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诉中兴SEP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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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成员认为应当重视知识产权的运用,但是ETSI并不审查知识产权是否有效或重要。附件6( the ETSI Rules of Procedure的附件6)也没有定义“基于公平、合理、不歧视(FRAND,即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原则授予专利”的概念为何。本案的争议及相关问题需要法院的初步裁决(preliminary ruling)。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是一家活跃在电信行业的跨国公司,此外,华为掌握了“在通信系统中建立同步信号的方法和设备”技术,由EPC

缔约国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授予的EP 2 090 050 B 1号专利。

2009年3月4日,华为告知ETSI该专利对“长期演进技术”(Long Term Evolution)标准起着实质性作用。同时,华为具有基于FRAND原则许可第三方使用该专利的保证义务。

提请法院(the referring court)指出,该专利对“长期演进技术”标准来说至关重要,因为任何使用该标准的人都不可避免地使用该专利(该意见仅供参考)。

在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底之间,华为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进行谈判,协商有关侵犯EP 2 090 050 B 1号专利和基于FRAND 条款授予这些产品专利许可的可能性。中兴是一家活跃在电信行业的跨国公司集团,它在德国以给产品配备与前述标准相符的软件为市场目标。

华为表示,中兴应当支付专利许可费,而中兴意图寻求交叉许可协议。但是,双方并未达成有关许可协议的合意。

尽管如此,中兴开拓根据“长期演进技术”标准运作产品的市场,并使用了EP 2 090 050 B 1号专利。但中兴却未曾为其过去的使用行为付费,比如支付专

利使用费或向华为提供其销售数据。

2011年4月28日,根据EPC第64条及德国《专利法》第139段,以及最近多

次修改的2011年11月24日所颁布的法律的第13段,华为以专利侵权为由向

中兴提起诉讼,欲寻求停止侵权禁令、提供销售数据、召回侵权产品及获得损

害赔偿。

法院认为,关于实体部分的判决取决于华为的起诉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法院可能会基于授予许可权的强制性而驳回其申请禁止令的诉讼请求——特别是基于《欧盟运行条约》(TFEU)第102条——如果这样,那华为则被认

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提请法院认为,华为处于支配地位是不争事实。

然而,提请法院认为,应当采取不同的方法来确定标准必要专利(SEP)(译者注:SEP全称standard-essential patent.是指包含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中,且在实施标准时必须使用的专利,也就是说当标准化组织在制定

某些标准时,部分或全部标准草案由于技术上或商业上没有其他可替代方案,

无可避免要涉及到专利或专利申请。当这样的标准草案成为正式标准后,实施

该标准时必然要涉及到其中含有的专利技术。)的权利人申请禁止令的请求,

在何种程度上违反TFEU第102条。

对于这个问题,根据TFEU第102条、2013年6月26日颁布的法律《反对限制

竞争》第20段第(1)点、《民法典》第242段、及德国联邦法院(Bundesgerichtshof )2009年5月6日关于Orange Book 案(KZR 39/06)

的判决,专利权人请求法院向声称拥有该专利的许可权的被告颁布禁止令,只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才构成滥用其支配地位。

首先,被告必须已经向原告发出无条件签订许可协议且不限于侵权案件的要约,双方都明白,被告必须受该要约的约束而申请人也有义务接受它,因为原告的

拒绝承诺将不公平地妨碍被告或违反非歧视原则。

其次,如果被告想要在原告承诺之前使用该专利,它必须根据未来的许可协议

履行应当承担的义务,也即,为使用行为付费并支付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中兴发出订立协议的要约不能视为“无条件的”这一事实——由于他们只提及了引发侵权的产品——且中兴没有支付华为专利使用费或向华为提供过去详尽的销售数据,提请法院认为,应该排除中兴能够持续有效地依靠授权许可的强制性,因此,应该支持华为申请禁止令的诉讼请求。

然而,提请法院指出,在2012年12月21日的新闻发布会No IP / 12 / 1448和MEMO/ 12 / 1021上,关于发给三星公司的反对声明以及关于三星公司在移动电话领域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似乎把发布禁止令的请求视为违反了TFEU第102条,该诉讼涉及到标准必要专利,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已经向标准化组织表明,其将基于FRAND条款和侵权人本身愿意就此许可进行谈判。因此,这可能与本案当事方在许可协议中的某些条款内容,特别是在应支付多少专利使用费的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并不相关。

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提请法院仅运用这些标准,上诉法院将会驳回华为关于禁止令的诉讼请求,华为构成TFEU第102 条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为主要诉讼程序中的当事方愿意进行协商。

在该案的主要诉讼程序中,提请法院认为,侵权人愿意谈判和EP 2 090 050 B 1号专利的所有权人准备给第三方发放专利使用许可的事实,不足以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提请法院认为,评估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地位,适当原则(appropriate)和公正平衡原则(fair balance)需要被用来衡量相关方的所有合法利益,从而确保当事人拥有同等的议价能力。

因此,提请法院认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侵权人的地位不应该使得专利使用费分别过高(“专利劫持”现象)或过低(“反向专利劫持”现象)。除上述原因,同时也基于应平等对待专利许可的受益人及相关产品侵权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有权提起诉讼请求发布禁止令。事实上,行使法定权利本身并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为后者还需要满足其他标准。因此,作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之一,接受侵权人“愿意和谈”的打算并不让人满意,因为这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解读,也给予了侵权人过度的自由。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有任何明确的意图,都必须施以特定的质量和时间要求,以确保许可权申请人依

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为。因此,形式恰当、可接受且“无条件”、包含许可权协

议中普遍存在的所有条款的许可权申请,应当在使用相关专利前提交。特别是,为已使用标准必要专利的市场产品申请专利使用许可,应立即提供销售数据并

支付相应专利使用费。另外,本院认为侵权人首先应当提供担保,而不是直接

向这些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缴纳专利使用费。专利许可权的申请人获得使用许可

的可能性以及许可费总数,这些也同样需要考虑。

鉴于上述情况,杜塞尔多夫法院(the Landgericht Düsseldorf)决定暂停审理,将以下问题提交给欧盟法院(ECJ)进行初步裁决。

(1)一项标准必要专利的所有权人曾向标准化组织承诺,其将基于FRAND条款授予任何第三方专利许可,却对未经许可的专利使用者采取了请求发布禁令等

措施,即使该侵权人已经表示其愿意就许可事宜进行协商。前述情形是否构成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或者,只有在以下情形才能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吗?即:侵权人已经向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提出中肯而公开的订立许可协议的要约,因此只要不存在不

公平妨碍侵权人缔约行为或违反禁止歧视原则,专利权人就不得拒绝该要约;

同时侵权人也已经满足为订立现已实际使用的专利许可协议而需履行的缔约义务。

(2)如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认定为侵权人具有缔约意愿的一种后果:

那么TFEU第102条是否规定了关于缔约意愿特定的性质和时间要求?尤其是当专利侵权人只是口头表示一个概括意愿,即他已做好缔约的准备,这可以被认

定为缔约意愿吗?或者需要侵权人必须已经进入缔约阶段,比如提供了订立许

可协议的具体条件等情形?

(3)如果侵权人提供中肯而公开的许可协议缔约要约是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

那么TFEU第102条是否规定了关于该要约特定的性质或时间要求?该要约是否必须包含诉争技术领域专利许可协议所通常包含的全部条款?特别地是在标准

必要专利已被实际使用而且处于有效保护期的情形下,是否需要发出缔约要约?

(4)如果侵权人履行即将订立的许可协议的相关义务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

那么TFEU第102条是否规定了履行上述义务的具体要求?是否特别要求侵权人为过去的使用行为提供销售数据或支付专利使用费?是否在必要情况下通过担

保置换的方式免除支付许可使用费的义务?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条件是否可适用于基于其他主张(提供销售数据、召

回产品、赔偿损失)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的情形?

