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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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成综合的区级(组团级)公共活动中心。
4. 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4.1 居住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不大于 800-1000 米内的 3-5 万 人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较为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其出行应控制在步行 8-15 分钟、自行车 3-5 分钟的距离以内。 4.2 根据武汉市的实际情况,考虑到要满足居民日常生活、购物、 教育、文化娱乐、游憩、社交活动等的需要,居住区级公共设施通常 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商业金融 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等八大类。居住区级公共设施 的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 4.1 的规定设置。根据居住区及周边具体情况 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住新城
主城旧区
( 密 一 、 二 12.2 11.7 11.4 11000 14000 17000 18 班:9084
区)
(10.1M2/生)
初 主城新区 中 (密三区)
15.5
开发区及居 住新城
20.4
15.2 20.2
14.3 19.4
14000 18000
18000 24000
22000 29000
1
2. 公共设施的分类和分级
2.1 公共设施的分级 2.2.1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组团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四 级配置。 2.2.2 区级(组团级)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 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 15~25 万人左右的功能型片区; 2.2.3 居住区是以综合服务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 800-1000 米、 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 为 3~5 万人左右; 2.2.4 居住小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规划半径 200-300 米 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 0.5~1.2 万人。 2.2.5 同一级别公共设施的布局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 鼓励同一级别、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如商业金融服务设 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社会福利设施 等)集中组合设置。功能相对独立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公共设施(如 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派出所等)可相邻设置或独立设置。
活动 动场
300-400 ㎡
2 中心 健身房 /千人
3 (☆) 游泳池
5 社 会 1 养老院(☆) 福利
用 地 面 积 提供老年 应可容纳 50-100 名左 0.5~1 公 人全托、 右老人,按每名老人人均
与保

日托服务 用地指标 90~100 平方

米设置。
6 商 业 1 菜市场(☆) 金融
建筑面积 2000 ㎡/处
2
标为刚性的下限指标,在新建地区规划编制和管理中作为强制性内容 予以落实。一类公共设施的设置要求和规模标准可根据新的发展需求 进一步适当调整和完善。 2.1.4 二类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配置作用,根据 居民需求变化不断完善。二类公共设施的指标为弹性指标,在预留充 分的基础上可适当调整。并预留充分的弹性。 2.1.5 一类公共设施和二类公共设施可组合拍卖。在招标拍卖中, 其中涉及必须配套的一类公共设施的,应在土地招标拍卖条件和土地 出让合同中对涉及的一类公共设施内容、建设规模、归属、建设和使 用方式作明确规定。 2.1.6 不论由政府或者开发商配套建设的一类公共设施,建成后都 应进行产权转移,交由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或街道、社区组织管理、 使用。主管部门或街道、社区组织应负责保证按规定的功能和服务能 力管理、使用一类公共设施,不得随意调整、改变。
4.4 居住区级教育设施 居住区级教育设施主要包括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高中按 21
座/千人,50 人/班配建,设置规模为 24、30、36 班;初中按 35 座/ 千人,50 人/班配建,设置规模为 18、24、30、36 班。小学按 65 座 /千人,45 人/班配建,设置规模为 18、24、30、36 班。(具体设置 标准见表 4.2)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指引考虑公共设施的优 化完善配套,保证设施配套的标准和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 做硬性规定。 1.0.4 (应用原则)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指引时, 应综合考虑用地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情况、地形地貌、周边设施条 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中心的功能和配套标准可略 作调整。 1.0.5 (开发强度控制)本指引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 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用地上配套公 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 整。 1.0.6 新建地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 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4 班:11734 (9.8 M2/生) 30 班:13508 (9.0 M2/生)
24 班 30 班 36 班 24 班 30 班 36 班
主城旧区
( 密 一 、 二 12.0 11.6 11.4 14000 17000 21000
2.2 公共设施的分类 2.1.1 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 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 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金融服务设施;(8) 邮政电信设施。 2.1.2 公共设施按照投资和经营类型分为一类公共设施和二类公共 设施等两类。一类公共设施以政府作为投资和经营主体,或者本着谁 开发、谁配套的原则由开发商负责配套建设,包括教育、医疗卫生、 文化、体育、社会福利、行政管理、社区服务、邮政电信等设施。二 类公共设施包括各类商业服务业设施、金融设施等。 2.1.3 一类公共设施是社会性公共物品,是满足居民福利、维护社 会公平和公众利益的重要设施内容。本标准中涉及一类公共设施的指
服务 2 综合超市
建筑面积
3 家庭旅馆 4 商场
340-500 ㎡ /千人
5 餐馆
6 美容美发
7 票务
8 摄影
9 宠物服务
10 银行营业网点
7 市 政 1 邮政支局(☆) 建 筑 面 积
公用
40-150 ㎡/
千人
6
8 行 政 1 街道办事处(☆) 建 筑 面 积 包 括 市 可联合设置
管理
700-1000 场、市容、
主城旧区
18 班:6714
( 密 一 、 二 10.05 9.55 区)
9.3
8200 11000 13000 (8.3 M2/生)

