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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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厅)
4
文化馆青
少年宫
5
组团级
图书馆
6
剧院
7
文化站
3
体育
1
行政区级
1-1.5 万
行政区级体育
体育中心
人体育场
中心:9-11 公
2
2-4 千 人
顷/处
体育馆
3
灯光球场
4
游泳池
5
组团级体
2-4 千 人
组团级体育中
育中心
体育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心:3-4 公顷/
6
游泳池

4
社会福利
1
区社会福利院
与保障
用地规模: 1-1.5 公 顷 / 处,人均用地不 低于 0.1 平方 米
2
标为刚性的下限指标,在新建地区规划编制和管理中作为强制性内容 予以落实。一类公共设施的设置要求和规模标准可根据新的发展需求 进一步适当调整和完善。 2.1.4 二类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配置作用,根据 居民需求变化不断完善。二类公共设施的指标为弹性指标,在预留充 分的基础上可适当调整。并预留充分的弹性。 2.1.5 一类公共设施和二类公共设施可组合拍卖。在招标拍卖中, 其中涉及必须配套的一类公共设施的,应在土地招标拍卖条件和土地 出让合同中对涉及的一类公共设施内容、建设规模、归属、建设和使 用方式作明确规定。 2.1.6 不论由政府或者开发商配套建设的一类公共设施,建成后都 应进行产权转移,交由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或街道、社区组织管理、 使用。主管部门或街道、社区组织应负责保证按规定的功能和服务能 力管理、使用一类公共设施,不得随意调整、改变。
1
2. 公共设施的分类和分级
2.1 公共设施的分级 2.2.1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组团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四 级配置。 2.2.2 区级(组团级)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 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 15~25 万人左右的功能型片区; 2.2.3 居住区是以综合服务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 800-1000 米、 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 为 3~5 万人左右; 2.2.4 居住小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规划半径 200-300 米 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 0.5~1.2 万人。 2.2.5 同一级别公共设施的布局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 鼓励同一级别、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如商业金融服务设 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社会福利设施 等)集中组合设置。功能相对独立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公共设施(如 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派出所等)可相邻设置或独立设置。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稿)
1. 总则
1.0.1 (目的)为在城市新建地区(即城市新区,也包括城市大规 模成片建设及改造地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 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武汉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和生 活环境质量,实现新建地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 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划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1.0.2 (依据)本指引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 依据,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的目标 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适用范围和应用)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设地区的 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提出的标准 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新建地区进行具体建设管理时, 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指引控制的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 设。
4.3 居住区级公共设施中心 居住区级设施的规模不大,能够不单独占地的公共设施应尽量避
免独立占地,可以将使用性质相容的公共设施采用综合楼或组合设置 的方式,在居住区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集中设置 (除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外),形成居住区级公共设施中心,用地规 模为 2.5-5 公顷,并可与居住区级公共绿地形成居住区中心。
服务 2 综合超市
建筑面积
3 家庭旅馆 4 商场
340-500 ㎡ /千人
5 餐馆
6 美容美发
7 票务
8 摄影
9 宠物服务
10 银行营业网点
7 市 政 1 邮政支局(☆) 建 筑 面 积
公用
40-150 ㎡/
千人
6
8 行 政 1 街道办事处(☆) 建 筑 面 积 包 括 市 可联合设置
管理
700-1000 场、市容、
5
商业金融
1
大型购物中心
服务
2
大型综合超市
用地规模 15 公 顷/处
3
宾馆
4
特色百货店
5
专卖店
6
餐饮店
7
银行支行
8
银行分理处
3.4 区级(组团级)公共设施应结合轨道交通和公交枢纽站点在 交通便捷的区域中心地带设置,形成区级(组团级)公共设施中心, 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 30 分钟、自行车 10 分钟、机动车 5 分钟以内可 达,用地规模为 24-35 公顷,并可与区级(组团级)公共绿地广场形
主城旧区
18 班:6714
( 密 一 、 二 10.05 9.55 区)
9.3
8200 11000 13000 (8.3 M2/生)

24 班:8465
学 主城新区
13.2 12.68 11.8 11000 14000 16000 (7.9 M2/生)
(密三区)
30 班:9689
开 发 区 及 居 20.47 18.33 17.45 17000 20000 24000 (7.2 M2/生)
24 班:11734 (9.8 M2/生) 30 班:13508 (9.0 M2/生)
24 班 30 班 36 班 24 班 30 班 36 班
主城旧区
( 密 一 、 二 12.0 11.6 11.4 14000 17000 21000
活动 动场
300-400 ㎡
2 中心 健身房 /千人
3 (☆) 游泳池
5 社 会 1 养老院(☆) 福利
用 地 面 积 提供老年 应可容纳 50-100 名左 0.5~1 公 人全托、 右老人,按每名老人人均
与保