所涉问题的考虑

一开始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请求初步裁决的大背景关涉通讯行业的两个经营者的

专利侵权问题。前述两位经营者都是ETSI建立的“长期演进技术”标准的众多标准必要专利的持有人。前述“长期演进技术”标准由4700多套标准必要专利(SEP)组成,其持有人都已承诺基于FRAND条款许可第三方使用专利。

在该争议中,提请法院提出如下问题:标准必要专利所有人——本案中即“华为”请求颁布禁止侵权行为的禁令,如提供销售数据、召回产品、赔偿损失,

但被诉侵权人“中兴”之前曾要求达成许可协议,该种情形是否可以根据TFEU

第102条被认定为具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特征,该诉讼是否应当被驳回?

为了提供给提请法院一个答复,评估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起诉未达成许可协议

的侵权人是否具有合法性,欧洲法院必须平衡自由与竞争——针对先前TFEU第102条规定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保护专利持有人的知识产权——以及

该条约第17(2)款及第47条为其提供的有效的司法保护之间的关系。

正如提请法院指出那样,在此之前的诉讼程序中争议双方并没有就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进行论辩(该意见仅供参考)。鉴于提请法院提到的问题只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存在与否有关,那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还必须回到后一个标准中。

基于问题1-4和问题5都是获得召回产品救济涉及的法律程序问题,提请法院统一征询这些问题的答案是十分恰当的。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并持有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曾向标准化组织承诺基于FRAND条款许可第三方使用专利,那么在何种情况下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禁止使用该标准必要专利或召回使用该专利的产品,能被认定为构成TFEU第102条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TFEU第102条语境下的市场支配地位是一个客观概念,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行为密切相关,且由于该企业具有垄断地位,相应的市场竞争力已然遭到削弱,根据非主流的方法发现,商业经营者交易商品或服务所导致的正常竞争,会阻碍维持市场中的现有竞争和降低竞争程度(Hoffmann-La Roche v Commission判决,85/76, EU:C:1979:36, paragraph 91; AKZO v Commission, C?62/86, EU:C:1991:286, paragraph 69; and Tomra Systems and Others v Commission, C?549/10 P, EU:C:2012:221, paragraph 17)。

上述关系呈现的便是判例法,即行使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利——在本案中便是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该权利是专利所有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系列权利的一部分,结果便是,行使此种权利即使本身是一种利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但并不构成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其影响参见Volvo案判决,238/87,

EU:C:1988:477, paragraph 8; RTE and ITP v Commission, C?241/91

P and C?242/91 P, EU:C:1995:98, paragraph 49; and IMS Health,

C?418/01, EU:C:2004:257, paragraph 34)。

不过,判例法中也有这样的情形,即权利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专有权利在例外情况下可能会涉及TFEU第102条立法目的下的滥用行为(该影响参见Volvo案判决,238/87, EU:C:1988:477, paragraph 9; RTE and ITP v Commission,

C?241/91 P and C?242/91 P, EU:C:1995:98, paragraph 50; and IMS Health, C?418/01, EU:C:2004:257, paragraph 35)。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正如法律总顾问在他的意见中第70点所提到的,在该案主要诉讼程序中所呈现的特定情形将此案区别于本判决在第46、47段中所援引的判例法情形。

并未达成符合FRAND细节条件的许可合意。双方可以约定专利许可费由独立的

第三方及时支付。

最后,需要考虑到的是:1.标准化组织在建立如本案诉讼程序中涉及的标准时并未查验所涉专利是否有效或者符合标准必要专利的标准;2.《欧盟基本权利

宪章》(the Charter)第47条规定,被控侵权人有权获得有效的司法保护。

因此,被控侵权人不因在协商专利许可的过程中或在获得许可后质疑这一专利

的效力、内涵及实际使用是否符合标准必要专利的标准以及未来是否保留该项

权利而受到责难。

提请法院应当决定以上提及的标准是否在本案中适用。目前看来,在现在的情

况下,为了解决诉讼程序中的争议,以上提及的标准与本案是相关联的。

问题1-4的答案遵循上述注意事项,而问题5是关于法定程序是否包含召回侵

权产品,TFEU第102条应当解释为:已经根据FRAND条款对标准化组织作出了

授予第三方许可的不可撤销的承诺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采取的如申请停止侵权

的禁令或召回侵权产品的法律行动,只要满足以下条件,这就不是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

在采取行动之前:1.在采取行动之前,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必须:1.警告被控侵

权人告知侵权人侵犯的专利及侵权的具体方式;2.在被控侵权人表明其基于FRAND条款请求获得专利许可的意愿时,权利人应当提供一份包含各项条款,

并特别说明专利许可费的计算方式的具体书面的许可要约。

如果基于非客观因素,被控侵权人继续使用所涉标准必要专利,并未积极回复要约,依照行业内的商业惯例和信守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纯属策略性的、拖延的或不真诚的,那么专利权人寻求救济措施或申请禁令的行为不构成滥用支配地位。

提请法院咨询的问题5中,关于法律程序是否包含要求提供销售数据或者给予损害赔偿金,实际上,TFEU第102条是否应当解释为解除权利人在市场支配地位时的保证义务,持有标准必要专利即意味着权利人应基于FRAND条款授予标准专利许可。从采取措施制止被控侵权人侵犯其标准专利权,并寻求被控侵权人先前实施的侵权行为的销售数据或损害赔偿金。

如上述第52、53段,显而易见,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通过提起禁止性禁令或召回侵权产品的诉讼以行使其知识产权,则可能会表现得与滥用支配地位相类似的行为特征。在滥用支配地位情形中,法律程序有义务采取措施以免其滥用支配地位阻碍竞争。

在本案中,根据提供参考的材料,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采取的制止侵权的措施,包括要求提供销售数据及就未经授权即使用的部分费用,并未对阻碍市场竞争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正如主诉讼程序中的情形,这些措施不应视为TFEU第102条下所称的“滥用市场地位”。

基于上述的考虑,问题5的答案,关于法律程序是否包含要求提供销售数据或者给予损害赔偿金,TFEU第102条应解释为不禁止类似主诉讼程序中的保证义务情形:处于市场支配地位、拥有标准必要专利,并具有以FRAND条款授予专利许可的保证义务的权利人,可以采取法律行动以制止侵权行为,确保侵权人提供销售数据,并针对既往的专利侵权行为获得损害赔偿。

相关费用

现在的程序是双方当事人诉讼程序的一部分,是国家法院做出的一项中止审理

程序。相关费用的决定应由国家法院做出,提交法院审查会发生费用,而当事

人之间的其他费用不包含在此项。

综上所述,法院第五审判庭做出如下裁决:

1.TFEU第102条应解释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具有作出不可撤销的承诺的义务,在符合公平、合理、非歧视性条款(FRAND)的基础上授予第三方专利,且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该法条的意义上,权利人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如申请停止侵

权的禁令、召回侵权产品等。权利人应:

在采取行动之前,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必须:1.警告被控侵权人告知侵权人侵犯

的专利及侵权的具体方式;2.在被控侵权人表明其基于FRAND条款请求获得专

利许可的意愿时,权利人应当提供一份包含各项条款,并特别说明专利许可费

的计算方式的具体书面的许可要约。此外,如果基于非客观因素,被控侵权人

继续使用所涉标准必要专利,并未积极回复要约,依照行业内的商业惯例和信

守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纯属策略性的、拖延的或不真诚的,那么

专利权人寻求救济措施或申请禁令的行为不构成滥用支配地位。

2. TFEU第102条应当解释为,不禁止如本案诉讼程序的权利人采取措施从制

止被控侵权人侵犯其标准专利权,到寻求被控侵权人先前实施的侵权行为的销

售数据或损害赔偿金。本案权利人处于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应基于FRAND条件授

