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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鲁财库[2007]1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6.18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

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库〔2007〕15号)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范省直单位公用家具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订了《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省直单位公用家具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公用家具(包括办公家具、校舍家具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开招标限额,按省财政厅公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定点供应商的确定

第四条定点供应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体招标活动由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条采购中心应根据省财政厅的委托,在对采购人基本需求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

第六条采购中心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前7日内,将招标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并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第七条采购中心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产品质量等进行必要的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财政厅确认。

第八条省财政厅委托采购中心与定点供应商签订定点供货合同。

第九条省财政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授予定点供应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家具定点供应商”资格铜牌。

第十条定点供应商资格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十一条定点供货合同签订后,省财政厅应将定点供应商的有关信息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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