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与宪法(一)
中国宪法文本中纳税义务条款的规范分析_

中国宪法文本中纳税义务条款的规范分析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如何理解该规定的涵义,对于正确认识纳税义务的本质、保障公民作为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以及对课以公民纳税义务的合宪性控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试图通过对宪法中纳税义务条款的文本分析,对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作初步的理解,期望有更多学者从宪法学角度深入研究纳税义务。
一、中国宪法文本中纳税义务条款的涵义解读(一)宪法中的税是普通法律中的税的正当性的判断标准“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
”[1]而从实在法意义上看,宪法中的税与普通法律中的税有着不同的内涵。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通过考察德国《租税通则》中关于的税的定义[①]及德国宪法法院相关判例,特别是针对学者中有关宪法中“税”的涵义与普通法律中“税”的涵义关系的“同一说”和“非同一说”的分析,对德国基本法中的税的涵义作了归纳,认为宪法中的税与普通法律中的税的功能有所不同,其涵义也不一样。
对于宪法中“税”的涵义,可以借助普通法律中的税的定义,通过宪法解释途径,在宪法整体秩序中寻求[2].宪法是根本法、价值法,因此,宪法文本中的税与普通法律中的税有所不同。
宪法中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但是,公民并不因此条款而直接承担纳税义务,还必须通过普通法律加以具体化。
从内在规定性来说,宪法中的税是判断普通法律中的税的正当性的判断标准。
税是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载体。
根据社会契约的论证,起初,人们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互相签订契约组成国家,维护公共秩序,为此,税成为维持国家运转的成本。
洛克认为,没有税收,政府就无法运转,而税收必须由立法机关向个人课税形成。
因此,“他坚持认为,每一个享受到公民社会提供保护的人,都应该支付相应的比例维持公民社会的运转。
”[3]到了福利国家,国家承担的职能增多,对于公民社会权的保障需要更多地税收来满足。
论税收调控与税收立法(1)

论税收调控与税收立法(一)引言税收调控是现代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和税制的完善,国家可以在宏观经济方面起到积极的调控作用。
税收立法作为实施税收调控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旨在探讨税收调控与税收立法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其相互影响与相互促进。
一、税收调控的意义税收调控是指国家通过调整税收政策和税制来影响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过程。
税收调控的主要目标有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调节:税收调控可以通过调整税率、征税范围等手段来影响个人和企业的行为,从而调整经济活动的总量和结构,实现经济的平稳增长。
2.收入再分配:税收调控可以通过税收制度的设计,实现对财富的再分配,减轻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3.资源配置:税收调控可以通过激励或惩罚的手段来引导资源向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倾斜,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4.社会调节:税收调控可以通过税收政策的设计,实现对特定行业、行为的引导和限制,促进社会良性发展。
二、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税收立法是指国家依法制定税收法律和法规的过程。
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如下:1.税法合宪原则:税收立法必须符合国家宪法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的宪法原则。
2.税法平等原则:税收立法应当保证纳税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平等的纳税待遇,不得歧视对待。
3.税法公正原则:税收立法应当体现公平和公正,不能偏袒特定行业或个人。
4.税法合理原则:税收立法应当合理,合理性包括税收的基数确定、税率确定和税务管理等方面。
5.税法依法原则:税收立法必须依法进行,立法过程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立法的合法性和效力。
三、税收调控与税收立法的相互影响税收调控与税收立法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税收调控的实施需要立法的支持和保障,税收立法的制定也需要充分考虑税收调控的要求和目标。
首先,税收调控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税收调控往往需要对税制、税率、征收范围等进行调整,而这些调整通常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实施。
因此,税收调控需要有相应的税收立法支持,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使税收调控措施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税务宪法宣传月活动总结(3篇)

