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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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依据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
1、国家以及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水利部制定颁发的关于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国家以及建设部、水利部颁发的强制性条文、设计规范、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及各种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等;
3、福建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本工程建设,设计文件等。
4、本工程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监测合同、物资设备采购合同和监理委托合同等。
5、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委托人、监理人、承包人之间的有关往来通知、文函等。
6、工程建设过程中经批准的变更文件。
委托人的权利
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份予以分包;
2、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单位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
3、监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工程事故或者向承包人索贿或者谋取私利,在工作期间徇私舞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4、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者指示,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者中断施工,导致委托人增加费用支出或者工期延误;或者由于监理的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
5、未经委托人允许,主要监理人员擅离岗位;或者监理单位参加本工程监理工作人员的出勤率较低,造成监理工作不力;
6、监理单位承诺的用于本工程的试验、检测仪器及交通设施未能按时到达现场,
接到委托人通知后仍未改正;
7、本合同可能规定的其他情况。
监理人的权利
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1、如果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十三条的承诺提供监理工作条件,并且在监理人提
出书面要求后 14 日内委托人未赋予合理的答复或者采取解决措施,则监理人有权自行
购置和雇用人员,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委托人应赋予补偿;
2、如果业主迟延支付监理服务酬金,并已超过第三十二条规定期限后 28 日。
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收回时间保存和保密要求
1 工程招投标文件各 1 套监理机构进场竣工决算后
2 工程施工合同 1 监理机构进场竣工决算后
3 工程施工设计图3按进度竣工决算后
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
普通文件 7 天;紧急事项 1 天;变更文件 7 天。
监理机构办公地点须设立在工程现场附近。委托人协助提供办公和住宿场所,监理人员的生活、工作、交通、通讯设备等费用均应在监理服务酬金中,委托人不予任何补偿。
删除原条文,改为:监理人应按有关规定为现场监理人员投保,保险费用由
监理人自负。
监理人的义务
监理服务内容: (参照附件,由双方商议确定)。
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的 7 天内组建现场监理机构,并进驻施工现
场;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 14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规划、现场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相应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授权范围。具体要求如下:
1、总监理工程师进驻工地每月平均应不少于15 天,离开工地应经委托人批准,离开工地前,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一位有同等工作能力和资质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代理总监履行授权范围内的职责,直至总监理工程师回到工地止。未经委托人批准,总监理工程师连续 2 个月或者累计 2 个月每月住工地不足 15 天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撤换总监理工程师或者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理人承担。
2、监理人在整个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因工作安排或者其它原因确需更换监理机构中主要监理人员时,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在征得委托人允许后,才干更换,但主要监理人员的更换数量不得超过总人数的 35%,替换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投标书中相应人员的资质。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
理,所需要检测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签订合同时商定。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签订合同时商定。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签订合同时商定。
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
一、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按月支付,每月末支付合同价款监理费70%,工程完工验收及上级资金到位后 10 天内一次性结清剩余款项。
二、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或者现金。
三、结算方式:按中标价包干结算。
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无。
违约责任
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
违约金:监理服务酬金*同期银行日利率*违约日。
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
法:逾期支付的监理服务酬金*同期银行日利率*违约日。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
一、违约金:
1、监理部人员的管理方面:
(1)总监理工程师未到位或者无故撤换的,按 5 千元支付违约金;
(2)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到位或者无故撤换的,每人次按 2 千元支付违约金;
(3)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其他项目中任职,未经委托人书面批准的,每人次按 2 千元支付违约金;
(4)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职责,或者经 5 次抽查未在岗,或者未参加工地例会达 3 次的,均视同未到位。
2、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理方面:
(1)因监理人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导致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当全额赔偿损失;
(2)未按规定实施质量、安全监理,每项次支付 1 万元违约金;
(3)未按规定批准发布施工图纸、审查竣工文件,按监理费的 0.5~2%支付违约金。
3、合同费用监理方面:
(1)未按施工合同和监理规范审查批准变更设计以及变更单价或者变更价款的,每次支付违约金 0.5~1 万元;
(2)未按规定进行工程计量,签发支付证书,或者将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款纳入中期支付证书并签发支付证书的,每次支付违约金 0.5~1 万;
(3)未按规定审查竣工工程结算文件,或者审查的工程结算与审核机构审核金额相比误差率超过 5%的,按监理费的 2%支付违约金;误差率超过 10%的,按监理费的5%支付违约金;
(4)未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实施费用监理,每次按 1 千元支付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伤害或者损失的,应当全额赔偿损失。
(5)在监理中,监理人弄虚作假、伪造签字的,每人次按 1~3 千元支付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全额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