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现状及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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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6
期
1无罪推定原则的概述1.1无罪推定原则概念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出现在1764年资产阶级的启蒙运动中,由意大利贝拉利亚提出,到现在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但无罪推定原则在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中并不相同。
但是其基本精神和内涵大同小异,对无罪推定原则从语言文义以及法律实体和程序的角度进行理解:在审判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生效判决之前,任何被追诉的人都应被认定为无罪,也就是被告人不等于罪犯。
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既有利于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有利于规范检方的权力行使,从而更加接近案件的真相。
1.2无罪定原则的理论基础1.
2.1权力应受限制及监督的观点
现代社会大不同于以往,大多数公民都在追求自己的合法权益,同侵权行为进行斗争,而国家机关的存在就是为了维护公民的权益,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
为了防患于未然,国家机关已经逐步建立并完善分立、监督体系。
我们承认将权力集中可以避免烦琐提高办事效率,但是权力的过度集中也会产生弊端,比如现在社会当中的腐败贪污现象,就是权力的集中和权力使用不受监督限制导致的。
权力分立并受限主要有两方面原因:首先是提高权力的运行效率。
设立职能不同的政府部门,在各部门内有不同的分工,职能不交叉不空缺。
二是规避权力的滥用,保证公民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侵犯。
国家权力的分散受限,专权的机会减少了,人民权利的自由才能得到保障。
1.2.2宁纵勿枉
选择宁纵勿枉的思维方式,蕴含着一个简单的逻辑推理,错放代表一个错误,表示有罪之人未受到法律制裁;宁可放过千人,也不能错杀一人。
依据此,尽管无罪的人被判处有罪的案例很少,但是只要有冤假错案的发生,就司法公正性而言,也是难以弥补的重大过失。
对被冤枉入狱的人也是难以弥补的,金钱不能弥补其十几年甚至是几十年的精神伤害,所以很多国家选择“宁纵勿枉”的模式,选择无罪推定原则保护被告人。
2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现状
2.1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表现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完全的贯彻落实,从近些年新闻报道中我们看到不断有过去的案件被平冤昭雪,这些案件大多数是刑讯逼供的案件,从中我们看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性。
“郑州大学杨波涛案”经过十多年后被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起诉决定。
在此前杨波涛在看守所里度过了十几年,刑讯逼供造成其身体上的损害虽然已经康复,但是心理上的伤害永远不会愈合,谁又来为此买单?在十几年过后他已经不是当初那个自信满满朝气蓬勃的大学生,人生又有几个十年?虽然最后的结果是真相大白,但迟来的正义绝非真正的正义。
在刑讯逼供下杨波涛遭遇了殴打、被灌屎尿等非人待遇,人权得不到保障。
无罪推定原则在当时没有体现是肯定的,不然也不会让杨波涛遭受非人待遇,造成冤案。
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只有尽快将无罪推定原则写入法律,尽快贯彻落实才能防止类似的事情发生。
2.2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状况2.2.1无罪推定原则在我未被明确规定
虽然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无罪推定的原则,但仍然存在争议。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该条规定可以说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一种体现,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东西,但是无罪推定原则强调的是在确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有罪前应该视为无罪,这一前一后的差别看起来并不太明显。
但无罪推定原则讲的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一种无罪状态的确认,而第12条的规定对无罪或者有罪这样的回答有逃避的嫌疑,立法者可能对无罪推定原则存在怀疑或者其他的顾虑。
总之,我国没有完全明确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
2.2.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沉默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中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权,只是对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权限进行了规定。
从案件的角度来讲,该法条虽然在严格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定程序行事,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是不够的。
可想而知,在强大的国家面前个人的力量十分弱小,不仅要严格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更要赋予当事人权力自卫。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定罪前后都应该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权为自己辩解,国家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国已经全面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的攻坚时期,国家法律体系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在刑法学方面的刑事理论和刑法上的司法实践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立法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一些法条已经体现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即便如此无罪推定原则仍在我国处于尴尬的境地,无罪推定原则指的是未经审判机关审判有罪前,对被控告者推定其是无罪的。
换而言之,证明犯罪的责任应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无罪推定原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原则。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程序正当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现状及其发展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童强
作者简介:童强,1996年出生,河北涿州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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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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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应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利。
沉默权是当事人防
止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权利,对遏制刑讯逼供、推动司法正义有
积极的作用。
3健全我国无罪推定的建议
3.1立法角度明确无罪推定原则
为了在我国法律中彻底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最重要的是从
立法上确认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作用,确保国家刑
罚的权力合理合法地运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公平、
维护正义、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法》明确无罪推定原则要从侦
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入手,任何人在未受审判前都是无罪的,
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审判其有罪。
相比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罪
的一面,他们往往更加对其有罪的一面更加感兴趣,此时对于犯
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多少是不安全的,由此造成的冤假错案也会
增加,另外明确无罪推定原则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
默权,实现控辩对等也是有积极意义的。
3.2无罪推定原则落实的建议
3.2.1保障受审讯人的沉默权
保障受审讯人的沉默权,抵制法务工作者在审讯时已经先
入为主地认为其有罪。
不做有罪推定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法
务工作者应当亲自采集犯罪证据,而受审讯人员享有沉默权,这
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鉴于此,受审讯人员的沉默权必须得
到有效保障。
尽管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给予犯罪嫌疑人
和被告人沉默权,但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应该尽快确定的。
案件
中的被追诉人非常容易受到违法的审讯手段而在非自愿的情况
下承认自己有罪,因此沉默权在保证其合法权益中显得必不可
少。
以上都体现了保障沉默权的重要性,因此我国法律想要彻底
保护被追诉人合法利益,必须结合本国实际情况保障被追诉人
的沉默权。
3.2.2排除非法证据,防止刑讯逼供
在采集证据的过程中,即使被追诉人不认罪,亦不可用刑讯
逼供这种方法来得到有罪的口供和证据等,更何况无罪之人却
被刑讯逼供被迫承认犯罪,这样采集的证据更应该排除。
使用这
种非法证据作为认定犯罪的判定手段,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完
全得不到保证,造成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如果这样那司
法的目的何在?要想确定无罪推定原则,非法证据的摒弃和消除
必定是首先应当做到的事情,这是无罪推定得以实施的必要前
提。
4结语
司法即国家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样也是公平正义
的源头,为了使国家权力不被滥用,保护个人的合法权利和惩戒
罪犯,无罪推定原则也应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之一。
为
了实现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尽快确立,应该从多方面
入手。
首先在立法上面,应该尽快将无罪推定原则写入《宪法》并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司法上应彻底的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保障当
事人的沉默权,排除非法证据。
执法上应该严格贯彻落实我国刑
事诉讼法的目的,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结合。
总之对
无罪推定原则精神的深入理解,对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的以审判
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目标和建设法治国家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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