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铸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石材开采加工改扩建项目环评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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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铸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石材开采加工改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评单位:山东建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十二月·济南
概述
一、项目由来
邹城市铸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3日,位于邹城市石墙镇高保庄村西约335m处,行政区划隶属石墙镇管辖。
主要从事建筑石料用灰岩露天开采、石料破碎及销售。
邹城市铸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2013年8月邹城市国土资源局举行的国有采矿权中竞得石墙镇高保村西山建筑石料用石灰岩采矿权,矿区面积 5.72hm2,开采标高由+198米至+115米,矿界由5个拐点圈定,露天开采。
2015年公司建成了1号线,生产规模为110万t/a。
2018年公司又建成了2条破碎线,为2号线(生产规模为20万
t/a)和6号线(生产规模为60万t/a),同时调整了1号线生产规模(生产规模降为20万t/a),因原设计的3号线未建成,公司总生产规模为100万t/a。
2016年11月邹城市国土资源局通过挂牌的形式将邹城市石墙镇高保村西山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出让给邹城市铸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该矿区面积23.72hm2,开采标高由+206米至+92米,矿界由10个拐点圈定,露天开采。
由此,邹城市铸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计划建设石材开采加工改扩建项目,即3号线按照新的设计进行建设,生产规模由原设计的10万t/a调整为120万t/a,同时拆除1号线,2号线和6号线生产规模不变,总生产规模扩大为200万t/a。
项目为机械化石材矿山开采项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项目属于鼓励类,生产过程中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类和限制类的工艺和设备。
该项目已于2019年2月12日在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登记备案文号为2019-370883-30-03-004618,因此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邹城市铸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石材开采加工改扩建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因此公司委托山东建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我公司接
受委托后立即组织人员到工程建设所在地进行了现场踏勘与实地调查,收集了项目有
关资料和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资料。
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技术导则和国家现
行的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完成了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特点
1、项目总投资15800万元,由10个拐点圈定,面积约23.72hm2。
开采规模为200
万t/a。
在现有工业广场新建1条生产能力为120万t/a的破碎线,并配套建设环保处理措施。
最终工业广场共有3条破碎线,总生产能力为200万t/a。
2、项目生产工艺属成熟工艺,不存在技术难度,且具有工艺稳定可靠等特点,生产废气采用成熟可靠的处理工艺处理,可满足达标排放。
3、项目平面布局按功能主要划分为办公区、生产区和采矿区,其中办公区位于项目东北部靠近大门,其他区域均作为生产区。
4、项目破碎线各工序产生的粉尘分别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各排气筒粉尘排放浓度均能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10mg/m3),粉尘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厂界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3“除水泥外其他建材”的标准(1.0mg/m3),矿山无组织排放粉尘主要产生于表土剥离、凿岩作业、矿石采装、运输、卸车等过程。
凿岩作业采用带有捕尘器的设备,钻孔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对环境影响较小;矿石采装、运输、卸车过程中通过洒水降尘措施后对环境影响较小。
矿区爆破、铲装抑尘用水、破碎线抑尘用水等均被矿石吸收或蒸发。
洗车台用水经收集池沉淀后循环用于洗车;采样积水主要为雨季降水,在采场周围修筑排(截)水沟和沉淀池,沉淀后用作矿区抑尘洒水,多余雨水排入附近沟渠经石墙河最终排入白马河;项目不增加职工,因此无新增生活污水。
生产过程所有石材均进入破碎站加工,无废石产生;本项目不新增职工人数,因此不新增生活垃圾。
因此项目主要固体废物有剥离表土、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及收集的车间降尘、废机油、废润滑油及废油桶。
除尘器收集粉尘及车间降尘作为石粉外售。
拟开采矿区覆盖表土较少,仅在开采初期即可一次性剥离完,全部用于修建道路和厂区土地平整。
废机油、废润滑油、废油桶,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项目噪声主要来自于各种设备、风机等,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布置于厂房内,并采取隔声、减振等有效的降噪措施。
三、项目环评编制过程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及程序见图1。
图1 环评工作程序示意图
四、分析判定的相关依据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同时符合相关规划和行业政策等相关环保政策与审批要求。
2、项目为机械化石材矿山开采项目,厂址位于邹城市石墙镇高保庄村西约335m 处。
根据《济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及《邹城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16~2020年),项目矿区所在地为允许开采区。
3、根据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本项目采矿区和工业广场均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
距项目厂界最近的敏感点为高保村,距离约为335m,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评价提出在进行城市、乡镇或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时,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不适宜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五、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
1、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1)项目与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的相符性问题;
(2)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噪声、生态等环境要素的污染及治理问题。
2、环境影响
(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模型技术支持服务系统(/eamds/apply/tostepone.html),济宁市2018年SO2、NO2、PM10、PM2.5年均浓度分别为20μg/m3、38μg/m3、101μg/m3、50μg/m3;CO 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为1.8mg/m3,O3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数为194ug/m3;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限值的污染物为PM10、PM2.5、O3。
项目所在区域为不达标区。
根据现状补充监测数据,在监测期间,各监测点位TSP日均浓度值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说明当地环境空气质量较好。
工程投产后,正常工况下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对周围环境贡献浓度值较小,能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因此,项目建成后对周围环境影响可接受。
(2)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不新增生活污水产生量。
雨季采场积水顺排水沟流到附近村庄排水系统经石墙河排入白马河。
项目对区域地表水环境的影响可接受。
(3)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项目用水量较小,对地下水资源的影响不大。
项目营运期可能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主要是危险物质、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淋溶液下渗等。
为避免地下水受到污染,不同区域地面采用不同防渗技术要求。
实施后对周围地下水环境影响可接受。
(4)声环境影响分析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分析可知,声环境现状监测期间,各厂界及附近敏感目标噪声均能够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由于矿区、破碎线以及场外运输道路距敏感点较远,项目噪声经隔声降声和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和距公路中心线120m及其以外均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甚微。
爆破噪声为瞬间产生的偶发噪声,与项目区最近的敏感点为高保村,与矿区相距335m,项目通过合理安排爆破作业时间、规范作业可以将影响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六、环境影响主要结论
邹城市铸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石材开采加工改扩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建设符合当地的发展规划;在采取合理的环保措施及风险应急防范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对周围环境影响可得到有效控制;场址卫生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点,选址合理;采取的环保措施技术可靠、经济可行,可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本原则,通过环境影响预测结果表明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环境风险水平可以接受;项目符合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的原则。
