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工作要点(最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工作要点(最新)
一、工作目标
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
X年,全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94天,细颗粒物(PM2.5)浓度达到35微克/立方米。
二、主要工作任务
1.按照全区布局,制定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工作方案,加大服务业扶持力度,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步伐。
(区发改局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办事处配合)
2.充分释放电力行业产能,加强电网建设,配合市上推行“电化X”工程,通过电能替代减少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
(区发改局、环保X分局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办事处配合)
3.不断提高全区气化率,配合推行气化X二期工程,对有条件的乡镇逐步实施气化。
(区发改局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办事处配合)
4.制定工作计划,通过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以及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替代,解决区内老旧社区、棚户区、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散煤燃烧问题,有效控制分散面源污染和小微污染源。
以居民家用散煤和中小型燃煤设施为重点,完成散煤削减任务。
(区发改局、区创建办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办事处配合)
5.制定清洁取暖实施方案,优化热源点规划布局,推行燃煤集中供热站清洁化改造,完成60%的改造任务。
(区发改局、区住建局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办事处配合)
X月X日前,完成全区智能电表改造。
(区电力局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办事处配合)
6.推进农村居民、农业生产、商业活动燃煤(薪)的清洁能源替代,采取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以及生物质能、风能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替代。
(区发改局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办事处配合)
7.组织开展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洁净煤符合标准。
执法各分局牵头负责对使用有烟煤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质监、工商部门要以洁净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每月组织开展洁净煤煤质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清洁煤行为。
(执法各分局、质监X分局、工商X分局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办事处配合)
8.X城区255平方公里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比例不少于60%、逐步启动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燃煤设施和工业煤气发生炉、热风炉、导热油炉清洁化改造。
(环保X分局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办事处配合)
9.推行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率先改造生产经营类天然气锅炉,改造后的氮氧化物排放低于80毫克/立方米。
(环保X分局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办事处配合)
10.制定在用机动车淘汰更新激励政策,加快推进老旧高排放机动车更新工作。
加大货运、物流车辆污染治理力度,强化综合执法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区交运局、交警各大队牵头负责,综合执法各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办事处配合)
11.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开展高污染重型柴油车尾气治理工作,严厉打击柴油货车超标排放。
优先整治城区内的垃圾清运、渣土运输、环卫清扫等高污染柴油车。
(区交运局、区环卫局、综合执法各分局、交警各大队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办事处配合)
12.在厂区通勤、出租以及环卫、物流等领域加快推广和普及新能源车。
(区交运局牵头负责,区工业经济局、环卫局、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办事处配合)
13.严格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年度督查考核,考核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检测机构暂停或取消其检测资格。
(质监X分局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办事处配合)
14.全面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料行为,彻底清除黑加油站点,确保全区国V汽、柴油全覆盖。
(区商务局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办事处配合)
15.配合市上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设,实现公共交通无缝连接,加快公交专用道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新规划道路要预留自行车专用道和行人步行道等城市慢行系统建设。
(区交运局、区住建局牵头负责,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办事处配合)
16.严格管控施工扬尘,全面落实建筑施工“六个100%管理+扬尘排放质量管理+红黄绿牌结果管理”的防治联动制度。
在建工地全部设置车辆进出口自动冲洗装置,安装扬尘电子公示牌。
落实扬尘管控措施不力的施工工地,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曝光,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区住建局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办事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