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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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权法思想:般指利用宗教迷信进行统治的阶级,为了取得人们的拥护,把他们的权力说成是神所授予的,把体现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的一种法律思想。
五权宪法: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对于宪法的创见,是孙中山的重要思想。于1906年12月2日始正式见诸文字
儒家法律思想:1、“为国以礼”的礼治论2、“为政以德”的德治论3、“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城邦:古希腊城邦在公元前8~前6世纪逐渐发展。所谓城邦就是一种城市国家,一般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包括周围若干村落组成的国家。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伊斯兰法系又称阿拉伯法系,就是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法律的总称。指公元7-9世纪形成的阿拉伯哈里发国家的法律,包括穆斯林宗教、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法规。伊斯兰法是属人法,凡是穆斯林都适用伊斯兰法。随着伊斯兰教的广泛传播,伊斯兰法系也分布在世界广大地区,包括西亚、北非、南亚、东南亚、南部非洲及其他地区。
印度法系:公元5~7世纪以前古代印度奴隶制法及以其为基础的古代缅甸、锡兰(今斯里兰卡)、暹罗(今泰国)、菲律宾等国法律的统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10.中华法系: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11.人治就是个人或少数人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12.法治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法律由人民制定,统治者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统治,形式上统治者只对法律负责,统治者通过对法律负责来间接对人民负责。13.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宪法:是指确认民主制度,表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15.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能够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6. 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17. 社会法是国家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而制定的,以维护社会利益尤其是倾斜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为宗旨的新的法律门类。
《圣经》:是对佛教或其他宗教经典的泛称。
19.诉讼法:又称程序法,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诉讼法有三个: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20.程序正义:要求用以解决利益争端的法律程序必须是公正、合理的。
21.基督教:是信奉耶稣基督为救主的各教派的统称。
22.无讼:简言之,就是人们在发生纠纷时,不主张运用诉讼的方法来解决问题,而是利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调节协调。
23. 自然法: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24会法学思潮: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该学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①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②认为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1. 法律心理;参见教材P119
2.法律文化的表层结构;参见教材P135-136
3.法律思想体系;参见教材P130
4.梅里曼的法律文化概念;参见教材P41
5.日本学者田中茂树的法律文化概念;参见教材P52
6.孙国华教授的法律文化概念;参见教材P58
7.现实主义类型法律文化参见教材P174
8.法律文化的适应性参见教材P218
9.日本学者千叶正士的法律文化概念参见教材P55
10.法律文化的“二元结构”参见教材P264
11.法律至上参见教材P287
12.宗教主义类型法律文化参见教材P173
13.伦理主义类型法律文化参见教材P173-174
1.梅里曼的法律文化概念梅里曼认为,法律文化是“关于法律的性质、关于法律在社会与政治体中的地位,关于法律制度的专有组织和应用以及关于法律实际或应该被如何制定、使用、研究、完善及教授的一整套植根深远、并为历史条件所制约的观念。
2.现实主义类型法律文化,即没有宗教、伦理色彩,注重调解人们现实社会关系,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属于这一类型,现实主义类型法律文化一般可分为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类型。
3.法律至上,是法治原则的最重要体现。法律至上既是一种观念,同时,也标志着法律在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最高地位。
4.法律文化的适应性,是指一种法律文化对于解决特定社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矛盾及调整特定社会各种社会关系的能力、价值和功用。
5.法律心理: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现象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形态的初级阶段。
6.法律文化的表层结构:是指作为法律文化深层结构的法律意识形态的外在化表现形态。
7.法律思想体系:是高水平的法律认识,是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理论化,理性化,体系化了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价值的总和
8.日本学者田中茂树的法律文化概念:法律文化不仅包括在法律体系和文化体系交错。重复之领域内生成的,以西方的“法治主义”和东方的“德治主义”相区别为基础的法律的结构和社会功能,还包括了与西方法治相异的东方传统思想支配之下的人们的风俗,习惯,规范,时间活动等内容。
9.孙国华教授的法律文化概念:法律文化属于社会精神文明,它反映了法律作为特殊的社会调整器的素质已经达到的水平,反映了历史积累起来的有价值的法律思想,经验和有关的制定。法德适用等的法律技术,反映了法的进步内容,有很大的实际应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