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培训政策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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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则: 《宪法》第68条规则:“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 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4)制度: 《宪法》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 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 本单位实际,有机会第对劳动者进行这也培训”。第69条 还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 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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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智力商数,是指一个人的智 力发展水平,主要表现为认识.理 解客观事物的能力以及运用知 识和经验解决问题的能力.
(5)意义: 《宪法》首次明确了我国职业培训活动的法律规 范,促进了职业培训与劳动管理的其它环节之间的有机联 系和结合。
5. 《职业教育法》的基本概况
《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八大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1996年9月1日正式施行。
《职业教育法》包括总则、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 育的实施、职业教育的保障调节和负责五部分,它 对职业教育的地位作用、体系结构、方针原则、管 理体制和经费渠道等都作了原则规定。
2。按强制程度不同分为:强制规范,任 意规范。
六、法的解释:
1。正式解释(有权解释):立法解释, 行政解释,司法解释。
2。非正式解释(无权解释): 学理解释,
任意解释。
七、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人的效力
八、市场经济与法制
法制:要求在立法、执法、司法、 守法等方面依法办事的制度。
即情感商数,是指一 个人的情绪自我调节能 力以及与团队的合作.协 调能力。
即逆境商数,是指一个人 面对逆境,战胜困难的能力
即精神商数,是指一个 人追求事业的永远成功所 产生的执著信念和追求卓 越的精神。
积极的心态决定着你的成功
人与人之间只有很小的差异, 但这种很小的差异却往往造成了 巨大的差异!很小的差异就是所 具备的心态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 巨大的差异就是成功与失败。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修改和颁布实施的强制约束性文件。其效力仅次 于《宪法》。
3. 《宪法》有关职业教育培训的基本 内容
《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举办和发展各种学 校和教育,包括职业教育,对劳动者进行政治、 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第4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 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同时 还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 就业训练”。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
第二章 职业教育培训政策法规解读
第一模块:《宪法》法律对职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由最高权利机
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并颁布实 施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制定的 原则和基本依据。
2. 法律的基本含义
6. 《职业教育法》有关职业教育培训的内容
一、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1)职业学校教育。
(2)职业培训
(3)其它培训
二、主要职责:
(1)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 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职业教 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独到评估
程序法(辅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涉外法律部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 经济法。
五、法律规范
(一)概念: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具体是以 法律条文来表现的。
(二)法律规范的结构:
假定,处理,制裁
(三)法律规范的种类
1。按其性质分为:义务规范,禁止规范,
授权规范。
的名义出现.
(四)规章:国务院各部委,省级(省会城市,特区城 市)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如财政部颁布的 “企业会计制度”.
(五)地方性法规:省级(省会城市,特区城市)人大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六)特别行政区法.
(七)民族自治区域法.
(八)国际公约.
四、我国的法律部门
实体法(主法):宪法、刑法、民商法、行 政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
——拿破仑·希尔
序言 法学基础知识
一、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法的产生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二)法的发展 1。社会属性:随着社会类型变革而变革。 2。自然属性:法律是一门学科,本身的发展:
从无到有,从简到繁;越分越细,越分越多;最 早的法是诸法合一,刑民不分。
二、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被一定的经 济基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它是由国家强制 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的特点:阶级性、国家制定或认可、强制性、特殊 的行为规范。
三、法的渊源(法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国家的总章程,国家的根本大法。 (二)法律:专指全国人大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x x 法”名义出现。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规范文件,贯以“中 华人民共和国 x x 条例”或“x x规定”
4. 《劳动法》有关职业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
(1)目标: 《劳动法》第66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 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 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 能力和工作能力”。
(2)职责: 《劳动法》第6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中,鼓 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的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1)基本作用: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 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 途径。
(2)适用范围: 《职业教育法》第2条规定:“本 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 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意义: 《职业教育法》是我国职业教育和培 训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职业教育法》 从职业教育本身的角度,规定了职业教育的作用、 职责等,不仅丰富了职业培训的内涵,而且细化 了职业培训的形式,强化了职业培训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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