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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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目的目的依据依据依据】】为了规范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提高其有效性,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定义定义】】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社会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服务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认证类别认证类别认证类别】知识产权认证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和知识产权服务认证。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社会组织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知识产权服务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社会组织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第四条【【工作工作机制机制机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共同实施的原则,制定、调整和发布认证目录、认证规则,并组织开展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认证原则认证原则】】知识产权认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实行目录式管理。

第六条【政策导向政策导向】】国家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开展知识产权认证提高其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或者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第七条【统一要求统一要求】】知识产权认证采用统一的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使用统一的认证标志。

第八条【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知识产权认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第九条【设立原则设立原则设立原则】从事知识产权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具备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的相关专业能力要求,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国家认监委在批准认证机构资质时,涉及知识产权专业领域问题的,可以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11.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及国务院《“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关于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我局研究起草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试行)》)。

现就《管理规定(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1年11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见:1. 电子邮件:*****************.cn2. 传真:************3. 信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保护体系建设处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1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代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失信惩戒、守信激励、信用承诺、信用评价等工作。

关于对《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关于对《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关于对《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对《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国家《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标准管理,市市场监管委对现行的《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请于2021年5月28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市场监管委。

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附件:1、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编制说明联系人:张永来苏文博,邮箱:***************.cn联系电话:27182133 27182054(传真)(此件主动公开)2021年5月14日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评估、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市制修订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以下简称“京津冀标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授权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工作,主要包括:(一)统筹规划地方标准工作;(二)制定地方标准,对地方标准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三)指导、协调地方标准的起草和实施;(四)组织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6.11.18•【文号】国知发管字〔2016〕87号•【施行日期】2016.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城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4〕3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新修订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11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城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开展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管理工作按照“统筹推进、分类指导、择优培育、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州、盟)、直辖市所辖的区。

第四条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称号分别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签订指引有关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版征求意见稿)

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签订指引有关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版征求意见稿)

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签订指引有关说明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指导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制度”等部署要求,提供更加规范、便利、高效的合同登记和备案服务,指导当事人防范法律风险,保障其合法权益,更好促进专利转化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会同局内相关部门对现行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模板以及相应的签订指南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关背景现行《专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对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以下简称“专利权转让”)合同订立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订立备案等内容作出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对专利权转让手续办理作出细化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办理作出细化规定。

在建立专利转让许可制度规则体系的同时,为向创新主体、市场主体提供更好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专利权转让合同模板、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模板以及相应的签订指南,并向社会公布,为合同订立方提供了参考。

相关合同模板和签订指南的制定发布,对于引导和规范专利转让许可行为、减少纠纷的发生、促进专利权的转化运用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专利转让许可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

一是近年来,《民法典》颁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完成修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相继发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对专利转化运用提出新规定、新要求,而现行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南发布已经多年,需要进行适应性修改。

二是随着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和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的深入推进,专利转让、许可等运营活动数量持续增长,创新主体和市场主体对专利转让许可合同的重视程度、专业要求、共性需求不断提升和丰富,有必要总结实践经验,完善和优化合同范本和指引,更好保障知识产权运营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论新《专利法》中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确立及完善

论新《专利法》中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确立及完善
制药可设置最长 24 个月的批准等待期ꎮ 同时也打
造了上市药品目录集ꎬ 针对挑战成功和境内首次
上市的仿制药设置了 1 5 年数据保护期ꎮ
2017 年 10 月 8 日ꎬ« 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
2005 年 « 药品注管办法» 初步确立了中国药品
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 ( 以下简称厅字
说明专利权属状态及提交不侵犯专利权声明的义
(以下简称 « 药品注管办法» ) 及历次修订稿中ꎬ 某
些条款已 体 现 出 药 品 专 利 链 接 制 度 的 部 分 内 容ꎬ
如不侵权声明、 审批时限等ꎮ 2020 年 10 月 17 日ꎬ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 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ꎮ 新 « 专利法» 规定了
明确依据专利法来解决仿制药上市申请过程中发
定ꎻ 10 月 17 日ꎬ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
专利链接制度ꎬ 第十一条为仿制药申请人确立了
〔2017〕 42 号文件) 做出了建立专利链接制度的决
第 1 期 (2022 年 1 月)
133
中国科技论坛
品审评中心发布了 « 化学仿制药电子通用技术文档
申报指导原则» ( 征求意见稿) 、 « 药品电子通用技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源于美国
告知后拥有 20 日的异议起诉期ꎻ 立案后针对该仿
[2]
ꎬ 其后多个国
家相继建立了该制度ꎮ 中国自 2007 年开始探索建
立该制度ꎬ 呈现出链接水平由低到高、 保护力度
由弱到强的发展趋势ꎮ
1 1 低水平、 弱保护的专利链接制度
告知专利权人以完成专利挑战ꎻ 专利权人自收到
务ꎮ 2007 年修订了 « 药品注管办法» ꎬ 其中增加了