第1篇一、前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税收法治,加强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我局在今年的税务宪法宣传月活动中,紧紧围绕“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税务”这一主题,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
现将活动总结如下:二、活动背景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税务部门作为国家税收工作的主体,必须深入学习贯彻宪法,切实维护宪法权威。
2. 随着税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纳税人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对税收法治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3. 深入开展税务宪法宣传月活动,有助于提高纳税人法治意识,促进税收法治建设。
三、活动目标1. 普及宪法知识,增强纳税人法治观念。
2. 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3. 加强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与协作,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四、活动内容1. 宣传宪法知识: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举办讲座等形式,向纳税人普及宪法知识,提高纳税人法治观念。
2. 宣传税收法律法规: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
3. 举办税收政策咨询活动:设立咨询台,由专业税务人员为纳税人解答税收政策、办理流程等问题。
4. 开展税收法治宣传进企业活动:深入企业,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解答企业税收问题,帮助企业提高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能力。
5. 举办税收法治知识竞赛:组织纳税人参加税收法治知识竞赛,检验纳税人法治素养。
6. 开展税收法治宣传活动进社区活动:走进社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社区居民的税收法治意识。
五、活动成果1. 活动期间,共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悬挂宣传横幅30余条,举办讲座10余场,解答纳税人咨询1000余次。
2. 通过活动,纳税人法治观念得到明显提高,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明显增强。
3. 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更加紧密,税收法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我国宪法中的税收法定主义和现实考量

( rd a col E s C iaU i r t o o ta SineadLw,Sa ga 2 04 , h a G au t sh o, at hn n esy f li l cec n a e v i P ic hn hi 0 0 2 C i ) n
Ab ta t C i aS C n t u i n h s e tb ih d t e p i cp e o x r v n e l g l m ,b ti e l y,t e s c : h n ’ o si t a s l e h r i l ft e e u e a i r t o a s n a s u rai n t h i lme t t n o i r cp ei :n mb ro e ilt n o P C.a d i tn i g C mmi e s mp e n a i ft sp n i l s u e f a lg s i fN. . o h i t x ao n s S a dn o t t ei t i s f c e t a e i a ie a t o iai n i n t tn a d z d,a d t e d v s n o g s t e rg to a n u in ,tx lg s t u h r t s o a d r ie i l v z o s n h i ii fl i a i h n t — o e l v i x t n i l c fl g l t n a d .I l me tt n o e p n i l l s le t o e p o lms b o g tb ai s a k o a a d r s mp e n ai f h r cp e wi ov h s r b e r u h y o e s o t i l
国家税收第一章

税法主讲:王秋梅第一章税法基础知识第一节税收的概念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根据其社会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从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如何理解税收:(一)税收分配的目的首先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国家的职能有1政治职能(对内镇压各种反抗,对外防止侵略)需要大量的财力2经济职能。
(发展经济、发展生产力)更需要资金以上两种职能需要大量的财力,只有国家能够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二)税收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凭借的是国家的政治权利1、税收体现分配关系分配就是解决社会产品归谁占有,归谁支配,以及占有多少,支配多少。
征纳过程反映对社会产品的分配关系。
2、税收是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利实现的特殊分配分配的权利有两种1财产权力(正常的分配)2政治权利(特殊的分配)税收的本质是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利实现的特殊分配关系(三)税收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最主要的形式财政收入的形式很多:发行货币、公债、收费、罚没收入、税收。
只有税收占90%以上(四)税收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国家宏观调节经济靠税收,使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税收的性质与国家的性质一致,社会主义国家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税收作为一种社会产品的分配关系,无疑是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
但是税收又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来实现的,这种制约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制度,则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税收分配关系中反映出来的这种辨证统一关系,正式税收这种特殊分配形式的体现。
二、税收的形式特征(一)税收的强制性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代表身份,凭借社会公共权利,通过法律或政令形式确定征税人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强制征收,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一,税收的强制性体现在分配关系实现的前提上。
第二,税收的强制性体现在国家法律和税收征收机关的依法强制征收上第三,税收的强制性体现在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无选择上(二)税收的无偿性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纳税人缴纳的实物或货币随之转化为国家所有,不需要付给纳税人任何代价或报酬,也不在直接返还纳税人。
税收的法律和规定