日托服务 用地指标 90~100 平方

米设置。
6 商 业 1 菜市场(☆) 金融
建筑面积 2000 ㎡/处
表 3.1:区级(组团级)公共设施内容和规模标准

设施类型


项目名称

建议标准
1
医疗卫生
1
300-500 床综合医院
2
专科医院
3-8 公顷/处 2-6 公顷/处
3
3
疾病预防设施
4
妇幼保健院
参照具体需求 和行业发展确 定
2
文化娱乐
1
行政区级
2
博物馆 图书馆
人均用地不低 于 0.06 平方米
3
剧院(音
4.4 居住区级教育设施 居住区级教育设施主要包括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高中按 21
座/千人,50 人/班配建,设置规模为 24、30、36 班;初中按 35 座/ 千人,50 人/班配建,设置规模为 18、24、30、36 班。小学按 65 座 /千人,45 人/班配建,设置规模为 18、24、30、36 班。(具体设置 标准见表 4.2)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指引考虑公共设施的优 化完善配套,保证设施配套的标准和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 做硬性规定。 1.0.4 (应用原则)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指引时, 应综合考虑用地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情况、地形地貌、周边设施条 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中心的功能和配套标准可略 作调整。 1.0.5 (开发强度控制)本指引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 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用地上配套公 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 整。 1.0.6 新建地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 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
2 医 疗 1 社区医疗中心
卫生
(☆)
用地规模 3000-5000 平方米
3 文化 1 娱乐
文 小 型 图 总建筑规
化 书馆


4000-5000
2
文艺康 ㎡
动 乐活动

3
各类艺
中 术训练

4
青少年
心 学习活
动场地
5 (☆) 老 年 人 学习活
动场地
4 体育 1 体育 室 外 运 用 地 面 积
4 社区服务中心 建筑面积
(☆)
1500-2000
㎡/处
设置助残、康复保健、家 政服务、计划生育宣传咨 询、婚姻中介等便民利民 的服务项目,宜与街道办 事处组合设置
注:设置项目后带“☆”号的为公益性设施项目,其内容和标准为刚性规定,为最低下限值, 在规划建设中必须予以保证。其余项目为非公益性设施项目,其内容和标准具有一定弹性, 在保证基本服务的前提下可适当扩充调整。
表 4.1:居住区级公共设施内容
序 设施 序 号 类型 号
项目名称
1 教育 1 普通高中(☆)
2 初中(☆) 3 小学(☆)
建议标准 内容
设置规定
21 座/千人 35 座/千人 65 座/千人
16-18 周 岁青少年 入学
12-16 周 岁青少年 入学 6-12 周 岁儿童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 范》的规定; (2)用地中 心学校可结合用地设置 400m 环 形 跑 道 的 运 动 场;(3)服务半径不宜大 于 1000m;(4)教学楼应 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h 的 日照标准。
3. 市级和区级(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3.1 市级和区级(组团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 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 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3.2 市级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 局和建设时序而确定。 3.3 区级(组团级)公共设施以本地区 15-25 万居民为主要服务 对象,为居民提供门类齐全又有选择的生活服务项目。区级(组团级) 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 3.1 的规定设置。根据市级公共设施 设置情况、地区及周边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 容。
2.2 公共设施的分类 2.1.1 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 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 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金融服务设施;(8) 邮政电信设施。 2.1.2 公共设施按照投资和经营类型分为一类公共设施和二类公共 设施等两类。一类公共设施以政府作为投资和经营主体,或者本着谁 开发、谁配套的原则由开发商负责配套建设,包括教育、医疗卫生、 文化、体育、社会福利、行政管理、社区服务、邮政电信等设施。二 类公共设施包括各类商业服务业设施、金融设施等。 2.1.3 一类公共设施是社会性公共物品,是满足居民福利、维护社 会公平和公众利益的重要设施内容。本标准中涉及一类公共设施的指
住新城
主城旧区
( 密 一 、 二 12.2 11.7 11.4 11000 14000 17000 18 班:9084
区)
(10.1M2/生)
初 主城新区 中 (密三区)
15.5
开发区及居 住新城
20.4
15.2 20.2
14.3 19.4
14000 18000
18000 24000
22000 29000
7
中小学校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附属体育场馆及设施的面积规
模应具体参照本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学校在选址时应尽量远离主
干路,靠近主干路的学校应采取一定的防噪音措施。
表 4.2:教育设施具体设置标准

生均用地(M2/生)
最小用地规模(M2)
建筑面积(M2)

18 班 24 班 30 班 18 班 24 班 30 班
4
成综合的区级(组团级)公共活动中心。
4. 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4.1 居住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不大于 800-1000 米内的 3-5 万 人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较为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其出行应控制在步行 8-15 分钟、自行车 3-5 分钟的距离以内。 4.2 根据武汉市的实际情况,考虑到要满足居民日常生活、购物、 教育、文化娱乐、游憩、社交活动等的需要,居住区级公共设施通常 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商业金融 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等八大类。居住区级公共设施 的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 4.1 的规定设置。根据居住区及周边具体情况 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与社
㎡/处
城管、工
区服
商、税务

等管理用

2 环卫管理所(☆) 建 筑 面 积 320-480 平 方米/处
3 派出所(☆)
建筑面积 1000 平 方 米/处,独 立设置时 用地为 600 平方米
派出所应独立设置,有专 用院落,出入口应方便对 外、对内交通。结合其他 建筑布置的,全部或 1/2 以上面积须设在建筑首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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