浙江大学专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浙江大学专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浙江大学专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原始创新,激励在科研工作中产生更多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学校决定设立专项专利基金,并特制定本条例,确保专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一条专利基金资助范围1.浙江大学作为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凭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学校先资助每件2000元,专利授权后学校再资助1000元,以及三年的年费。

未请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由自己撰写的发明专利申请费,凭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学校先资助每件1000元,专利授权后学校再资助2000元,以及三年的年费。

第四年起专利年费由课题组科研经费开支。

三年内已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专利,其年费的支付原则上由实施方承担或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2.浙江大学为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的实用新型专利,凭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学校资助每件500元。

3.浙江大学为第一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学校资助每件500元。

第二条基金来源及管理1.学校拨专款建立专利基金,基金额度暂定为200万元。

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管理,计划财务处监督使用。

2.基金项目运行后,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及政府有关部门资助的以浙江大学为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费和授权追加费为本基金收入,不足部分由学校列入预算在每年年初补足。

第三条申请与审批程序1.专利申请费希望获得本基金资助的专利,申请人须填写《浙江大学专利基金资助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可委托专利代理人)携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学校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经审核符合条件者,可使用专利基金经费。

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将专利申请费,拨入发明人经费摺上或直接拨入所代理的专利事务所。

2.发明专利年费凭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授权通知书,向学校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登记,经核实专利权人后,由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将有关费用(专利证书费、维持费、年费)拨入发明人经费摺上。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依照有关双边或者多边协议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有关规定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复审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工程、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和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和扶持的产业;(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专利申请;(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无效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五条(请求主体)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浙江大学专利管理实施细则(新增)

浙江大学专利管理实施细则(新增)

浙江大学专利管理实施细则浙江大学专利管理实施细则((新增新增))(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管理,鼓励全校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浙江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校专利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我校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使学校科技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同时要维护我校专利权不受侵犯。

第二章 专利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专利的管理机构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

全校的专利工作归口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管理,该部门作为我校专利工作管理机构,代表学校履行相关职责,行使相应权力。

各学院及各学校直属研究机构,由主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主管专利工作,并应配有专利管理员。

第五条 专利工作管理机构主要工作职责:1.制定全校的专利工作规划、计划,拟订专利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2.组织协调全校的专利申请、审查、实施,管理我校拥有的专利。

3.参与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管理专利许可证贸易和我校在技术引进项目中的专利工作,审查、管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专利权转让合同。

4.负责组织专利知识普及和二级单位专利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为师生员工提供一切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5.调处我校内部和我校在对外关系中发生的有关专利事务纠纷。

如: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等。

在必要时,受学校法人委托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宜。

6.定期公布或公告学校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授权及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权终止、专利权恢复,专利权人及发明人的姓名等录著变更。

公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说明(送审稿)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说明(送审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一、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的背景及主要过程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需要,更有效地发挥专利制度促进我国自主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服务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启动了第三次修改专利法的准备工作。

在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下,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已经顺利完成。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专利制度发展历程中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与专利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对专利法的贯彻施行和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85年4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日起施行;1992年和2000年对专利法分别进行第一次和第二次修改后,都对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应修改,与修改后的专利法同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的顺利实施,我局于2007年3月启动了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准备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深入了解专利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3月公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指南,列出了此次修订可能涉及的16项重点问题,就这些课题的研究向全社会公开招标。

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家学者组成的21个课题组承担了这16个课题的研究工作。

各课题组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于2007年10月提交了21份共190多万字的研究报告。

这些研究报告已汇集出版。

从2007年10月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研究报告及其提出的立法建议进行了汇总和分析,并就各专题分别召开研讨会。

除课题组成员之外,还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研讨会,深入讨论课题组提出的修改方案。

在此基础上,于2008年3月形成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初稿。

公司专利管理办法(2022年)

公司专利管理办法(2022年)

公司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专利管理工作,加强对专利的保护和利用,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公司的科技创新,依据总部《XX专利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下属市州、区县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专利,是指XX有限公司享有合法权益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工作包括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