予标准专利许可的保证义务。

TFEU第102条应解释为不禁止类似主诉讼程序中的保证义务情形:处于市场支

配地位、拥有标准必要专利,并具有以FRAND条款授予专利许可的保证义务的

权利人,可以采取法律行动以制止侵权行为,确保侵权人提供销售数据,并针

对既往的专利侵权行为获得损害赔偿。

首先,正如法院认清的事实那样,本案的争议专利对标准化组织建立一套技术

标准来说必不可少,这是诉争专利的特点之一,对它的使用成为所有竞争者都

不可或缺的部分,因为竞争者需严格遵守包含该专利的技术标准制造合格的产品。

这一特点将标准必要专利与那些非标准必要专利区分开来,后者通常允许第三

方在不利用此类专利的前提下就可生产出竞争产品,争议产品也不用具备技术

标准中的必要功能。

其次,通过本判决的第15至17段以及第22段的事实明显看出,本案的争议专利得到标准必要专利地位只换得了专利所有人对标准化组织作出的一个不可撤

销的保证,即专利所有人已为基于FRAND原则条款授予第三方许可做好了准备。

尽管本案争议的必要专利的所有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颁布禁令或者召回产品,但是该专利已经达到标准必要专利程度这一事实意味着:专利所有人可以阻止

竞争者制造的产品进入或遗留在市场上,由此自己保留本案争议产品的制造权。

在上述情况下,考虑到FRAND条款中承诺授予专利许可这一事实给部分第三方

带来了合法的期待,即标准必要专利的所有人实际上会根据此条款授予许可,

而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所有人拒绝这样的许可,原则上很可能构成TFEU第102条规定的权利滥用。

沿此逻辑推演,原则上,滥用行为的特征-拒绝授予许可可能会成为对专利所有人要求颁布禁令或召回产品的抗辩。然而,根据TFEU第102条,专利所有人只在基于FRAND条款时有义务授予许可。而在本案的主要诉讼程序中,双方并没

有达成FRAND条款规定的具体情况的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将请求颁布禁令或召回产品的起诉行为视为权利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必须遵守确保相关利益达到合理平衡状态的条件。

在这方面,必须合理考虑本案的具体法律和事实情况(see, to that effect,

judgment in Post Danmark, C? 209/10, EU:C:2012:172, paragraph 26 and the case-law cited)。

因此,实施知识产权的必要性被2004/48号指令所涵盖,尤其是根据该宪章的第17条第(2)款,在内部市场为知识产权的高水准保护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救济,以及宪章第47条提到的有效的司法保护,各种因素都应纳入考虑包括获得庭审救济的权利(see, to that effect, judgment in Otis and Others,

C?199/11, EU:C:2012:684, paragraph 48)。

原则上这种给知识产权提供高水准保护的必要性意味着权利人可能不会因为确保其独占性权利的实施而被剥夺诉诸法律程序救济的权利,并且原则上那些独占权利的使用人如果不是权利所有人,那么在使用前也必须获得权利人许可。

因此,尽管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根据FRAND条款对标准化组织做出授予许可的不可撤销的承诺,这也不能否定宪章第17条第(2)款和第47条授予权利人的实质性权利,它仍然给权利人遵守特定的规定施加了压力,尤其是在提起指控侵权之诉,要求颁布禁令或产品召回的情况下。

因此,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在认为标准必要专利遭到侵权时,在不违反TFEU第102条情况下,不事先通知或与被控侵权人协商则不能提起禁止性禁令或产品召回的诉讼来对抗侵权行为,即使标准必要专利已经为被控侵权人使用也不可以。

所以在上述诉讼程序之前,首先是受争议的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去向被控侵权人投诉其侵犯的相关标准必要专利以及具体的侵犯方式。

欧盟法院总法律顾问在其观点的第81段注意到,鉴于大量的标准必要专利组成了一套技术标准比如本案中的专利,无法确定某一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人必须意识到他在使用的该项标准必要专利方法既是有效受保护的同时也对达到技术标准必不可少。

其次,在被控侵权人表达了他想在FRAND条款的基础上达成许可协议的意愿后,应当由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向被控侵权人提出一份基于FRAND条款的具体的书面

要约,根据其对标准化组织做出的承诺,尤其要明确使用费数额以及此费用的

计算方式。

总法律顾问在其意见的第86段指出,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基于FRAND条款对标准化组织做出了授予许可的承诺,那么我们可以期待他发出这样一份要约。此外,在缺乏一份公开标准许可协议以及已与其他竞争者达成的非公开性许可协

议的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检查其要约是否符合了非歧视条件比被控侵

权人去检查效果更好。

与此相反,被控侵权人则要勤勉回应此份要约,根据该领域公认的交易惯例以

及诚信原则,基于客观因素而非拖延伎俩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如果被控侵权人不想接受他的要约,那么只有在向诉争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及

时提交了书面的针对FRAND条款所作的反要约(新要约)的情形下,才能主张

权利人提起颁布禁令或产品召回的诉讼是权力滥用。

此外,在许可协议还未达成前被控侵权人使用了标准必要专利,从其反要约被

拒绝的视角看,根据该领域的公认商业惯例,应当由被控侵权人提供合适担保,例如,通过提供银行担保或者预存所需金额。该保证金的计算尤其应当包括过

去使用该标准必要专利的总次数使用费,并且被控侵权人能够就上述使用行为

开列详细账单。

原文来源 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 v. ZTE Corp.,ZTE Deutschland GmbH

翻译李娟、徐晓颖、宋显爱、成唐静之

校对成唐静之、李娟、徐晓颖、

校对宋显爱、吴剑霞

译文来源智合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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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诉中兴SEP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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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中兴战略比较

华为与中兴通讯的战略管理比较分析 一、公司简介 1.华为简介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通信设备的民营通信科技公司,总部位于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是全球领先的信息与通信解决方案供应商。华为的产品主要涉及通信网络中的交换网络、传输网络、无线及有线固定接入网络和数据通信网络及无线终端产品,为世界各地通信运营商及专业网络拥有者提供硬件设备、软件、服务和解决方案。 2007年合同销售额160亿美元,其中海外销售额115亿美元。目前,华为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已经应用于全球150多个国家,服务全球运营商50强中的45家及全球1/3的人口。2013年《财富》世界500强中华为排行全球第315位。 2.中兴简介 中兴通讯是全球领先的综合通信解决方案提供商。公司成立于1985年,在香港和深圳两地上市,是中国最大的通信设备上市公司。中兴通讯拥有通信业界最完整的、端到端的产品线和融合解决方案,通过全系列的无线、有线、业务、终端产品和专业通信服务,灵活满足全球不同运营商和企业网客户的差异化需求以及快速创新的追求。2013年中兴通讯实现营业收入亿元人民币。目前,中兴通讯通过为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客户提供创新技术与产品解决方案。 二、战略目标比较 1.华为的战略目标 华为公司给自己的企业战略定位是“全球领先的电信解决方案供应商”。华为以丰富人们的沟通和生活为愿景,运用信息与通信领域专业经验,消除数字鸿沟,让人人享有宽带。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挑战,华为通过领先的绿色解决方案,创造最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华为围绕客户需求和技术领先持续创新,与业界伙伴开放合作,聚焦构筑面向未来的信息管道,持续为客户和全社会创造价值。华为致力于丰富人们的沟通和生活,提升工作效率。与此同时,华为力争成为电信运营商和企业客户的第一选择和最佳合作伙伴,成为深受消费者喜爱的品牌。 2.中兴的战略目标 中兴通讯,为全球客户提供满意的个性化通讯产品及服务,借助雄厚技术积累,发力智慧城市、行业信息化和新能源等多个领域,明确提出“再造一个中兴通讯”的发展目标。中兴通讯在自研操作系统、内存数据库、底层芯片、网络设备、软件应用开发、手机终端和能源管理等技术领域都有深厚积累,在国家自主可控大的发展方向下,公司开始借助自己的多种资源,已经在IDC 协同运营、虚拟运营商、智能电视游戏、海外电商平台和新能源管理等多个领域拓展发力。

