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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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海运提单概述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作为重要运输单证,在国际海上运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涉及提单的三大国际公约中,只有《汉堡规则》在第1条第7款规定:“提单是指一种用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单证中关于货物应按记名人的指示,或不记名人的指示交付,或交付给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是这一保证。”我国的《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此定义并未直接称提单为物权凭证,在这一点上与《汉堡规则》是一致的。然而,在是否包括记名提单方面,我国《海商法》的《汉堡规则》是有差别的,前者的提单定义中是包括的,而后者没有。提单的作用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对于托运人来说,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证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按提卑内容接管货物。第二、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提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交换货物,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有权通过转让提单而转让货物所用权,或是以提单为凭证向银行申请押汇融资。第三、提单是托、承运人之间签有运输合同的凭证。提单背后的条款是对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义务的说明。班轮运输中,当承运人和托运人产生争议时,提单可以作为判定的依据。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外现状
国外学者对于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研究集中在其责任属性的剖析方面。在倒签、预借提单情况下,通常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串通合谋,.对收货人隐满装船的真实日期,损害了收货人的利益,构成对收货人的共同欺诈。StandardChartered (2002)认为倒签、预借提审情况下,货物的实际装船完毕的时间超过买卖双方共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托运人未按时交付货物的行为违反买卖合同中的规定的卖方义务,而且承、托运人还修改了真实的装船日期。对收货人或提单合法持有人来说,为了更好维护自身权利,在倒签、预借提单案件中应以违约之名起诉。Gilmore & Black (1997)认为提单是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这一观点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并且已经成为违约之诉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海运提单;风险;防范机制
Abstract:Marine bill of lading from began in economic trade and using occupies a pivotal position, is a kind of core documents.But because of the bill of lading itself and the cause of the Marine bill of lading on the management system, Marine bill of lading, there are many defects, and these defects can lead to trade risk, hampering economic and trade.Because of the Marine bill of lading in seaborne trade occupy the important position, so study how to avoid the risk prevention mechanism is especially important.This article first analyzes the risk of Marine bill of lading and prevention mechanism research status at home and abroad, expounds the main risk of Marine bill of lading, basically have antedated b/l, advance the bill of lading, bill of lading (and so on, further analyses the causes of these risks, according to these risks, exploratory put forward solving measures to prevent these risks.Such as strict procedures of the use of the Marine bill of lading, strengthen credit investigation and contract the halt, etc.
在海运提单的法律性质和效力的方面,目前学术界是存在争议的。对于倒签、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林均新(1995)认为,由于倒签、预借提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托运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日期交付货物,是对合同的不正确履行,违反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认为这两种海运提单非正常使用行为符合违约责任说。魏森(1999)支持责任竞合理论,认为其不仅在我国民法理论界得到承认,司法实践也已予以采纳。在凭保函换发清洁提单的情况中,保函的法律效力问题引起极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保函不受法律保护,另一种认为保函所担保的前提行为违法,但不当然导致在前提行为上的基础上签订的保赔协议无效。侯宇(1997)认为,出于善意,订立的保函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仅对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不对抗保函以外的第三方。
针对海运提单的使用风险,国内学者也提出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鲍昭(2004)认为进口商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减少倒签提单的危害,首先,了解出口商的资信,其次,随时了解货物的动向,最后,严格约定合同条款。陶浩峰、张燕翔(2007)认为为了降低使用保函换发清洁提单的风险,承运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当与托运人就是否签发清洁提单产生分歧时,承运人可以一面对装船货物进行认真检查,一面与托运人协商请求质量公证部门对货物的外表破损情况和实际质量进行检验。在确定货物外表破损情况不足以影响到货物实际质量时,才能应托运人要求签订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对于伪造提单的风险规避,刘学华、范晓利、朱小军(2000)建议收货人要善于郵别包括提单在内各类单证的真假,一般来说,伪造的单据制作比较粗糙,若发现印刷模糊、纸质粗劣等现
****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论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机制
学 院: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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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_____