税收的法律和规定税收作为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之一,一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税收的法律和规定,确定了纳税人应纳税和缴纳税款的标准和方式,保障了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行,促进了国家财政的稳定和发展。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究税收的法律和规定的重要性以及它们对我们的影响。
税收的法律和规定税收的法律和规定主要由宪法、税收法律和税务机关颁布的税收规定组成。
宪法规定了税制的基本原则和税收的性质,是所有税收法律和规定的基础。
税收法律则是国家为管理税收征收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等,这些法律规定了纳税人应该缴纳何种税种、如何计算税款和缴纳税款的方式等。
而税务机关颁布的税收规定包括行政规定和部门规定,用于解释和说明具体的税收法律,进一步规范了税务管理的流程和操作。
税收的法律和规定的重要性税收的法律和规定是税收制度的基石,对于保障国家财政的稳定和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具体地说,税收法律和规定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它们规定了纳税人应该缴纳何种税种、如何计算税款以及缴纳税款的方式。
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纳税人瞎缴税或者逃税,另一方面也使得纳税人依法纳税并参与社会公共财政投入,促进了经济稳定和社会发展。
第二,税收法律和规定可以加强政府的财政收入,为国家财政的稳定和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通过完善税收法律和规定体系,国家可以更加有效地收取税款,并且依法行政,保证了政府财政的可持续性和发展。
第三,税收法律和规定可以调节社会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和扶持产业发展。
税收法律和规定的实行,能够通过税收刺激和优惠政策等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和扶持产业发展。
第四,税收法律和规定对于促进税务管理工作保持正常有序,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具有重要作用。
税收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以及税务机关的法规执行,对于规范纳税人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平,维护税收制度的权威,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税法总论

导论税收概述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的本质特征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而税法则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一、税收的内涵理解税收的内涵,需要从税收的分配关系本质、国家税权和税收目的三个方面来把握。
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国家要行使职能必须有一定的财政收入作为保障。
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有多种多样,如发行国债、收费、罚款等等,而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另外,税收解决的是分配问题,国家参与社会再分配的形式,体现了一种分配关系。
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它有别于按要素进行的分配。
国家通过征税,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由纳税人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因此,征税的过程,实际上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
分配问题涉及到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分配的主体;二是分配的依据。
分配的主体为国家;;而分配的依据,国家的强制力。
3、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税收的必要性:公共欲望的满足和公共物品的提供。
·公共欲望:公众可以共同享有的需求,每个个体的享有不影响其他个体的享有,即不具有排他性,只能通过政府途径或公共经济部门来得到满足。
满足公共欲望也是现今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
比如对教育的需求,对医疗的需求等。
·公共物品:因为公共物品不同于私人物品,各类主体对公共物品均可获得等量的、相同的消费,因此,各类主体对公共物品既都需要,又都不愿独自投资,“三个和尚没水喝”的故事,在一定意义上说明了这个问题。
那么,公共物品就只能由公共经济部门去提供,从而使提供公共物品成为国家或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
二、税收的特征(“三性”)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
三性的统一。
三、税收的职能(一)分配收入的职能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
税收分配收入的职能包括两个方面,即获取财政收入和收入的再分配。
获取财政收入:国家通过税收获取财政收入,用于提供公共物品,满足公共需求。
税_宪法宣传日活动总结(3篇)

第1篇一、活动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税收法治建设,提高全社会税收法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决定将每年的4月15日定为“税宪法宣传日”。
今年,我们紧紧围绕“税收法治,共建共享”这一主题,开展了一系列丰富多彩的税宪法宣传活动。
二、活动目标1. 提高全社会对税收法治的认识,增强全民税收法治观念。
2. 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氛围,促进税收法治建设。
3. 增强纳税人、缴费人的依法纳税意识,提高税收遵从度。
4. 加强税收部门与社会的沟通与合作,形成税收法治合力。
三、活动内容1. 线上宣传活动(1)制作税宪法宣传海报、视频等,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进行发布。
(2)开展网络直播讲座,邀请专家学者解读税宪法相关内容。
(3)组织线上知识竞赛,提高全民税收法治素养。
2. 线下宣传活动(1)开展税宪法宣传讲座,邀请专家学者深入浅出地讲解税宪法知识。
(2)在公共场所设立宣传展板,普及税宪法知识。
(3)组织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咨询服务。
(4)开展税收法治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等活动,提高税收法治意识。
四、活动成果1. 提高了全社会对税收法治的认识,增强了全民税收法治观念。
2. 营造了良好的税收法治氛围,为税收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3. 纳税人、缴费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得到提高,税收遵从度明显提升。
4. 税收部门与社会的沟通与合作得到加强,形成了税收法治合力。
五、活动经验1.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级税务机关高度重视税宪法宣传活动,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2. 创新形式,丰富内容。
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效果。
3. 深入基层,贴近群众。
将税宪法宣传送进企业、学校、社区,贴近群众,提高宣传覆盖面。
4. 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加强与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的协作,形成税收法治宣传的强大合力。
税收和宪法(一)