华为、中兴海外业务发展情况_调研

新华社专供 贵州宏福实业开发有限总公司 分析报告 新华社经济信息编辑部 2007年8月23日

华为、中兴海外业务发展情况调研 目录 一、华为、中兴在海外发展总况 (3) 二、华为海外业务发展情况 (3) (一)海外市场分布情况 (4) 1、欧洲市场 (4) 2、中东非洲市场 (6) 3、亚太市场 (7) 4、美洲市场 (8) (二)海外市场业绩 (9) (三)产品全球市场地位 (9) 三、中兴海外业务发展情况 (10) (一)海外市场分布情况 (10) (二)海外市场业绩 (10) 四、华为、中兴在海外电信市场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11) (一)海外竞争互相打压,合作不足 (11) (二)低价竞争不具有可持续性 (11) (三)知识产权是双方面临的另一大难题 (11) (四)内部管理的国际化问题成为软肋之一 (11) (五)植根海外面对本土化问题 (11) (六)国际网络及通信设备供应商的联合排挤值得警醒 (12) (七)其它问题 (12) 五、华为、中兴在海外电信市场恶性竞争的案例 (12) (一)印度:双方互相打压,缺乏合作意识,自裁跟头 (12) (二)尼泊尔:双方低价竞争,自己受损 (13) (三)俄罗斯:中兴跟紧华为,各有所获,但竞争日益激烈 (13)

一、华为、中兴在海外发展总况 目前,华为、中兴的技术实力在不断成长,在海外市场已拥有了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华为走出去早于中兴,在国际市场的拓展上走在中兴前面。但在业务层面上,尤其是中国3G业务上,双方不相上下。中兴与华为双方最初的市场定位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在拉美、非洲、中亚地区业务开展良好。但其长远目标是进入欧洲等发达国家市场,打造成真正的跨国企业。 1、华为、中兴同获欧洲大单 2006年5月11日,中兴获得保加利亚主要电信运营商Cabletel的一笔订单,独家承建全长500公里的保加利亚首个DWDM项目。同时,华为也收到“喜报”。作为唯一一家中国企业,进入英国电信下一代网络建设设备优先供应商之列。欧洲和美洲一直是国际通信巨头的天下,但现在,这种局面正在被打破。 2、华为、中兴分别获得委内瑞拉合同 2006年7月,华为赢得委内瑞拉电信运营商MovilnetCDMA 2000订单,该合同的财务条款并未公开。至此,华为已在全球签署了19个CDMA20001xEV-DO商用合同,其全球CDMA网络服务用户超过4000万。中兴通讯随后也获得委内瑞拉国营电力公司Cadafe总长9000千米的全国光纤网络合同,总金额3.12亿美元。中兴将与Cadafe联合组建合资公司承建该网络。 3、华为、中兴同获埃塞俄比亚合同 2006年8月,埃塞俄比亚电讯公司(ETC)发言人Abdurrahman Ahmed表示,该国已与华为、中兴等三家中国企业签订了价值24亿美元的一份合同,升级并扩大其电讯服务。 4、中兴、华为同获尼日利亚合同 2006年8月,中兴通讯与尼日利亚移动运营商M-TEL开展WCDMA核心网项目建设。该项目完成后,将成为非洲规模最大的移动软交换网络。华为亦宣布获得尼日利亚CDMA运营商Multi-Links超亿美元合同的70%份额。 5、华为、中兴突破印度市场 2006年11月,华为与中兴分别获得印度国有电信公司MTNL和BSNL的大宗订单。这是上月中兴受挫印度后,中国电信企业在该国的首次斩获。华为获得MTNL扩充德里地区50万线宽带设备的订单,价值22亿卢比(约合3.88亿元人民币);中兴则赢取了BSNL总计600万线宽带项目的部分合同。 二、华为海外业务发展情况 海外市场在华为总体战略中占据的地位日益重要,在总销售额中所占比例日趋上升,CDMA产品线是华为开拓海外市场的先锋。华为高层表示,华为在CDMA 领域已拥有了雄厚的战斗力和实战经验,华为是出口海外国家最多的中国CDMA

华为和中兴的比较

华为公司的产品覆盖面广,涵盖了交换、传输、介入、无线电及移动通信、涵盖了交换、传输、接入、无线及移动通信、A TM、数据通信、智能网、支撑网、智能高频开关通信电源等主要电信产品。 中兴通讯的产品包括交换机、接入网、光纤通传输、多媒体通信、动力环境监控、网管等。中兴通讯产品的覆盖面较华为窄,但是在其产品进入的领域,都有较强的竞争力。中兴的接入网、会议电视和监控系统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其中接入网的前景十分广阔。 华为和中兴营销策略的差异性: 1、以和为贵VS 任我所为 中兴通讯的性质是国有民营,工程师出身的董事长侯为贵一向以儒雅温和著称,他的性格直接影响了中兴的公司氛围,中兴公司洋溢着“以和为贵”的气氛。 华为技术作为一家纯粹的民营企业,任正非即是企业的大家长,军人出身的任在管理上雷厉风行,严厉果断,甚至有些“任我所为”,高级副总裁犯了错误,任可以张口就骂,甚至拳脚相向。任作出的决策,整个公司从上至下都会毫无疑问地执行。这种领导风格层层传递,直接影响到整个公司的管理和销售团队,明确的目标考核机制成为考核销售业绩的军令状,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2、“牛”VS “狼” 不同的管理风格形成了中兴和华为不同的文化特征,中兴以“牛”文化为代表,而华为则以“狼”文化著称。中兴在市场销售中,埋头苦干及被动应标多于主动进攻,很多情况下中兴被作为“价格杀手”引入项目,其参与的很多投标都是在“陪太子读书”。 3、循规蹈矩VS 剑走偏锋 在销售竞争中,中兴偏重于循规蹈矩的策略而华为则更善于剑走偏锋。中兴缺乏商战的技巧,多数情况喜欢采用朴实的方式迎战:简单而实事求是的技术方案,缺乏竞争力;单一而呆板的商务策略,缺乏灵活性;“低价、劣质”几乎成了中兴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 华为则具有灵活多变的销售及商务策略,并且其敢于在销售手段上剑走偏锋。华为内部的“打中办”、“打港办”等就是专门打击对手的办公室,他们的考核指标就是击败对手、抢占对手市场份额并且不惜成本。他们可以为了争取客户而贿赂高管,也会为了获取信息而采取间谍甚至窃听活动,有时为了抢夺战略市场,华为可以免费赠送价值几亿的设备 4、成本战略VS 扩张战略 中兴一贯坚持低成本战略,其销售费用及运营成本都远低于华为。中兴在销售投入上一贯是小心谨慎,不见兔子不撒鹰。对于客户提出的设备新功能需求,中兴的策略一般是先承诺可以支持而不投入研发,等项目成功并进展良好才会真正进行投入和开发。对于空白市场的开拓,中兴也一贯采取走一步看一步的跟随的策略,等华为将市场局面大致打开了,中兴才会逐步加大投入。 5、本土战略VS 国际战略 立足中国,放眼全球这是中兴和华为的共同战略,但在国际化的步伐上,华为明显快于中兴。 6、令行“不”止VS 令行禁止 中兴的执行力远远落后于华为,比如老师上课所说的吸烟的事情。两个公司都规定在办公楼内禁止吸烟,但中兴的会议室、厕所、甚至办公室吸烟者大有人在,即便三令五申,仍然没用,因为领导首先就是规则的破坏者。而在华为则不可能有人敢在办公楼内吸烟,除非你愿意为每支烟付出5000元的罚款。

华为和中兴的比较

华为、中兴通讯、大唐电信比较研究 华为技术、中兴通讯、大唐电信都是我国电信设备制造领域具有很高知名度的 企业。同时,相互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三家企业各具特点,企业的行为有很大的差异。其中,中兴通讯和大唐是上市公司,华为公司的电源事业部部分正积极筹备上市。本文对这些差异和特点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对电信行业的现状和前景有进一步深入的了解。 一、所有权结构比较 三家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完全不同。中兴通讯是公、私合营的经济,但是私方享 有企业的控制权。中兴通讯的总裁是侯为贵。他原为深圳市中兴维先通设备有限公司的创始人(该公司为一私营企业),也是该公司的最大股东。1993年4月,在由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所属深圳航天广宇工业公司、深圳市中兴维先通设备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中兴新公司之后,侯为贵任中兴新公司的总裁。此后中兴通讯公司成立 ,侯为贵又任中兴通讯总裁。中兴通讯被认为是国有企业,因为国有股处于控股地位。但是由于上述的制度安排,该企业却没有国有企业的诸多弊病(至少是不那么严重)。 华为是纯粹的私营企业,公司控制权由出资者完全享有。 而大唐电信也是公司合营,但是公司的控制权(或主要部分)为国有出资方享 有。该公司是由邮电部电信科学研究院、电信院属十所、国际电话数据传输公司(中国留美学生开办的私人公司)及另外十家单位发起设立。其中,电信院占 41.96%的股份,十所占8.69%,国际数据传输公司占8.45%。从股权分布来看,国有股占控股地位。公司的控制权的分配体现了股权的分配,公司的重要职务如董事长、总经理和大多数的董事、监事都由国有方选派。

