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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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问题
【内容提要】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问题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研究比较多的问题。共同犯罪从广义上包括共同故意犯罪和共同过失犯罪。我国刑法上的共同犯罪仅指共同故意犯罪,并按照共犯人的分类对其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存在主犯从重处罚原则的缺失。对于共同过失犯罪,则应确立共同责任原则。
【关键词】共同犯罪、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概念概说
(一)关于共同犯罪概念的学术观点
共同犯罪问题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研究比较多的问题。对于何谓共同犯罪,中外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广义共同犯罪说,认为共同犯罪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的一种形态。比如,日本刑法学者牧野英一认为:“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为共犯。”大冢仁认为:“所谓共犯,在广义上,指二个以上的行为者共同实现犯罪的一切组合。”法国刑法学者G. Stefani,G. Levasseur,B. Bouloc指出:“共犯是犯罪分担的一种形态,即由数人实行的犯罪的一种形
态。”这种观点没有限定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所以共同过失犯罪也在共同故意的概念范畴之内。①二是狭义共同犯罪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比如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界定。这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除了具有人数(二人以上)和行为(共同行为)上的限制之外,还要求主观方面必须为“共同故意”。
三是最狭义共同犯罪说,这种观点仅将共同犯罪限定为共谋的共同故意犯罪。比如,前苏联刑法学者拉普切夫在《苏维埃刑法上的共同犯罪》一文中写道:“苏维埃刑法上的共同犯罪,可以确定为:几个人根据协议参加实施一个或几个犯罪的行为。”②
本文主要结合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规定,主要以狭义共同犯罪说为基础对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探讨,同时也对广义共同犯罪说中的共同过失犯罪问题进行研究。因而,先对我国刑法上共同故意犯罪和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和特征进行简要论述。
(二)我国刑法中的共同(故意)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为共同犯罪(即共同故意犯罪)的法定定义:“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这一法定概念,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1、从犯罪主体方面看,行为人必须是二人以上,即共
①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的概念和要件》。
②转引自特拉依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234页。
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一个人单独犯罪,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者必须都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特定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他们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他们每个人的行为都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3、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种共同的犯罪故意,把各个共同犯罪人联系在一起,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下统一起来。因之,要成立共同犯罪,除了确定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之外,还必须确定他们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包括以下内容;(1)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2)共同犯罪人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共同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危害结果,自然,这种预见只能是概括的预见,(3).共同犯罪人一般是希望共同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危害结果发生,但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其中有人是放任社会危害结果发生。
以上三点,是共同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的特征,
不具备这些特征,就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三)我国刑法中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刑法本身是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为共同犯罪的,但我国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在这里,我国刑法其实是以广义说为考虑范畴进行规定的,所以才会犯了既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为共同犯罪又明确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前后矛盾的错误,为许多学者所诟病。笔者认为,依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中共同过失犯罪可定义为:共同过失犯罪是指负有共同注意义务的二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不注意,共同实施或促成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①
二、共同(故意)犯罪中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综观古今中外刑法立法,共同犯罪人分类的立法模式无外乎以下三种:
一是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都采用分工分类法。此分类法又存在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的不同的立法例;比如,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对共同犯罪
①舒洪水:《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及特征》,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2期。
人分为正犯与从犯两类,从犯又包括教唆犯与帮助犯;1871年的《德国刑法典》依据分工分类法对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教唆犯与从犯(帮助犯)三类;1952年的《阿尔巴尼亚刑法典》将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二是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该分类法在分则性条文中均将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以实行行为化)加以规定,以解决各共同犯罪人定罪的法律依据问题。
三是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辅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并列与混合分类。新中国两部刑法典均以作用分类法为主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以分工分类法为辅将教唆犯分为独立的一类。该立法例以分工分类法将教唆犯分为独立的一类,其定罪的法律依据问题得以解决;其量刑的法律依据问题,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依照作用分类法所分的主犯或者从犯处罚,也得以解决。如果说解决教唆犯以分工分类法与解决主犯、从犯、胁从犯以作用分类法为并列分类法的话,而解决主犯、从犯、胁从犯的作用分类法实质上是混合分类法。
我国刑法在对共同犯罪人分类问题上借鉴西方国家刑法理论及立法例,采取了以共同犯罪人作用分类为主,同时将教唆犯作为一种特殊情况并列于主犯、从犯、胁从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