税收和宪法(一)“内容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经济体制中重要的一环,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发挥着重要作用。
税收不仅提供主要的财政收入,还对调节收入分配、调整产业格局、保护弱势群体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宪法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税收和宪法的关系也成为了一个新的理论研究亮点。
本文试从比较各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内容来探寻我国税收入宪的出路。
“关键词”宪政税收立宪形式一、税收在西方宪政发展历史中的促进作用税收是一个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
在近代,随着资产阶级宪政改革的萌芽,许多国家也成为了“租税国家”,在这些国家,政治的最终性作用在于按宪法的要求征收和使用租税。
从“人治”的家产国家进入“法治”的租税国家之后,国家的政治收入中心嬗变为对私有财产实施公权介入“获取”的租税,课税不再是王权的恣意妄为,它表现为法律的产物。
1]纵览西方发达国家宪政史,我们不难发现,税收-这个我们常忽略的因素,在很多历史时刻都是人民反抗封建统治的导火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自古以来,向国家纳税一直被看作是天经地义的事,没有人怀疑过其中的合法性问题。
在中世纪的西欧,国王和贵族在土地等级分封制下,双方权利与义务具有明显的相互性,贵族效忠国王,并向国王纳税和提供军事义务,作为回报,国王保护贵族的利益,并允许贵族参政议政。
到了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王为了筹集军费开始横征暴敛,却在欧洲大陆战争中惨败,领主、教士和城市市民发动了大规模叛乱,迫使约翰王在内忧外患夹击下,被迫签署了限制国王权力的《大宪章》。
《大宪章》规定,国王课征超过惯例的赋税必须召集大议会,征求“全国公意”。
《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开端,标志着君主的权力开始受到限制,也是租税主义的萌芽,即体现了这样一个原则-课税必须经被课税者同意。
此后的数年,英国宪政的发展时刻闪现着税收的身影:如1297年制定的《有关承诺赋课金的法律》明确规定了无承诺课税制度,如城市市民纳税能力的提高促使了两院制的诞生和下院控制制税权,如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也是在人民的抗捐抗税斗争中产生的,《权利请愿书》中提出今后只要未依国会制定的一般性同意,任何人不须承担所谓的赠与、贷付、上纳金、税金及其它类似的负担,并不受强制性约束。
税收有效性、征税权归属与宪法性约束

关 于税 收有效 性与征 税权 之间 的关 系有 三种基
究 [ 叩; g 岳树 民 、 春 虹 等 基 于 税 制 结 构 优 化 的视 郝
角 , 我 国税 制运 行质 量 进 行 了评 析 [ ] 对 1 。二 是 关 于税 收立宪 的研究 多遵 从法 学 的“ 权利 一义务 ” 析 分
义 理论 , 认为征 税权 的收 入再 分 配 有违 财 产 获取 的
自然正 义原 则 , 吁最 低 限 度 的征 税权 [ 。三是 中 呼 4 ]
税 收 首要 职 能是 积 极 的 , 是政 府 为解 决 市 场 失
性 说 , 为征税 权作 为税 收职能 的实施 机制 , 认 本身并 无善 恶之分 。罗森 认 为 , 税 权 只是 一 系 列制 度安 征
中 图分 类 号 : 8 0 4 F 1.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3 2 7 2 1 ) 4 1 4 5 1 0 —7 1 ( 0 2 0 —0 2 —0
在 当前我 国市 场化 改 革 向纵深 拓 展 的环 境 下 , 税 收虽 已成 为我 国政 府筹 措 财 政 收入 的基础 来 源 ,
济学 的“ 成本 一收 益” 析范 式 。李 建军 等分析 了我 分
国 地 方 税 收 的公 平 效 应 , 为 所 得 税 和 财 产 税 公 平 认
序 、 济结构 失调 等负面 效应 , 背后 有深层 的政 治 经 其
经济诱 因。明晰税 收有 效 性 的丰 富 内涵 , 究 税 收 探
背后 的基 础政治 架构 , 于增 强我 国税收 的有效性 , 对
第3 3卷
第 l8期 7
财 经 理 论 与 实 践 ( 月刊 ) 双
THE THEORY AND PRACTI NANCE AND ONOM I CE OF FI EC CS
税法1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考点汇总