二、企业效率分析 企业的所有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效率。从委托人-代理人理论来看 ,私有企业具有最高的效率,公私合营但控制权在私方的效率次之,公司合营但控制权在公有方又次之,完全公有的企业的效率最次。从理论上讲,华为是完全私有的企业,其代理成本最小,因而其效率最高。但是由于企业规模的扩大,管理中的低效率现象开始出现(这是难以避免的)。中兴通讯公司是公私合营,但控制权在私方,又由于公、私两方有明确的奖罚协议,作为上市公司,企业信息的不对称程度较轻,因而同样具有较小的代理成本,企业效率较高。大唐电信是公司合营,但是公司的控制权(或主要部分)为国有方代表享有,其代理成本最大,因而有较低的效率。 企业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公司的总经理的个人魅力。华为公司的总裁 任正非涉足电信行业已十多年,从白手起家到今天最大的民族电信设备制造企业,其过人的经营才能是为人公认的。他的存在是华为企业精神的重要支柱。中兴通讯公司的总裁也是空手创业,展示了其才华,最终才得以有机会同公营经济合资并担任总裁。相比之下,大唐电信的总裁的企业家才能是证明最不充分的。该总裁长期从事科研,仅有的商业经历是担任西安大唐公司经理,时间尚短,经验不够丰富,并且业绩也不十分出色。 因而,本文认为华为、中兴有较高的效率,而大唐将较差。 三、企业的产品结构及市场竞争力 华为公司的产品覆盖面最广,涵盖了交换、传输、接入、无线及移动通信 、A TM、数据通信、智能网、支撑网、智能高频开关通信电源等主要电信产品。在

中兴与华为企业文化的碰撞

中兴与华为企业文化的碰撞:牛与狼的殊途同归 从企业性格、创始人出身及处世风格,到企业体制、激励方式、管理思想、企业文化甚至发展战略,同一行业的两个不同核心企业居然会如此地截然不同!南辕北辙的成长路径,却成就了各自的辉煌…… 如果没有华为,中兴也不可能始终保持着活力,而如果没有中兴,华为也不会有如此快的发展速度。”一位先后在华为和中兴工作过的企业人士这样评价。 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崛起的“巨大中华”,今天已经只有"中华”--中兴和华为依然屹立不倒。2004年,华为实现全球销售额462亿元人民币,其中国内销售272亿元,国际销售额22.8亿美元。中兴则实现合同销售额340亿元,其中海外实现合同销售额136亿元(折合16.44亿美元),海外销售同比增长达169.5%。 而这一年,两家公司耗10年之功的国际市场,终于有了突破性的收获。业界估算,2005年,中兴与华为的海外销售总额将会达到60亿美元,逼近整体收益的50%。 与此同时,在各类含金量极高的中国企业排行榜上,华为和中兴牢牢占据了前两名:中国电子百强中纳税第一的是华为,第二是中兴;中国软件百强、中国专利百强、中国最具企业创新能力企业的排行榜上,华为和中兴依然占据前二位。 中兴和华为的这种现象,被业内人士称为“双子星”现象。它们位于同一地域,在资源、市场、技术、管理、营销等各方面相互补充、相互合作、相互竞争;这又是两家截然不同的企业,他们的同与不同,他们的殊途同归,无形中破解了"经营模式决定企业成败”这一众多企业家一生沉迷的命题。 侯为贵vs任正非 企业文化的不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创业企业家个性的不同。中兴和华为以不同的路径取得了同样的成功,殊途同归的关键要素就是其创始人和精神领袖--侯为贵和任正非性格和思想上的不同。 “以和为贵”与“是非不分” 任正非参加过红卫兵运动,也因为作为知识分子的父母的“挨批”而政治上受压迫,这使他的价值观与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保持一致,所以后来一投入到深圳改革开放的熔炉中时,他便走上了一条义无反顾的创业之路。他当过兵,而且还成了党的“十二大”代表,军队的成功在他身上打下了最深刻的烙印。从学校里面毕业后,他进了企业,但却当起了非主流,养了几年猪。他的经历可谓“大起大落”。 侯为贵的经历则平坦许多:上学时是尖子生,毕业后教了两年书,后来进入691厂,从技术工人到车间主任,再到技术科长,始终是厂里技术水平最高的专家,而且一干就是一二十年,属于典型的知识分子类型。 背景的不同,使任正非和侯为贵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表现出了个性完全不同的管理风格:侯为贵更稳健,很少有过激行为;而任正非则狼性十足,严厉而富有攻击性,在经营上也敢于冒险,不循常规。有人甚至这样形容他们两个人,说侯为贵是“以和为贵”,而任正非是“是非不分”。于是,有媒体称任正非为“偏执狂”,而侯为贵则是“温和的机会主义者”。 抱负:阳台与车库 侯为贵初到深圳时,是以外派的方式,干不好还可以回去;任正非则是光杆司令一个,干得不好,连吃饭都成问题。但是,两个人都看到了技术和知识的价值,所以,在从事贸易还有利可图时便开始考虑自主研发,而在后来,又都将10%的销售额投入到研发中,从而使两家公司在自主研发上均找到了企业发展的动力。 对技术和知识的重视,使两家企业中都把人才放到了最重要的位置。他们每年大量招收来自中国重点名校的毕业生,并给予员工极为丰厚的回报,其平均工资几乎可以代表中国企业的最高水平。而他们的抱负,都是要使自己的员工成为富人。所以,任正非很早就对员工说,以后盖房子一定要把阳台盖得大一些,“以便今后好晒钱”;而侯为贵也在企业初创时期就对他的部下许诺,以后中兴要每个人都有房子,房子下面都要有车库。

(完整版)企业战略管理案例分析――华为公司SWOT矩阵分析

企业战略管理案例分析――华为公司SWOT矩阵分析 一、企业背景: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中国广东深圳市的生产销售电信设备的员工持股的民营科技公司,于1988年成立于中国深圳。华为的主要营业范围是交换,传输,无线和数据通信类电信产品,在电信领域为世界各地的客户提供网络设备、服务和解决方案。 二、企业优势(S): 华为公司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五点: 1.业务排名:华为累计申请中国专利31869件,PCT国际专利申请8892件,海外专利9279件。已获授权专利17765件,其中海外授权3060件。在LTC/EPC领域,华为基本专利数全球领先。另外,2008年华为首次位居PCT申请量榜首。 2.产品和技术: 华为人最引以为豪的竞争力之一,当属研发,在国内同类厂商中,华为在这方面的实力是公认的首屈一指。 华为能在高端市场上站住脚靠的是自主研发了全球尖端核心技术。华为是“世界少数几家能提供下一代交换系统的厂家”。是中国申请专利最多的企业,3G坐拥数项行业创新。其出品的通讯产品大多是基于自己研发的独立产权产品,能够全面呼应顾客的需求。 3.成本优势: 华为的客户化定制能力这个指标在2007年全球20

