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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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明政文[2012]88号

【发布部门】三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01

【实施日期】201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明政文〔2012〕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1〕28号),培育三产,搞活三产,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现就加快我市第三产业发展制定如下若干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

(一)放宽第三产业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第三产业经营,出资数额不受限制,免交验资报告,由投资者申报。鼓励创

办科研服务、文化创意、外包服务、商务服务企业。

(二)放宽第三产业企业集团注册登记。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企业集团登记。

(三)放宽第三产业投资主体资格和对外投资限制。非全额拨款的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作为出资人,投资兴办第三产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经政府委托授权的单位可作为政府对三产企业的出资人。

(四)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范围自主选择权。除须经法定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范围,三产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经营范围允许跨越多个行业,并由经营者自主选择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中、小类表述,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自主选择予以登记。对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新兴行业一般经营项目,登记机关可根据企业的申请,参照该行业通常用语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

二、保障规划用地

(五)实行有利于第三产业发展的土地管理政策。制订城乡总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时,优先考虑第三产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计划调控,年度土地供应适当增加第三产业发展用地。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第三产业的新办企业和新上项目,在用地指标上给予优先安排,在用地价格上参照工业企业或项目给予优惠。对“三边”的零星商业用地,在用地价格上给予优惠。

(六)鼓励企业“退二进三”,扶持发展新兴产业。对纳入“三旧”改造的地块,实施方案经批准允许自行改造的,在办理相关土地变更手续上给予支持。使用原属划拨国有土地的,改变用途后符合规划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经有权人民政府审批,可补办出让手续,补签土地出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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