在落实好本报告书提出的措施后,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在报告书的编制过程中,得到了有关专家的热情指导和大力支持,也得到了建设单位及监测单位的积极配合,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项目组
2019年12月
目录
1 总论 (1)
1.1评价依据 (1)
1.2评价原则 (7)
1.3评价因子与评价标准 (8)
1.4评价工作等级与评价范围 (13)
2 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 (21)
2.1企业概况 (21)
2.2现有项目工程分析 (23)
2.3扩建项目工程分析 (48)
2.4扩界后全厂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 (96)
3 区域环境概况 (97)
3.1自然环境概况 (97)
3.2周围敏感目标及文物古迹等 (106)
3.3社会经济环境概况 (108)
4 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09)
4.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109)
4.2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12)
4.3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113)
4.4声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120)
4.5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122)
4.6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129)
5 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133)
5.1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133)
5.2运营期环境影响评价 (138)
5.3闭矿期环境影响分析 (185)
6 污染防治措施及其可行性分析 (189)
6.1施工期环保措施及可行性分析 (189)
6.2运营期环保措施及可行性分析 (191)
7 总量控制分析 (200)
7.1总量控制原则及对象 (200)
7.2总量控制达标性分析 (200)
8 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201)
8.1社会效益分析 (201)
8.2经济效益分析 (201)
8.3环保投资效益分析 (201)
9 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204)
9.1环境管理 (204)
9.2环境监测计划 (206)
9.3“三同时”排污口规范化要求 (208)
9.4验收监测计划建议 (211)
9.5项目污染物排放清单 (212)
10 产业政策、规划相符性和选址合理性分析 (215)
10.1项目建设与相关政策及规划相容性分析 (215)
10.2项目选址及与周围环境相容性分析 (255)
11 结论与建议 (256)
11.1结论 (256)
11.2建议和要求 (261)
11.3“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措施 (262)
附件1、委托书
附件2、营业执照
附件3、备案证明
附件4、采矿证
附件5、取水证
附件6、现有工程环评批复
附件7、现有工程验收意见
附件8、大季村土地合同
附件9、高保村土地合同
附件10、土地规划意见
附件11、采矿权出让合同
附件12、储量报告审查专家意见及审批意见附件13、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
附件14、水土保持批复
附件15、土地复垦专家意见
附件16、石料运输协议
附件17、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备案回执
附件18、监测报告
附件19、承诺书
附件20、专家评审意见
附件21、专家意见修改明细
1.1评价依据
1.1.1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修订,2015.1.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12.29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1.1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4.24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10.26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版)》(2011.3.1);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2.29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3.26实施);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10.26);
(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7.16修订);
(16)《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4.3.1);
(1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3.2);
(18)《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2008.5.1);(19)《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
(20)《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
(2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2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23)《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24)《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2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26)《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2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
(28)《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05]28号);
(29)《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3.5实施);
(30)《水利部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06年第2号,2006.4.29施行);
(31)《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08号,2004.9.30颁布);
(32)《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
(3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2019.7.24实施);
(34)《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
(35)《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环发[2001]56号);
(36)《关于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01]199号);
(37)《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号);
(38)《关于印发<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环发[2011]128号);
(39)《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40)《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41)《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42)关于印发《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环生态[2016]151号);
(43)《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环发[2012]58号);
(44)《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45)《关于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发
[2013]103号);
(4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
(4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环发〔2015〕163号);
(48)《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
(49)《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
(50)《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环办[2013]86号);
(51)《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
(52)《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4号);
(53)《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
(54)《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环办[2014]48号);
(55)《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56)《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
(57)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16]95号,2016年7月15日);
(58)《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16]190号);
(5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
(6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第44号令,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1.1.2地方法规与政策
(1)《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1994.4);
(2)《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18.9);
(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19.1);
(4)《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03.9.1);
(5)《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18.1.23修正);
(6)《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山东省人大常委会,1999.6);
