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的属性及制约机制

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的属性及制约机制
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的属性及制约机制

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

的属性及制约机制

郭华

摘要:国家整合反腐资源力量,将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力量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的反腐职能转隶监察委员会,通过实施组织

和制度的创新,建立了“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形成了党的纪律

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的崭新反腐体制。监察委员会作为不同于行政

机关和司法机关专司反腐职能的国家机构,其调查反腐权能因整合了行政监察和

侦查职务犯罪职能染指了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的双重特性。这种腐败犯罪的调查

权在性质上不同于监督执纪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也不同于转隶前检察机关的

侦查权。监察委员会在制度安排上需要接受党的领导;在查办案件上应与纪委相

互衔接并保持相对的独立性;腐败犯罪案件调查权的程序节制应不低于刑事诉讼

被追诉人的最低标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调查权的行使除接受党的领

导或者纪委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等外,还应接受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与司法

权的制约。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调查权;侦查权;检察监督;监督制约

中图分类号:DF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23-//6(22⑼21-2183-22

作者郭华,男,汉族,山东枣庄人,法学博士,博士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北京90281)。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要求积极“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229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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