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抚民厅制度形成过程初探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 , 当前学术界有关行政区划的研究成 果 。近年来 , 有学者提出 “形成行政区划的充分 必要条件”: “必要条件 : 一个行政区划必须有一 定的地域范围 , 有一定数量人口 , 存在一个行政 机构 ; 充分条件 : 这个行政区划一般都处于一定 的层级之中 , 有相对明确的边界 , 有一个行政中 心 , 有时有等第之别 , 也有立法机构 。”④ 结论 较为全面 、系统 。在清末官制改革以前 , 府厅州 县是集立法 、司法 、行政等多种职能于一体的地 方行政机构 , 并无单独的立法机构 , 因此研究清 光绪新政以前的政区 , 是否有立法机构可以不予 考虑 。
第 22 卷第 1 辑 2007 年 1 月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 Journal of Chinese Historical Geograp hy
Vol. 22 ,No . 1 J an. ,2007
清代抚民厅制度形成过程初探
傅林祥
(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 , 上海 , 200433)
③光绪《清会典》卷 4 。 ④周振鹤 :《行政区划史研究的基本概念与学术用语 刍议》,《复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1 年第 3 期 , 第 32 页 。 ⑤田文镜 、李卫 : 《钦颁州县事宜》, 《中国政书集 成》影印本 , (郑州) 中州古籍出版社 , 1996 年 , 第 10 辑 , 第 94 、57 页 。参见瞿同祖 : 《清代地方政府》之第 2 章第 1 节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 2003 年 。
二 厅制在明代的萌芽
有明一代 , 府的同知 、通判的数量比清代要 多 , 他们作为知府的佐贰官 , 负责全府或府内数 个州县的某一事项 , “同知 、通判分掌清军 、巡 捕 、管粮 、治农 、水利 、屯田 、牧马等事 。无常 职 (各府所掌不同 , 如延安延绥同知又兼牧民 , 余不尽载) , 无定员 (边府同知有增至六 、七员 者) ”①。同知或通判大多与知府同城而驻 , 遇有 事情 , 才被派遣外出 。有关同知或通判被派遣外 出的记载 , 最晚在嘉靖年间已经出现 。据方志记 载 , 地处东部沿海地区的松江府设立过两个海防 厅 : 一个在上海县城 , 为防倭寇侵扰 , 嘉靖三十 五年 (1556 年) 派遣一位海防同知驻扎于此 , 次年在上海县署西侧建立海防同知厅署 , 随着倭 患的消弭 , 万历十六年 ( 1588 年) 前海防同知 已经回到松江府城 ②; 另一个设于金山卫 (在今 上海市金山区金卫镇) 西南 , “以备春防”③, 具 体置废时间不详 。这种派遣的同知 , 在内地也有 设置 。陕西延安府在明后期设有西延捕盗同知 , 驻扎洛川县黄龙山 , 管辖白水 、澄城 、郃阳 、韩 城 、洛川 、中部 、宜君等七县捕务 , 并延续到清 乾隆四 年 ( 1739 年) 才 改 名 为 延 安 府 捕 盗 同 知 ④。另外 , 至迟在万历年间 , “抚民同知”官 衔也已经出现 。陕西潼关为军事要地 , 明代设有 潼关卫 , 万 历 间 设 “分 署 西 安 抚 民 同 知”一
第一 , 清代《会典》等官方权威文献的记 载 。嘉庆《清会典》是首次载入抚民厅概念的清 代《会典》, 该典卷四《吏部》: “理事 、抚民有 专管地方之厅 , 或属于府 , 或属于道 , 或属于将 军 。”卷十《户部》: “直隶厅 、直隶州皆亲辖地 方 , 亦 领 县 。 ……厅 、州 、县 皆 分 辖 地 方 。”② 清代后期的光绪《清会典》则记载为 : “凡抚民
©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一 抚民厅与厅的区分标准