(7)《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16.11);
(8)《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03.1);
(9)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06.1);
(10)《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06.3);
(11)《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山东段水污染防治规划》(2002.7);
(12)《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06.11);
(13)《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2.3);
(14)《山东省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规划纲要》(鲁政发[2001]100号);
(1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鲁政发[2003]119号);
(16)《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28号文件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05]144号);
(1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39号文件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72号);
(18)《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南水北调黄河以南段及省辖淮河流域和小清河流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46号);
(19)《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5]31号);
(20)《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8]17号);
(21)《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
(2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32号);
(23)《山东省关于加快全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提高安全环保节约质效管理水平
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95号);
(24)《关于明确地方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覆盖范围的通知》(鲁环发[2008]10号);
(25)《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山东段控制单元治污方案》(鲁政字[2006]90号);
(26)《关于从严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通知》(鲁环发[2010]50号);
(27)《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13〕4号);
(28)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省会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6]191号);
(29)《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鲁环发[2017]260号);
(30)《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4号);
(31)《关于批准<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4项标准增加全盐量指标限值修改单的通知》(鲁质监标发[2014]7号);
(32)《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33)《山东省地面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分方案》;
(34)《山东省加强污染源头防治推进“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
(35)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
(36)《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12]15号);
(37)《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南水北调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12]42号);
(38)《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控制区范围的通知》(济政字[2015]118号);
(39)《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17〕15号)。
(40)《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十大行动”的意见》(济发[2015]5号);
(41)《济宁市露天非煤矿山开采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试行)》(济宁市
国土资源局济宁市环保局2017年3月)。
1.1.3规划依据
(1)《关于山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批复》(鲁政字[2000]86号);
(2)《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3-2020年);
(3)《济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1.1.4技术导则及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T2.3-2018);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
(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18);
(9)《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1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
(11)《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12)《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
(13)《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15-2012);
(14)《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
(15)《危险废物、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16)《危险废物处置程技术导则》(HJ2042-2014);
(1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18)《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
(19)《大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汇编》(环保部和科技部编制,2014.03);
(20)《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2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
(22)《工矿和工程建设区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204-98);
(2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
(24)《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
(25)《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1190-2009);
(2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27)《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2013.10.01实施);
(28)《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2013.09.25实施);
(2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08.01起实施)。
1.1.5项目依据
(1)《山东省邹城市高保村西山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2)《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扩界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3)《山东省邹城市高保村西山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4)《山东省邹城市石墙镇高保村西山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5)《山东省邹城市高保村西山矿区(扩界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估算报告》。
1.2评价原则
(1)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标准,坚持“清洁生产”、“污染预防”、“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原则。
(2)根据石材采选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特点,认真做好工程分析,了解污染物排放点、排放量、排污特征等情况,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最大限度地削减工程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3)评价内容力求主次分明,重点突出,资料准确可靠,以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评价工作,确保污染防治措施可行,结论明确可信,保证环评工作质量。
(4)采纳相关专家、有关单位和个人及当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意见,坚持广泛参与的原则,做好公众参与工作。
1.3评价因子与评价标准
1.3.1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表1-1 施工期主要环境影响因素
表1-2 运行期主要环境影响因素
1.3.2评价因子
根据区域环境对项目的制约因素分析以及项目不同时段对环境的影响分析,经过筛选,确定项目的主要评价因子见表1-3。
表1-3 评价因子
1.3.3评价标准
1.3.3.1环境质量标准
表1-4 环境质量标准一览表
表1-5 环境空气标准单位:mg/Nm3
表1-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单位:mg/L,pH除外
表1-7 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
表1-8 声环境质量标准单位:dB(A)
表1-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基本项目)单位:mg/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