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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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2009-01-12 18:28:06)转载标签:北京市知识产权案件人民法院级别管辖分类:知识产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8]173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二OO八年六月二日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可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三日
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如下: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普通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涉及专利实施许可、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企业名称(商号)、特殊标志、计算机网络域名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2、诉讼标的额不满2亿元的涉及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代理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3、诉讼标的额不满2亿元的涉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涉及著作权、商标权、计算机网络域名的知识产权权属或侵权纠纷案件,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特殊标志专有权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2、诉讼标的额不满2亿元的涉及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的知识产权权属或侵权纠纷案件;
3、诉讼标的额不满2亿元的涉及发现权、发明权、其他科技成果权以及垄断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4、确认不侵权的纠纷案件;
5、诉讼标的额不满2亿元的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6、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涉及商标权、著作权的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三)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
1、涉及金额不满2亿元的有关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2、涉及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有关商标权、著作权的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四)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五)诉讼标的额不满1亿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六)上级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七)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基层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或者基层法院报请移送并经批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三)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下级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或者下级法院报请移送并经批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四、中级人民法院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案件不涉及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除外)、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或者不属于确认不侵权纠纷或垄断纠纷;
(二)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案情简单、社会影响不大;
(四)非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五、附则
1、本规定所称“以上”含本数在内。
2、未设立知识产权庭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由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