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业中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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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业中的道德风险
与逆向选择
李
琳1 游桂云2
(11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山东济南250061;21中国海洋大学金融系,山东青岛266071)
[关键词] 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信息不对称;信用评级;信息公示;网络保险;法律环境
[摘 要] 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是影响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道德风险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主要有:加大了事故发生的机会;对保险公司的收入有很大的影响;妨碍了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逆向选择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主要有:使优良的客户逐渐被排挤出市场;使保费的确定变为难题;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调查费用;使可保风险变为不可保风险;使保险市场不断萎缩。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信息不对称。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根本措施是加大信息透明度,尽可能地减少保险公司与客户间的信息不对称。为此,应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建立经营信息公示制度;推进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大力发展网络保险;完善法律环境。
一、保险业中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一)保险业中的道德风险
在保险业中,道德风险是一种常见而且很难避免的风险。什么是道德风险?道德与风险原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道德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风险是指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特定的期间内,某一时间的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间的变动程度。变动程度越大,风险越大;反之,则越小。“道德”是一种意识形态,“风险”是客观存在,将二者联系起来的是人们的道德行为。隐蔽行为则导致道德风险。
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在保险活动中,不管是保险人的行为不能被被保险人所察觉时,还是被保险人的行为不能被保险人所察觉时,都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前一种情况,可称之为“第一类”道德风险。比如,保险公司费率的制定需要高深的专业知识,这些知识不是一般投保者所能了解的,如果制定的费率偏高(尤其是在保险市场形成垄断时),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给被保险人及社会带来的损失将十分严重。一般来说,在市场竞争条件下,这一类道德风险会随着竞争的加剧及保险业监督机制的健全逐渐减少。因此,经济学家把注意力主要放在由被保险人带来的第二类道德风险问题上。我国的一些学者干脆把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定义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谋取保险金而有意识地制造事故,致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或在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时不采取减轻损失的有效措施,故意扩大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危险”。显然这里定义的是我们所说的第二类道德风险。《保险法》对这类危险也有表述,如: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等等。这类危险的产生,归根结底,是因为保险人一方无法确知被保险人一方的实际行为和真实意图,同时对于保险标的和保险事故本身,也不如被保险人一方了解得详细,这种双方信息量的不对称,给被保险人一方有了可乘之机。
(二)保险业中的逆向选择
交易双方中一方对于交易可能出现的风险状况比另一方知道的更多时,便会产生逆向选择的问题。保险学中的逆向选择是指由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次品驱逐良品的现象。比如,有一群人想买医疗
[收稿日期] 2003—04—22
[作者简介] 李 琳,女,山东大学经济学院2001级博士生;游桂云,女,中国海洋大学金融系讲师。
保险或者人寿保险,其中一些人可能有与生俱来的高风险,比如他们很容易得病,有家族病史,或天生喜欢比较危险的生活方式生活等;而另外一些人具有与生俱来的低风险,例如家族寿命都比较长,或者很注意有规律的生活。这样的风险信息是个人的私有信息,而保险公司无从获知和观察到,因此保险公司将对所有的人以同样的保险费率进行保险。但是,这样运作的保险公司,将很可能由于多数的投保人是高风险类型人士而破产关门。因为如果只有很容易得病的人才投保健康保险,而不容易得病的人不参加保险,那么保险公司需要赔给保户的钱将远远高于他们按照平均得病率计收的保费,从而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这里,私有信息的存在,使得投保人可以就他们本身的身体情况或风险程度说谎。这样一来,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他们得到一大堆“逆向选择”得来的投保人。平常人们说“选择”,都是往好的方面选。保险公司的上述市场活动带来的选择,“选”出来的是相对不好的一群。所以这种选择叫做“逆向选择”。逆向选择会导致保险公司因风险过高而破产。