3.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4.税法是监督管理经济活动的有力武器5.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
税法属于部门法,其位阶低于宪法,依据宪法制定,这种依从包括直接依据宪法的条款制定和依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制定两个层面。
(二)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作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形成时间较早。
税法作为新兴部门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
但是税法与民法分别属于公法和私法体系,其调整对象不同、法律关系建立及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三)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1)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3)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4)解决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一般都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2.税法虽然与行政法联系密切,但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1)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2)税法与社会再生产,特别是物质资料再生产的全过程密切相连,不论是生产、交换、分配,还是消费,都是税法参与调节,其联系的深度和广度是一般行政法所无法相比的;(3)税法是一种义务性法规,并且是以货币收益转移的数额作为纳税人所尽义务的基本度量,而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少数义务性法规也不涉及货币收益的转移。
(四)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税法与经济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表现在:(1)税法具有较强的经济属性,即在税法运行过程中,始终伴随着经济分配的进行;(2)经济法中的许多法律、法规是制定税法的重要依据;(3)经济法中的一些概念、规则、原则也在税法中大量应用。
2.税法与经济法之间也有差别:(1)从调整对象来看,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而税法调整对象则含有较多的税务行政管理的性质;(2)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经济法基本上属于授权性法规;(3)税法解决争议的程序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程序,而不适用经济法中的普遍采用的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程序。
税收制度的宪法依据

税收制度的宪法依据作者:李冰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4年第8期李冰(吉林工商学院,吉林长春 130000)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宪治国的理念,将依法治国的战略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对于我国税收来说,找到宪法根源,厘清法律脉络,是进行税制改革的前提必要准备。
关键词:宪法;税收;依宪治国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志码:A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是依宪治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一切法律制定的依据,同时也是我国公权力的合法性来源。
在我国深化改革开放的今天,税制改革一直是学界讨论最多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税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建立依托于一系列法律制度的税收征管体系,这就要厘清我国税收制度的法律依据。
而其中最为主要和根本的,就是税收制度的宪法依据。
我国目前所施行的宪法,是1982 年实施的,至今经历了四次修正,是一部切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宪法。
在税收的合理性来源上,宪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了肯定。
第一,税收征收主体的权力来源正当性。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的权力是通过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而国务院,亦即中央人民政府是人民代表大会依据职权确定组成的。
在我国,政府的税收部门、财政部门和海关是税收的征收主体。
由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力来源是正当的,相应的各级人民政府的权力来源均都正当,所以,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税收征收主体的权力来源就具备了正当性。
另外,我国宪法还规定,在华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必须遵守我国法律制度。
税收法律制度作为国家实施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必须遵守的法律制度之列,这也形成了税收征收主体权利正当性的宪法依据。
纳税主体义务来源的正当性。
我国宪法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有纳税的义务。
从宪法条文上直接规定了我国公民的纳税义务。
笔者认为,公民所负有的纳税义务,不单单是指公民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因私人财产的处分行为、个体的生产劳动或经营行为而产生的税,也应当涵盖公民因职业劳动而产生的工作职责中所包含的代表他人或者组织缴纳税款的公务行为。
关于税收宪章(宪法)方面

