护律师“ 拥有公正的地位, 是被告人
的保护者, 同时, 又是司法制度的协助者”0P) ;(6 1 1f 16
兼具两种身份。《 刑事诉讼法》 律师法》 和《 关于辩
护律师职责的规定表明, 我国辩护律师的职责主要 是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尽可能为被告人获取最有利 的结局。但辩护律师的职责并不限于此, 除具有被 告人的保护者立场, 他还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的正 确实施、 维护法律和司法正义的责任, 兼具国家和人 民的立场。一方面, 商业性雇佣关系、 律师与委托人 之间的信任的存在, 要求律师忠实于委托人而不能 在委托人的案件中作证, 必须保守委托人的秘密; 另 一方面, 其所肩负的维护法律和司法公正的责任, 又 使他必须把 自己的辩护观点建立在法律和事实的基 础上, 对被告人的隐私尤其是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 罪事实应当予以披露。两种彼此冲突的立场合二为 一的集中于律师身上, 而这两种立场彼此间的地位 轻重如何, 法律并未规定。这使律师在对 自己执业 过程中所知悉的职业秘密是否要保守的问题上, 面 临艰难的抉择。两相比较, 违背后者将使律师蒙受 不利, 甚至会因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违背前者却 对律师无所损害。两害相权取其轻, 法律和司法正 义的重责及其隐含的威慑后果, 成为实践中泄漏委 托人秘密的行为频发的重要根源。律师职责的双重 性使律师保密规则在实践中形同虚设。 3 制度根源: . 法律现有规定的不足 法律现有规定的不足, 是导致律师保密规则效 果欠佳的重要制度原因。由于目 前我国立法者对律 师保密问题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 , 反映在立法上就 是相关法律规定非常欠缺 、 不完善。 第一, 对律师保密义务的规定 自相矛盾。目前, 世界各国律师制度大都将保密作为律师一项重要义 务或道德规范加以确认, 在许多国家, 尤其是欧洲大 陆国家, 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具有绝对性和普
法学毕业论文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保障研究
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保障研究是否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是处于该阶段的律师是否享有辩护人的权利前提,以下是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辩护律师辩护权保障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数量每年都以非常快的速度在增长,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就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被辩护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不断的强化辩护权的实现,从而也体现了我国法制制度的优势。
1.赋予律师在场权众所周知,是否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是处于该阶段的律师是否享有辩护人的权利前提,更是律师顺利开展辩护活动的保障。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给予了立法形式的明确,确立了其辩护人的法律地位,解决了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长期存在的律师在侦查阶段身份不明的问题,可以说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最显着的立法进步之一。
但与世界范围内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权利仍然比较有限。
律师在场权通常就是指律师在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的时候和工作人员开展侦查活动的时候,律师在现场帮助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换句话来说就是律师有权在执法的过程中,在执法人员监督的情况下办理相关的事宜,这也是有效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合理帮助的第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在这一过程中律师可以在现场监督,这一方面对律师更加详细的了解案情有非常大的帮助,同时也防止了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出现一些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赋予律师在场权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不存在争议的,同时也是保证我国司法制度和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我国的法律当中并没有赋予律师在场权主要是因为这会使得案件的侦查受到一定的干扰,从而也就使得案件侦查工作无法正常的进行,但是如果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看,赋予律师在场权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它所带来的益处也已经远远的超过了其所体现出来的弊端,这项制度的实施会使得诉讼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更加公正也更加的规范。
律师在执业中的权利
律师在执业中的权利:一、律师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权利《律师法》第32条第2款是关于律师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权利的规定。
由于大多数律师代理或者辩护都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产生的,所以法律就委托关系规定了委托人的权利和被委托律师的义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是在有正当理由,或者法定情形下,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本款规定了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三种情形: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
委托事项违法,是指委托人委托律师办理的法律事务的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不但可以拒绝被告人违法行为的委托,也可以以此为由拒绝继续为其辩护。
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情况,主要发生在非诉讼活动的代理过程中。
例如,委托人向律师详细了解我国税法知识后,有意从事偷税行为,或请律师参与谈判,而谈判中主要探讨的问题是如何规避国家法律,如何在进出口贸易中逃避关税,等等。
在这些情况下,律师当然可以拒绝代理,拒绝继续提供法律服务。
委托人隐瞒事实,极易把代理或辩护律师置于不利的境地,甚至在法庭上非常尴尬。
律师为当事人服务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委托人隐瞒了事实,律师的代理或辩护行为再进行下去,于法无据,而律师又不能违背自己职业性质去揭发委托人,所以法律规定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有权拒绝代理或辩护,是非常正确的。
