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2019年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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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概述
(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问题是刑事诉讼法学一个重大理论问
题。理论界关于此问题存在两种主要意见。一种认为辩护律师不属于诉讼主体,另一种观点则是:辩护律师是独立的诉讼主体。
在此认同第二种观点。首先,刑事诉讼离不开控诉、审判、辩护这三项基本内容。辩护律师享有大多数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履行法定的刑事诉讼基本职能,他是辩护方的代表,与检控机关、审判机关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活动。第二,辩护律师并非单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务的人员,他们是以自己的意志,基于具体案情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独立地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主要权利有: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等等。
(二)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重要性
辩护权是被追诉人的核心权利,辩护律师的辩护活动是被追
诉人这一权利得以有效落实的重要保障,它的必要性体现在:第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是重视及发展人权保障理念的重要体现。
第二、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是现代社会法治的要求。第三、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是中国律师走向世界,融入国际法律服务业的要
求。我国加入WTC后,有更多的涉外案件要通过中国的司法程序
来解决。而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还远未达到国际标准,辩护律师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这必定会影响这类案件在我国的审理,让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保障辩护律师权利,是促使我国刑
事司法制度法制化、民主化、国际化的重要步骤,也是我国与国际接轨的必要条件。
二、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现状、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现状
律师制度是现代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其中的律师辩护制度更是一个法治国家诉讼民主程度的标志,因此许多发达国家都将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作为重点,给予法律保护。可是我们国家却由于诸多复杂因素的存在,使得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又艰难的发展过程。但刑事辩护率并没有因为这些立法上的进步而逐渐上升,反而停滞不前,甚至逐年下降,越来越多的律师退出刑辩市场。
二)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我国辩护律师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很大一个原因是该有的权利存在缺失。不论是在新《律师法》中还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法律仍未对辩护律师在场权进行相关规定。
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依法享有一系列为保障辩护活动顺利进行的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像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法庭辩护权、豁免权、程序性辩护权、救济权这些权利却有许多难以实现。
我国关于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立法缺陷:首先,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将辩护权局限在审判阶段,而不包括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其次,立法缺乏可操作性。最后,我国立法上对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缺失以及限制。
三、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完善建议
一)从立法层面完善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
我国关于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出现诸多问题,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立法上的缺陷。那么,要完善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首先就要从立法层面出发。一、增设辩护律师在场权。辩护律师在场权是真正实现控辩双方平等的必不可少的因素。二、完善部分权利。律师是现代刑事辩护活动的核心主体。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如何,对于其能否充分履行辩护职责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二)促进严格执法的措施
1. 强化执业道德教育。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是公检法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控方力量过于强大,辩方力量特别弱小,控辩双方地位严重不平等:实践中的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也一再阻碍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发展。而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公检法系统中人员的素质是最主要的原因。
2. 加大惩处力度。我国辩护律师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有一大原因是因为司法机关滥用职权或诸多阻挠。主要在于我国法
律法规对司法机关这样不合法合理的行为没有规定有效的惩处措施,他们无所顾忌,当然可以任意妄为了。
(三)规范对律师的管理
随着行政管理职能的分散化、社会化,律师协会逐渐发展成
为公共行政管理的主体,担负着对律师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助律师提高业务素质水平、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职责。目前我国律师协会实行的是“两结合”的管理模式,即司法行政机关与律
师协会共同管理的方式。加强律师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建立监督
机制,防止或纠正律师行为的错误。各地律师协会要在章程的制定或修改工作中,结合本地律师行业的具体情况,注重监督环节的建立与完善,发挥其应有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