现代税收的宪政之维●李炜光宪政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政治制度范畴,而税收则是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预先设定的规范筹集财政收入的特定分配关系,是社会公众依照宪法享受国家(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必须支出的价格费用,是涉及国家根本关系的法律规范。
税收的每一个因素都受制于宪法,与宪法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所以,宪法不仅是法学研究的对象,与国家财政和税制建设的关系亦十分密切,或者说,如果没有宪法做指导和保障,公共财政制度和体现宪政精神的现代税制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对于中国这样的缺乏法治传统、仍处于现代法治启蒙阶段的国度来说更是如此。
当前,我国税收领域的法治状况正在深刻地影响着国家政治生活和整个社会的法治进程,宪政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制度构架已经成为决定我国未来税制改革方向的根本性因素,当然也应是我国税学界前沿性的研究课题。
( )一、宪政精神与文化:我国税制构建中被忽略的核心要素我国现代税收制度的构建历来限于技术层面,即制度的设计和革新,也是学界一直关注的焦点,这当然是必要的,但现代税收制度的存续只进行制度建设是不够的,它还需要有一种新型的税收精神的支撑。
因为任何制度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在其背后还有精神力量的支撑,或者说制度因素加上精神文化的因素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制度。
( )在人类社会中,精神(spirit)占有怎样的位置?黑格尔曾对此进行系统的研究。
他的《精神现象学》被称为“黑格尔的圣经”,是人类文化的一份具有原创意义的遗产。
但在很长时间里,人们并没有继承其中蕴涵的否定精神和合理内核,人不是被看作政治动物便是被看作经济动物,精神只是被看作物质的附庸,被等同于意识形态。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的一个最伟大的思想成果,就是肯定了精神文化在社会变革中的作用。
在其著名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他指出,正是新教的宗教精神,一种新的价值观,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在欧洲的发展。
在这里,精神对社会制度的作用是决定性的。
(本科)税法NO1ppt课件

宪法 税法解释 税收法规
税收法律
税收规章
税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际税收条约或协定
国际惯例
一、税法的渊源
(二)非正式渊源
判例、习惯、税收通告与一般法律原则或法理
二、税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税法效力 时间效力
对人效力
域 内 效 力
域生 外效 效时 力间
失 效 时 间
溯 及 力
属 人 原 则
二、税法构成要素的内容
(三)税率——核心要素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或计税依据之间的 比例,是计算纳税额的尺度,反映征税的深度。
二、税法构成要素的内容
1、单一比 例税率 2、 差别比例 税 3、幅度比 例税率
1、全额累 进税率 2、超额累 进税率 3、超率累 进税率
1、地区差别定 额税率2、等级 差别定额税率; 3、产品差别定 额税率;4、幅 度定额税率5、 混合定额税率
属 地 原 则
属人 与 属地 相结合 原则
一、税法构成要素的含义 二、税法构成要素的内容
(一)税法主体
税法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当事人。
二、税法构成要素的内容
征税主体
税 法 主 体
纳税主体
各级税收机关 财政机关 海关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二、税法构成要素的内容
(二)征税客体
三、税法的性质 1、税法是公法。
2、税法 “私法化”
课税依据 税收法律关系 税法概念范畴 税法制度
四、税法的作用 1.税法能够保障税收职能得以实现 2.税法能够调整税收关系,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3.税法是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法律依据
五、税法的地位 税法与宪法 税法与经济法 税法与民商法 税法与行政法
宪法权利与义务知识点总结

宪法权利与义务知识点总结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公民自由、平等和尊严的基石,也是构建法治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一、宪法权利(一)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意味着不论性别、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每个人都应受到同等的对待,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例如,在就业、教育、选举等方面,不能因为个人的身份差异而受到歧视。
(二)政治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选举代表自己意愿的人大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这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途径。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让公民能够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出版自由使信息得以广泛传播;集会、结社自由方便公民为了共同的目标聚集和组织起来;游行、示威自由则是公民表达诉求和意愿的方式。
(三)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但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人身自由权1、人身自由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五)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1、监督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获得赔偿权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宪法税收宣传口号