二是律师负有忠实、诚信义务,不得随意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一般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这是因为,律师与委托人已经建立了一种法律上的代理关系,在双方已经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律师应诚挚地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以便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当事人找到律师寻求帮助时,一般都是陷于法律的困境,作为律师应当及时有效地提供优质服务,而不能轻易拒绝,所以无论是接受委托时或在接受委托后,律师都应该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并努力劝服委托人放弃违法行为,只有在无法制止和劝服的情况下,才能够行使拒绝辩护、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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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概述
(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问题是刑事诉讼法学一个重大理论问
题。
理论界关于此问题存在两种主要意见。
一种认为辩护律师不属于诉讼主体,另一种观点则是:辩护律师是独立的诉讼主体。
在此认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刑事诉讼离不开控诉、审判、辩护这三项基本内容。
辩护律师享有大多数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履行法定的刑事诉讼基本职能,他是辩护方的代表,与检控机关、审判机关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活动。
第二,辩护律师并非单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务的人员,他们是以自己的意志,基于具体案情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独立地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主要权利有: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等等。
(二)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重要性
辩护权是被追诉人的核心权利,辩护律师的辩护活动是被追
诉人这一权利得以有效落实的重要保障,它的必要性体现在:第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是重视及发展人权保障理念的重要体现。
第二、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是现代社会法治的要求。
第三、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是中国律师走向世界,融入国际法律服务业的要
求。
我国加入WTC后,有更多的涉外案件要通过中国的司法程序
来解决。
而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还远未达到国际标准,辩护律师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这必定会影响这类案件在我国的审理,让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保障辩护律师权利,是促使我国刑
事司法制度法制化、民主化、国际化的重要步骤,也是我国与国际接轨的必要条件。
二、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现状、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现状
律师制度是现代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其中的律师辩护制度更是一个法治国家诉讼民主程度的标志,因此许多发达国家都将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作为重点,给予法律保护。
可是我们国家却由于诸多复杂因素的存在,使得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又艰难的发展过程。
但刑事辩护率并没有因为这些立法上的进步而逐渐上升,反而停滞不前,甚至逐年下降,越来越多的律师退出刑辩市场。
二)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我国辩护律师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很大一个原因是该有的权利存在缺失。
不论是在新《律师法》中还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法律仍未对辩护律师在场权进行相关规定。
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依法享有一系列为保障辩护活动顺利进行的权利。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像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法庭辩护权、豁免权、程序性辩护权、救济权这些权利却有许多难以实现。
我国关于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立法缺陷:首先,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将辩护权局限在审判阶段,而不包括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
其次,立法缺乏可操作性。
最后,我国立法上对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缺失以及限制。
三、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完善建议
一)从立法层面完善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
我国关于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出现诸多问题,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立法上的缺陷。
那么,要完善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首先就要从立法层面出发。
一、增设辩护律师在场权。
辩护律师在场权是真正实现控辩双方平等的必不可少的因素。
二、完善部分权利。
律师是现代刑事辩护活动的核心主体。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如何,对于其能否充分履行辩护职责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二)促进严格执法的措施
1. 强化执业道德教育。
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是公检法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控方力量过于强大,辩方力量特别弱小,控辩双方地位严重不平等:实践中的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也一再阻碍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发展。
而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公检法系统中人员的素质是最主要的原因。
2. 加大惩处力度。
我国辩护律师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有一大原因是因为司法机关滥用职权或诸多阻挠。
主要在于我国法
律法规对司法机关这样不合法合理的行为没有规定有效的惩处措施,他们无所顾忌,当然可以任意妄为了。
(三)规范对律师的管理
随着行政管理职能的分散化、社会化,律师协会逐渐发展成
为公共行政管理的主体,担负着对律师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助律师提高业务素质水平、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职责。
目前我国律师协会实行的是“两结合”的管理模式,即司法行政机关与律
师协会共同管理的方式。
加强律师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建立监督
机制,防止或纠正律师行为的错误。
各地律师协会要在章程的制定或修改工作中,结合本地律师行业的具体情况,注重监督环节的建立与完善,发挥其应有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