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城市河道综保工程设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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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河道综保工程设计导则
(试行稿)
编制单位: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市区河道整治建设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1)
2.1 城市河道 (1)
2.2 护岸工程 (1)
2.3 生态护岸 (1)
2.4 自然护岸 (1)
2.5 自然人工护岸 (1)
2.6 刚性护岸 (2)
2.7 慢行系统 (2)
2.8 河道通航 (2)
2.9 船只停靠点 (2)
2.10 锚泊区 (2)
3 用词说明 (2)
4 一般规定 (3)
5 基础资料调查与分析 (4)
6 河道等级分类体系 (7)
6.1 防洪标准 (7)
6.2 排涝标准 (7)
6.3 旅游通航等级 (7)
6.4 河道综合分类 (7)
7 河道及相关水利设施设计 (12)
7.1 河道及相关水利设施设计的主要内容 (12)
7.2 河道平面线形 (12)
7.3 河道断面 (12)
7.4 河道护岸与堤防 (14)
7.5 相关水利建筑物设计 (21)
8 水环境设计 (23)
8.1 水环境设计内容 (23)
8.2 河道引配水 (23)
8.3 河道截污及清淤 (23)
8.4 水生态系统构建 (25)
9 河道景观绿化设计 (27)
9.1 河道景观绿化设计内容 (27)
9.2 软质景观设计 (27)
9.3 硬质景观设计 (31)
9.4 夜景照明设计 (37)
10 工程配套管线及配套设施设计 (38)
10.1 工程配套管线 (38)
10.2 配套设施设计 (39)
11 其他专项设计 (42)
11.1 水上旅游配套设施设计专篇 (42)
11.2 历史文化碎片挖掘与展示设计专篇 (43)
11.3 建筑立面整治设计专篇 (46)
1 总则
1.1 为落实贯彻杭州市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以下简称河道综保工程)的“水清、流畅、岸绿、景美、宜居、繁荣”的指导方针,统一河道综保工程的建设标准,规范和指导河道综保工程的设计,确保工程的设计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管理方便,特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杭州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城市河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河道可参照执行。
1.3 本导则是结合杭州市河道综保工程多年实践经验,并考虑杭州市河道具体情况编制而成,同时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本规定中未包括内容,应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规定执行。
1.4 随着城市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城市河道不仅发挥一般包括行洪排涝、蓄水输水、供水灌溉,还肩负改善生态环境、航运旅游、景观休闲、文化载体、滨水利用等功能。本导则对杭州市城市河道以上功能和内容的设计,作出了相应规定。
2 术语
2.1 城市河道
杭州市绕城高速公路内的公共河道(包括水域、河槽、堤坎、护堤地、防汛配水泵站、船闸水闸和连接上下游河道的管涵)及其附属设施。
2.2 护岸工程
为防止水流冲刷引起塌岸及保持河岸稳定建设的挡土护土建筑物。一种具有保护堤防与岸线的安全、控制河势变化、营造河道两岸自然景观的工程措施。
2.3 生态护岸
指护岸具有“可渗透性”,即护岸具有河岸土体中地下水与河道水体之间的交换和调节功能,并能提供有利于湿生、水生植物为主体的岸栖生物共生环境的护岸。
2.4 自然护岸
指采用种植植被保护河岸、保持岸栖生物丰富和水陆交错带生态功能健全稳定的护岸。
2.5 自然人工护岸
在自然护岸的基础上,水面线下采用松木桩、树根桩、干砌块石等材料,确保抗洪能力,水面线以上采用种植植被尽量强化绿化生态效果的护岸。
2.6 刚性护岸
指为满足防洪抗洪能力,确实无法采用生态护岸、自然人工护岸等而采用刚性材料砌筑的护岸形式,如浆砌块石、现浇混凝土等形式的护岸。
2.7 慢行系统
沿河绿化带内以休闲、健身为主,兼顾城市交通功能的连续性的园路,满足步行外,有条件的,要考虑自行车通行。慢行系统遇到桥梁时,应在桥下连续,在桥下修建可供人或自行车通行的构筑物。
2.8 河道通航
本导则所指河道通航是指在“2007年杭州市区(绕城范围内)综合保护与开发工程”中的291条内河范围内,所进行的以休闲、旅游为主的、同时在主干河道上兼具客运交通功能的水上巴士活动。
2.9 船只停靠点
本导则所指船只停靠点为建于通航内河上供客运船舶停靠、上下游客的水工构筑物,用地一般在滨河绿带内解决。
2.10 锚泊区
锚泊区是指可供一定数量的船舶停泊、维修、集散的泊船码头(或水上区域)。
2.11 水生生境
本导则所指为以水生植物为主营造的适合生物生活的生态地理环境,包括水系、地形、植被、土壤以及光照、湿度等。
3 用词说明
3.1 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