宪法税收宣传口号
宪法税收宣传口号:
1. “公平纳税,共建共享”——宪法保障税收公平,实现社会共同发展。
2. “依法纳税,诚信为本”——宪法规范纳税行为,诚信缔造和谐社会。
3. “助力国家,造福民生”——宪法税收支持国家建设,提升人民生活品质。
4. “税收大爱,共筑伟业”——宪法税收投入社会公益,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5. “税收合规,繁荣发展”——宪法税收规范经济秩序,推动国家繁荣发展。
6. “公民责任,爱国行动”——宪法税收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爱国行动。
7. “智慧纳税,创新未来”——宪法税收倡导智能化纳税方式,助力创新未来发展。
8. “公平共享,共促全民”——宪法税收实现财富公平分配,共同促进全体国民共同发展。
9. “识税爱税,共建和谐”——宪法税收宣传增强人们对税收的认识和理解,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10. “依法纳税,共圆中国梦”——宪法税收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纳税共同实现国家伟大复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税收与宪法(一)
“内容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经济体制中重要的一环,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发挥着重要作用。
税收不仅提供主要的财政收入,还对调节收入分配、调整产业格局、保护弱势群体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宪法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税收和宪法的关系也成为了一个新的理论研究亮点。
本文试从比较各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内容来探寻我国税收入宪的出路。
“关键词”宪政税收立宪形式
一、税收在西方宪政发展历史中的促进作用
税收是一个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
在近代,随着资产阶级宪政改革的萌芽,许多国家也成为了“租税国家”,在这些国家,政治的最终性作用在于按宪法的要求征收和使用租税。
从“人治”的家产国家进入“法治”的租税国家之后,国家的政治收入中心嬗变为对私有财产实施公权介入“获取”的租税,课税不再是王权的恣意妄为,它表现为法律的产物。
1]
纵览西方发达国家宪政史,我们不难发现,税收-这个我们常忽略的因素,在很多历史时刻都是人民反抗封建统治的导火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自古以来,向国家纳税一直被看作是天经地义的事,没有人怀疑过其中的合法性问题。
在中世纪的西欧,国王和贵族在土地等级分封制下,双方权利与义务具有明显的相互性,贵族效忠国王,并向国王纳税和提供军事义务,作为回报,国王保护贵族的利益,并允许贵族参政议政。
到了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王为了筹集军费开始横征暴敛,却在欧洲大陆战争中惨败,领主、教士和城市市民发动了大规模叛乱,迫使约翰王在内忧外患夹击下,被迫签署了限制国王权力的《大宪章》。
《大宪章》规定,国王课征超过惯例的赋税必须召集大议会,征求“全国公意”。
《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开端,标志着君主的权力开始受到限制,也是租税主义的萌芽,即体现了这样一个原则-课税必须经被课税者同意。
此后的数年,英国宪政的发展时刻闪现着税收的身影:如1297年制定的《有关承诺赋课金的法律》明确规定了无承诺课税制度,如城市市民纳税能力的提高促使了两院制的诞生和下院控制制税权,如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也是在人民的抗捐抗税斗争中产生的,《权利请愿书》中提出今后只要未依国会制定的一般性同意,任何人不须承担所谓的赠与、贷付、上纳金、税金及其它类似的负担,并不受强制性约束。
《权利请愿书》创制了不承诺课税原则,是对国王征税权的又一次限制。
1688年的《权利法案》再一次强调了未经国会同意禁止课税的原则。
美国的独立战争起因也和税收有关。
1765年,英国通过《糖税法》、《印花税法》和《茶叶税法》,人民高喊着“要自由,不要印花税”的口号爆发了人民起义,随后召开的纽约议会会议宣称“人民由自己的代表来课税,是每个自由国家的最重要的原则,是人类天赋的人权”。
在《权利和不平等条约》中声明:英国国王在美洲的臣民与英国本土的臣民一样,都享有天赋的权利和自由,未经他们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们征税。
征税唯一的合法机构是殖民地议会,而不是英国议会。
在1774年又因税收问题引发了“波士顿茶叶案”,第一届大陆会议起草的《权利宣言和怨由陈情书》再次指出只有代表殖民地人民的机构才有权向他们征税。
1776年的《独立宣言》中指出纳税而无代表权是暴政,使得“无代议士不纳税”成为美国独立战争响亮的口号。
此外,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也与税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路易十四宣称“朕即国家”,具有无限的权力,可以随时制定或修改法律,任意对人民横征暴敛。
1787年,国王路易十六要求巴黎高等法院通过一项借款和课征新税的计划,国王的专制和横征暴敛激起了法国人民的反抗,1789年,巴黎市民攻陷巴士底狱,全国掀起了革命热潮,8月26日,宪法制定会议通过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提出把赋税、征收租税的权力交给人民,并提出了租税平等原则,扩展了租税的权利。
二、各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规定
目前,各国宪法中都规定了税收相关内容,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宪政历史、传统等差异,税收在宪法中的位置、内容和重视度,都各具特色。