个重点国家客户满意度条查结果中超过爱立信。这主要归功于华为庞大的研发队伍。而定制化能力强,首先就是要大量聘用研发人员,研发人员的成本也成为竞争的关键。在中国一个研发工程师的工资是欧洲的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而法定工作时间是欧洲工程师的1.5倍,同时中国人勤奋,还经常加班加点。而研发费用的80%以上是人力资源成本,所以,华为投入1块钱研发,相当于欧洲公司投入10块钱,也就是华为的研发成本是欧洲公司的十分之一。 4.立足中国用户,本土化的服务:对于国内,华为立足中国用户,做本土化的服务。中国不仅是全球网络设备需求增长最迅速的地方,同时也在成为全球仅次于北美的网络设备供应基地。针对国际巨头相继涌入中国,企图瓜分这个全球最大的市场,华为利用自己身为本土化企业的天然优势,在符合主流技术标准的基础之上,做针对国内用户特殊业务需求的开发。对于国际业务,华为在全球建立了100多个分支机构,营销及服务网络遍及全球,能够为客户提供快速、优质的服务。目前,华为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已经应用于全球100多个国家,以及36个全球前50强的运营商。华为还在海外设立了28个区域培训中心,为当地培养技术人员,并大力推行员工的本地化。 5.研发投入: 2010年后华为加大了研发投入,年度研发费用达到16556百万元,同比增加24.1%。投入51000多名员工(占总数的46%)进行产品与解决方案的研究开发,并在美国、德国、印度及中

华为、中兴通讯、大唐电信比较研究

华为、中兴通讯、大唐电信比较研究

华为、中兴通讯、大唐电信比较研究 2007年08月29日星期三 10:27华为技术、中兴通讯、大唐电信都是我国电信设备制造领域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企业。同时,相互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三家企业各具特点,企业的行为有很大的差异。其中,中兴通讯和大唐是上市公司,华为公司的电源事业部部分正积极筹备上市。本文对这些差异和特点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对电信行业的现状和前景有进 一步深入的了解。 一、所有权结构比较 三家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完全不同。中兴通讯是公、私合营的经济,但是私方享有企业的控制权。中兴通讯的总裁是侯为贵。他原为深圳市中兴维先通设备有限公司的创始人(该公司为一私营企业),也是该公司的最大股东。1993年4月,在由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所属深圳航天广宇工业

二、企业效率分析 企业的所有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效率。从委托人-代理人理论来看,私有企业具有最高的效率,公私合营但控制权在私方的效率次之,公司合营但控制权在公有方又次之,完全公有的企业的效率最次。从理论上讲,华为是完全私有的企业,其代理成本最小,因而其效率最高。但是由于企业规模的扩大,管理中的低效率现象开始出现(这是难以避免的)。中兴通讯公司是公私合营,但控制权在私方,又由于公、私两方有明确的奖罚协议,作为上市公司,企业信息的不对称程度较轻,因而同样具有较小的代理成本,企业效率较高。大唐电信是公司合营,但是公司的控制权(或主要部分)为国有方代表享有,其代理成本最大,因而有较低的效率。 企业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公司的总经理的个人魅力。华为公司的总裁任正非涉足电信行业已十多年,从白手起家到今天最大的民族电

华为和中兴详细工资构成对比

华为7500和中兴7300的分配方案 注:个税还是按照2000计算的 华为 除去四金 6560.0 上海华为拿到手收入: 8000-1440-559=6001.0 住房公积金总额1120 五险一金个税 1440 559 到手收入 6001.0 上海等地区的五险缴纳标准: 项目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仅限女性)工伤保险总计 基数 8000 8000 8000 8000 8000 8000 比例 14% 30% 3% 14% 缴纳总公司缴纳比公司缴纳总个人缴纳比个人缴纳总额 1120 2400 240 1120 例 7% 22% 2% 12% 0.50% 0.50% 44% 额 560 1760 160 960 40 40 3520 例 7% 8% 1% 2% 0% 0% 18% 额 560 640 80 160 0 0 1440

0.50% 40 0.50% 40 62% 4960 南京地区(全国五险一金标准) 养老保险:单位21%(外地农业户籍14%)、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 8.5%、个人2%; 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1%;生育保险:单位0.7%、个人不交; 工伤保险:单位0.4-1.1%不等根据单位的风险类别来定、个人不交;大病每人每月10元。公积金是10-12%由单位自己根据效益来。(参照这个比例算的) 南京(全国)地区华为拿到手收入: 7500-1425-486.26=5588.8 住房公积金总额1200 税前工资五险一金 6075.1 1425 项目基数比例住房公积金 7500 16% 养老保险 7500 29% 失业保险 7500 2% 医疗保险 7500 14% 生育保险(仅限女性) 7500 0.70% 工伤保险 7500 0.50% 总计 62% 个税到手收入 486.26 5588.8 缴纳总公司缴纳比公司缴纳总个人缴纳个人缴纳额 例

最新 战略选择案例——华为公司

战略选择案例分析 ——以华为公司为例 课程: 班级: 学号: 姓名:

目录 引言 (2) 一、华为公司概况 (2) 华为公司介绍 (2) 二、华为公司外部环境分析 (3) (一)宏观环境分析(PEST分析) (3) (二)华为公司外部机遇与威胁 (4) 三、华为公司内部环境分析 (5) (一)华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5) (二)华为公司的内部优势与劣势 (5) 四、华为公司发展战略选择与制定 (6) (一)华为公司发展战略选定 (6) (二)核心技术战略 (7) (三)市场主导战略 (7) (四)国际化战略 (7) (五)全员持股战略 (7) 五、华为公司发展战略效果分析 (8) (一)华为公司近财物状况 (8) (二)华为公司市场占有率 (8) 六、华为公司发展战略改进建议 (8) (一)高层人才战略建议 (8) (二)与中兴合作建议 (8) (三)人性化管理建议 (9) 七、总结 (9)

引言 企业发展战略是企业战略的种类之一,是对企业发展的谋略,是对企业发展中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问题的计谋。在市场竞争日益剧烈的今天,企业的发展成为了越来越多企业家思考的问题。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是在对华为所在环境,行业,市场等各方面的分析,研究华为的企业发展战略及其在发展中所面临的困难,对其所选择的发展战略进行评价,同时说明企业制定与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战略对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进行发展战略的定制都是非常必要的。 一、华为公司概况 华为公司介绍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的生产销售电信设备的员工 持股的民营科技公司,于1987年创建于中国深圳,是全球最大的电信网络解决方案提供商,全球第二大电信基站设备供应商。华为的主要营业范围是交换,传输,无线和数据通信类电信产品,在电信领域为世界各地的客户提供网络设备、服务和解决方案。在2013年公布的2013年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榜单中,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名列第一。同时华为也是世界500强中唯一一家没有上市的公司,也是全球第六大手机厂商。 华为在全球建立了8个地区部、55个代表处及技术服务中心,销售及服务网络遍及全球,服务270多个运营商,产品已经进入德国、法国、西班牙、巴西、英国、美国、日本、埃及、新加坡、韩国等70多个国家。据Dittbemer统计,华为NGN(Next Generation Network,新一代网络)系统全球市场占有率18%,全球排名第一,交换接入设备全球出货量连续3年局第一;据Gartner统计,华为DSL(Digital Subscriber Line,数字用户线)出货量全球排名第二;据RHK统计,华为光网络市场份额全球排名第二;华为是全球少数实现3GWCDMA商用的厂商,已全面掌握WCDMA核心技术,并率先在阿联酋、香港、毛里求斯等地区获得成功商用,跻身WCDMA第一阵营,成为全球少数提供全套商用系统的厂商之一。 华为在集成产品开发(IPD)、集成供应链(ISC)、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质量控制等诸多方面,与Hay Group、PWC、FHG等公司展开了深入合作。经过多年的管理改进与变革,以及以客户需求驱动的开发流程和供应链流程的实施,华为具备了符合客户利益差异化竞争优势,进一步巩固了在业界的核心竞争力。