2016年3月日
摘要
海运提单从出现和开始在经济贸易中运用就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一种核心单据。但是由于提单本身的原因以及海运提单在管理体制上的原因,海运提单还存在着许多缺陷,而这些缺陷就会导致贸易风险,阻碍着经济贸易的进行。由于海运提单在海运贸易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因此研究如何规避这些风险的防范机制显得尤其重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机制国内外研究现状,阐述了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主要有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无单提货等,进一步分析了这些风险产生的原因,针对这些风险,探索性的提出来解决这些风险的防范措施。如严格海运提单的使用手续,加强资信调查和合同立定等。
2.2预借提单
预借提单是指当货物处于尚未完全装船完毕或尚未开始装船的状态时,托运人预计装船完毕日期会超于信用证规定的结汇有效期限,托运人为了能够顺利结汇,要求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有时,托运人会遇到不能及时备妥足够货物或船舶不能按时到港接受货物的情况。托运人经过分析估计如果按照真实情况填写提单签发日期,就会超过信用证要求的结汇期,就无法结汇。为了顺利结汇取得货款,承运人会劝说承运人实施预借提单。预借提单行为将构成承、托双方合谋对善意的第三者收货人的欺诈,可能要承担比起倒签提单更大的风险。各国海商法均表明,在预借提单情况下,承运人会丧失法律赋予的各项免责或责任限制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使是由于免责事项造成的货损,承运人也要赔偿收货人的全部损失。预借提单的使用风险与倒签提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使用风险有很多的相同之处,例如在预借提单情况下,托运人也要承担被起诉欺诈、被拒绝收货及银行结汇的风险。承运人也要承担被起诉合谋欺诈的风险。
Keywords:Marine bill of lading;Risk;Prevention mechanism;
1绪论
1.1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海运提单是进出口贸易中的一个重要单据,这个证件说明了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如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它在国际货物买卖、结算、运输等环节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毋庸讳言,对于各个贸易参与者而言,海运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广泛使用也带来了各种风险。而近几年还是活动中,利用海运提单诈骗的活动频频出现。并且在实际业务中因为各种特殊原因或者业务特殊需求,许多时候提单的使用难以完全按照规范进行,而需要采取一些变通的手段,这就为参与者们带来了各方面的风险。目前世界各国对于海运提单的研究都比较重视,不仅源于海运提单的历史悠久在世界经济贸易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且对于海运提单的风险也会影响着世界各国的经济稳定,从而影响整个世界前进的脚步。
在英美法律中,为了达到保护承运人的目的,承运人可以通过出具证明说明提单记载的货物数量或质量与实际货物不符。但在航运实践中,提单就是货物已装船的证据,但举证却要求承运人说明货物未装船。由于这种矛盾,在实践中,承运人为了充分保护自己,会在提单中附加重量不知的相关条款。但是《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规定,一旦运输合同订立,即使提单转让给第三人,关于货物数量、质量、表面状况的陈述不能被否定。因此当提单记载与实际货物不符时,承运人并不能通过附加重量不知条款而完全摆脱法律责任。
对于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英美法院的传统观点是不承认保函的合法性。在著名的Bro棚Jenkinsonv.Percy Dalton案中,托运人将要运输的货物浓缩橙汁装在有破损的桶中,承运人欲签发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以出具保函为条件劝服承运人为其签发清洁提单。但事后,英国法院认定此保函无法律效力。承运人在赔偿了收货人关于货物损失的索赔后,无权按照保函向托运人要求补偿。因为英国法院认为,承运人在明知货物表面状况不良的情况下依旧签发清洁提单,是一种欺诈行为。依照普通法“欺诈令一切无效“的原则,保函由于欺诈性也是无效的。在Browm Jenkinsonv.Percy Dalton案后,英国在判定大量相似案例的基础上,最终认为保函是具有侵权性质的非法协议,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
1.2.2国内研究状况
海运提单作为国际贸易流通重要的单证,它的规范使用会降低贸易各当事人的风险,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海运提单非正常使用情况,如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凭保函换发提单、伪造提单等,则会加大各当事人的交 风险,可能会使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遭受经济损失,甚至卷入法律纠纷中。国内学者虽然对海运提单非正常使用情况没有给出清晰的界定,但是在海运提单非正常使用情况所涉及的倒签提单、预借提単、凭保函换发提单、伪造提单方面有很多研究成果。
2海运提单存在的主要风险
2.1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是指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在货物完全装船后签发提单,但是提单签发日期要早于真实的货物装船完毕日期。倒签提单是违法行为,相关国际公约及国内法均将据实记载提单事项视为承运人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据实填写提单签发时间是这其中极其重要的一项。由于某些原因,承运人会应托运人的要求,违背实情倒签提单。倒签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对收货人的一种欺骗行为,也是违法行为。根据合同规定或者信用证要求,如果提单签发日期晚于约定日期,托运人就不能顺利结汇或收回货款。即托运人无法违约占有货款。在这个前提下收货人才有可能实施向托运人提出索赔或是取消合同的权利,从而减少或是避免因托运人的延误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对于收货人来说,提单的签发日期是装船时间的唯一证据,如若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提供了倒签提单,收货人将失去相关的权利,损失自负。根据事实合理签发提单是承运人应履行的义务之一,如果承运人与托运人违背事实决定签发提单,则收货人有权利追究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倒签提单行为,多为托运人和承运人串谋,在提单上签署虚假的装船日期,用来向收货人隐瞒货物装船延迟的事实情况,就买卖合同而言即为延迟交付。因此,倒签提单的使用给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
通过研究“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机制”,我们了解到,海运提单的使用潜在着巨大的风险,但是它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据的地位与作用也是成正比的,所以在从事贸易过程中,所有的业务员都要认真对待,谨慎处理,严格把关,将风险防范于未然,做到事先积极预防,事中有效控制,事后理智化解,规范自己的业务操作,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大大提高国际贸易的交易速度,进一步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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