从对各国宪法和我国宪法的比较,可发现各国都很重视税收,不仅把它当作公民的基本义务,还把税收作为重要的经济制度之一,阐述了本国税收制度的原则、税率,甚至税率和减免税,此外,对议会拥有的税收立法权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一些国家在关于国家经济制度或财政制度等章节中对税收基本制度、税收原则、税制模式等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有的国家还专门强调了所得税和累进税率。
2]
1.马来西亚宪法在第七章“有关财政的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九十六条规定:“非经法律授权不得征税。
非经联邦法律规定或授权,联邦不得为联邦用途而征收任何国家税或地方税。
”
2.约旦宪法在第七章“财政”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非依据法律不得征收任何税捐。
税捐不包括国库根据政府部门为公众提供服务而征收的各种费用,也不包括国有产业上缴国库的收益。
政府应根据累进税率原则征税,以实现平等和社会公正。
但是征税不得超过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或超过国家经费的需要。
”
3.法国宪法在第五章“议会和政府的关系”中规定议会通票通过的法律包括:“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
”《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第十三条规定:“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做平等的分摊。
”第十四条规定:“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
(二)一些国家在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规定了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1.泰国宪法在第四章“泰国人民的义务”第五十条规定:“人人有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
”
2.意大利宪法在第一编“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第四章“政治关系”第五十三条规定:“所有人均须根据其纳税能力,负担公共开支。
税收制度应按累进税率原则制定。
”
(三)一些国家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和国家经济制度的章节中都有涉及税收内容,不仅规定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而且对税收基本制度、税制原则、税率设计等内容做了或概括性或详细的规定。
1.日本宪法在第三章“国民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条规定:“国民有按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在第七章“财政”第八十四条规定“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有法律或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依据。
”
2.印度宪法在第十二篇“财政、财产、契约及诉讼”中第一章“财政”总则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非经法律授权,不得课征捐税。
”并对联邦与各邦税收收入之间的分配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西班牙宪法第一章“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节“权利和自由”第二分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规定:“全体公民视经济能力并据以平等和渐进原则制定的公正的税收制度为维持公共开支作出贡献,这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为查抄性质的。
”第七章“经济与财政”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规定税赋之原始权利为国家所专有,通过法律行使之。
自治区和地方机关可根据宪法及法律规定和征收税赋。
所有涉及国家税赋之财政收入,均应根据法律规定予以规定。
公共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承担财政义务和进行开支。
”
(四)一些国家在议会的职权或立法事项中规定了税收内容。
1.律宾宪法在第六章“立法机关”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则应统一公平。
国会应制定累进税则。
国会得立法授权总统在指定范围内,并遵守国会所规定的限制和约束,制定关税率、进口和出口限额、船舶吨税、码头税以及在政府的全国发展计划范围内的其他税或关税。
慈善机构、教堂及其所属的牧师住宅或修道院、清真寺院、非盈利的公墓,以及所有实际上直接专用于宗教、慈善和教育目的的土地、建筑物及其增添设备,应予免税。
非经国会全体议员通过半数,不得通过准予免税的法律。
”
2.美国宪法第七款规定:“所有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得像对其他议案一样,提出或同意修正案。
”第八款规定国会有权:规定和征收直接税、进口税、捐税和其他税,以偿付国债、提供合众国共同防务和公共福利,但一切进口税、捐税和其他税应全国统一。
第十六条修正案规定:“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和征收所得税,无须在各州按比例进行分配,也无须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人口统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