24 班:8465
学 主城新区
13.2 12.68 11.8 11000 14000 16000 (7.9 M2/生)
(密三区)
30 班:9689
开 发 区 及 居 20.47 18.33 17.45 17000 20000 24000 (7.2 M2/生)
表 3.1:区级(组团级)公共设施内容和规模标准

设施类型


项目名称

建议标准
1
医疗卫生
1
300-500 床综合医院
2
专科医院
3-8 公顷/处 2-6 公顷/处
3
3
疾病预防设施
4
妇幼保健院
参照具体需求 和行业发展确 定
2
文化娱乐
1
行政区级
2
博物馆 图书馆
人均用地不低 于 0.06 平方米
3
剧院(音
3. 市级和区级(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3.1 市级和区级(组团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 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 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3.2 市级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 局和建设时序而确定。 3.3 区级(组团级)公共设施以本地区 15-25 万居民为主要服务 对象,为居民提供门类齐全又有选择的生活服务项目。区级(组团级) 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 3.1 的规定设置。根据市级公共设施 设置情况、地区及周边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 容。
4 社区服务中心 建筑面积
(☆)
1500-2000
㎡/处
设置助残、康复保健、家 政服务、计划生育宣传咨 询、婚姻中介等便民利民 的服务项目,宜与街道办 事处组合设置
注:设置项目后带“☆”号的为公益性设施项目,其内容和标准为刚性规定,为最低下限值, 在规划建设中必须予以保证。其余项目为非公益性设施项目,其内容和标准具有一定弹性, 在保证基本服务的前提下可适当扩充调整。
4.3 居住区级公共设施中心 居住区级设施的规模不大,能够不单独占地的公共设施应尽量避
免独立占地,可以将使用性质相容的公共设施采用综合楼或组合设置 的方式,在居住区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集中设置 (除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外),形成居住区级公共设施中心,用地规 模为 2.5-5 公顷,并可与居住区级公共绿地形成居住区中心。
与社
㎡/处
城管、工
区服
商、税务

等管理用

2 环卫管理所(☆) 建 筑 面 积 320-480 平 方米/处
3 派出所(☆)
建筑面积 1000 平 方 米/处,独 立设置时 用地为 600 平方米
派出所应独立设置,有专 用院落,出入口应方便对 外、对内交通。结合其他 建筑布置的,全部或 1/2 以上面积须设在建筑首 层
5
2 医 疗 1 社区医疗中心
卫生
(☆)
用地规模 3000-5000 平方米
3 文化 1 娱乐
文 小 型 图 总建筑规
化 书馆


4000-5000
2
文艺康 ㎡
动 乐活动

3
各类艺
中 术训练

4
青少年
心 学习活
动场地
5 (☆) 老 年 人 学习活
动场地
4 体育 1 体育 室 外 运 用 地 面 积
表 4.1:居住区级公共设施内容
序 设施 序 号 类型 号
项目名称
1 教育 1 普通高中(☆)
2 初中(☆) 3 小学(☆)
建议标准 内容
设置规定
21 座/千人 35 座/千人 65 座/千人
16-18 周 岁青少年 入学
12-16 周 岁青少年 入学 6-12 周 岁儿童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 范》的规定; (2)用地中 心学校可结合用地设置 400m 环 形 跑 道 的 运 动 场;(3)服务半径不宜大 于 1000m;(4)教学楼应 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h 的 日照标准。
7
中小学校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附属体育场馆及设施的面积规
模应具体参照本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学校在选址时应尽量远离主
干路,靠近主干路的学校应采取一定的防噪音措施。
表 4.2:教育设施具体设置标准

生均用地(M2/生)
最小用地规模(M2)
建筑面积(M2)

18 班 24 班 30 班 18 班 24 班 30 班
5
商业金融
1
大型购物中心
服务
2
大型综合超市
用地规模 15 公 顷/处
3
宾馆
4
Hale Waihona Puke Baidu特色百货店
5
专卖店
6
餐饮店
7
银行支行
8
银行分理处
3.4 区级(组团级)公共设施应结合轨道交通和公交枢纽站点在 交通便捷的区域中心地带设置,形成区级(组团级)公共设施中心, 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 30 分钟、自行车 10 分钟、机动车 5 分钟以内可 达,用地规模为 24-35 公顷,并可与区级(组团级)公共绿地广场形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稿)
1. 总则
1.0.1 (目的)为在城市新建地区(即城市新区,也包括城市大规 模成片建设及改造地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 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武汉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和生 活环境质量,实现新建地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 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划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1.0.2 (依据)本指引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 依据,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的目标 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适用范围和应用)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设地区的 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提出的标准 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新建地区进行具体建设管理时, 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指引控制的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 设。
乐厅)
4
文化馆青
少年宫
5
组团级
图书馆
6
剧院
7
文化站
3
体育
1
行政区级
1-1.5 万
行政区级体育
体育中心
人体育场
中心:9-11 公
2
2-4 千 人
顷/处
体育馆
3
灯光球场
4
游泳池
5
组团级体
2-4 千 人
组团级体育中
育中心
体育馆
心:3-4 公顷/
6
游泳池

4
社会福利
1
区社会福利院
与保障
用地规模: 1-1.5 公 顷 / 处,人均用地不 低于 0.1 平方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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