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监督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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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及执业限制(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 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 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第三类是企业自检机构,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 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检验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
特种设备密度:是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与检验机构所在地(市) 或以上级行政区域面积的比值,其计算公式如下: ——特种设备密度(台/百平方公里)
——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
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和)(台)
——是指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面积(百平方公里)
5.做好质检系统所属检验机构的各项管理工作。 6.规范好检验检测业务实施方式,保证检验检测活动有序开展。 7.取缔非法检验检测活动,受理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投诉 并进行调查处理,对检验检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8.实施检验案例的管理。
9.发挥检验检测机构行业组织的作用,通过行业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活动。
基于风险的检验等 14 部分的项目。
共有 70 个项目(每个核准项目有一个代码),其中有关起重机械的核准项目见表 3.1。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
注: (1)甲类机构,可以申请所有的核准项目。 (2)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 QJ1、QD1、QJ2、QD2、QJ3、QD3、QJ4、QD4、QJ5、
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都可以申请有关电梯的核准项目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
(2)核准的基本条件 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 除);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3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基本要求
6.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执业要求(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 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
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以及锅炉
清洗过程的监督检验; 2.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鉴定; 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的型式试验;
3. 对需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特种设备产品、
第三章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分为:从事本法 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 按照当前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方法,特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
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 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3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基本要求
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实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等许可制度。
2.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如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
检测工作: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3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基本要求
(1)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2)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3)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
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3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基本要求
9.关于不得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规定(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 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
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
根据所从事检验工作地区特种设备密度注和特种设备数量注,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 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类。 综合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数量 ≤2000 台或特种设备
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附件、燃烧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锅炉用有机热载体等 11 个。其中有关有关起
重机械的型式试验核准项目见表 3.2.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
3.核准条件和要求 (1)概述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规定了综合检验机构、无损
检测机构的核准条件及要求。
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条件和要求,分为自检机构和非自检机构,其中非自检机构
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
(MT);液体渗透检测(PT);电磁检测(ET);声发射检测(AE)、衍射时差法超声检
测(TOFD)、漏磁检测(MFL)。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
2.核准项目 (3)型式试验核准项目 型式试验核准项目共 32 个,核准项目种类分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锅炉压力
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 85 个;各类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持证总
数 71675 个。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3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基本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基本要求列出如下: 1. 关于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第八条) 2. 关于行业自律(第九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 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3.关于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的核准(第五十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 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
上述检验检测机构,可按单位性质、工作特点和业务范围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事业性质检验检测机构,是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
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资格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 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第二类是企业性质检验检测机构,是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
1.概述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许可制度。我国现行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是一项行政许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的规定设立。
(1)核准实施机关 (2)核准工作类别
(3)核准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
4. 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锅炉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5. 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验; 6. 超过设计年限的在用设备检验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2 我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情况
截至 2013 年底,全国共有特种设备综合性检验机构 513 个, 其中质检部门所属检验机构 323 个,行业检验机构和企业自检机 构 190 个。另外还有型式试验机构 37 个,无损检测机构 336 个, 气瓶检验 机构 1817 个,安全阀校验机构 179 个,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
7. 关于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配合义务(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
实性负责。 8.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保密等义务(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义务。
QD5、QJ6、QD6、QJ7、QD7、QJ8、QD8。
(3)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 QJ1、QD1、QJHale Waihona Puke Baidu、QD2、QD3、QJ5、QD5、QJ6、QD6、
QD7。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
2.核准项目 (2)无损检测核准项目 无损检测分 8 个核准项目,即:射线照相检测(RT);超声检测(UT);磁粉检测
3.1.3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基本要求
5.关于检验、检测工作的要求(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
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4)核准的鉴定评审简介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
2.核准项目 (1)检验核准项目
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核准项目分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口锅炉、压力容器、
气瓶、压力管道元件;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锅炉水(介)质处理;
气瓶;安全阀;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
式试验的一些规程、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对检验检测项目、方法、数据的处理、分析、
结论,以及定期检验检测周期都加以规定,检验检测工作必须符合这些规定。 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 4.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3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基本要求
2)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5)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 且认真执行。
密度
≤20 的,可以申请按丙类条件进行核准;特种设备密度 20<
≤40 的,可以申请按
乙类条件进行核准。
特种设备数量:是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容器、电
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和)。
3.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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