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质量燃气输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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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质量燃气输配系统

1.1 燃气质量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

2.2.1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天然气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2.3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无臭味或臭味不足的燃气应加臭。燃气中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之前应能察觉;

(2)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浓度时,应能察觉。

1.2 燃气输配系统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

5.1.5城镇燃气管道应按输送燃气压力户分为5级,并应符合表5.1.5的要求。

5.3.1中、低压地下燃气管道采用聚乙烯管材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3.2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5.3.2—1和表5.3.2—2的规定。

5.3.4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应埋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下。

5.3.5凡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其地基应进行处理。

5.3.6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5.3.7地下燃气管道穿过下水管沟、热力管沟、联合地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0.1m。套管两端的密封材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

5.3.8燃气管道穿越铁路和电车轨道时,应敷设在套管或涵洞内。

5.3.9当利用桥梁或管桥跨越河流时,应采取防火安全保护措施。

5.3.10燃气管道穿越河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燃气管道至规划河底的埋设深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确定,并不应小于0.5m,对通航的河流还应考虑疏浚和投锚深度;

(4)应在河流两岸设立标志。

5.3.12穿越或跨越重要河流的燃气管道,在河流两岸均应设置阀门。

5.3.13在高压、中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管。在燃气支管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

5.3.15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或支柱敷设。当采用支柱架空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底至人行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2m;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5m;管底至铁路轨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6m;

注:①厂区内部的燃气管道,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可取4.5m;管底至铁路轨顶的垂直净距,可取5.5m。

②电气机车铁路除外。

(2)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位于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管道的上方。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 63--95

1.0.3聚乙烯燃气管道严禁用作室内地上管道。

2.1.2 输送不同种类燃气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2.1.3聚乙烯燃气管道在输送其他成分组成的燃气时,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在安全性能得到保证后,可参考以上相似的气种确定允许工作压力。聚乙烯燃气管道在输送不含冷凝液的人工煤气时,工作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o.2MPa;聚乙烯燃气管道在输送不含冷凝液的气态液化石油气时,工作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0.3MPa。

2.1.4聚乙烯燃气管道最大允许工作压力,除应符合本规程第2.1.2条规定外,在不同温度下的允许工作压力还应符合表2.1.4的规定:

2.3.1聚乙烯燃气管道不得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

2.3.2聚乙烯燃气管道与供热管之间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2.3.2的规定。

2.3.3聚乙烯燃气管道与各类地下管道或设施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2.3.3的规定。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CB 50028—93

5.4.2储配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配站与周围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4.3储配站内防火间距、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道等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5.4.7高压储气罐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高压储气罐应设安全阀和压力表;

(3)在顶部应设放散管;

(4)高压储气罐应有防雷接地设施,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5.4.12压缩机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甲类生产厂房”设计的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4.13储配站供电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一级负荷”设计的规定。

5.5.3门站站址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站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5.4门站的工艺设计及计量仪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出站管道上应设置燃气流量的指示及累计仪表、压力的指示及自动记录仪表和温度的指示仪表;

(3)进、出站管道上必须设置阀门;

(5)站内管道上应设安全保护及安全放散装置,放散管应引至站外,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出门站建筑物2m以上。

5.5.5门站内生产用房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甲类生产厂房”设计的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5.8门站建筑物室内电气防爆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1区”设计的规定,站区内防雷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第二类”设计的规定。

5.6.2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压箱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4MPa;

(2)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1.0的燃气调压装置不得设于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5.6.3调压站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5.6.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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