厅 , 原指官署中听事问案的办公场所 。明 代 , 一些原先与知府同驻一城的佐贰官同知 、通 判被派驻城外 , 负责某一地方的某一专项事务 , 这些同知 、通判的办事处所称之为厅 。按照这些 外派同知 、通判所管事务的性质 , 习惯上称其为 水利厅 、海防厅 、捕盗厅等等 。由于这些厅只是 分管府内一定区域的某些专项事务 , 因此不是行 政区划 。清代沿袭了明代的府州县地方行政制 度 , 水利厅 、海防厅等管理形式也被保留了下 来 。在继承的同时 , 清朝的总督 、巡抚等地方大 员 , 也进行制度创新 , 新设了一部分以 “厅”相 称的地方行政区划 , 并最终得到清廷的认可 。这 些 “厅”已经具备行政区划上的意义 , 它们的长 官一般称为抚民同知 (通判) , 因而常称为 “抚 民厅”①。抚民同知 (通判) 不再是知府的佐贰 官 , 而是与知府 、知州 、知县一样 , 是自己辖区 内的行政长官 ———正印官 。根据抚民同知 ( 通 判) 的隶属关系 , 抚民厅可以分为两类 : 一类隶 属于将军 、省或其派出机构 ———道 , 行政层级与 府 、直隶州并列 , 是为直隶厅 ; 另一类隶属于 府 , 行政层级与州 、县并列 , 习称散厅 。
[ 提 要 ] 抚民厅是清代独有的地方行政制度与行政区划 , 由明代的派遣厅 (府同知 、通判的派出机构) 演变而 来 。这两种厅在清代长期共存 , 需要有一个标准将两者区分开来 。区分的标准应该由清代官方文献的记载和现代政治 地理学理论结合而成 。在此标准之下 , 通过对《清实录》、地方志中相关记载的疏理 , 认为抚民厅制度萌芽于明代末 期 , 在清代设立新厅的过程中不断得到完善 , 乾隆十二年 (1734 年) 潼关抚民厅的出现 , 标志着抚民厅制度的全面 形成 。
第三 , 知府 、知州 、知县等地方行政长官的 职责 , 明清时期各种典章制度的表述有所不同 , 但核心内容是 “刑名钱谷”: “州县所司 , 不外刑 名钱谷”, “盖州县之官 , 无论地方繁简 , 均有刑 名钱谷 、户婚田土等事 , 待其分理 。”⑤ 按照现 在的通俗说法 , 也就是地方行政长官权力的核心 部分是司法权与财政权 。派遣的同知或通判只是
综合上述三个方面 , 笔者认为 : 抚民厅必须 有 “专管地方” (一定的 “地域范围”) 、一定数 量的人口 (管理对象) 、一个行政机构等必要条 件 , 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 , 就只是府的派出机 构 。充分条件则包括长官的名称 (抚民同知或抚 民通判) 与职责 ( “刑名钱谷”) 、层级 (直隶厅 或散厅) 、等第等多个方面 , 由于清代厅制的特 殊性 , 这些充分条件有时可能或缺 。
“厅”怎样从府的派出机构转变为以抚民厅 为代表的地方行政区划 , 至今尚未见到清代谕 旨 、奏折或其它官方权威文献对此有明确的记 载 , 因而很可能是一种渐进式的 、不断完善的过 程 。以往的论述 , 大多侧重于厅制形成过程中的 表面现象 。笔者认为 , 研究清代抚民厅制的形成 过程 , 不但要关注它外在的 、名称上的变化 , 更 要注意它内在的区域 、官制 、职能等要素是如何 形成的 。因此 , 有必要设定一个区分抚民厅与厅 (府的派出机构) 的标准 。这个标准 , 应当包括 下列三个方面 。
②参见《北京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1996 年第 3 期 。真水康树提出清代厅的 “定制化标准有两 个 : 第一 , ‘直隶厅’与 ‘散厅’之间发生明确的区别 ; 第二 , 它们分别被看作像府 、县那样的独立行政机构”。 认为乾隆三十年代才有明确的 “厅”、“直隶厅”的记 载 , 因此 “直隶厅与散厅的 ‘起源’可以溯到康熙或雍 正年代”, “定制”于乾隆三十年代中期 ; “同知的派遣” 被称为 “厅”起源于明末 (第 98 、102 页) 。并见真水康 树 : 《明清地方行政制度研究》, 北京燕山出版社 , 1997 年 , 第 23 页 。
①清代具有行政区划意义的厅 , 除抚民厅外 , 在北 方蒙旗地区有 “专管地方”的 “理事厅”, 其长官为理 事同知 、通判 , 性 质 与 抚 民 厅 相 近 , 形 成 过 程 有 所 不 同 ; 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有 “抚番厅”、“抚彝厅”等 。
②嘉庆《清会典》, 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本 , 台北 文海出版社 , 第 631 册 , 第 121 页 ; 第 632 册 , 第 425 页。