企业战略企业战略转型实施要点以中兴通讯为例

★★★文档资源★★★ 2005年,中兴迎来了20周岁的生日,同时也是中兴其国际化之路也历经10个风风雨雨的年头。这对于中兴而言,20年意味着一段光荣与梦想交织的时代。 回首逝去的20年,中兴通讯从280万元注册起家,年销售额不足35万元的小加工厂,到年合同销售额340亿元的中国通信制造业最大的上市公司、中国本土最大的无线设备提供商;从来料加工开始,到拥有无线、网络、终端全系列通信产品;从国内农村市场起步,到产品进入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据中兴通讯发布公告称,2004年公司整体实现合同销售额340亿元,其中海外实现合同销售额136亿元(折合16.44亿美元),同比增长169.5%。展望未来的若干个20年,中兴必然会带给我们更多的期望和惊奇。正如中兴一贯地推进其国际化战略,在研发、市场、管理、人才等方面全面创新,取得良好的业绩、个性化的服务回报社会,也是社会各界以及国内外客户的期望。因此,20年,对立志成为世界级卓越企业的中兴来说,仅仅是个好的开端,未来的路仍很漫长。 中兴通讯作为中国最大的通信设备制造业上市公司和中国最具技术含量的公司之一,中兴通讯一方面巩固中国本土市场;另一方面,也开始开拓其国际市场。国际市场拓展的重点逐渐由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过渡,在国际市场上成功实现了从低端产品到高端产品的突破,出口产品结构得到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因此,中兴通讯作为内地惟一的通信制造企业成功入选全球最为著名的美国《商业周刊》评选的“2005年全球IT百强榜”。1985年中兴成立于深圳。1995年开始进行国际化探索之路。1997年,中兴通讯A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04年12月,中兴通讯在香港主板上市。2004年实现合同销售额340亿元。中兴通讯是中国通信设备制造业的开拓者、中国综合性的电信设备及服务提供商,拥有无线产品、网络产品、终端产品(手机)三大产品系列,在向全球用户提供多种通信网综合解决方案的同时,还可以提供专业化、全天候、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并逐步涉足国际电信运营业务。 一、中兴战略转型 20年,中兴从加工贸易起步,并历经规模数量扩张后,开始进入以全球化战略为核心的效益增长新阶段。依靠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和品牌优势,中兴在国际市场上,发展速度和取得的效益均成跨越式发展。这些成就的取得与中兴在发展过程中的战略定位和战略变革密不可分。20年来,中兴经历过七次战略转型: 1、从来料加工到程控交换机的惊险之跳,踏上电信系统设备制造商之路。 从1985年中兴成立之始到1992年,公司一直艰难创业。20世纪80年代中国提出优先发展通信业的政策,利用程控技术,实现跨越式发展,并实施“以市场换技术”的策略,大规模进口程控交换机。在此背景下,中兴进行了第一次战略转型,即从开展来料加工电子小产品业务开始,逐步发展,进而转为生产我国急需的数字程控交换机,并初步具备了自主研发程控交换机的能力。相继研制出ZX- 60程控空分交换机、ZX500用户数字程控交换机以及ZX500A农话端局交换机,特别是中兴ZX500用户数字程控交换机被认定为国内具有知识产权的国产化第一台数字程控交化机。中兴自此踏上了自主研发的电信系统设备制造商之路。 2、从一般交换机厂商转变为主流电信设备制造商,由农村市场转向城市市场。 第二次战略转型大致发生在90年代中期,当时中兴显现良性发展,并驶入快车道。以300万元注册成立的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首创“国有民营”的新机制,企业研发能力稳步提升。1995年3月,中兴研制出万门机,并由一家生产中小容量的交换机厂商转变为一家生产万门以上大容量交换机的主流电信设备制造商。同时,万门交换机的推出也满足

朗讯与华为时隙对照表

目前,OptiX设备参照ITU-T G.707协议采用时隙编号方式,其他厂家设备以线路编号方式。不同厂家的传输设备对接时如果支路信号在VC-4中的位置不一致,必然会造成对接后业务不通,两种编号方式的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表1-1时隙编号对照表

对于上面的表格,我们也可以通过下面的公式得到, 按照时隙编号方式进行编号的VC-12可采用如下公式计算其序号: VC-12序号=TUG-3编号+(TUG-2编号-1)×3+(TU-12编号-1)×2 1 按照线路编号方式进行编号的VC-12可采用如下公式计算其序号: VC-12序号=(TUG-3编号-1)×21+(TUG-2编号-1)×3+TU-12编号 注意:(其中TUG-3范围是1至3、TUG-2范围是1至7、TU-12范围是1至3)

从上面时隙对照表显而易见可以看出,OptiX传输设备的时隙安排同ITU -T建议完全一致,两种编号方式在实际应用当中会有不同,如在使用仪表测试其他厂家传输设备某个2M通道业务时,需要进行换算。这种编码方式的优点是在同一VC4里如果同时存在2M业务和34M/45M业务混合传输时,业务配置方便,2M时隙不用打散。而OptiX传输设备的编码方式,通道号与实际“时隙”编号完全相同,因此在进行仪表测试时,显示的编号即为实际业务的编号,比较直观,不需要换算,方便测试。其次,在ITU-T和国标的相关标准和建议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应该采用哪种编号方式,因此在具体采用哪种编号方式的问题上并没有对与错的概念。由于这两种编号方式各有优缺点,且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规定选择哪种方式,也只有在不同编号方式厂家设备对接上下2M业务时,才会带来一些不便。 如何来解决这个矛盾呢?很简单,我们在配置业务的时候根据业务的3-7-3编号来上下业务就可以了。比如在OptiX传输设备侧业务上到了1# VC4的5#VC12上,即3-7-3结构中的编号为2-2-1的VC12。在对端其他厂家设备下该业务时,如果该设备的编号方式是线路编号的话,对照上表只需把编号2-2-1的对应的第25号VC12接出即可。目前华为公司的OptiX iManager网管可以通过一个选项的设置在两种编号方式之间进行自由转换,解决两种编号方式带来的对接维护不便问题。在T2000上的显示切换方式为:进入[设备维护台-业务配置-SD H业务],在“选项”中设置“显示时隙号”或“显示线路号”。

中兴与华为社会责任报告对比分析

中兴与华为社会责任报告对比分析

目录: 1 前言介绍 3 2 简介 4 2.1中兴简介 2.2华为简介 3 员工 4 3.1中兴 3.2华为 4 环境 5 4.1中兴 4.2华为 5 社会贡献 6 5.1中兴 5.2华为

6 总结7 7 参考文献8

前言介绍: 本文是对中兴通讯股份XX和华为技术XX两家的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对比分析。本文通过对两家企业的三大方面,即员工、环境、社会三方面进行具体对比分析,了解两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的主要内容和实质性问题,最后作出总结分析,对两家企业有进一步的了解。

一、简介 中兴通讯股份XX是全球综合性通信制造业上市公司和全球通信解决方案提供商之一。经过二十四年的发展历程,中兴通讯在经营规模不断壮大的同时,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自觉地把企业社会责任融入到公司的战略、企业文化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努力构建和谐企业。 华为是全球领先的电信解决方案供应商。其拥有热诚的员工和强大的研发能力,快速响应客户需求,提供端到端的客户化产品、解决方案和服务,全力帮助客户商业成功,并通过共同努力,不断丰富人们的沟通和生活。目前,华为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已经应用于全球100多个国家,服务全球运营商50强中的36家 二、员工 中兴:公司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和关心员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员工的价值实现和能力提升,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同成长。公司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向员工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推行基于岗位价值、员工个人发展和绩效提升的薪酬体系,对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实现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的共赢。公司建立了符合政府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员工提供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五大社会保险。 1、员工是公司最重要的资源,公司快速发展的同时非常关注员工个人技能的提升。2008年,无论在中国还是已开展业务的海外135个国家,中兴通讯都为员工提供宽广X围的培训,以使员工能不断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2、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员工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员工体检;