二、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一)道德风险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1.道德风险加大了事故发生的机会。以家庭财产保险为例,在投保人没有购买家庭财产保险的情况下,往往会采取多种防范措施以防止家庭财产失窃。比如,装上防盗门,家人尽量减少同时外出的机会,在远离家门时,委托亲友、邻居照看家门等,因此家庭财产失窃的概率较小。如果一旦向保险公司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由于家庭财产失窃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他们的防范意识降低,就有可能不再采取防范性措施,从而导致家庭财产损失的概率增加。
2.道德风险对保险公司的收入有很大的影响。假设某保险公司为某一地区10000户居民提供家庭财产保险,对家庭财产实行完全保险,一旦家庭财产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将给予100%的赔偿。假定每个家庭的财产额相同,都是10000元,保险公司按照平均每个家庭以0.01的概率发生损失作为收取家庭财产保险费的依据,每户收取1000元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共收取10000000元的保险费。由于家庭财产发生损失的概率平均为0.01,所以,这10000户家庭的财产总额中将有10000000元的损失。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收支相抵。但是,一旦每个家庭在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后都出现了道德风险,结果将是保险公司遭受巨大的损失,如果没有有效的措施对付道德风险,将不会有任何商业性保险公司愿意从事家庭财产保险业务。
31道德风险妨碍了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医疗保险为例,假定医疗保险机构每年按照个人看病的概率向个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因此个人负担的医疗成本将随着他看病次数与医疗费的增加而增加,个人不会无节制的增加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其需求是符合资源配置效率要求的。假定个人的医疗保险费与个人的就医次数与实际医疗支出毫无关系,无论就医次数多少,花费的医疗费用高低,都向医疗保险公司支付相同的保险费。那么,个人将无节制的增加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显然,这种无节制的需求是不符合资源配置效率要求的。
(二)逆向选择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1.逆向选择使优良的客户逐渐被排挤出市场。假设市场上只存在两类投保人,一类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属于高危险者;另一类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小,属于低危险者。如果保险人清楚每一类投保人的状况,他将对两类投保人收取不同的保费。但实际上保险人很难清楚地了解每一个投保人面临的风险情况,无法区分“高危险者”与“低危险者”,那么他将按平均水平收取保费,这一保费水平介于应向“高危险者”收取的高额保费和应向“低危险者”收取的不足额保费之间,实际是“低危险者”补贴了“高危险者”。显然,“高危险者”乐于接受这一水平的保费而“低危险者”将拒绝。于是市场上将只剩下“高危险者”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保险公司在知道了“低危险者”不会投保之后,必然会提高保费。因此逆向选择将导致“低危险者”远离保险,使保险公司的效益受到损失。
2.逆向选择使保费的确定变为难题。保险费率的厘订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1)公平合理原则。这里的公平有两方面的含义,对保险人来说,其收取的保费应与其承担的危险相当,对投保人来说,其负担的保费应与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障相对称。合理是指保险费率的制定应尽可能合理,保费的多少应与保险的种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相对应。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想达到绝对的公平是不可能的。保险人可能因为追求超额利润而制定高费率,被保险人也有可能为了付出较低的保费而获得较高的赔偿而隐瞒自身的危险情况。因而给保费的确定增加了困难。(2)充分原则。充分原则是指收取的保费在支付赔款及合理的营业费用、税收后,仍应有一部分利润。可见充分原则要求保费的厘订应确保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但由于逆向选择的存在,保险人可能会不断降低保费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这样就会降低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使保险人的经营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结果导致盲目竞争。(3)相对稳定原则。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费率的稳定。但由于逆向选择会使得保险费制定的依据———损失概率发生改变,因而使保费的合理水平变得不确定。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及时改变保费水平,将有可能使保险公司受到损失。(4)促进防灾防损原则。指保险费的厘订应有利于促进防灾防损。具体说就是对注重防灾防损的被保险人采取较低的费率。贯彻这一原则有两个好处:第一,减少了保险人的赔付;第二,减少了整个社会财富的损失。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人很难确切知道哪些客户是高风险的,哪些客户是低风险的。因此,在对保户的危险防范态度的确定上是有一定困难的。以上说明,由于逆向选择的存在确实给保险费的确定增加了许多困难,使其成为一大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