同知直隶于布政使司者为直隶厅”; “府分其治于 厅 , 凡抚民同知 、通判 、理事同知 、通判 , 有专 管地方者为厅 。其无专管地方之同知 、通判是为 府佐贰 , 不列于厅焉 。”③ 由此可见 , 清代官方 的观点很明确 , 作为行政区划的抚民厅必须具备 两个条件 : 一是同知 、通判的管辖区域必须是 “专管地方”, 即辖区不与其它同级行政区划重 叠 , 这是抚民厅制的内在的 、必备的要素 ; 二是 厅的长官是 “抚民同知 、通判”, 也就是同知 、 通判要有抚民衔 , 这是抚民厅制的外在标志 。
抚民厅是清代独有的地方行政制度与行政区 划 。由于清代官方文献中有关抚民厅的设置过 程 , 以及哪些厅是地方行政区划 、哪些厅是府的 派出机构 , 很少有完整明确的记载 , 又由于以往 对清代抚民厅的相关问题研究不多 , 使得学术界 对这一清代独有的地方行政制度和行政区划缺乏 共识 , 赵泉澄著《清代地理沿革表》 (中华书局 1953 年版) 、牛平汉主编《清代政区沿革综表》 (中国地图出版社 1994 年版) 记载的厅数差异较 大 , 就是一例 。由此可见 , 抚民厅制度是怎样形 成的 , 是研究清代政区地理和政治制度史的一个 基础性的 、必须解决的问题 。近年关于清代抚民 厅制度的论文 , 管见所及 , 仅有台湾中正大学历 史研究所吴正心的硕士论文 《清代厅制研究》①、 日本学者真水康树的 《清代 “直隶厅”与 “散 厅”的 “定制”化及其明代起源》②。本文试图 通过对乾隆三十年代以前设立的厅的分析 , 探索 清代抚民厅制度的形成过程 。
[ 关键词 ] 抚民厅 同知 行政区划 清代 [ 中图分类号 ] K9281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00125205 (2007) 0120032207 [ 收稿日期 ] 2006204224 [ 基金项目 ] 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清代地理研究课题组成果之一 。 [ 作者简介 ] 傅林祥 (1961 - ) , 男 , 浙江绍兴人 , 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副教授 , 主要研究方向为历史政治 地理 、上海古代史 。
·34 ·
员 ⑤。这员 “抚民同知”至清初仍然存在 ⑥。 具有 “专管地方”的同知厅 , 根据现有的资
料 , 最晚在明末已经出现 , 成为清代抚民厅的萌 芽 。永宁地区位于四川 、贵州交界地带 , 两省土 地互有交错 、插花 , 原先不属于州县行政范围 , 由永宁宣抚司 、太平司等土司实行自治 。天启元 年 (1621 年) , 永宁宣抚司奢崇明叛乱 , 占领重 庆 , 攻围成都达百日之久 , 震动全蜀 ⑦。天启三 年 (1623 年) , 政府军平定判乱 , 废除土司 , 将 该地区分别划归四川省叙州府和贵州省永宁卫管 辖 ⑧: “ (朱) 燮元割膏腴地归永宁卫 , 以其余地 为四十八屯 , 给诸降贼有功者 , 令岁输赋于官 , 曰屯将 , 隶 于叙 州 府 , 增 设 同 知 一 人 领 之 。”⑨ “改宣抚司为永宁厅地 , 编九里 , 每里十甲 , 分 为四十八屯 。 ……于叙州府添设同知一员 , 分符 领治 , 是为叙永军粮厅”λυ 。
·32 ·
①吴正心在《清代厅制研究》 (1995 年 6 月 , 未刊 稿) 中提出 : 作为地方行政区划的厅必须有厅界 、分地 分民 、佐贰官和首领官 、厅学等 “积极指标”, 以及自 有独立衙署 、管理本厅之民刑案件与钱粮税收等 “消极 指标” (第 20 - 21 页) 。但对清代作为地方行政区划的 厅 , 它是怎样逐步具有这些 “积极指 标”与 “消 极 指 标”的过程 , 没有论及 。
·33 ·
©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பைடு நூலகம்
知府的佐贰官 , 职能单一 , 没有或只被授予一小 部分与 “刑名钱谷”相关的权力 。当某一位同知 或通判被授予管理 “刑名钱谷”的权力时 , 也就 理所当然地成为管辖区域内的地方行政长官 。因 此 , 通判或同知是否具备管理 “刑名钱谷”的职 责 , 也是检验其管辖区域是不是行政区划的充分 条件之一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