本办法按照统一安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依法使用、鼓励创新的原则进行专利管理。

第二章专利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本公司计划建设部为专利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一)依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公司的专利管理制度,对口集团公司开展专利管理工作;(二)负责对省内各单位提交专利进行初步审查,统一向集团公司申报;(三)收集专利信息,管理专利文献;(四)配合集团组织专利宣传、培训;(五)负责指导、督促省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专利申报工作;(六)负责专利奖励的统计和通报,并协助人力资源部开展专利奖励发放工作;(七)其它专利管理事宜。

第五条本公司法律事务部是公司专利法律配合和诉讼处置部门,主要负责与公司专利相关的法律事务和诉讼处置工作,其职责包括:(一)按照集团公司和省公司相关专利管理办法规定,负责维护公司专利权,处理本公司专利纠纷;(二)对公司的专利实施、专利许可、专利转让等事项提供专利法律支持;(≡)参与专利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四)与专利法律事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公司财务部为专利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专利产权和专利相关费用的管理。

负责组织评估本公司的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本公司在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专利权质押、专利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前,应由财务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七条本公司计划建设部和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专利人员奖励、考核及专利人事管理等职责。

第八条本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是专利开发部门,主要负责专利的开发工作和专利的具体使用,其职责包括:(一)负责专利技术开发;(二)对本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参与开展专利申请工作;(四)完成专利申请文件;(五)确定专利发明人;(六)负责审查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七)负责专利技术文件的归档管理;(八)保护专利技术秘密;(九)其他专利开发相关的其他工作事项。

甘肃省专利条例(修订)(二)2024

甘肃省专利条例(修订)(二)2024

甘肃省专利条例(修订)(二)引言概述:甘肃省专利条例(修订)旨在规范甘肃省专利管理,促进科技创新和专利运用。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甘肃省专利条例(修订)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一、专利保护范围的扩大1. 扩大专利保护范围至新的技术领域,适应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需求;2. 强化对软件和商业方法的保护,鼓励创新在信息技术行业的运用;3. 修订专利审查指南,提高专利授予的准确性和有效性;4. 加强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确保创新设计得到有效保护;5. 优化专利保护流程,简化申请和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

二、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延长及维持费用的减免1. 延长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鼓励创新者更长时间享有专利权利;2. 减免发明专利年费,降低专利维持的经济负担;3. 根据企业创新和专利运用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专利费用补贴。

三、加强专利管理和维权保护1. 加强对专利申请、授权和运用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利权益得到充分保护;2. 完善专利侵权的惩罚措施,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3. 加强技术秘密保护力度,提高企业的创新活力。

四、鼓励创新和知识产权教育1. 开展创新能力培训和知识产权教育,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重视;2. 引导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3. 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加强科研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深度融合。

五、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1. 深化与国内外专利机构的合作,提高国内专利审查的国际化水平;2. 加强甘肃省专利与国际专利的互认合作,为企业的海外专利申请提供便利;3. 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和议定,维护国家知识产权利益。

总结:甘肃省专利条例(修订)通过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减免专利维持费用、加强专利管理和维权保护、推动创新和知识产权教育以及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等措施,为甘肃省的科技创新和专利运用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标准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

国家标准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

国家标准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12.19•【文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2013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2013年第1号)为规范国家标准管理工作,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国家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标准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

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2013年12月19日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标准管理工作,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国家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标准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制修订和实施国家标准过程中对国家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处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利包括有效的专利和专利申请。

第四条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必要专利,即实施该项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

第二章专利信息的披露第五条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尽早向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参与标准制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未按要求披露其拥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代理管理条例2019)

新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代理管理条例2019)

关于加强专利代理监管的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认真实施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号)关于深化“互联网”背景下专利代理监管的重点任务要求,加强和完善专利代理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从被动监管转向主动监管,从主要运用传统手段监管转向注重运用信息技术手段监管,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构建公正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以监管促发展,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依法监管。

积极推进依法依规监管,明确专利代理监管职责,规范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自由裁量的范围与方式,提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主动监管。

积极推进建立主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对重1 / 10点领域、重点对象的分析、监控和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主动查处力度,切实发挥监管的震慑作用。

——协同监管。

加强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协同监管、联动监管机制,加强专利代理监管与专利审查、执法、运用工作的协调联动,提升监管效能。

——智慧监管。

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不断创新专利代理监管方式,最大程度减少对正常经营行为的影响,提升打击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效率与精准度。

(三)工作目标。

到年,专利代理监管工作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备,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新型监管机制不断完善,监管工作绩效评价和督查督办制度逐步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监管体系基本形成,监管效率全面提升,监管力度明显加大,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诚信守法、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基本形成,专利代理行业进入健康快速发展轨道,对促进专利质量提升、增进知识产权运用效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支撑作用显著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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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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