华为战略环境分析

华为战略环境分析 一、企业介绍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中国广东深圳市的生产销售电信设备的民营科技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电信网络解决方案提供商,全球第二大电信基站设备供应商。华为主要经营范围是交换、传输、无线和数据通信类电信产品,在电信领域为世界各地的客户提供网络设备、服务、和解决方案。在2011年公布的2011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榜单中名列第一。同时华为也是世界500强中唯一一家没有上市的公司,也是全球第四大手机厂商。 截至到2008年底,华为在国际市场上覆盖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球排名前50名的电信运营商中,已有45家使用华为的产品和服务。 华为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已经应用于全球170多个国家,服务全球运营商50强中的45家及全球1/3的人口。 2014年《财富》世界500强中华为排行全球第285位,与上年相比上升三十位。 2014年上半年度经营业绩,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华为实现销售收入135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9%;营业利润率18.3%。 2014年10月9日,Interbrand在纽约发布的“最 佳全球品牌”排行榜中,华为以排名94的成绩出现在榜 单之中,这也是中国大陆首个进入Interbrand top100 榜单的企业公司。 二、外部一般环境 1、政治环境 我国进入“十二五”规划阶段后,加大信息产业发展力度,随着3G通讯的成熟和4G业务的不断推广进一步推动了通信设备的投资需求,中国政府为了加快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工业,在政策上大力推TD-LTE的4G标准和扶持兼容这一标准的国内通信设备商,如华为、中兴等。 2、经济环境 世界信息经济和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为通信设备制造业提供了难得的发

华为与中兴的企业战略对比

华为与中兴的企业战略对比 (一)华为专注VS中兴多元化 根据华为基本法,华为专注于电信制造业,不会在可以遇见的将来,进行混业经营和多元化。这个战略华为老板任正非叫做“压强原则”,或者“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是任正非学习和实践毛泽东思想的结果。事实上,非常成功。华为已经在电信领域基本奠定世界老大地位,所拥有的专利量位列世界前茅。远远把国内同行甩在后面。 而中兴通信和侯为贵却选择了不同的道路,即多元化。当然,不一定是因为正面竞争不过华为,而迂回到其他领域的“瑜亮情结”,而是侯为贵的战略抉择。尽管“条条道路通罗马”,但是,博主对于侯为贵的这个战略很不认同。纵观世界电信史,还没太多公司能够混业经营把电信做好的。西门子是一个例外,曾经辉煌过。但是,现在西门子是败军之将,怎能言胜,西门子基本上全面退出电信业,悲剧谢幕~一心一意做电信,还如履薄冰,混业经营怎能取胜, (二)华为国际化VS中兴“死守家门” 其实在华为国际市场取得大规模突破之前,华为和中兴之间的差距并不是很大,基本上是一个算术数量级,相差百分之几十而已。当华为国际市场全面突破后,也就是进入2000年之后,华为领先中兴的优势被几何数量级地迅速拉大。这个残酷现实,折射出两个公司的战略的差异。 华为在1995年开始,持续投入天文数字的巨额资金,开拓国际市场。博主作为华为海外创始人,参与策划和操作了华为整个全球海外市场的创建。艰苦卓绝,步履维艰,浴血奋战。每一步的推进不仅需要全体团队的奉献,更重要的任正非的持续投入。

华为一个2000年香港电信展,就投入2亿港币,还有1998年俄罗斯金融危机、全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任正非不仅不撤出俄罗斯,相反加大华为在俄罗斯的投入。这些是中兴和侯为贵无法理解和做到的。中兴1998年和其他中国公司一样,撤出了俄罗斯市场,因此,也无法收获华为现在在俄罗斯每年10多亿美元的巨额收益。 中兴这些年也在做国际市场,但是,始终没有能够放弃对于中国市场的依赖。投入不足和缺乏高级国际化人才也是重要原因。 (三)华为“资本运作为实业”VS中兴“资本运作和实业并重” 在华为和任正非的词典里,基本上没有“资本运作”这个词汇。华为不做单纯的资本运作。合资或者出售资产,其实都是为了做大做强实业和主业。 但是,正是因为这个指导思想,华为资本运作的效果却出奇的好。出售一个电源车间“华为电气”给EMMERSON,就净赚60亿元。华为出售H3C股权又获得68亿元净收益。这些都是中兴通信“出售整个中兴(IPO戏称)”所无法获得的收益。 相反,中兴通信非常重视资本运作,因为是上市公司,把资本运作看作生命线。但是,博主认为,实业上的业绩是资本运作的基础,如果主业业绩平平,怎么运作也不会有太好的 收益。 (四)华为3G聚焦W和中兴发力TD 在3G标准上,华为聚焦欧洲标准WCDMA,而中兴重视TD-SCDMA。尽管中兴通信在TD招标中获得了最大市场份额,但是,博主不看好TD的商业化,主要是因为大唐和中兴没有能力做好这么一个世界标准,还有TD开发过程中市场化推进不足,因此,最后中兴能够从TD苦局中获得多少实际收益,也是一个问题。 也可能能够获得一些收益,但是,也不会根本改善它落后于华为的状态。小灵通和联通二期就是一个有利佐证~

华为,中兴_思科命令对比

华为,思科,中兴基本交换机命令 [Quidway]super password 修改特权用户密码switch(config)#enable password *** 思科交换机设置特权模式密码[Quidway]sysname *** 交换机命名 switch(config)#hoatname *** 思科交换机命名[Quidway]interface ethernet 0/1 进入接口视图Switch(config)#interface f0/1 [Quidway]interface vlan x 进入接口视图Switch(config)#interface vlan 1 [Quidway-Vlan-interfacex]ip address 10.65.1.1 255.255.0.0 [Quidway]ip route-static 0.0.0.0 0.0.0.0 10.65.1.2 静态路由=网关Router(config)#ip route 0.0.0.0 0.0.0.0 10.65.1.2 默认路由[Quidway]user-interface vty 0 4 [S3026-ui-vty0-4]authentication-mode password [S3026-ui-vty0-4]set authentication-mode password simple 222 [S3026-ui-vty0-4]user privilege level 3 Switch(config)#line vty 0 4 Switch(config-line)#password [Quidway-Ethernet0/1]duplex {half|full|auto} 配置端口双工工作状态Switch(config-if)#duplex ? auto Enable AUTO duplex configuration full Force full duplex operation half Force half-duplex operation [Quidway-Ethernet0/1]speed {10|100|auto} 配置端口工作速率Switch(config-if)#speed ? 10 Force 10 Mbps operation 100 Force 100 Mbps operation auto Enable AUTO speed configuration [Quidway-Ethernet0/1]flow-control 配置端口流控 [Quidway-Ethernet0/1]mdi {across|auto|normal} 配置端口MDI/MDIX 状态平接或扭接 [Quidway-Ethernet0/1]port link-type {trunk|access|hybrid} 设置接口工作模式 [Quidway-Ethernet0/1]shutdown 关闭/重起接口[Quidway-Ethernet0/2]quit 退出系统视图 [Quidway]vlan 3 创建/删除一个VLAN/进入VLAN模式Switch#vlan database Switch(vlan)#vlan 2 或 Switch#configure terminal

华为与中兴待遇横向比较

声明:所有内容与数据均整理自网络,真真假假实实虚虚无从考证,仅供有识之士参考比较 华为与中兴 一、简介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中国广东深圳市的生 产销售电信设备的员工持股的民营科技公司,于1988年 成立于中国深圳。是电信网络解决方案供应商。华为的 主要营业范围是交换、传输,无线和数据通信类电信产 品,在电信领域为世界各地的客户提供网络设备、服务 和解决方案。总裁任正非,董事长孙亚芳。 公司主页: https://www.360docs.net/doc/c83158034.html,/cn/ 公司名称: 华为 外文名称: H UAWEI 总部地点: 中国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基地 成立时间: 1988年 公司性质: 民营企业 公司口号: 丰富人们的沟通与生活 年营业额: 284亿美元(2010年) 员工数: 110,000(2010年12月) 1985年,中兴通讯成立。中兴通讯股份有 限公司于1997年10月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定价发行方式,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65,000,000股(其中向职 工配售 6,500,000股)。A 股股票代码000063,主承销商 为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为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蔚深证券有限公司。2004年12月,中兴 通讯作为中国内地首家A 股上市公司成功在香港上市,香港股票代码00763。2004年,实现合同订货额340亿元人民币。2005年,中兴通讯作为中国内地惟一的IT 和通信制造企业率先入选全球“IT 百强”(Information Technology 100)。 中兴通讯是中国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试点企业和国家863高技术成果转化基地,承担了近20项国家“863”重大课题,是通信设备领域承担国家863课题最多的企业之一,公司每年投入的科研经费占销售收入的10%左右,并在美国、印度、瑞典及国内设立了13个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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